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139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
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
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督和指导
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
和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
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0〕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11月6日,公司分别收到财政扶持资金1,437
万元和专项扶持资金984.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2)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
有限公司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和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第
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
对公司予以警示,并要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和水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警示函以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其他证券监管
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