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闰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议 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需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
公司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据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案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无关联关系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表
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工作评估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部、财
务部、董事会秘书室)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