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推荐适任人选并提出建
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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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
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
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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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
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提名委
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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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
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
持。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
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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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书面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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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 (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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