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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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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華虹半導體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347)
有關
(1) 重續現有持續關連交易
(2) 有關華虹製造的新持續關連交易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i)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公告(內容有關二零二一年
企業服務協議);(ii)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的公告(內容有關二零二三年華虹
集團框架協議、二零二三年化鍍服務協議、二零二三年華錦管理協議及二零二
三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及(iii)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的公告(內容有關修訂二
零二三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下銷售交易年度上限)。
董事會欣然宣佈,本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立二零二四年華虹集
團框架協議、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及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
以重續若干現有持續關連交易。董事會亦批准若干新持續關連交易,即合營內
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
重續現有持續關連交易
(a) 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
二零二三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由於
本集團擬於二零二四年繼續(i)向華虹集團公司銷售半導體產品及(ii)自華虹
集團公司採購材料及其他半導體產品,以作為本集團一般業務過程的一部
分,本集團與華虹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立二零二四年華虹
集團框架協議,用以規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的相關交易。
(b) 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
二零二三年華錦管理協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作為本集
團一般業務過程的一部分,華虹宏力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華錦
物業管理訂立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以繼續委聘華錦物業管理就
本集團租賃的宿舍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期限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兩日)。
(c) 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
二零二三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作為
本集團一般業務過程的一部分,華虹宏力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
華力微訂立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據此,作為本集團一般業務過
程的一部分,華虹宏力已同意向華力微租賃其工廠物業內的若干潔淨室,
租賃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
兩日)。
(d) 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
二零二三年化鍍服務協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華虹宏力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華虹無錫訂立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
據此,作為本集團一般業務過程的一部分,華虹無錫同意於二零二四年一
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向華虹宏力
提供化鍍服務。
(e) 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
二零二一年企業服務協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華虹宏力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華虹無錫訂立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
據此,作為本集團一般業務過程的一部分,華虹宏力同意於二零二四年一
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兩日)三年期間向華虹
無錫提供企業服務。
新持續關連交易
除上述交易外,本集團亦訂立若干新持續關連交易,具體內容如下。
(a) 合營內部服務協議
為支持華虹製造的早期營運,華虹無錫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華
虹製造訂立合營內部服務協議,據此,作為本集團一般業務過程的一部
分,華虹無錫同意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向華虹製造提供合營內部服務。
(b) 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
華虹無錫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與華虹製造訂立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
議,據此,作為本集團一般業務過程的一部分,華虹無錫同意於二零二三
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向華虹製造
提供員工委託培養服務。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華虹集團及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均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因
此,以下實體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華虹集團及華虹集團公司(包括華力微、虹日、華虹摯芯、華虹置業及華錦
物業管理);及
• 華虹無錫(由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持有約20.58%權益的本公司非全資關
連子公司)。
因此,(i)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ii)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
(iii)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iv)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v)二零二四
年企業服務協議;(vi)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vii)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及其
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a) 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及二零二四年企
業服務協議
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有關華虹集團採購交易年度上限、華虹集團銷
售交易年度上限以及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及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
項下年度上限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於5%,故二零二四年華虹集
團框架協議、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及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項下擬
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
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b) 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
由於本集團為華虹置業租賃及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項下的承租人,且其於
華虹置業租賃、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及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項下
的租金及物業管理服務的付款責任屬類似性質,故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
連交易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2(1)條及14A.83條合併計算及處理,猶如其
為同一交易,且其建議年度上限於計算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相關百分比
率時將合併計算。
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有關華虹置業租賃、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及二
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項下合併年度上限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
但低於5%,故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及華虹
置業租賃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申
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c) 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及華力微租賃
由於本集團在根據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及華力微租賃與華力微訂
立的物業租賃中作為業主,故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將根據上市規
則第14A.82(1)條及14A.83條合併計算及處理,猶如其為同一交易,且其建
議年度上限於計算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相關百分比率時將合併計算。
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有關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及華力微租
賃項下合併年度上限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於5%,故二零二四年
華力微潔淨室租賃及華力微租賃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
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
批准的規定。
(d) 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
為免生疑,由於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項下二零二三年交易金額及二
零二四年建議年度上限的適用百分比率每年均低於0.1%,因此根據上市規
則第十四A章本公司並無責任按個別基準刊發公告。然而,由於華虹無錫根
據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向華虹製造提供的服務
屬類似性質,故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2(1)
條及14A.83條合併計算及處理,猶如其為同一交易,且其建議年度上限於
計算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相關百分比率時將合併計算。
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有關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
養協議項下合併年度上限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於5%,故合營內
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僅須
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
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有關
二零二三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及修訂其項下二零二三年銷售交易年度上限的
公告。
二零二三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由於本
集團擬於二零二四年繼續(i)向華虹集團公司銷售半導體產品及(ii)自華虹集團
公司採購材料及其他半導體產品,故本公司與華虹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訂立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作為本集團一般業務過程的一
部分,用以規管相關交易。
日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代表本集團);及
(ii) 華虹集團(代表華虹集團公司)。
年期: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
尾兩日)為期一年。
交易性質: (i) 向華虹集團公司銷售
• 本集團已同意向華虹集團公司銷售半導體產品(包括
晶圓及集成電路),作為本公司一般業務過程的一部
分。
(ii) 自華虹集團公司採購
• 本集團已同意自華虹集團公司採購半導體產品(包括
晶圓)、化學品及其他商品,作為本公司一般業務過
程的一部分。
付款安排: 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下的每一筆買賣交易均將透
過訂約方的採購訂單或發票確認。
本集團於釐定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下將予出售產品的價格時依照
其相關內部標準操作程序項下的報價管理系統進行,儘管其並非二零二四年
華虹集團框架協議條款的一部分。報價管理系統要求本集團相關內部銷售團
隊持續考慮及評估多項因素,包括本集團的業務目標、策略及操作因素。尤
其於釐定有關產品的價格時,本集團相關內部銷售團隊考慮產品的成本、市
場上至少兩家獨立第三方競爭對手就可資比較產品所提供的價格及消費者對
產品價值的取向。
由於根據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將向華虹集團公司銷售的集成電路、
晶圓及其他半導體產品的規格乃根據終端客戶的具體要求而訂製,故華虹集
團公司終端客戶的實際需求及中國芯片應用行業的發展亦將對有關產品銷售
價格的釐定構成影響。
本集團亦嚴格按照報價管理系統下的內部審批程序為該等產品定價(同樣適
用於獨立第三方客戶及其關連人士),以確保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
下的銷售交易將按照正常商業條款進行。本集團相關內部銷售團隊將定時及
持續檢討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下產品的銷售價格。
本集團根據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應付的採購價乃經參考可資比較產
品的市價後釐定,按照公平基準達致,且條款不遜於至少兩家獨立供應商就
相同或可資比較產品所提供者。
本集團於釐定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下產品的採購價時依照其相關
內部標準操作程序進行,儘管其並非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條款的一
部分。內部標準操作程序要求本集團採購團隊持續採集相關市場資料(如相
同或可資比較產品的成本及質量、相關供應商的服務及聲譽)、檢討及比較自
至少兩家獨立供應商獲得的相同或可資比較產品報價,並與本集團相關人員
召開會議討論及評估採購標準。根據內部標準操作程序,本集團相關內部團
隊將定時及持續檢討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下產品的採購價。
下表載列於以下期間本集團就銷售半導體產品而自華虹集團公司獲得的過往
交易金額:
(單位:千美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交易金額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十一個月
(經審核) (經審核) (未經審核)
虹日 3,376 3,342 1,838
華虹摯芯 6,404 9,711 15,409
集成電路研發 8,742 4,394 不適用*
合計 18,522 17,447 17,247
附註: 集成電路研發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再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下表載列於以下期間本集團就採購商品及半導體產品而向華虹集團公司支付
的過往交易金額:
(單位:千美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交易金額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十一個月
(經審核) (經審核) (未經審核)
虹日 18,247 18,422 17,078
華虹摯芯 688 825 793
合計 18,935 19,247 17,871
下表載列二零二三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下的現有年度上限:
(單位:千美元)
截至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三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下的現有年度上限 止年度
銷售交易年度上限 21,100
採購交易年度上限 31,500
有關各協議項下與各華虹集團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的其他持續關
連交易的年度上限的詳情,請參閱本公司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年報。
下表載列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
議項下的華虹集團銷售交易年度上限及華虹集團採購交易年度上限:
(單位:千美元)
截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華虹集團銷售交易年度上限 29,320
華虹集團採購交易年度上限 38,500
於達致華虹集團銷售交易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各項因素:
(a) 向虹日及華虹摯芯銷售的產品(包括晶圓、集成電路及其他半導體產品)
的過往交易價值及交易量;
(b) 由於本公司預計對上述產品的強勁市場需求有望繼續,因此截至二零二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自虹日、華虹摯芯及其他華虹集團公司(如
有)收到的訂單的預期增長;
(c) 鑒於上述(b)項及過去幾年價格上漲的總體市場趨勢,銷售價格及銷量的
預期變動;
(d) 來年本集團產能的預期增長;及
(e) 為應付於二零二四年期間可能出現的與華虹集團公司(如有)的任何特別
銷售交易而設的5%緩衝。
於達致華虹集團採購交易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各項因素:
(a) 自虹日及華虹摯芯採購產品(包括半導體產品、化學品及其他商品)的過
往交易價值及交易量;
(b) 本集團需要自華虹集團公司採購更多晶圓、化學品及其他商品,以支持
其於二零二四年的產能擴充;
(c) 華虹集團公司可供應的晶圓、化學品及其他商品的估計數量;
(d) 其他獨立供應商可提供的相關晶圓、化學品及其他商品;及
(e) 為應付於二零二四年期間可能出現的與華虹集團公司(如有)的任何特別
採購交易而設的5%緩衝。
本集團已與華虹集團建立穩定而長期的業務關係。作為其一般及日常業務過
程的一部分,本集團一直(i)分別向虹日及華虹摯芯銷售晶圓、集成電路及其
他半導體產品,及(ii)分別自虹日及華虹摯芯採購晶圓及化學品以支持半導體
製造過程。鑒於半導體產品市場需求強勁,本公司預期與華虹集團公司的該
等交易於二零二四年將會繼續。本公司認為,不斷將與不同華虹集團公司的
多項交易合併為一份框架協議可改善行政效率,便於重續二零二三年華虹集
團框架協議。
經審閱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的條款,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
為:
(i) 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
(ii) 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且於本集團
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及
(iii) 訂立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茲提述招股章程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的公告,內容有關
(其中包括)(i)華虹置業租賃項下本集團與華虹置業之間的為期20年的持續關
連交易;(ii)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iii)及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
期的二零二三年華錦管理協議。
由於華虹置業租賃於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一直有效,且本集團將
繼續於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本集團繼續委聘華
錦物業管理為宿舍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並因此同意訂立二零二四年華錦
物業管理協議。
日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訂約方: (i) 華虹宏力;及
(ii) 華錦物業管理。
年期: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
首尾兩日)。
交易性質: 本集團將聘請華錦物業管理為宿舍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宿舍物業的總建築面積為27,390.04平方米。
定價基準: 訂約方已同意(i)約人民幣177,487.46 元的每月管理費,其包
括宿舍物業每平方米人民幣6.48元的基本月費,及(ii)每月約
人民幣 272,500 元的安全費用、網絡電視、網絡連接、排污
及電費,該等費用乃經參考(a)與宿舍物業相似及可資比較樓
宇的管理費率及(b)中國的能源及水電費通脹後按公平磋商釐
定。
下表載列於以下所示期間本集團根據華虹置業租賃、二零二二年宿舍租賃、
二零二一年華錦管理協議、二零二二年華錦管理協議及二零二三年華錦管理
協議向華虹置業支付的過往交易金額及各期間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千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交易金額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十一個月
(經審核) (經審核) (未經審核)
華虹置業租賃 11,504 11,504 10,545
二零二二年宿舍租賃 不適用 1,662 不適用
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 不適用 不適用 5,712
二零二一年華錦管理
協議 2,179 2,445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華錦管理
協議 不適用 268 不適用
二零二三年華錦管理
協議 不適用 不適用 3,536
(單位:人民幣千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上限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華虹置業租賃 12,000 12,000 12,700
二零二二年宿舍租賃 不適用 1,800 不適用
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 不適用 不適用 7,300
二零二一年華錦管理
協議 1,800 4,000 不適用
二零二二年華錦管理
協議 不適用 450 不適用
二零二三年華錦管理
協議 不適用 不適用 5,700
下表載列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
理協議項下的建議年度上限,連同根據華虹置業租賃及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
與華虹置業進行的交易的現有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千元)
截至 截至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上限 止年度 止年度
華虹置業租賃(現有) 12,700 12,700
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現有) 7,300 7,300
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新) 5,700 不適用
於達致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各項因
素:
(i) 於二零二一年至二零二三年與華錦物業管理訂立的各份管理協議的實際
過往交易金額;及
(ii) 鄰近地區同類型及可資比較樓宇所收取管理費的現行市價。
由於本集團為華虹置業租賃及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項下的承租人,且其於華
虹置業租賃、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及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項下有關
租金及物業管理服務的付款義務屬類似性質,故其項下的有關交易將根據上
市規則第14A.82(1)及14A.83條合併計算及處理,猶如其為同一交易,且上述
建議年度上限於計算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相關百分比率時將合併計算。
鑒於(i)宿舍物業位於毗鄰本集團主要營業地點的理想地段及(ii)容納本集團僱
員及為本集團提供員工宿舍的宿舍物業的重要性,董事認為與華錦物業管理
訂立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對本集團屬必要且有益。
於審閱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的條款及定價基準後,董事(包括獨立
非執行董事)認為:
(i) 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
(ii) 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且於本集團
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及
(iii) 訂立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茲提述(i)招股章程及(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的公告,內容
有關(其中包括)華力微租賃及二零二三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項下本集團與華
力微之間的持續關連交易。
華虹宏力與華力微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立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
淨室租賃,據此,作為本集團一般業務過程的一部分,華虹宏力已同意將其
工廠物業內的若干潔淨室租予華力微,以滿足華力微容納其專用設備以為其
日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訂約方: (i) 華虹宏力;及
(ii) 華力微。
年期: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
首尾兩日)。
交易性質: 華虹宏力同意出租其工廠物業內的若干潔淨室,總建築面積
為192平方米。
定價基準: 華力微應付華虹宏力的總月費將為人民幣442,418.12元(包括
增值稅),其明細如下:
(單位:人民幣元)
月費 月費
(不包括 增值稅 (包括
增值稅) 稅率 增值稅)
租金 116,800.00 9% 127,312.00
物業行政費 950.00 6% 1,007.00
能源費 179,730.69 13% 203,095.68
特殊氣費 49,421.26 13% 55,846.03
管理費 52,035.29 6% 55,157.41
華力微應付華虹宏力的租金乃經參考與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項下已
出租予華力微的潔淨室類似及可比的潔淨室的租金後按公平磋商釐定。物業
行政費、能源費、特殊氣費及管理費乃經參考相關現行中國市場費率後及根
據華力微運行專用設備產生的能源服務估計用量、潔淨室容納的專用設備數
量及化學品預計數量按公平磋商釐定。
下表載列於以下所示期間本集團根據華力微租賃及二零二三年華力微潔淨室
租賃已收華力微的過往交易金額及各期間現有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千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
交易金額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十一個月
(經審核) (經審核) (未經審核)
華力微租賃 93,547 95,809 88,937
二零二三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 不適用 不適用 1,285
(單位:人民幣千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上限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華力微租賃 102,000 107,000 99,000
二零二三年華力微
潔淨室租賃 不適用 不適用 4,200
下表載列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兩個年度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
租賃項下的建議年度上限及華力微租賃項下與華力微租賃交易的現有年度上
限:
(單位:人民幣千元)
截至 截至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上限 止年度 止年度
華力微租賃(現有) 103,000 107,000
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新) 5,316 不適用
二零二四年華力潔淨室租賃項下的建議新年度上限乃經參考其項下華力微應
付華虹宏力的總月費(不含增值稅)而釐定。
由於本集團於華力微租賃及二零二四年華力潔淨室租賃項下與華力微的物業
租賃屬類似性質,且本集團作為兩項租賃項下的業主,故其項下的有關交易
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2(1)及14A.83 條合併計算及處理,猶如其為同一交
易,且其建議年度上限於計算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相關百分比率時將合
併計算。
本集團將晶圓廠空間出租予華力微是本集團對300mm晶圓製造產能的策略性
投資的關鍵一環。鑒於華力微需要存儲及運行其專用設備以為晶圓生產過程
開發新工藝,本公司建議除現有華力微租賃外,為華力微租賃若干潔淨室。
由於(i)本集團投資華力微晶圓生產線的戰略意義;(ii)將生產線設於本集團製
造廠內預期將產生的協同效應;及(iii)在相關物業建設300mm晶圓製造項目
所涉大額投資,董事認為訂立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對本集團屬必要
且有益。
經審閱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的條款,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
為:
(i) 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的條款屬公平合理;
(ii) 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且於本集團
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及
(iii) 訂立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華虹宏力及華虹無錫訂立
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據此,作為本集團日常業務過程的一部分,華虹
無錫已同意向華虹宏力提供化鍍服務。
日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訂約方: (i) 華虹宏力;及
(ii) 華虹無錫
年期: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
一年(包括首尾兩日)。
交易性質: 華虹無錫已同意向華虹宏力提供化鍍服務。
作為製造過程的一部分,華虹宏力生產的晶圓將在華虹無錫
製造廠進行化鍍處理,在此過程中,將沉積到晶圓上一層金
屬鍍層。之後,該等晶圓將在華虹宏力製造廠進行進一步加
工。
付款安排: 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項下的每一筆交易均透過訂約方的
採購訂單或發票確認。
本集團根據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應付的服務價格乃經參考可資比較服務
的市價後釐定,按照公平基準達致,且條款不遜於至少兩家獨立供應商就相
同或可資比較服務所提供者。
本集團於釐定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項下的服務價格時依照其相關內部標
準操作程序進行,儘管其並非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條款的一部分。內部
標準操作程序要求本集團採購團隊採集相關市場資料(如相同或可資比較服
務的成本及質量以及相關供應商的聲譽)。
為確保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以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就相同或可
資比較服務所規定者的條款進行,採購部成員應自至少兩家獨立供應商(包
括本集團在華虹無錫開始提供相關服務之前曾委聘者)獲得相同或可資比較
化鍍服務的報價。化鍍服務費按每片晶圓收取,對訂單量不敏感(即不同訂
單量的每片晶圓服務費基本相同)。獨立供應商的相關報價一般有效期為一
年,這符合行業規範及本集團以往與彼等之間的交易情況。董事會亦預期化
鍍服務的價格於一年內不會大幅波動。因此,董事會認為相關報價反映當前
市場價格。鑒於上述情況,本集團目前每年僅獲取一次相關報價。董事會將
繼續監測化鍍服務的市場價格趨勢並可能於未來適時重新檢視自外部獨立供
應商獲取相關報價的頻率。
在向華虹無錫下訂單之前,採購部成員應檢討以上述方式自至少兩家獨立供
應商獲得的相同或可資比較服務報價,並將其與華虹無錫的報價進行比較。
彼等應持續與本集團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討論及評估採購標準,並考慮(其中
包括)(i)華虹無錫及外部獨立供應商提供的化鍍服務的質量,及(ii)本集團相
關客戶要求的規格,以確保華虹無錫提供的採購價及條款符合一般商業條款
或更佳條款。根據內部標準操作程序,本集團相關內部團隊將定期及持續檢
討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項下的服務價格。
下表載列二零二三年化鍍服務協議項下華虹宏力支付的過往交易金額及其現
有年度上限:
(單位:千美元)
截至
二零二三年
十一月三十日
交易金額 止十一個月
(未經審核)
二零二三年化鍍服務協議 39
(單位:千美元)
截至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上限 止年度
二零二三年化鍍服務協議 2,400
下表載列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化鍍服務協議項下的建議年
度上限:
(單位:千美元)
截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 2,550
於達致上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各項因素:
(a) 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繼續擴大其產能的業務計劃;
(b) 華虹宏力預計於二零二四年生產的估計晶圓數量,以及其中由華虹無錫
根據不同客戶的具體要求分別進行單面及雙面化鍍處理所佔的比例;
(c) 華虹無錫製造廠於二零二四年的產能;及
(d) 可由其他獨立供應商提供的相關化鍍服務。
華虹宏力曾聘請外部供應商提供化鍍服務。由於華虹無錫的生產線現正全面
運行,因此已具備在晶圓上沉積金屬鍍層的能力。此類化鍍服務採用的技術
及工藝與華虹宏力生產的晶圓兼容。本集團通過委聘華虹無錫提供此類服
務,尋求減少對外部供應商的依賴,並更好地控制成本。董事會認為,通過
該工藝生產的產品可證明本集團的技術、研發能力,並可通過提供內部解決
方案協助本集團向更多客戶營銷其產品。因此,董事會建議重續二零二三年
化鍍服務協議。
經審閱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的條款,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
(i) 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
(ii) 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且於本集團一般
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及
(iii) 訂立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公告(內容有關二零二一
年企業服務協議項下的華虹宏力與華虹無錫間的持續關連交易)。
董事會欣然宣佈,華虹宏力與華虹無錫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立二
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據此,作為本集團日常業務運營過程的一部分,華
虹宏力已同意向華虹無錫提供企業服務。
日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訂約方: (i) 華虹宏力;及
(ii) 華虹無錫。
年期: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期
三年(包括首尾兩日)。
交易性質: 華虹宏力已同意向華虹無錫提供企業服務。
付款安排: 華虹宏力須按有關僱員付出的時間,每年提供企業服務產生
的成本明細。於與華虹宏力協定最終計費金額後,華宏無錫
應於收到發票起計30天內向華虹宏力付款。
華虹無錫就企業服務而應付予華虹宏力的費用,乃經參考可資比較服務的市
價後釐定,按照公平基準達致,且條款不遜於本集團向獨立第三方就相關服
務所提供者。
下表載列於下文所示期間二零二一年企業服務協議項下本集團自華宏無錫收
取的過往交易金額及各自現有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千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月三十日止
交易金額 止年度 止年度 十一個月
(經審核) (經審核) (未經審核)
二零二一年企業服務
協議 143,800 145,000 81,362
(單位:人民幣千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一年 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上限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二零二一年企業服務
協議 143,800 145,000 145,000
下表載列截至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
年度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項下的建議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千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年度上限 140,000 130,000 130,000
於達致上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各項因素:
(a) 華虹宏力僱員的預期每年付出時數及成本;及
(b) 假設華虹無錫對企業服務的需求於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
間維持穩定。
企業服務涵蓋很多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工程建設、技術研發、行政管理、人
力資源、財務、信息技術、質檢、策劃及採購、市場開發服務。因此,本公
司相信提供企業服務能夠優化本集團資源並能夠持續推進華宏無錫的順利運
作以及本集團的高效管理。因此,本公司認為邀請華虹宏力向華虹無錫(其
業績於本集團的財務業績中合併計算)提供企業服務乃符合本集團的最佳利
益。
經審閱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的條款,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
(i) 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
(ii) 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且於本集團一般
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及
(iii) 訂立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董事會欣然宣佈,華虹宏力與華虹無錫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及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訂立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
議,據此,作為本集團日常業務過程中的一部分,華虹宏力同意分別向華虹
無錫提供員工委託培養及合營內部服務。
日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訂約方: (i) 華虹無錫;及
(ii) 華虹製造。
年期: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
尾兩日)為期三年。
交易性質: 華虹無錫已同意向華虹製造提供合營內部服務。
付款安排: 華虹無錫須按有關僱員在合營內部服務上付出的時間,每年
提供合營內部服務產生的成本明細。在與華虹無錫協定最終
結算金額後,華虹製造須於收到發票30日內向華虹宏力付款。
定價基準: 華虹製造應付予華虹無錫的費用乃經參考可資比較服務的市
價後釐定,按照公平基準達致,且條款不遜於本集團向獨立
第三方就相關服務所提供者。
日期: 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
訂約方: (i) 華虹無錫;及
(ii) 華虹製造。
年期: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包括首尾兩
日)為期一年。
交易性質: 華虹無錫已同意向華虹製造新員工提供員工委託培養。
付款安排: 合約期滿後,華虹無錫須提供員工委託培養的所有費用明
細。在與華虹無錫協定最終結算金額後,華虹製造須於收到
發票30日內向華虹宏力付款。
定價基準: 華虹製造應付予華虹無錫的費用乃經參考可資比較服務的市
價後釐定,按照公平基準達致,且條款不遜於自獨立第三方
就相關服務所獲得者。在此基礎上,訂約方同意華虹製造向
每名參加員工委託培養的僱員應付的每月費用約為人民幣
下表載列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的建議年度上限:
(單位:人民幣千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合營內部服務協議 120,000 180,000 240,000
華虹製造員工
委託培養協議 7,150 不適用 不適用
於達致上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各項因素:
(a) 華虹無錫有關僱員每年就提供合營內部服務或員工委託培養的預期付出
時數及成本;及
(b) 考慮到華虹製造生產線的預期完工日期(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二
月二十四日的通函所披露,該生產線計劃於二零二五年投產,目標是於
二零二六年每月產能達到40,000片晶圓),假設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三個年度,華虹製造對合營內部服務的需求將逐年增加。
為免生疑,由於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項下二零二三年交易金額及二零
二四年建議年度上限的適用百分比率每年均低於0.1%,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十四A章本公司並無責任按個別基準刊發公告。然而,由於華虹無錫根據合
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提供的服務屬類似性質,故其
項下的該等交易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2(1)條及14A.83條合併計算及處理,
猶如其為同一交易,且其二零二四年建議年度上限於計算上市規則第十四A
章項下相關百分比率時將合併計算。
合營內部服務包括許多方面,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研發、客戶服務、行政管
理、人力資源、財務、信息技術、質量控制、策劃、安全及技術支持服務。
因此,本公司認為提供企業服務能夠優化本集團資源並在華虹製造生產線仍
處於在建期間支持其早期運營。
另外,由於華虹無錫的專業員工具有必要的行業知識及經驗並為本集團可利
用的重要人力資源,為華虹製造的早期運營提供具體及專門的支持。
因此,本公司認為邀請華虹無錫向華虹製造(其業績於本集團的財務業績中
合併計算)提供企業服務及員工委託培養乃符合本集團的最佳利益。
經審閱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的條款,董事(包括
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
(i) 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
(ii) 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
佳條款且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及
(iii) 訂立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符合本公司及其股
東的整體利益。
於本公告日期,華虹集團及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均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
因此,以下實體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 華虹集團及華虹集團公司(包括華力微、虹日、華虹摯芯、華虹置業及
華錦物業管理);及
• 華虹無錫(由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基金持有約20.58%權益的本公司非全資
關連子公司)。
因此,(i)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ii)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
(iii)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iv)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v)二零二
四年企業服務協議;(vi)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vii)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
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服務協議
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有關華虹集團採購交易年度上限、華虹集團銷售
交易年度上限以及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及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項下
年度上限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於5%,故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
架協議、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及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
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
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本集團為華虹置業租賃及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項下的承租人,且其於華
虹置業租賃、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及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項下的租
金及物業管理服務的付款責任屬類似性質,故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
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2(1)條及14A.83條合併計算及處理,猶如其為同一交
易,且其建議年度上限於計算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相關百分比率時將合
併計算。
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有關華虹置業租賃、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及二零
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項下合併年度上限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
於5%,故二零二四年華錦物業管理協議、二零二三年宿舍租賃及華虹置業租
賃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申報、公
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本集團在根據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及華力微租賃與華力微訂立
的物業租賃中作為業主,故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將根據上市規則第
上限於計算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相關百分比率時將合併計算。
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有關二零二四年華力微潔淨室租賃及華力微租賃
項下合併年度上限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於5%,故二零二四年華力
微潔淨室租賃及華力微租賃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十四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
由於華虹無錫根據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向華虹製
造提供的服務屬類似性質,故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將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82(1)條及14A.83條合併計算及處理,猶如其為同一交易,且其建議年
度上限於計算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相關百分比率時將合併計算。
由於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有關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
協議項下合併年度上限的適用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低於5%,故合營內部服
務協議及華虹製造員工委託培養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
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
東批准的規定。
截至本公告日期,概無董事於上述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除根據上海證券交
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須放棄投票的張素心先生、唐均君先生、孫國棟先
生及葉峻先生外,概無董事須於董事會會議上放棄投票。
本公司主要專注於嵌入式非易失性存儲器、功率器件、模擬及電源管理和邏
輯及射頻等特色工藝製造平台。
華虹集團為一個高科技工業集團,主要專注於集成電路製造、先進集成電路
製造工藝研發、集成電路系統集成及應用服務、電子元器件銷售及海外風險
投資。有關受二零二四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規管的其他華虹集團公司交易的
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三月二
日之公告。
華力微由華虹集團擁有53.85%。華力微的主要業務為開發及營運一間300mm
晶圓廠。
華虹置業為華虹科技發展的全資子公司,而華虹科技發展由本公司主要股東
華虹集團持有50%並與其合併報表,以及由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華虹宏力持
有50%。華虹置業的主要業務為房地產項目的物業開發、營運、物業管理、
室內設計、建築工程、銷售建材及管理房地產項目停車場。
華錦物業管理為華虹科技發展的全資子公司,而華虹科技發展由本公司主
要股東華虹集團持有50%並與其合併報表,以及由全資子公司華虹宏力持有
華虹製造是一家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且為本公司
一家非全資子公司。華虹製造的主要業務為12英寸(300mm)晶圓集成電路的
設計、研究、製造、測試、封裝及銷售。
華虹無錫為本公司一家非全資子公司,由本公司主要股東國家集成電路產業
基金持有約20.58%。華虹無錫的主要業務為12英寸(300mm)晶圓集成電路的
設計、研究、製造、測試、封裝及銷售。
華虹宏力為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並
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華虹宏力的主要業務為作為純晶圓代工廠研發、製
造及銷售半導體。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二零二四年 指 華虹宏力與華虹無錫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
化鍍服務協議」 二月二十二日之二零二四年化鍍服務協議,旨
在規範華虹無錫向華虹宏力提供的化鍍服務
「二零二一年 指 華虹宏力與華虹無錫之間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企業服務協議」 三十一日就由華虹宏力提供若干企業服務而訂
立的企業服務協議
「二零二四年 指 華虹宏力與華虹無錫之間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企業服務協議」 二十二日就華虹宏力提供企業服務而訂立的企
業服務協議
「二零二二年 指 華虹宏力與華虹置業就將部分宿舍物業租賃予
宿舍租賃」 華虹宏力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之租
賃協議,詳情載於本公司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
之公告
「二零二三年 指 華虹宏力與華虹置業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
宿舍租賃」 二月三十日之租賃協議,旨在延長二零二二年
宿舍租賃及租賃新增地區,租期為截至二零二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詳情載於本
公司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
「二零二三年華虹 指 本公司與華虹集團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二
集團框架協議」 月三十日之框架協議,旨在規範本集團與華虹
集團公司之間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的銷售及採購交易以及提供服務,詳情
載於本公司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二
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公告
「二零二四年華虹 指 本公司與華虹集團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二
集團框架協議」 月二十二日之框架協議,旨在規範本集團與華
虹集團公司之間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的銷售及採購交易以及提供服務
「二零二一年華錦 指 本集團與華錦物業管理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
管理協議」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物業管理協議,將二零二零
年華錦管理協議延長兩年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二年華錦 指 本集團與華錦物業管理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
管理協議」 九月七日之物業管理協議,據此,本集團委聘
華錦物業管理就二零二二年宿舍租賃項下物業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自租賃日期起至二零二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二三年華錦 指 本集團與華錦物業管理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
管理協議」 十二月三十日之物業管理協議,據此,本集團
將委聘華錦物業管理就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宿舍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零二四年華錦 指 本集團與華錦物業管理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三年
物業管理協議」 十二月二十二日之物業管理協議,據此,本集
團將委聘華錦物業管理就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宿舍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
務
「二零二三年華力微 指 華虹宏力與華力微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二
潔淨室租賃」 月三十日之租賃協議,據此,華虹宏力同意向
華力微租賃若干潔淨室,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
日起計為期一年,詳情載於本公司二零二二年
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
「二零二四年華力微 指 華虹宏力與華力微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二
潔淨室租賃」 月二十二日之租賃協議,據此,華虹宏力同意
向華力微租賃若干潔淨室,自二零二四年一月
一日起計為期一年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國家集成電路 指 國家集成電路產業投資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一
產業基金」 家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在中國註冊成立
的公司並為本公司主要股東
「員工委託培養」 指 由華虹無錫的僱員向華虹製造的新僱員提供的
一對一委託培養,包括但不限於在崗委託培
養、技能提升委託培養、業務及運營指導
「本公司」 指 華虹半導體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零五年一月
二十一日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
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企業服務」 指 根據二零二四年企業服務協議將予提供的企業
服務,包括:
(i) 技術研發;
(ii) 工藝及操作;
(iii) 市場開發;
(iv) 構建及管理業務平台;
(v) 行政管理;
(vi) 人力資源(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招募);
(vii) 財務(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及薪金管理);
(viii) 內部控制;
(ix) 信息技術(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技術平台開
發);
(x) 質量管理及測試服務;
(xi) 營運策劃及採購管理;及訂約雙方共同協
定的附加服務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宿舍物業」 指 位於中國上海浦東新區錦綉東路2777 弄華虹創
新園的總建築面積為27,390.04 平方米的宿舍物
業及其相關停車場
「工廠物業」 指 位於中國上海浦東新區張江高科技園區13街坊2
丘的晶圓廠物業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華虹宏力」 指 上海華虹宏力半導體製造有限公司,本公司的
全資子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虹日」 指 上海華虹虹日電子有限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十二
月十六日前稱為上海虹日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一家由華虹集團擁有 51%的公司並為本公司關
連人士
「華虹集團」 指 上海華虹(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一九九六年
四月九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為上海華虹微電子有
限公司的公司,並於一九九八年更名為上海華
虹(集團)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其
最終由上海國資委、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及海儀電(集團)有
限公司分別擁有 58.95%、15.57%、15.57% 及
「華虹集團公司」 指 華虹集團、其子公司及聯繫人
「華虹集團採購交易 指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二零
年度上限」 二三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下採購交易之年度
上限
「華虹集團銷售交易 指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二零
年度上限」 二三年華虹集團框架協議項下銷售交易之年度
上限
「華虹製造」 指 華虹半導體製造(無錫)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為
本公司之非全資子公司
「華虹製造員工 指 華虹宏力與華虹無錫之間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
委託培養協議」 日就向華虹製造的僱員提供員工委託培養而訂
立的員工委託培養協議
「華虹置業」 指 上海華虹置業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一年十
月二十八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為華虹科
技發展的全資子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華虹置業租賃」 指 本集團與華虹置業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訂立
之租賃協議,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訂立之一
項補充協議補充,據此,本集團自華虹置業租
賃17,412.87 平方米的宿舍物業,自二零一四年
一月一日起計為期二十年。進一步詳情及其年
度上限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三十日之公告。
「華虹科技發展」 指 上海華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零
年五月十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一家由華
虹集團持有50%並與其合併報表及由華虹宏力
持有50%的公司
「華虹無錫」 指 華虹半導體(無錫)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七
年十月十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並為本公司
之非全資子公司
「華虹摯芯」 指 上海華虹摯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零
零年十二月三十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由
華虹集團擁有93.02%並為本公司關連人士
「華錦物業管理」 指 上海華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二
年六月八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為華虹科
技發展的全資子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華力微」 指 上海華力微電子有限公司,一家於二零一零年
一月十八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由華虹集
團擁有53.85%並為本公司關連人士
「華力微租賃」 指 華力微租賃協議及華力微租賃補充協議
「華力微租賃協議」 指 本集團與華力微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訂
立之租賃協議,據此,本集團將工廠物業租賃
予華力微,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起計為期二
十年
「華力微租賃 指 本集團與華力微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六月十
補充協議」 日及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之補充協議,據
此,華力微的租賃延展至包括租賃總建築面積
最多為4,536.1 平方米的倉庫空間,自二零一四
年七月一日起計為期二十年
「集成電路」 指 集成電路
「集成電路研發」 指 上海集成電路研發中心有限公司,自二零二三
年一月一日起不再為本公司關連人士
「合營內部服務」 指 根據合營內部服務協議將由華虹無錫提供予華
虹製造的服務,包括:
(i) 技術研發;
(ii) 工程;
(iii) 客戶服務;
(iv) 行政管理;
(v) 人力資源;
(vi) 財務;
(vii) 信息技術;
(viii) 質量控制;
(ix) 產品設計;
(x) 營運策劃;
(xi) 安保;
(xii) 電力工程;
(xiii) 鈑金業務;及訂約雙方共同協定的附加服
務。
「合營內部服務協議」 指 華虹無錫與華虹製造之間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就由華虹無錫提供合營內部服務而訂
立的合營內部服務協議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惟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澳門及台灣)
「招股章程」 指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的招股章程
「上海國資委」 指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份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子公司」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美元」 指 美元,美國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華虹半導體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張素心先生
* 僅供識別
香港,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分別為:
執行董事:
張素心(董事長)
唐均君(總裁)
非執行董事:
孫國棟
葉峻
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祖同
王桂壎,太平紳士
葉龍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