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华医药: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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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
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
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法律、经济、会计、财务、
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第(五)
项规定的“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根据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对其有关资料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
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
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
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
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
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
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
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为履行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项职责所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
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矛盾或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生
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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