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 荐”或
“保荐人”)作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对维峰电子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 限公 司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同意公 司 首次 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 众公 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 行 价格 为
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862.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8.80
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2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60,369.24 60,369.24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2,498.80 万元,扣除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后,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129.56 万元。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投项目
建设的资金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提 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21,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超募资金余额为 51,129.56 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拟使用 21,000.00 万
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 72,129.56 万元的 29.11%。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关于“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承诺
公司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承诺如下: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产经营中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的情形;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资金需求及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1,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
需要,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均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
效率,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求,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 21,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
事项除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外,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盛培锋 吴隆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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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