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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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振邦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智能”、“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振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
行股份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0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20]1268 号)同意,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4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8,220 万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变更为 10,96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140.288 万股限制性股票和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35.072 万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43.84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
次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登 记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11,100.288 万 股 增 加 至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由于公司回购注销
了 6 名 已 离 职 的 激 励 对 象 获 授 的 3.9 万 股 限 制 性 股 票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行权期的解除限售及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激励对象可
于 2022 年 7 月 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含)期间自主行权。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激励对象共计行权 11.0588 万份,股份增加 11.0588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11,140.228 万股增加至 11,151.7368 万股。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由于公司回购注销了 11 名已离职的激
励对象获授的 8.6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由 11,151.7368 万股减少至
公司回购注销了 165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 59.8564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期间,激励对象共计行权 1.12 万份,股份增加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10,843,404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为 82,809,5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708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82,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158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 向的承
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杰、唐娟、陈玮钰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时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人
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上述限
制性规定。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 行股份
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二)股东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汇
通”)、珠海中天智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天智 科”)
承诺:
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 公开发
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
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 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202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本
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 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履行股
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杰、陈玮钰、唐娟以及持股 5%以
上股东国汇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中天智科关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
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 本次发
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
顺延;
  (2)如发生承诺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承诺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
责任。
低于发行价的价格进行减持,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 告之日
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格应相
应调整。
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承诺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将 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承诺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承诺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
份。承诺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 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承诺人 减持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身份的,
承诺人及受让方在 6 个月内遵守相应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承诺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人的 总股本
计算。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六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
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 减持股
份的情形的,承诺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承诺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
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承诺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四)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 权益变
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
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的股东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并遵守相关的减持规则。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
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2,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158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5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副董事长、
                                                   总经理
      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珠海中天智科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82,200,000   82,200,000
     (五)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 减持行
为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 定的要
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 了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 次限售
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 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沈璐璐                     周 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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