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宝莫股份
股票代码:00247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信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0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吴昊
住所及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 年 12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
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 或者说
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宝莫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指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76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昊
西藏泰颐丰 指 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兴天府宏凌 指 四川兴天府宏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西藏泰颐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兴天府宏凌出售其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宝莫股份96,698,0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0%)股
份
《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天府宏凌企业
《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 指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控
制权转让框架协议》
《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天府宏凌企业
《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
指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控
协议》
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兴天府宏凌企业管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西藏泰颐丰
公司名称 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昊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95MA6T1HT94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科技服务;企业形象
经营范围 、营销及品牌策划;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6 年10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01号
(二)吴昊
姓名 性别 国籍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方式
是否取得境外
居留权
吴昊 男 中国 H60672*** 成都市武侯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是
区*** 天府二街99号天府金
融大厦A座22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泰颐丰、实际控制人吴昊持有公司股份
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吴昊先生及西藏泰颐丰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四、最近三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昊先生及西藏泰颐丰最近三年不存在证
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
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前 ,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吴 昊 及其 控制 的 西藏 泰 颐丰 持有 宝莫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西藏泰颐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兴天府宏凌出售其持有的宝莫股份96,698,03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0%)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毕后,兴天府宏凌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罗小林、韩明夫
妇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西藏泰颐丰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西藏泰颐丰 96,698,030 15.80% 0 0
吴昊 34,145,176 5.58% 34,145,176 5.5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限制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西藏泰颐丰持有公司15.8%的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2023年6月19日吴昊先生持有公
司5.58%的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起始日为2023年6月19日,质押到期日为2024
年12月27日,质权人为成都鼎昇腾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15日吴昊先生
持有公司5.58%的股份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23年8月15日至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曾作出的股份锁
定承诺。
六、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
(一)《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四川兴天府宏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拟议转让股份及交易价款安排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96,698,030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
确定。同时,前述转让价格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如前述转让
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双方应以满足合规性要求为前提,另行协商拟议交易推进方案。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
股份应一并转让给受让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但转让方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具体股
份数量仍按本协议上述第 1 款的相关约定执行;如转让方持股数量发生被动缩减的,则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按缩减后的持股数量执行。转让价款总金额仍按本
协议上述第 2 款的相关约定执行,但由此所确定的转让价格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双方
应以满足合规性要求为前提,另行协商拟议交易推进方案。
更节奏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受让方同意在转让方指定的银行,以受让方名义开设共
管账户(“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对外付款需经转让方同意,具体管理方式由双方另行
约定;
(2)受让方应当自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取得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复(如需)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全部转存至共管账户内,首期股份转让价款金
额为转让总价的 1/3,即人民币 1.5 亿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
(3)受让方向共管账户转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 1/3 作为
第一期标的股份(以下简称“第一期标的股份”),即 32,232,676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 5.267%)转让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变更完成后,双方应不晚于 2 个工作日内共
同将共管账户内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内;
(4)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登记完成后,受让方应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转存至共管
账户内,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转让总价的 1/3,即人民币 1.5 亿元(大写:壹亿伍
仟万元整);
(5)受让方向共管账户转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的 1/3 作
为第二期标的股份(以下简称“第二期标的股份”),即 32,232,676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 5.267%)转让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变更完成后,双方应不晚于 2 个工作日内
共同将共管账户内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内;
(6)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登记完成后,受让方应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转存至共管
账户内,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5 亿元(大写:壹
亿伍仟万元整);
(7)受让方向共管账户转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剩余股份
作为第三期标的股份(以下简称“第三期标的股份”)即 32,232,678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 5.267%)转让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递
交第三期标的股份的过户申请资料并被受理的同时,双方应共同将共管账户内的第三期
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内。
内完成。若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交易延迟的,前述交易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股份转让协议
方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见下统称“交易文件”),对交易价款安排、
交割安排、交割后义务、陈述与保证等其他内容予以确定。
称“先决条件”):
(1)转让方已经向受让方充分、完整披露了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陈
述、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在历史沿革重大方面合法合规,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不存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事件;
(3)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达到法定标准或其他财务类指标达到法定标准而未触发强制
退市情形。
让方签署交易文件的前提条件,除非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经受让方书面豁免,否则
受让方有权拒绝签署交易文件。
工作日内(以下简称“签约等待期”),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确定的框架和原则签署完成交
易文件,以实施标的股份的转让。本协议签署后至交易文件签署前,相关方应及时向其
他方通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的先决条件的进展情况。
下简称“签约义务”)。如任何一方迟延履行签约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处理方案。
第三方就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或转让控制权等相关事项进行实质接洽或讨论或签 署相关
协议;(2)转让方拒绝或不配合向受让方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所必需的
资料;(3)转让方故意或不作为导致先决条件不能按时成就;(4)股份转让协议的先
决条件全部经受让方认可成就或书面豁免后,转让方无合理理由不签署协议;或(5)
转让方采取其他方式恶意不配合受让方继续推进拟议交易的,均属转让方违约,应向受
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表决权委托安排
至受让方之日起,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委托给受让
方行使,委托期限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者之日终止:
(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之日;
(2)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 18 个月;
(3)经双方协商约定并在正式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司《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行使相应权利。
四、过渡期事项
之日为过渡期。
负责与上市公司对接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积极推进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交割。本款约定的
双方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不受过渡期时间的限制。
和委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本款约定不受过渡期时间的限制。
在或可预见的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的情形。
方原则上不再投票同意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但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对实施利润分配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如上市公司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前实施利润分配,则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应进行相应调
整。
条“过渡期事项”应遵守或满足的任何约定、条件或协议,转让方应于前述情形发生且知
晓前述情形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受让方。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受让方有权根据前述
情形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如果受让方因转让方的违约行为决定解除本协议
的,受让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四川兴天府宏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章 标的股份
第三条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96,698,030 股 A 股非限售流通股份(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
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
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第五条 转让方对标的股份中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
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
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
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三章 股份转让价款
第六条 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450,000,000.00 元(大写:肆亿伍仟万元整)。
管账户(“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对外付款需经转让方同意,具体管理方式由双方另行
约定。
第四章 股份过户及期间损益
第七条 在本协议书正式签署前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
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根据本协议书规定每批次股份转让交割条件满足后,双方应于 2 个工作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的全套办理材料。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
书后 2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全套办
理材料。
第九条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
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
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之日止,标的股份对应上市公司的期间损益
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第六章 过渡期事项
第十四条 双方应就交易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指定专
人负责与上市公司对接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积极推进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交割。本条约定
的双方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不受过渡期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 在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前,转让方有义务督
促其提名和委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本条约定不受过渡期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转让方保证在交割前合法、完整持有标的股份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
既有、潜在或可预见的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的
情形。
第十七条 双方同意,在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前,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
分配方案外,转让方原则上不再投票同意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但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实施利
润分配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如上市公司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前实施利润分配,则标的股
份的交易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若转让方、转让方实际控制人或上市公司未能遵守或未满足其依照本协
议书第六章应遵守或满足的任何约定、条件或协议,转让方应于前述情形发生且知晓前
述情形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受让方。受让方有权根据前述情形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
《框架协议》与本协议书,如果受让方因转让方的违约行为决定解除《框架协议》与本
协议书的,受让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四川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应尽全力促成本次交易,除本协议书第九章规
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
证、承诺、责任导致本协议书的缔约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框架协议》与
本协议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任何一
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二十二条约定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无法达成的,应按本次交易转让
价款总额的 15%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二十六条 如因受让方延迟支付转让价款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
起三个月内全部完成过户的,则受让方须自三个月期满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
二/日计算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第二十七条 如因任何一方不配合提供办理材料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在本协议书生效
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完成过户的,则该方须自三个月期满之日起按尚未办理过户标的股
份对应转让款项的万分之二/日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
第二十八条 因违约方原因导致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全部完成过户的,
守约方有权解除《框架协议》与本协议书;若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章 本协议书的效力、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第二期、第三期标的股份在前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足
额支付后方可办理交割。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
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除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安排由
双方另行约定外,本协议书与《框架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书为准,未约定事项
按《框架协议》履行。为免歧义,双方同意解除《框架协议》第十条第 1 款之约定并按
本条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至交割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书项
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
(1)任何可能对本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任何一方提起的
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
(2)任何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文或指示。
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 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
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及《框架协议》;本协议书若
终止或解除的,则《框架协议》应一并终止、解除。为免歧义,双方同意解除《框架协
议》第七条第 4 款与第 6 款之约定并按本条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出现本协议书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
行或存在履行审批障碍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该等情形
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
可单方解除《框架协议》与本协议书。如《框架协议》与本协议书因此解除,双方保证
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
本协议书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
责任豁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
何情形、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和可
执行性。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书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
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书
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
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书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
议书或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四川兴天府宏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委托期限进行变更,即自《框架协议》中约定的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之日起,
甲方将其持有的剩余全部的 64,465,354 股股份(占宝莫股份总股本比例为 10.53%,以
下简称“委托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独家、无偿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情形导致宝莫股份股份总数量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委托标的股份的数量
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委托标的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全
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第二条 表决权内容
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行使如下委托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
(1)依法召集、召开、主持、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2)依法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公司的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候
选人)及其他议案;
(3)依法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每一项审议、表决事项投票。
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因监管机关、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予以配合。
方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委托期间
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者之日终止:
(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之日;
(2)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 18 个月;
(3)甲方根据本协议 4.3 条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变更和终止
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生效。
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或者被解除,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均应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七、权益变动相关调查情况
兴天府宏凌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受让取得西
藏泰颐丰持有的上市公司96,698,03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前,兴天府宏凌最近五年
没有受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或者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以致于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自上市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之日(2023
年11月1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吴昊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2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上市公司名称 上 市 公 司 所 在地
份有限公司 西四路624号
股票简称 宝莫股份 股票代码 0002476
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有限公司 册地 新区柳梧大厦1501号
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
吴昊 成都市武侯区***
所
增加□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 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130,843,206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21.38%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数量:34,145,176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5.58%
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2023年12月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协议转让
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是□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是□ 否√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西藏泰颐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