怡 亚 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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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有一名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
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审计委员
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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