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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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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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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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深
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 19 号源政创业大厦 A 座十层会议室如期
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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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612,387,82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30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612,364,28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2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25,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30%。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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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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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 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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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 审议《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 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386,2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59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40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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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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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闻宇
经办律师:
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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