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捷软件: 北京海润 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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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
致: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鼎捷软件”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鼎捷软件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鼎捷软件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材料的组成部
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鼎捷软件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修订发表了意见。
  (三)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法律意见书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
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
告》,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2 年 8 月 5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同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完成
的公告》,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经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办理完成。
  (十)2022 年 11 月 17 日和 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发布《关于公司
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定增股份)》和《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
公告(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上市流通。
                                        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
性公告》,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十三)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
告》,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
市流通。
   (十五)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鼎捷软件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的规定。
   二、关于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事项
   (一)关于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履行的程序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就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监事会的
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由于 1 名预留授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鼎捷软件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目前阶段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杜羽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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