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于本条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
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上海证券监管局(以下简称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应设置会场,并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
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
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通过视频、网络、电话等
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三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
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
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
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会书面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顺新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