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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标
(一)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比亚
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三)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
(一)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公司董事组成。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
(三)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
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
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实施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四)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产生。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委员会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委员会主席提议可召开;
(二)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
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理行使职权。
(五)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
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
(七)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
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八)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电子邮件、
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
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
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九)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十)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附则
(一)如无特殊说明,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二)除非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三)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境内外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
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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