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股份: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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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中持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
金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
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二)股利分配顺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
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进
行现金分红,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四)现金分红的间隔和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实施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具有成长性的前提下,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提出现金分红分配预案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且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需考虑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
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
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程序进行监督。
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
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向股东大会作出书面说明。
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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