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 亚 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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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
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
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
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条件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公司公开
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
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
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
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公司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
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组
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
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条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
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
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
意见,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者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证券临时停牌,并在
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
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
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暂缓披
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十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具体办
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
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
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通知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证券事务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下列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事务部起
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
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
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
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
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
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
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向
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上述部门和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公司相关信
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信息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对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
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
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三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
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应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
司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
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
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证券事务部
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
关资料。
  第七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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