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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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3-119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建波先生。
    (三)会议召开时间: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3年 12 月 2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9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 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B 栋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024,32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112%。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54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178%。
   (三)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6,484,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0934%。
   (四)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6,624,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含腾讯会议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54,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92%;
反对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58%;弃权 143,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50%。
   关联股东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54,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9792%;反对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50%。
  表决结果:同意 78,998,1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8%;
反对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8%;弃权 3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表决结果:同意 78,854,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3%;
反对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8%;弃权 143,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0%。
  本议案获得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8,854,6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3%;
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44%;弃权 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54,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9792%;反对 16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孙庆凯律师、王国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二)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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