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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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或“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董事会负责,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
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
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主席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八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
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
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席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
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主席决定的
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
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或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
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
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
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部)、审计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包括本数;
“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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