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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现就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以下简称“本次归属”)
条件成就以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以下简称“本次作
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规则》”)、 (以下
简称“《披露指南》”)及适用的其他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计划》”)、
划》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芯原微
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
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
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
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
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
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
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
可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
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
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
出归属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对激励对象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作废等。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第二
批次的 22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
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所拟定的归属安排在归属期内对前述符合归属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归属,并进一步授权董事长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或其授
权人士办理本次归属的各项具体事宜;确认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项下 11.70 万股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1。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第二
批次的 22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所拟定的归属安排在归
属期内对前述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确认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项
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所作废处理的 1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包括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的 7.7 万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的 4 万股。
下 11.70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同日,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独立董事认为:(1)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 年激励
计划》项下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的 22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前述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
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2020 年激励计划》等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所拟定的归属安排在归属期内对前述符合归属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
(2)本次对《2020 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
作废处理符合《管理办法》
《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前述限制
性股票作废处理事宜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同意公司对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
作废处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
作废事项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及
《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3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述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和《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
核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 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
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归属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相关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左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述情形,满足本项归属条件。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
二批次激励对象共 27 名,根
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对象已离职外,其余 22 名激
励对象均符合左述任职期限
要求,满足本项归属条件。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以公司 2019 年的营业收入值(133,991.46 万元)为基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数,考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值定比 2019 年度营业收 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22)第
入值的增长率(X) : P02300 号),公司 2021 年度
(1)X≥25%: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营业收入为 213,931.48 万元,
(2)15%≤X<25%: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80%; 较 2019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
(3)X<15%: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0。 率约为 59.66%,故本次归属公
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如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 授予的第二批次 22 名激励对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 象符合有关的任职期限要求。
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该等激
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 励对象中, 22 名激励对象 2021
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
归属的股份数量: 或“B”,本次归属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为 100%。
序号 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考核结果 A B C D
公司人力 3-4 分 2-3 分
资源考核 (含 3 (含 2
以上 下
得分 分) 分)
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
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归属涉及的激励对象共 22 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性股票的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
予的第二批次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涉及的 22 名激励对象
所持 15.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2020 年激励计划》和《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作废的情况
根据《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
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
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公司的书面确认,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批次的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对其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
作废事项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及
《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的第二批次限制
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涉及的 22 名激励对象所持 15.80 万股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