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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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
“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业务及机构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在(1)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2)两名
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召开。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
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
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主席
决定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
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
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
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公司
职能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
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
络。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包括本数;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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