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3—116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和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共 18 名(其中 4 名激励对象同时涉及上述两次激励计划,本次
回购注销涉及 22 人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40.22 万股进行
回购注销,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376%,回购金额为 2,892,383.31 元(含利息);
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22.4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10%,回购金额为
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17.8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67%,回购金额为
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总股本由 1,068,961,301 股变更为 1,068,559,101 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
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已经公司 2023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10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上述 10 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应系数行权/解除限售,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
述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82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就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通过巨潮资讯
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 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
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
万股。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4.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2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29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8.225 万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22.40 万股,并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2022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至 2022 年 9 月 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2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
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
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
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
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
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和 2023 年 6 月 30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
告》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
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2 年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
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
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
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回购注销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7.82
万股,并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一)2021 年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 1,304,500 股后 1,061,844,3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股份 0 股后的 1,062,833,4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9999 元人民
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7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7 月 11 日。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 2,240,000 股后的 1,066,611,5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09058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7 月 11 日。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第十五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
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
况如下:
回购价格P=(5.60-0.0157701-0.0109999-0.0090589)=5.564元/股(四舍五
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1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5.564元/股。
(二)2022 年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
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
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
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
相应调整。
……
……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
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不作调整。”
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9.22-0.0090589)=9.211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为9.211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资金来源
(一)2021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资金来源
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持有的
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4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 2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持有的已授
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00 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22.40万股,占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7%,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21日公司总股本的0.0210%。本
次用于回购金额为1,249,785.68元(含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2022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资金来源
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
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55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
购注销。
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
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
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0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
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
行权/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行权/解除限售系数 100% 8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行权/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
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行
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评价结果未达优良,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应系数解除限售,不得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27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17.82万
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56%,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21日公司总股本的
自有资金。
三、2021年激励计划和2022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验资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止,联
创电子已减少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402,200.00 元,并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
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811000004 号《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四、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股份数量(股) 减 股份数量(股)
(%) (%)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675,319 0.16 0 1,675,319 0.16
股权激励限售股 13,703,700 1.28 -402,200 13,301,500 1.24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068,961,301 100.00 -402,200 1,068,559,101 100.00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
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为准;
五、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影响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公开发行了 3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联创转债,债券代码:128101)。根据《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联创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
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
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
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
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
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 9.21 元/股,新增股份 10.00 万股,已于
基数,公司总股本由 1,068,860,425 股变更为 1,068,960,425 股。根据《联创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
监会关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联创转债”转股价格不变仍为 13.69 元
/股。详见 2023 年 1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
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授予
价格5.564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对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14.4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801,216.00元,回购价格即为
授予价格;以授予价格5.564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
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8.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448,569.68元,回购价格为
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10%,回购总金额为1,249,785.68元(含利息);
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授予价格 9.211 元
/股(现金分红调整后)对 1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格;以授予价格 9.211 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加上应支付给激励对象的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4.0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为 369,637.43 元,回购价格为 9.241 元
/股(回购金额/回购数量);2022 年激励计划合计回购注销 17.82 万股,约占回
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67%,回购金额为 1,642,597.63 元(含利息);回购
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公司已办理完成了上述激励对象回购注销事宜,共回购注销
月 21 日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总股本由 1,068,961,301 股变更为 1,068,559,101
股。
根据《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上述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两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累计计算,“联创转债”转股价格不
变仍为 13.69 元/股,转股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P1=(P0+A1×k1+A2×k2+A3×k3+A4×k4+A5×k5)/(1+k1+k2+k3+k4+k5)
=[13.69+9.21×(100,000/1,068,860,425)+5.564×(-144,000/1,068,961,301)
+5.607×(-80,000/1,068,961,301)+9.211×(-138,200/1,068,961,301)+9.241×
(-40,000/1,068,961,301)]/[1+(100,000/1,068,860,425)+(-
=13.69(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13.69 元/股,P1 为调整后转股价,A1 为增发新股
价 9.21 元/股,k1 为增发新股率为 100,000/1,068,860,425。A2 为回购价格 5.564
元/股,A3 为回购价格 5.607/股,A4 为回购价格 9.211 元/股,A5 为回购价格 9.241
元/股;k2 为-144,000/1,068,961,301,k3 为-80,000/1,068,961,301,k4 为-
经计算,“联创转债”转股价格不变仍为 13.69 元/股(以截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总股本测算)。
六、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由于回购
注销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极低,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公司
将及时进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等事项。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