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机械: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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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山 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保障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隆
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
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
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
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 事 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
督 职 能 ,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 3 人组成 ,其中,监事会主席 1
人,职工代表监事 1 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
期 三 年 ,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
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 表大 会选 举 和 罢 免 。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 生 和 罢免。
   第八条      凡 有 下 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 公司已担任 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 ,不能担
任 本 公 司的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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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因监 督工作不力 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监事 ,罢免监事 职务,三
年 内 无 重新担任监事职务的资格。
    (三) 对《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 涉及的有关 人员不得
担 任 或 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四) 公 司 章 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部
工 作 人 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 事 会职权
  第十条   监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选 举 或 改选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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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 东 或 员工的提议、举报事项;
     (三) 董 事 会 建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四) 公 司 利 益受到重大损害或有重大损害危险;
     (五) 列 席 董 事会议的监事向监事会通报董事会决议;
     (六) 核 对 董 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议报告及利润分配等资料;
     (七) 股东 大会、董事 会会议通过了 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 、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八) 董事 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行 为可能给公 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
在 市 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九) 公 司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十) 证 券 监 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但在保障监事知情并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五条 监事会人员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
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整理完成后,列明监事会会议地
点、时间和议程,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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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
  如遇紧急事项,通知时限不受前述规定限制,可随时召集监事会会议,但召
集人需要在会议上予以说明,并需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传真
方式送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会议通知以挂号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递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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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
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全
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在
公司证券部,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人员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
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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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 规则作 为章程 附件, 经股东 大会批 准后 ,自公 司章程生
效 之 日 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 规 则 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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