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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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
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
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订)
                            》和《广汇汽车服
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
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
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进行登记管理。本公司的关联交
易,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指本公司拥有其 50%以上股权的企业
法人)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购买或出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十一)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接受赠与;
  (十四)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签订许可协议;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八)其它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允原则;
  (三)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是否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制度
      第八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
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制度,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使关联交
易遵循市场规则。关联方在决定关联交易时,应当作到: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在一份协议中不得代表
两方或两方以上;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是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是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五)是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是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它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对外担保、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交易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应当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关联
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易,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确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后,由公司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或召开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由于关联董事回避导致无法进行
表决的,公司董事会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对所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相关交易,均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
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可能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情
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介绍;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
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
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
它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
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五条或第十一条第(一)项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
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六条第(一)至第(五)
项所列的与日常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
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本款前述规定
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
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
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
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表决和信息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它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它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的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
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
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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