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马峻,现提名黄国雄先生、陈益平先生为莱绅通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莱绅
通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黄国雄先生、陈益平先生已参加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
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
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被提名人在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七、被提名人陈益平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
师资格,且在会计、审计专业岗位具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
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
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
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马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