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
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不可对其施加任何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
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有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外部审计机构征询; 外部审计机
构在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的, 亦可以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通知全体委员, 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
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