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机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和股东的
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
合 法 地 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 简 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召
开 股 东 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 应 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股东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
规 范 公 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   东
  第四条   股东大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本 规 则 的规定,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 股 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
记 在 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 权登记 日与股东 大会会 议召开 日期之间 的间隔 应当不 多于 7个工 作日。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 权 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 东 的权利与义 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 照 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 行 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 公 司 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 的 股 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
董 事 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 购 其 股份;
  (八) 法 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承担如下
义务:
  (一) 遵 守 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依 其 所 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 法 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 给 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 司 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
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
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内,向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 司 作 出书面通知;
  (六) 法 律 、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 信 义 务 。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 的 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除 承 担 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
东 合 法 权益的决定;
  (二) 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交易时,控股
股 东 应 该依法回避表决;
  (三) 控 股 股 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第四章   股 东 大会的性质和 职权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
  第十一条 股 东 大 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 议 批 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四) 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十二条 公 司 下 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 计 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 司 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 提 供 的任何担保;
  (三)   公 司 在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四)   为 资 产 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 笔 担 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 股 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 东 大 会授权董事会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股 东 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公 司 的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的 6个 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说 明 原 因 并 公 告 。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
做 出 解 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 股 东 大会:
  (一) 董 事 人 数不足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 司 未 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 独 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 事 会 认为必要时;
  (五) 监 事 会 提议召开时;
  (六) 公 司 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 述 第 (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百 分 之 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
序 依 据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 事 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 提 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 事 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 得 监 事 会 的 同 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 自 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单 独 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 召 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 事 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 事 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 的 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 召 集 和主持。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监 事 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
交 易 所 备案。
   在 股 东 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时 ,
向 公 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 于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二十四条 监 事 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 司 承 担。
            第六章   股 东 大会的提案 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 司 召 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一) 董 事 会 ;
  (二) 监 事 会 ;
  (三) 持 有 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
股东。
   第二十六条 提 案 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 和 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 明 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 书 面 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提 案 提 出的程序如下:
  (一) 单 独 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 出 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 改 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三)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 得 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 事 会 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
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
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应该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董 事 会 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连 续 九 十日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
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
选 人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
则 的 有 关规定。
  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人
士 为 董 事、监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候选人
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 露 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 育 背 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 公 司 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 露 持 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惩 戒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股东
大会通知中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监事职责。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召 开 年 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之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布
补 充 通 知。会议召开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包括:
  (一) 标题,应注明本次会议系某年度股东大会,或某年第几次临时股
东大会;
  (二) 会议召开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
  (三) 会 议 召 开地点,列明具体地点;
  (四) 会议审议议案(或审议事项)及每一项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其中,由
股 东 提 出的议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股数;
  (五) 股 权 登 记日;
  (六) 参 加 对 象(或出席会议人员范围);
  (七) 会 议 登 记时间和登记办法;
  (八) 会议通知必须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九) 会 务 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如何处理、会务
常 设 联 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等);
  (十一)      股 东 大 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 载 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二)      其 他 附 件(如授权委托书格式等)。
  第三十一条 发 出 股 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 期 或 取 消 的 情 形 ,
召 集 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 权 登 记日。
  第三十二条 年 度 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分别排序,其中: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 年度股东大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度股东
大 会 字 样;
  (二) 临时股东大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
某 年 第 几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第七章     股 东 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召 开 方式和地点
   第三十三条 公 司 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 股 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五条 公 司 召 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
的地点。
                  第二节 会 议 主持
   第三十六条 股 东 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时 ,
由 半 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 务 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 东 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七条 召 开 股 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可 推 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节 参 会 人员
   第三十八条 在 股 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会
议 , 并 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全 体 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会有权邀请其他人士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公 司 召 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 公 告:
  ( 一 )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 程 的 规定;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 除 上 述 人士以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出席
或 列 席 股东大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股 东 可 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 份 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 的 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
理 人 享 有的代理权限。
   股 东 出 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 代 理 人 的姓名;
 (二) 是 否 具 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 委 托 书 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 托 人 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会 议 主 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节 会 前 登记
  第四十三条 为 便 于 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
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
前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未 进 行 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
                  第五节 会 议 登记
  第四十五条 出 席 会 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 明 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 表 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召 集 人 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 表 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七条 股 东 ( 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
召 开 时 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节 会 议 内容
   第四十八条 在 年 度 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股东大会决议
中 应 由 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四十九条 注 册 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
上 述 意 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
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
定 利 润 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条 在 年 度 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
督 专 项 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 司 财 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 情 况 及 对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 事 会 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独 立 报 告。
   第五十一条 在 年 度 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作述职
报告。
   第五十二条 董 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 出 解 释和说明。
                 第七节 表     决
   第五十三条 股 东 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四条 股 东 大 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 更 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五条 公 司 持 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 股 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股 东 大 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
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
种 投 票 表决方式。
   同 一 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 东 大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东 大 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
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时,应由
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
非 关 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股 东 大 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 定 进 行。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 大 会 普 通 决 议 ,
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
可。
   第五十九条 参 与 现 场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
决票。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
签 名 处 等。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条 股 东 ( 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
股 权 登 记日的持股数量。
  第六十一条 股 东 应 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
名)以外,代理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
名 的 表 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第六十二条 股 东 ( 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
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
对 应 的 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 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
处理。
  第六十三条 股 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行 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完毕以后到达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
大 会 , 但是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同 意 , 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
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同意态度。同意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
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
取 的 表 决票)上明确填写“同意”意见。口头表示同意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
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
为 “弃 权”处理。
  第六十五条 反 对 , 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
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
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
取 的 表 决票)上明确填写“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
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
为 “弃 权”处理。
  第六十六条 弃 权 , 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提
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依 据 本 规则进行推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理:
  (一) 股东(含代理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
投 票 系 统领取的表决票)中明确表示“弃权”意见;
  (二) 股东(含代理人)虽出席了股东大会,但没有参与投票(关联股
东 依 法 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三) 股 东 ( 含代理人)没有在表决票上签名的;
  (四) 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但没有按照会议主持人或
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
思 表 示 是“同意”、“反对”还是“弃权”的;
  (五) 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且按照会议主持人或者网络
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
将 表 决 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
  (六) 本 规 则 规定的视作“弃权”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计 票 、监票
   第六十七条 董 事 会 (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
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
和 计 票 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十八条 股 东 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 、 监 票。
   第六十九条 在 以 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
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
人 和 监 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
(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
行 计 票 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条 股 东 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律师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第七十一条 公 司 股 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大会其他方式行使表
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的 表 决 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九节 会 议 结束时间和表 决结果
  第七十二条 股 东 大 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七十三条 股 东 大 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 每 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 有 保 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会 议 主 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 票 ,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五条 股 东 大 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前,
下 述 人 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
  (一) 列 席 会 议董事;
  (二) 列 席 会 议监事;
  (三) 出 席 会 议股东(含代理人);
  (四) 监 票 人 员;
  (五) 对 股 东 大会进行现场公证的公证人员;
  (六) 会 议 主 持人。
                   第十节 股 东 提问
  第七十六条 以 现 场 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
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董事和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
建 议 作 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一节   股 东 大会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 东 大 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 列 事 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 事 会 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 事 会 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 事 会 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回购公司股票;
  (五) 公 司 年 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 司 年 度报告;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 列 事 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 司 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 司 的 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 司 章 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 经 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 权 激 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 会 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十条 股 东 大 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
容 的 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八十一条 股东 大会决议 公告应当 写明出席 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 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
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 东 提 案 作 出 决 议 的 ,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第十二节        会 议 记录
  第八十二条 股 东 大 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 议 时 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 管 理 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 股 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 每 一 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 东 的 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 师 及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 司 章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
情 况 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节        会 场 秩序
  第八十四条 公 司 董 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 取 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十五条 召 集 人 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 人 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八章    股 东 大会决议的 公告
  第八十六条 股 东 大 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 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七条 提 案 未 获通过的,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 的 ,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章    股 东 大会决议的 执行
  第八十八条 股 东 大 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
容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
体 实 施 承办。
  股 东 大 会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组织实施。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 司 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 规 则 所称的“公司”指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 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 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 规 则 所称的“股东大会”指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九十一条 本 规 则 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 大 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九十二条 本 规 则 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章程生
效 之 日 起实施。
  第九十三条 本 规 则 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山 东 隆 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隆基机械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