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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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议   资   料
                                     目          录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 时间 为 股东 大会召 开当 日 的交 易时 间 段, 即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 11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推举 1 名非关联股东代表、1 名律师、1 名监事作为大会计票监票人,并提
   请会议通过计票监票人名单。
三、审议会议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投票表决。
五、监票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六、休会,等待汇总网络投票结果。
七、主持人宣读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八、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九、会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和《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此事项已经过 2023 年 10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和《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只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鼓励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以下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差错更正;
权益条件成就;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
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
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
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
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六)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
  (七)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士学位;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议案二
           关于公司股东业绩承诺完成补偿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控制权变更业绩承诺事项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2020 年度-2022 年度》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A15522 号,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威帝股份以公司原有业
务板块为基础所产生的净利润分别为 15,695,295.21 元、5,818,997.94 元和
与丽水久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业绩补
偿条款计算,陈振华先生应以现金方式补偿本公司 54,810,288.68 元。
    至今,公司已收到陈振华先生的全部补偿款 54,810,288.68 元。
    此事项已经过 2023 年 12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第五次会
议及 2023 年 12 月 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相关事项详细内容见《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业绩承诺事
项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2020 年度-2022 年度》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522

议案三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 2023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
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郁琼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侯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此事项已经过 2023 年 12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3 年第一次
会议及 2023 年 12 月 2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郁琼女士简历
  郁琼:女,1971 年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EFP 注册企业
理财师。1993 年至 2005 年,任哈尔滨市公路工程处第一工程公司会计;2005
年至 2009 年 11 月,任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9 年 1 月至
务总监。2022 年 4 月至今任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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