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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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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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战略
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相关材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的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
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通
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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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权。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视频、电话方式
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荐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修改本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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