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8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效率,做到事
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
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
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
性发表意见;
(三)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 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 负责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
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
天须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
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所议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该委员应当回避表决。若因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委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议
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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