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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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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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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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西典
新能”)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
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
联合证券”、
“保荐人”、
“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的保荐人,沈树亮和白岚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沈树亮和白岚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
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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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沈树亮和白岚。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沈树亮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曾作为项
目协办人参与了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09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艺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002998.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展
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48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等项目。
白岚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作为
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参与了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908.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海汉钟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002158.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14.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601388.SH)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03800.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苏州赛腾精密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283.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160.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373.SZ)非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00394.SZ)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等项目。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原项目协办人许珂璟因工作岗位变动,无法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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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项目协办人,保荐人不再指派项目协办人。
其他参与本次西典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吴
学孔、张鹏飞、刘森、王镇。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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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内核具体流程:
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
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
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
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
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
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
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
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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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
为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
(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2 年第 96 次投资银行
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 7 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
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
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
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
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
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 2/3 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
为 1/3 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
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
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
通过。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
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
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
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
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落实完毕内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后,公司对推荐文件进
行审批并最终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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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核意见说明
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西典新
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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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
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
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
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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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
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应到董事 5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5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121,200,000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应到董事 5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5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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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履行获取发行人组织架构图、访谈相关人员、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制
度等核查程序,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及其他公司治理内部制度,聘请了高级
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履行查阅相关行业政策及研究报告、访谈相关人员及主要客户/供应商、
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获取并核查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及订单等核查程
序,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之规定。
经履行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抽查部分重点科目的会计凭证等核查程
序,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履行查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查阅有关主体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承
诺函、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无犯罪证明等核查程序,本保荐人认
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四款之规定。
经履行查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等
核查程序,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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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工商登记
文件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查阅了
发行人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文件,以及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
发行人系由西典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西典机电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自成立以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已持续经营超过三年。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会计政策、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查阅了发行人会
计账簿与会计报表,抽查了发行人会计凭证及业务合同,核查了发行人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并访谈了相关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
容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15Z0296 号《审计报告》
和容诚专字[2023]215Z029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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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的权属情况,对具备实物形态的
主要资产进行实地监盘,查阅各机构的人员设置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对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工商资
料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
理性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
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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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以及工
商登记档案相关资料,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经核查,发行
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电连接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没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同时,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以
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并且,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记录,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经
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
大权属纠纷。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核查了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的权属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
并对相关银行进行函证,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对外担保等情形;对
于诉讼和仲裁进行了网络检索,了解发行人境内外的诉讼、仲裁情况;对发行人
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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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研究报
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派出所的无犯罪证明;获取了相关主管部门对发行人
出具的合规证明,同时,结合网络查询等手段,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
在被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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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
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2,120.00 万元,发行后股本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04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
股本总额不超过 16,160.00 万元(未超过 4 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不低于
(二)境内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
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
于 1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
低于 6 亿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低于 8 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净利润分别为 2,203.29 万元、8,004.81 万元和 15,352.73 万元,合计为 25,560.83
万元。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4,989.50 万元、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2 条款
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最近 3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 年净利润累计不
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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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
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明细账,并抽取了部分往来款进行核查;对发
行人交易金额较大的供应商、客户进行了走访,核查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与发
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保荐人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银行账户的流水账,抽取银行日
记账中大额资金流入、流出与打印的银行流水进行逐一比对;保荐人对发行人原
材料采购的流程以及价格的公允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大额的资金收付均由真实的采购或销售交易产
生,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
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对照公司的收入确认条件,检查报告期是否保持一致,期末确认的收
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对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波动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
中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
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
销售的情况;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
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
实地走访,了解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与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
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串通确认虚假收入、成本的可
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
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信用
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与其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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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
情况。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
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查阅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并对期间费
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对毛利率和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
进行比较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重点核查关
联交易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成本结构、员工薪酬的变动进行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
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
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
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保荐人及其关联方在申报期内未与发行人发生除本次保荐业务以外
的大额交易。发行人的股东中的 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未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人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
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
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
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
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发行保荐书
行对比分析,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合理,未发现发行人存在通过少
计当期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成本、增加毛利率的情形。
访、函证核查,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单价真实、合理。
分析,不存在产品采购、成本结转异常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
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
情况。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
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
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通过取得发行人对账单,并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检查公
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
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
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情形。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
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等异常数据,取得了存货构成
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抽查公司新增大额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
并核对了固定资产发票时间与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及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计
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
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并不存在将本应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
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员工
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的波动是否
合理;取得当地工资标准资料,并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
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
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明细表,分析其变动情况;取得了发行
人报告期管理费用明细表,抽查了部分管理费用凭证;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财务
费用明细表,测算了其利息支出情况,分析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匹配性。保荐
人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并与同
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
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
粉饰报表的情况。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历年发生
坏账的数据,期末应收账款的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
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了解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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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并结
合销售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
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
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
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
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
确;
预算金额及项目进度,并核查在建工程投入额与项目进度的匹配性;
基本一致。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
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过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费用类科目的核查,保荐人认为:发
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发行保荐书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制订了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措施,并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管理层的论证,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
产均会增加。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下,如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
的增长,可能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
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考虑到本次发行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下列措
施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降低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
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
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
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
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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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投
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
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
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
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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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应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情况相挂钩。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做出
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获取并审阅了《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核查
发行保荐书
了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和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合理性;获取并审阅
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获取并审阅
了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核查了相关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
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
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人及发行人
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根据本保荐人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保荐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本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2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568093764U
发行保荐书
注册地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建弟、杨志国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
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
经营范围 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
培训;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等资质。
本项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费
用为人民币 20 万元整(含税),由保荐人以自有资金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付款进
度和方式支付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上述费用已完成支付。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保荐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
为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
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商。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
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
产评估机构。
发行保荐书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申请材料提供制作咨询等相关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保荐人核查,本次发行中,保荐人除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本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除聘请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还有偿聘请了其他第三方机构深圳
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聘请行为合法
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人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进行了核查,具
体情况和核查过程如下:
人相关产业政策是否发生重大调整;
出台法律法规对发行人出口业务产生重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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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行业周期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否发生重大变化;
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是否出现大幅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
及销售价格是否出现大幅变化;
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重大变化;
际执行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事故,是否存在安全检查处罚和安全隐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暨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79%、84.39%、89.27%和 87.40%,发行人客户集中程
度较高。其中宁德时代为发行人自 2020 年以来的第一大客户,其通过长江晨道1
间接持有发行人 0.95%的股份。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宁德时代及其下属企业销售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57%、69.10%、74.42%和 72.57%,来源于宁德
长江晨道为发行人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6.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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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收入规模及占比增长较快。
一方面,现阶段我国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对电池厂商整体依赖度较高,仅少数
整车厂能够完全自行研发生产动力锂电池;另一方面,宁德时代为当前全球新能
源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的龙头企业2,因此在产业链分工现状、下游新能源动力电
池行业竞争格局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一段时间内,发行人在电池连接系统领域仍将
专注技术创新、持续并深化与宁德时代的合作。若未来发行人新开发产品无法适
应宁德时代的需求,或未来宁德时代因国际政治形势及市场环境、关键物料供应、
下游市场需求及自身竞争地位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减少向发行人的采购,则发行
人电池连接系统的营业收入将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发行人业绩下滑。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电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产品主要包
括电池连接系统和复合母排,下游应用领域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
轨道交通、工业变频、新能源发电等。
受产业政策扶持以及下游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及新能源发电
行业市场规模保持快速增长,吸引大量资本涌入,导致产业链上下游均面临行业
竞争日趋激烈的风险,进而给发行人带来较大的竞争压力。未来,如果发行人不
能进一步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实现产品创新升级和规模提升、持续保持行业优势
地位,未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下游锂电池行业波动风险
分别为 9,750.07 万元、58,898.95 万元、122,013.65 万元和 66,851.09 万元,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9.68%、72.42%、77.17%和 78.90%,报告期内发行人
电池连接系统收入呈爆发式增长,成为发行人重要的收入来源及增长点。
受新能源汽车及电化学储能等终端市场需求增长预期,目前锂电池行业保持
较高景气度,下游锂电池行业内主要企业加速产能扩张。伴随着国内锂电池行业
整体产能快速扩张,如果终端市场需求未相应增长,锂电池行业将可能出现结构
根据 SNE Research 统计,宁德时代 2017-2022 年动力电池使用量连续六年排名全球第一,2022 年宁德时
代动力电池使用量市占率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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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产能过剩的情形,进而影响上游电池连接系统行业发展,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四)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电池连接系统、电控母排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受益
于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产销量的快速增长,前述产品的营业收入在报告期内快速
增长,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5.68%、81.34%、89.70%和 90.62%,
是发行人重要的收入来源。
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与宏观经济周期性、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力度等紧密
相关,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以 2009 年启动的“十城千辆”工程为起点,
以国家相继对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以及新能源乘用车开展购车补贴为主要
推动力。尽管经过十余年发展,新能源汽车行业从早期的政策驱动开始逐步转变
为市场驱动,自 2021 年以来均保持较高景气度;但未来如出现宏观经济增长放
缓或行业扶持政策力度减弱,均可能影响新能源汽车行业景气度,导致新能源汽
车消费低迷,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技术研发风险
为了提升锂离子电池能量密度以及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电池厂家围绕
电池包结构以及成组技术进行持续优化,电池连接系统作为电池成组的重要组件
之一,产品形态不断迭代,发行人及行业内的其他竞争企业均持续开发和优化产
品。发行人基于在热压合领域的技术积累以及锂电池电芯连接的应用需求,将热
压合工艺应用于锂电池领域,推出电池连接系统,有效提升锂电池成组效率和空
间利用率,推动电池模组结构创新以及成组技术发展。未来,如果发行人不能及
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产品创新的需求,未准确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将
对发行人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毛利率下滑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3.91%、19.42%、17.90%和 18.07%,
其中电池连接系统毛利率分别为 12.39%、15.88%、14.23%和 15.07%,电池连接
系统销售占比提高导致发行人毛利率整体下降。发行人电池连接系统毛利率低于
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主要系与宁德时代合作时提供了有竞争力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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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退坡,当前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已由政策驱动转向
市场驱动,整车厂商对上游供应链的降本诉求增加。公司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的一环,受到市场竞争加剧、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降价压力,
报告期内销售价格有所下降。未来如行业竞争加剧,终端市场降价压力自下游产
业链、客户传导至公司,公司未能通过产品工艺和技术创新、向上游转嫁等方式
有效应对,则公司将面临毛利率继续下滑的风险。
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成立于 2007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电连接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高
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包括电池连接系统和复合母排,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
电化学储能、轨道交通、工业变频和新能源发电等领域。
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电池连接系统、电控母排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化学
储能领域,受下游新能源汽车及电化学储能市场需求推动,近年来发行人业务规
模保持快速增长,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实现
营业收入分别为 24,989.50 万元、82,157.21 万元、159,267.46 万元和 85,456.19 万
元。
从行业趋势来看,新能源汽车行业已从早期的政策驱动开始逐步转变为市场
驱动,另外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提升,将带动新能源发电侧电储能需求的增
长。受新能源汽车及电化学储能等终端市场需求增长预期,目前锂电池行业保持
较高景气度,下游锂电池行业内主要企业加速产能扩张。发行人所处的行业面临
较好的发展机遇,未来成长空间广阔。
从技术水平来看,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复合母排及相关领域的技
术研究,经过 10 余年技术积累,在产品创新、研发设计等方面具备较强的技术
优势。凭借在复合母排领域的产品设计与工艺开发经验,发行人创造性的将复合
母排热压合工艺应用于电池连接系统,推动行业朝轻量化、集成化方向发展。发
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研发团队,并在电连接产品开发及工艺制造领域积累了多
项核心技术。
从市场地位来看,发行人已积累宁德时代、比亚迪、法拉电子、中国中车、
阳光电源、国轩高科、西屋制动、罗克韦尔、东芝三菱等优质客户,并已成为宁
发行保荐书
德时代电池连接系统主要供应商之一。
综上,保荐人认为,在未来的行业格局中,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具有优质客
户资源的企业将在新能源市场获得更加有利的发展机会。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
广阔。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沈树亮 白岚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总经理:
马骁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江禹
保荐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保荐书
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沈树亮和白岚担任
本公司推荐的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
专业能力。
保荐代表人:
沈树亮 白岚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922-926(10037)
TEL: 010-6600 1391 FAX: 010-6600 1392
审计报告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容诚审字[2023]215Z0296 号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典新能”)财务报表,
包括 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6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
映了西典新能 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 1-6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西典新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
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 2023 年 1-6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
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
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 收入确认
相关会计期间:2023 年 1-6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
参见财务报表附注三、26 和附注五、33。
西典新能 2023 年 1-6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85,456.19
万元、159,267.46 万元、82,157.21 万元和 24,989.50 万元,由于营业收入的确认对财务
报表影响较为重大,且收入是西典新能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从而存在西典新能管理层
(以下简称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
将西典新能收入确认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针对该关键审计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及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评价其相关内部
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通过检查主要销售合同或订单主要条款,对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有关的风险
报酬或控制权转移时点进行分析评估,进而评估西典新能收入确认具体方法的合理性。
(3)执行细节测试,抽样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或订
单、出库记录、销售发票、发货签收记录、报关单、确认单等。
(4)对主要客户的交易金额进行函证,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5)查询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并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及视频访谈,确认主
要客户与西典新能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核查主要客户的背景信息及双方的交易信息。
(6)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核对其支持性文件,对销售收入进
行截止性测试,以评估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7)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对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程序,包括:报告期各月度收
入、成本、毛利波动分析和主要产品报告期收入、成本、毛利率的变动比较分析等,判
断销售收入和毛利变动的合理性。
通过实施以上程序,我们没有发现西典新能收入确认存在异常。
(二)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相关会计期间:2023 年 1-6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
参见财务报表附注三、10 及附注五、3。
西典新能 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和 791.69 万元。
由于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确定需要管理层获取客观证据,并在评估应收账款的可回
收金额方面涉及管理层运用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且管理层的估计和假设具有不确定性,
基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对于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的计提认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针对该关键审计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对西典新能应收账款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主要环节及其控制点进行了解,并在
了解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主要环节及其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
(2)了解管理层评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判断和考虑的因素,分析管理层对应收
账款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合的依据、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等。
(3)获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算表,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坏账准备会计政策执
行,重新计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4)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客户信誉情况,并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和抽查期后
回款情况,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5)对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应收账款,我们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评估应收账款的可回
收性,并与管理层、治理层、法律顾问讨论涉诉应收账款可收回金额的估计。
通过实施以上程序,我们认为西典新能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
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西典新能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事项,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西典新能、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
现实的选择。
西典新能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西典新能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
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
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
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
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
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
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
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
就可能导致对西典新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
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
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
导致西典新能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
交易和事项。
(6)就西典新能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
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
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
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
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
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
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
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西典新能容诚审字[2023]215Z0296 号审计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褚诗炜(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孔令莉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汪庆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由苏州西
典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苏州西典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典有限”)系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械有限公司”的批复》(吴政外复[2007]42 号),2007 年 5 月 22 日,苏州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吴中区分局作出《关于同意设立“苏州西典机械有限公司”的批复》(吴外
资[2007]字第 265 号)。2007 年 5 月 25 日,西典有限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签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7]69961 号)。2007 年 5
月 31 日,西典有限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注册号为“企独苏苏总字第
(1)公司设立
美元,2009 年 4 月 8 日,西典有限收到股东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缴纳的
第二期货币出资 100,000.00 美元、58,572.68 美元,合计 158,572.68 美元,公司累计实收
资本为 20.00 万美元。上述出资业经苏州天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苏安
验(2007)第 115 号《验资报告》、苏安验(2009)第 186 号《验资报告》。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验资进行验资复核,并出具容诚专字[2022]215Z0403
号《验资复核报告》。
西典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万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美元) 美元)
合计 20.00 20.00 100.00 —
(2)2011 年 12 月,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
根据公司 2011 年 8 月 25 日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由 20
万美元增加至 100 万美元,本次增资由股东 SHENG JIAN HUA 认缴 40 万美元,其中以
现汇出资 11.50 万美元,未分配利润转增形式出资 28.50 万美元;PAN SHU XIN 认缴 40
万美元,其中以现汇出资 11.50 万美元,未分配利润转增形式出资 28.50 万美元。
合计 57.00 万美元;上述出资业经苏州天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苏安验
(2011)第 388 号《验资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验资进
行验资复核,并出具容诚专字[2022]215Z0403 号《验资复核报告》。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明细如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货币出资(万 未分配利润转
美元) (万美元) (%)
美元) 增(万美元)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合计 100.00 77.00 100.00 20.00 57.00
(3)2013 年 7 月,有限公司股东缴足出资
根据公司 2013 年 6 月 25 日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尚未以现汇形式的出资变更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形式出资,2013
年 7 月 26 日股东 SHENG JIAN HUA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形式缴付注册资本 11.50 万美元,
股东 PAN SHU XIN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形式缴付注册资本 11.50 万美元,合计 23.00 万美
元;上述出资业经苏州天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苏安验(2013)第 309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号《验资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验资进行验资复核,并
出具容诚专字[2022]215Z0403 号《验资复核报告》。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明细如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货币出资(万 未分配利润转
美元) (万美元) (%)
美元) 增(万美元)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20.00 80.00
(4)2020 年 7 月,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
根据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
万美元增加至 1,600 万美元,本次增资由股东 SHENG JIAN HUA 认缴 750.00 万美元、
PAN SHU XIN 认缴 750.00 万美元,合计 1,500.00 万美元。
合计 970.00 万美元。上述出资业经苏州天中至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苏天中验字(2020)第 0007 号《验资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本次验资进行验资复核,并出具容诚专字[2022]215Z0403 号《验资复核报告》。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明细如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货币出资(万 未分配利润转
美元) (万美元) (%)
美元) 增(万美元)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合计 1,600.00 1,070.00 100.00 20.00 1,050.00
(5)2021 年 2 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实缴出资
根据公司 2020 年 12 月 24 日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股东 PAN SHU XIN 将其
认缴未实缴的公司 10%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 160 万美元,实缴注册资本 0 美元)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转让给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典志成”)。
美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484,252.65 美元,计入资本公积 24,773.86 美元。2021 年 2 月
计入实收资本 1,115,747.35 美元,计入资本公积 69,164.37 美元。以上出资业经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1]215Z0007 号《验资报告》、容
诚验字[2021]215Z0008 号《验资报告》。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明细如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货币出资 未分配利润转
(万美元) (万美元) (%)
(万美元) 增(万美元)
SHENG JIAN
HUA
苏州新典志成企
(有限合伙)
合计 1,600.00 1,230.00 100.00 180.00 1,050.00
(6)2021 年 4 月,有限公司股东缴足出资
以上出资业经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苏东信验字(2021)028 号
《验资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验资进行验资复核,并出
具容诚专字[2022]215Z0403 号《验资复核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明细如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货币出资 未分配利润转
(万美元) (万美元) (%)
(万美元) 增(万美元)
SHENG JIAN
HUA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1,600.00 1,600.00 100.00 180.00 1,420.00
(7)2021 年 7 月,有限公司第三次增资
根据公司 2021 年 6 月 22 日股东会决议及投资协议,公司注册资本由 1,600 万美元
增加至 1,777.7779 万美元,新增的 177.7779 万美元,由股东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
业投资合伙(有限合伙)认缴 106.6667 万美元,股东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认缴
上述出资业经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苏东信验字(2021)055 号
《验资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验资进行验资复核,并出
具容诚专字[2022]215Z0403 号《验资复核报告》。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明细如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货币出资 未分配利润转
(万美元) (万美元) (%)
(万美元) 增(万美元)
SHENG JIAN
HUA
苏州新典志成企
(有限合伙)
长江晨道(湖北)
合伙(有限合伙)
厦门法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苏州汇琪创业投
限合伙)
合计 1,777.7779 1,777.7779 100.00 357.7779 1,420.00
(8)2022 年 1 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4,156.18 万元按原股东出资比例折
合股份 12,120.00 万股,未折股部分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同日,西典有限全体股东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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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了《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以上净资产已经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容诚审字[2021]215Z0173 号《审计报告》。
本次出资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1]215Z0014
号《验资报告》。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追溯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铭评报字[2022]第 2191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西典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25,607.93 万元。
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本(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2,120.00 100.00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本(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2,120.00 100.00
本公司的经营地址:苏州高新区金枫路 353 号。法定代表人:SHENG JIAN 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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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生产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决议批准
报出。
(1)报告期末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持股比例%
序号 子公司全称 子公司简称
直接 间接
注 1: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西典汽车电子,公司对西典汽车电
子的合并期间为 2022 年 4 月—2023 年 6 月;
注 2: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成都西典,公司对成都西典的合并
期间为 2022 年 10 月—2023 年 6 月。
上述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2)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
报告期内新增子公司:
序号 子公司全称 子公司简称 报告期间 纳入合并范围原因
报告期内减少子公司:无。
报告期内新增及减少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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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2014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
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
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合并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
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所支付对价的
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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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通过分步交易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见附注三、6(6)。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按其公允价
值计量。其中,对于被购买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
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本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大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
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首先对合并成本以及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
公允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通过分步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见附注三、6(6)。
(3)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
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
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1)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表决
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
化主体。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
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
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
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注:有时也称为特殊目的主体)。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关于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规定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
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予以合并,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方
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①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②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
回报。
③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
再予以合并,并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的原则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
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
理。
(3)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以自身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①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②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
份额。
③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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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④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4)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①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A.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
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
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
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
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
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
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
现金流量表。
②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
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
现金流量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5)合并抵销中的特殊考虑
①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本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
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
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②“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
也与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按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③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
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④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
当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
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本公
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
分配抵销。
⑤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6)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购买少数股东股权
本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少数股权
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
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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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②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
A.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本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根据合并后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
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
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
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
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政策
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
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
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
存收益。
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且按权益法核算的,在取得原股
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
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
存收益。
B.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
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
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
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
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合并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
债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本公司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
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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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
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
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④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且丧失控制权
A.一次交易处置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
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
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
时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
他综合收益除外。
B.多次交易分步处置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首先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之
前的各项交易,结转每一次处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得价款与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母
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
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处置价款与
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
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丧失控制权之
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
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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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将多次交易
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d)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⑤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少数股东)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由此稀释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股权比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增资前的母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资前子公司账
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照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
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本公司合营安排
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1)共同经营
共同经营是指本公司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①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②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③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④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⑤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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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本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
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
险很小的投资。
(1)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
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以下简称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
记账本位币。
(2)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
汇率折算;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
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外币报表折算方法
对企业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前先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使之
与企业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相一致,再根据调整后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编制相应货币
(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的财务报表,再按照以下方法对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
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②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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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
③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
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
单独列报。
④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
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境外经营并丧失控制权时,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
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
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
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
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
改的,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
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交易日,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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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非本公
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
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
重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
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
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
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
损益。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作
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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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低于
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
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
损益。但本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其自身
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负债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
入留存收益。
②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贷款承诺是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在承诺期间内以既定的合同条款向客户发放
贷款的承诺。贷款承诺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损失。
财务担保合同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
务时,要求本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负债以
按照依据金融工具的减值原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收入确
认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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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
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
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
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
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
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
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
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
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4)衍生金融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
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
认为一项负债。
除现金流量套期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于被套期项目影响损
益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
期损益。
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工具作为一个整体
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主合同并非金融资产,且该混合工具不是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与该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
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且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的,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如果该嵌入衍生
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无法单独计量,则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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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
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①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
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
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
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
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
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
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
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
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
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
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
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
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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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A.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
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
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商业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应收关联方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2 应收其他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应收关联方客户
其他应收款组合 2 应收其他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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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 2 商业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合同资产组合 1 应收关联方客户
合同资产组合 2 应收其他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B.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
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预期信用损失。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
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
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
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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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
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A.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
状况的不利变化;
C.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
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
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E.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
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
出其他变更;
G.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H.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 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
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
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
约定的付款期限 30 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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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
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
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
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
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
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
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⑥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
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
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6)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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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根据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
能力。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
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则公司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
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于
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
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
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
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
之和。
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
应确认有关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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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
报酬的程度。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
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进行抵销。
(8)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11。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
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
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
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
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
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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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
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
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
力。
①估值技术
本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公司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
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考虑各估值结果
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本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
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
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
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根
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取得。
②公允价值层次
本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
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
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
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
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
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
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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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本公司存货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3)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及盘亏金额计入当年度损益。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①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
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
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
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
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
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
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
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③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
货类别计提。
④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
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①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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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
合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取决于时
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
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本公司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三、10。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项目中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
一项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
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
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
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
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将对于超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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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同有关的预
计负债:
①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②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
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
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①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②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
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本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
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 3 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
条件的,本公司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本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本
公司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
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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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
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
则规范的金融资产及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的计量分
别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
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
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
准备。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
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不得转回。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
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①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
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②可收回金额。
(3)列报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
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予相互抵
销,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
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本公司的联营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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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
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先判
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
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
意。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
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
大影响时,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以及投资方及其他方持
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方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包括被
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当本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 20%(含 20%)以上但低于 50%
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
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2)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①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
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
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
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
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B.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
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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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C.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
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初始
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B.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
C.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
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非货币资产交
换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D.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
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
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①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
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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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
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
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
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按照被投
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
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公司
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
综合收益等。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
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本公司与被投资单
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
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
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在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
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
的剩余股权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
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
计处理。
(4)持有待售的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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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相关会计
处理见附注三、15。
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
分类条件的,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
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做相应调整。
(5)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计提资产减值的方法见附注三、21。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
的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1)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
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本公司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
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 年 5.00 4.75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3-10 年 5.00 9.50-31.67
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 3年 5.00 31.67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4年 5.00 23.75
其他设备 年限平均法 3年 5.00 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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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
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1)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
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建筑费用、机器设备原价、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为该项目专门借款所发生的
借款费用及占用的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本公司在工程安装或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
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
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
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额。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资本化期间
本公司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在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和汇兑差额,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
过 3 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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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其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
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
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
息金额按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
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
均利率计算确定。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2)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
①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目 预计使用寿命 依据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使用年限 法定使用权
软件 5年 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经复核,本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②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
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于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③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本公司在取得时确定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采
用直线法系统合理摊销,摊销金额按受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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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
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
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
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
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
(3)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①本公司将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段,无
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在本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
(4)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
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
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子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等(存货、递延所得税资
产、金融资产除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
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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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
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
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
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
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
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
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
以上的各项费用。
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各项费用摊销的年限如下:
项目 摊销年限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3年
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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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本
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
职工薪酬。
根据流动性,职工薪酬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和“长期应
付职工薪酬”项目。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职工基本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
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②职工福利费
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
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③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
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
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
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④短期带薪缺勤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
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本公司在职工
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公司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A.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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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
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
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本公司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
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
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②设定受益计划
A.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
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
本公司按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
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
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B.确认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本公司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
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本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
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C.确定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金额
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除了其他
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当期服务成本之外,其他服务成本均计入当期损益。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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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均计入当期损益。
D.确定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
(a)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
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b)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
额;
(c)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中的金额。
上述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本公司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
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
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①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②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参照相应的折现率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
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辞退福利金额予以折现,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
职工薪酬。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将全部应缴存
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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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
在报告期末,本公司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A.服务成本;
B.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C.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①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
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
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
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股份支付的种类
本公司股份支付包括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①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按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
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②对于授予职
工的股票期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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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公司选择适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3)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
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以作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
(4)股份支付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
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本公司承担
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①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
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5)股份支付计划修改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
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
的数量,则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
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修改减少了股
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本公司取消了部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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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6)股份支付计划终止的会计处理
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
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本公司:
①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②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
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本公司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冲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
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1)一般原则
收入是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
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
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
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
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
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本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
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
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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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
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
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①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
权;
③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销售退回条款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
转让商品而与其有权取得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
为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
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应收退货成本,按
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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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对上述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质保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本公司为所销售的商品、所建造的工程等提供质量保
证。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本公司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
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服务类质量保证,本公司将其作为一项单项履约
义务,按照提供商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
服务类质量保证,并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
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时,本公司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
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本公司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本公司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
从事交易时本公司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
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本公司是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否则,本公司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
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
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应付客户对价
合同中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
服务的,本公司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
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
本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
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本公司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
分合同权利时,本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按照客
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本公司只有在客户要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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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合同变更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
①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建造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
新增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的,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②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
让的建造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本公司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
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③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
让的建造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
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2)具体方法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本公司收入确
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①一般销售:本公司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或者通过查询客户的供应商系
统与客户核对达到签收标准的产品数据,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②VMI 模式:本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仓库,客户根据生产情况领用产品,
本公司通过查询客户供应商系统发布的领用数据核对领用情况,双方核对无误后确认收
入。
①直接出口:本公司外销主要采用 FCA、FOB 和 CIF 等结算方式。
在 FCA 结算方式下:本公司将产品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
交货。本公司将产品在客户指定的境内地点交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后即视为控制权转移,
本公司在取得承运人签收凭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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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FOB、CIF 结算方式下:本公司在将产品发出并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并取得提单
时确认收入。
②VMI 模式:本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国外第三方仓库,在客户从国外第三
方仓库领用产品后,本公司取得领用清单或相关领用凭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1)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本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②本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
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 1 元计量。
(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
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
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
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
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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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
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③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公司提供贷款
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
算相关借款费用。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④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
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
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通常根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
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额确认和计量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其对所得税
的影响额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
是以本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
税所得额为限。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或事项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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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本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
下列两项条件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B.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
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本公司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对所得税的影
响,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下列情况的除外:
①因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为递延所
得税负债:
A.商誉的初始确认;
B.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
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②本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对所
得税的影响额一般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除外:
A.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B.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3)特定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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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调整企
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②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
者权益。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包括:其他债权投资
公允价值变动等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重要)
会计差错更正差异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同时包含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混合
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③可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
A.本公司自身经营产生的可弥补亏损以及税款抵减
可抵扣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
亏损。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
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
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B.因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
在企业合并中,本公司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
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
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
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
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
④合并抵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本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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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
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
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⑤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
费用的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会计期末取得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
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
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
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1)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
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
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本公司评
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
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2)单独租赁的识别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
行会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①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②该资产
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3)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
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本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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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
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
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①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
赁激励相关金额;
•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
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本公司按照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
法对该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详见附注三、24。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
生的将计入存货成本。
使用权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对于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
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和预计净残
值率确定折旧率;对于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
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确定折旧率。
②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
付款额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 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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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
赁选择权;
• 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
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
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
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
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
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
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4)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
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①经营租赁
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
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
入当期损益。
②融资租赁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按照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
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
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本公司按照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本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
损益。
(5)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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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
会计处理:A.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B.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②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A.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公司重新确定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
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采用剩
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采
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
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其他租赁变更,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B.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本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
后的租赁进行处理: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
本公司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
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
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售后租回
本公司按照附注三、26 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①本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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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
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附注三、10 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该资
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
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②本公司作为买方(出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
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附注三、10 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该资产转
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对资
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①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收入准则。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
整,详见附注三、26。
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0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执行新
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如下: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本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 2020 年 1 月 1 日合同负债 345,167.80
元、预收款项-380,234.06 元、其他流动负债 35,066.26 元,应收账款-549,376.44 元、合
同资产 549,376.44 元。相关调整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无影响。
②2019 年 12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该解释,对以前年度不进行追溯。
③2018 年 12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
“新租赁准则”)。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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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详见附注三、29。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
赁或者包含租赁。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后签订或变更的合同,本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评估
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本公司选择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1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A.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
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B.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
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按照与租赁负债
相等的金额及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C.在首次执行日,本公司按照附注三、21,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
会计处理。
本公司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
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除此之外,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采用下列
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 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 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本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
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
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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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本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
理。
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本公司作为
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
做出分类。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对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是自首
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
让是否符合附注三、26 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
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本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按照与其他融资
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对
于首次执行日前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本公司作为卖方
(承租人)应当按照与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
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如下:
因执行新租赁准则,本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 2021 年 1 月 1 日预付款项-152,047.63
元,使用权资产 4,986,669.05 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3,013,854.71 元、租赁负债
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及母公司将原租赁准则下披露重大经营租赁尚未支付
的最低经营租赁付款调整为新租赁准则下确认的租赁负债的调节表如下:
项目 本公司
减:采用简化处理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09,324.53
其中:短期租赁 209,324.53
剩余租赁期超过 12 个月的低价值资产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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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本公司
加:2020 年 12 月 31 日融资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 —
列示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3,013,854.71
租赁负债 1,820,766.71
④2021 年 1 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4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26 日起
执行该解释,执行解释 14 号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⑤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解释 15 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执行解释 15 号对本公司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影响。
⑥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3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适
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
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
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
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执行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报告
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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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应收账款 49,938,159.68 49,388,783.24 -549,376.44
合同资产 不适用 549,376.44 549,376.44
预收款项 380,234.06 — -380,234.06
合同负债 不适用 345,167.80 345,167.80
其他流动负债 — 35,066.26 35,066.26
各项目调整情况说明: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将尚未完成的合同中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应收账款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本公司将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 345,167.80
元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并将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5,066.26 元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
(4)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和解释 14 号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
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使用权资产 不适用 4,986,669.05 4,986,669.05
预付款项 532,085.92 380,038.29 -152,047.6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3,013,854.71 3,013,854.71
租赁负债 不适用 1,820,766.71 1,820,766.71
各项目调整情况说明:
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采用首次执行日前增
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金额为 4,834,621.42 元,其中将于一年内到期
的金额 3,013,854.71 元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本公司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
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金额为 4,986,669.05 元。同时,
预付款项减少 152,047.62 元。
四、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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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 6%、13%、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 2%
本公司子公司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苏州西典新能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25.00%
成都西典新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1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 年度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32001437),本公司自 2020 年起至 2022 年享受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缴;本公司目前正在办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流程,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 2023 年 1-6 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期间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计缴。
根据《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
购置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
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司 2022 年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
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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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 年度,本公司子公
司成都西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务执行》,
所得税优惠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 年 1-6 月,本公司子公司成都西典新能汽车电子有
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缴。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 — 5,267.00 18,000.00
银行存款 35,178,126.66 15,873,899.39 7,169,274.90 19,471,509.10
其他货币资金 36,117,585.89 23,552,541.43 20,835,125.59 3,000.00
合计 71,295,712.55 39,426,440.82 28,009,667.49 19,492,509.10
其中:存放在境外
— — — —
的款项总额
(2)2023 年 6 月末其他货币资金中 36,114,585.89 元系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存入
的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3,000.00 元系公司存入的 ETC 保证金,银行存款
中 3,974,752.00 元系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资金。2022 年末其他货币资金中 23,549,541.43
元系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存入的保证金及保证金利息,3,000.00 元系公司存入的 ETC
保证金。2021 年末其他货币资金中 20,832,125.59 元系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存入的保
证金及保证金利息,3,000.00 元系公司存入的 ETC 保证金。2020 年末其他货币资金
抵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3)货币资金余额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增长 80.83%,2022 年末较 2021 年
末增长 40.76%,主要原因是经营累积的增加,货币资金余额相应增加;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43.69%,主要原因是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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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列示
种类 坏账准 坏账准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备 备
银行承兑汇票 57,688,551.59 — 57,688,551.59 176,777,990.97 — 176,777,990.97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
合计 57,688,551.59 — 57,688,551.59 176,777,990.97 — 176,777,990.97
(续上表)
种 类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 12,852,411.86 — 12,852,411.86 11,890,041.79 — 11,890,041.79
商业承兑汇票 — — — 706,564.30 35,328.22 671,236.08
合计 12,852,411.86 — 12,852,411.86 12,596,606.09 35,328.22 12,561,277.87
(2)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
各期期末已质押金额
种 类
银行承兑汇票 24,772,873.96 50,678,469.40 1,715,000.00 600,000.00
商业承兑汇票 — — — —
合计 24,772,873.96 50,678,469.40 1,715,000.00 600,000.00
(3)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种 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额 金额 额 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 31,695,677.63 — 75,425,932.92
商业承兑汇票 — — — —
合计 — 31,695,677.63 — 75,425,932.92
(续上表)
种 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额 金额 额 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 9,161,098.94 — 9,810,041.79
商业承兑汇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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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额 金额 额 金额
合计 — 9,161,098.94 — 9,810,041.79
用于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贴现不影响追索权,
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仍没有转移,故未终止确认。
(4)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无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
(5)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7,688,551.59 100.00 — — 57,688,551.59
合计 57,688,551.59 100.00 — — 57,688,551.59
(续上表)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76,777,990.97 100.00 — — 176,777,990.97
合计 176,777,990.97 100.00 — — 176,777,990.97
(续上表)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2,852,411.86 100.00 — — 12,852,4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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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合计 12,852,411.86 100.00 — — 12,852,411.86
(续上表)
类 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2,596,606.09 100.00 35,328.22 0.28 12,561,277.87
合计 12,596,606.09 100.00 35,328.22 0.28 12,561,277.87
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①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②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按组合 1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③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
名 称 计提比例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
(续上表)
名 称 计提比例 计提比例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 (%)
商业承兑汇票 — — — 706,564.30 35,328.22 5.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10。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6)各报告期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①2023 年 1-6 月的变动情况
类 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银行承兑汇票 — — — —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合计 — — — — —
②2022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 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银行承兑汇票 — — — —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合计 — — — — —
③2021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 别
日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银行承兑汇票 — — — — —
商业承兑汇票 35,328.22 -35,328.22 — — —
合计 35,328.22 -35,328.22 — — —
④2020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 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银行承兑汇票 — — — — —
商业承兑汇票 205,554.02 -170,225.80 — — 35,328.22
合计 205,554.02 -170,225.80 — — 35,328.22
其中,各报告期无转回或收回金额重要的坏账准备。
(7)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应收票据情况。
(8)应收票据账面原值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减少 67.37%,主要原因是收到
的非 6+9 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的减少;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1,275.45%,主要原因
是收到的非 6+9 银行承兑票据的增加。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按账龄披露
账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759,258,299.57 789,013,442.54 454,852,402.92 157,909,403.77
减:坏账准备 38,173,308.02 39,640,326.18 22,790,446.40 7,916,901.96
合计 721,084,991.55 749,373,116.36 432,061,956.52 149,992,501.81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①2023 年 6 月 30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759,258,299.57 100.00 38,173,308.02 5.03 721,084,991.55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759,258,299.57 100.00 38,173,308.02 5.03 721,084,991.55
合计 759,258,299.57 100.00 38,173,308.02 5.03 721,084,991.55
②2022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789,013,442.54 100.00 39,640,326.18 5.02 749,373,116.36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789,013,442.54 100.00 39,640,326.18 5.02 749,373,116.36
合计 789,013,442.54 100.00 39,640,326.18 5.02 749,373,116.36
③2021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54,852,402.92 100.00 22,790,446.40 5.01 432,061,956.52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454,852,402.92 100.00 22,790,446.40 5.01 432,061,956.52
合计 454,852,402.92 100.00 22,790,446.40 5.01 432,061,956.52
④2020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57,909,403.77 100.00 7,916,901.96 5.01 149,992,501.81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157,909,403.77 100.00 7,916,901.96 5.01 149,992,501.81
合计 157,909,403.77 100.00 7,916,901.96 5.01 149,992,501.81
各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①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②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按组合 1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③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759,258,299.57 38,173,308.02 5.03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789,013,442.54 39,640,326.18 5.02
(续上表)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454,852,402.92 22,790,446.40 5.01
(续上表)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57,909,403.77 7,916,901.96 5.01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10。
(3)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①2023 年 1-6 月的变动情况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坏账准备 39,640,326.18 -1,460,682.85 — 6,335.31 38,173,308.02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合计 39,640,326.18 -1,460,682.85 — 6,335.31 38,173,308.02
②2022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31 日
坏账准备 22,790,446.40 16,849,879.78 — — 39,640,326.18
合计 22,790,446.40 16,849,879.78 — — 39,640,326.18
③2021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月 31 日 变更 1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31 日
坏账准备 7,916,901.96 — 7,916,901.96 15,015,031.25 — 141,486.81 22,790,446.40
合计 7,916,901.96 — 7,916,901.96 15,015,031.25 — 141,486.81 22,790,446.40
④2020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月 31 日 变更 1日 月 31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坏账准备 2,635,159.17 -28,914.55 2,606,244.62 5,310,657.34 — — 7,916,901.96
合计 2,635,159.17 -28,914.55 2,606,244.62 5,310,657.34 — — 7,916,901.96
(4)各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核销年度 项目 核销金额
(5)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1 533,973,585.74 70.33 26,698,679.29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13,433,406.07 14.94 5,671,670.30
国轩高科 注 2 21,949,056.42 2.89 1,098,326.81
中国中车 注 3 12,360,370.41 1.63 692,744.13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2,052,644.73 1.59 602,632.24
合计 693,769,063.37 91.38 34,764,052.77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1 577,329,854.50 73.17 28,866,492.73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05,987,386.32 13.43 5,299,369.32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6,522,314.23 2.09 826,115.71
上汽集团 注 4 16,055,016.01 2.03 802,750.80
阳光电源 注 5 15,541,993.12 1.97 777,099.66
合计 731,436,564.18 92.69 36,571,828.22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1 344,685,987.67 75.78 17,234,299.38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5,805,689.14 7.87 1,790,284.46
阳光电源 注 3 14,735,068.06 3.24 736,753.40
国轩高科 注 2 10,796,512.52 2.37 541,234.60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9,965,214.50 2.19 498,260.73
合计 415,988,471.89 91.45 20,800,832.57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1 79,873,396.16 50.58 3,993,669.81
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 16,322,992.80 10.34 816,149.64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957,744.79 8.21 647,887.24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819,017.22 4.95 390,950.86
阳光电源 注 5 6,644,720.66 4.21 332,236.04
合计 123,617,871.63 78.29 6,180,893.59
注 1:瑞庭时代(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新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一
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2: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南通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轩新能源(庐
江)有限公司与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3:北京中车赛德铁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西安中车永电捷通电气有限
公司、中车大连电力牵引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
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4:上汽时代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与上海汽车集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5:阳光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6)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各报告期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资产转移的方 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 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期 间 项 目
式 金额 金额
融单转让给供
应商
融单转让给供
应商
(8)应收账款账面原值 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73.47%,2021 年末较 2020 年
末增长 188.05%,主要原因是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日公允价值 日公允价值 日公允价值 日公允价值
应收票据 289,026,934.02 126,690,150.32 91,588,749.69 9,484,644.76
应收账款 — — — —
合计 289,026,934.02 126,690,150.32 91,588,749.69 9,484,644.76
(2)应收票据按减值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类别 计提减值准备的基
计提比例(%) 减值准备 备注
础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289,026,934.02 — — —
信用风险及延期
组合 1:银行承兑汇票 289,026,934.02 — —
付款风险很小
组合 2:商业承兑汇票 — — — —
合计 289,026,934.02 — — —
(续上表)
类别 计提减值准备的基
计提比例(%) 减值准备 备注
础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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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计提减值准备的基
计提比例(%) 减值准备 备注
础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126,690,150.32 — — —
信用风险及延期
组合 1:银行承兑汇票 126,690,150.32 — —
付款风险很小
组合 2:商业承兑汇票 — — — —
合计 126,690,150.32 — — —
(续上表)
类别 计提减值准备的基
计提比例(%) 减值准备 备注
础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91,588,749.69 — — —
信用风险及延期
组合 1:银行承兑汇票 91,588,749.69 — —
付款风险很小
组合 2:商业承兑汇票 — — — —
合计 91,588,749.69 — — —
(续上表)
类别 计提减值准备的基
计提比例(%) 减值准备 备注
础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9,484,644.76 — — —
信用风险及延期
组合 1:银行承兑汇票 9,484,644.76 — —
付款风险很小
组合 2:商业承兑汇票 — — — —
合计 9,484,644.76 — — —
(3)2023 年 1-6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本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无减
值准备的变动情况。
(4)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
各期期末已质押金额
种类
银行承兑汇票 230,888,387.80 121,283,650.32 78,280,121.54 2,416,921.14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各期期末已质押金额
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 — — — —
合计 230,888,387.80 121,283,650.32 78,280,121.54 2,416,921.14
(5)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
种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额 金额 额 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487,022,864.62 — 277,675,566.29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合计 487,022,864.62 — 277,675,566.29 —
(续上表)
种类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期末终止确认金 期末未终止确认
额 金额 额 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 116,974,025.71 — 26,034,102.79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合计 116,974,025.71 — 26,034,102.79 —
(6)各报告期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融资
与终止确认相关的
报告期 项目 金融资产转移方式 终止确认金额
利得或损失
将应收账款转让给
WabtecTransportation
Systems,LLC 应收账款
和 MUFG BANK
将应收账款转让给
WabtecTransportation
Systems,LLC 应收账款
和 MUFG BANK
WabtecTransportation 将应收账款转让给
Systems,LLC 应收账款 MUFG UNION BANK
(7)应收款项融资账面原值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增长 128.14%,2022 年末
较 2021 年末增长 38.33%,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865.65%,主要原因是销售规模
扩大,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 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合计 606,219.13 100.00 1,000,067.33 100.00
(续上表)
账 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合计 543,560.62 100.00 532,085.92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无账龄超过 1 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
(2)各报告期按预付对象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情况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23 年 6 月 30 日余额
的比例(%)
杰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81,933.82 30.01
上海昆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28,480.57 21.1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5,547.18 12.46
深圳里弦科技有限公司 73,810.00 12.18
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6,130.88 10.91
合计 525,902.45 86.75
(续上表)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的比例(%)
上海昆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182,522.13 18.25
杰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81,933.82 18.19
中铝河南洛阳铝加工有限公司 124,743.27 12.47
苏州富力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74,491.15 7.45
苏州科技大学 51,000.00 5.10
合计 614,690.37 61.46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的比例(%)
杰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87,342.66 34.47
苏州新区枫桥民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58,252.42 10.72
傑地有限公司 57,381.62 10.56
苏州威可达超声科技有限公司 53,738.94 9.89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26,460.06 4.87
合计 383,175.70 70.51
(续上表)
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
单位名称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的比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8,991.23 48.67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80,575.48 15.14
苏州市荣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42,760.00 8.04
杰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8,535.00 5.36
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 25,456.82 4.78
合计 436,318.53 81.99
(3)预付款项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减少 39.38%,主要原因是预付材料采购
款的减少;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83.98%,主要原因是预付材料采购款的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利息 — — — —
应收股利 — — — —
其他应收款 643,958.67 1,150,170.79 710,621.23 286,373.24
合计 643,958.67 1,150,170.79 710,621.23 286,373.24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账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946,779.42 1,535,066.55 1,015,702.72 444,077.10
减:坏账准备 302,820.75 384,895.76 305,081.49 157,703.86
合计 643,958.67 1,150,170.79 710,621.23 286,373.24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保证金及押金 776,113.20 1,408,826.28 910,198.08 341,150.00
代付款 170,666.22 126,240.27 105,504.64 102,927.10
小计 946,779.42 1,535,066.55 1,015,702.72 444,077.10
减:坏账准备 302,820.75 384,895.76 305,081.49 157,703.86
合计 643,958.67 1,150,170.79 710,621.23 286,373.24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946,779.42 302,820.75 643,958.67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946,779.42 302,820.75 643,958.67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946,779.42 31.98 302,820.75 643,958.67
其中:
组合 1: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单位 946,779.42 31.98 302,820.75 643,958.67
合计 946,779.42 31.98 302,820.75 643,958.67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
B.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1,535,066.55 384,895.76 1,150,170.79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1,535,066.55 384,895.76 1,150,170.79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535,066.55 25.07 384,895.76 1,150,170.79
其中:
组合 1: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单位 1,535,066.55 25.07 384,895.76 1,150,170.79
合计 1,535,066.55 25.07 384,895.76 1,150,170.79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
C.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1,015,702.72 305,081.49 710,621.23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1,015,702.72 305,081.49 710,621.23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15,702.72 30.04 305,081.49 710,621.23
其中:
组合 1: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单位 1,015,702.72 30.04 305,081.49 710,621.23
合计 1,015,702.72 30.04 305,081.49 710,621.23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
D.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444,077.10 157,703.86 286,373.24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444,077.10 157,703.86 286,373.2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44,077.10 35.51 157,703.86 286,373.24
其中:
组合 1: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单位 444,077.10 35.51 157,703.86 286,373.24
合计 444,077.10 35.51 157,703.86 286,373.2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10。
④各报告期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坏账准备 384,895.76 -82,075.01 — — 302,820.75
合计 384,895.76 -82,075.01 — — 302,820.75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坏账准备 305,081.49 79,814.27 — — 384,895.76
合计 305,081.49 79,814.27 — — 384,895.76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坏账准备 157,703.86 147,377.63 — — 305,081.49
合计 157,703.86 147,377.63 — — 305,081.49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坏账准备 117,200.00 40,503.86 — — 157,703.86
合计 117,200.00 40,503.86 — — 157,703.86
⑤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⑥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感知物联网(成都)有
保证金及押金 268,628.20 1 年以内 28.37 13,431.41
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
保证金及押金 200,000.00 1至2年 21.12 20,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障基 1 年以内、2
代付款 170,666.22 18.03 34,265.09
金管理中心 至3年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及押金 130,000.00 3 年以上 13.73 130,000.00
固纬电子(苏州)有限公
保证金及押金 100,000.00 3 年以上 10.56 100,000.00
司
合计 869,294.42 91.81 297,696.50
(续上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苏州新区枫桥民营科技
保证金及押金 443,198.08 1至2年 28.87 44,319.81
园有限责任公司
感知物联网(成都)有
保证金及押金 268,628.20 1 年以内 17.50 13,431.41
限公司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
保证金及押金 200,000.00 1 年以内 13.03 10,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
保证金及押金 200,000.00 1至2年 13.03 20,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及押金 130,000.00 3 年以上 8.47 130,000.00
合计 1,241,826.28 80.90 217,751.22
(续上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月 31 日余额
比例(%)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月 31 日余额
比例(%)
苏州新区枫桥民营科技
保证金及押金 443,198.08 1 年以内 43.63 22,159.90
园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
保证金及押金 200,000.00 1 年以内 19.69 10,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及押金 130,000.00 3 年以上 12.80 130,000.00
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障基
代付款 102,927.10 1至2年 10.13 10,292.71
金管理中心
固纬电子(苏州)有限
保证金及押金 100,000.00 3 年以上 9.85 100,000.00
公司
合计 976,125.18 96.10 272,452.61
(续上表)
占其他应收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款余额合计 坏账准备
数的比例(%)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及押金 154,150.00 34.71 40,207.50
至3年
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障基
代付款 102,927.10 1 年以内 23.18 5,146.36
金管理中心
固纬电子(苏州)有限
保证金及押金 100,000.00 3 年以上 22.52 100,000.00
公司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
保证金及押金 50,000.00 1 年以内 11.26 2,500.00
有限公司
苏州市荣泰塑料制品有
保证金及押金 32,000.00 2至3年 7.21 9,600.00
限公司
合计 439,077.10 98.88 157,453.86
⑦各报告期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
⑧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3)其他应收款账面原值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减少 38.32%,主要原因是保
证金及押金的减少;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51.13%,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1)存货分类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存货跌价准 存货跌价准
备或合同履 备或合同履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约成本减值 约成本减值
准备 准备
原材料 42,615,292.65 2,015,709.83 40,599,582.82 45,040,867.58 2,703,135.95 42,337,731.63
库存商品 68,982,891.87 6,475,085.46 62,507,806.41 84,918,817.12 4,845,862.51 80,072,954.61
委托加工物资 5,902,411.26 — 5,902,411.26 13,032,138.86 — 13,032,138.86
在产品 10,428,208.77 — 10,428,208.77 9,157,068.26 — 9,157,068.26
发出商品 15,906,529.92 — 15,906,529.92 15,099,611.49 — 15,099,611.49
半成品 12,644,514.55 1,044,659.41 11,599,855.14 14,098,824.57 575,841.56 13,522,983.01
合计 156,479,849.02 9,535,454.70 146,944,394.32 181,347,327.88 8,124,840.02 173,222,487.86
(续上表)
存货跌价准 存货跌价准
项目 备或合同履 备或合同履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约成本减值 约成本减值
准备 准备
原材料 48,525,693.27 3,300,005.96 45,225,687.31 17,374,444.76 1,736,776.01 15,637,668.75
库存商品 36,695,975.20 2,628,881.23 34,067,093.97 19,550,533.20 1,951,946.32 17,598,586.88
委托加工物资 19,087,357.59 — 19,087,357.59 2,820,314.51 — 2,820,314.51
在产品 12,253,115.22 — 12,253,115.22 6,484,427.02 — 6,484,427.02
发出商品 10,899,998.85 — 10,899,998.85 4,911,518.55 — 4,911,518.55
半成品 16,273,074.88 639,158.13 15,633,916.75 7,631,947.86 274,107.18 7,357,840.68
合计 143,735,215.01 6,568,045.32 137,167,169.69 58,773,185.90 3,962,829.51 54,810,356.39
(2)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原材料 2,703,135.95 341,490.01 — 1,028,916.13 — 2,015,709.83
库存商品 4,845,862.51 2,968,450.57 — 1,339,227.62 — 6,475,085.46
半成品 575,841.56 842,481.58 — 373,663.73 — 1,044,659.41
合计 8,124,840.02 4,152,422.16 — 2,741,807.48 — 9,535,454.70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2022 年 12 月 31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日
原材料 3,300,005.96 945,175.03 — 1,542,045.04 — 2,703,135.95
库存商品 2,628,881.23 3,224,305.24 — 1,007,323.96 — 4,845,862.51
半成品 639,158.13 318,028.03 — 381,344.60 — 575,841.56
合计 6,568,045.32 4,487,508.30 — 2,930,713.60 — 8,124,840.02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2021 年 12 月 31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日
计提 其他 转回或转销 其他
原材料 1,736,776.01 1,714,686.96 — 151,457.01 — 3,300,005.96
库存商品 1,951,946.32 786,108.85 — 109,173.94 — 2,628,881.23
半成品 274,107.18 442,444.98 — 77,394.03 — 639,158.13
合计 3,962,829.51 2,943,240.79 — 338,024.98 — 6,568,045.32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减少金额
项目 转回或转
销
原材料 1,158,751.61 — 1,158,751.61 901,693.47 — 323,669.07 — 1,736,776.01
库存商品 812,962.94 — 812,962.94 1,144,766.24 — 5,782.86 — 1,951,946.32
半成品 113,136.70 — 113,136.70 169,515.42 — 8,544.94 — 274,107.18
合计 2,084,851.25 — 2,084,851.25 2,215,975.13 — 337,996.87 — 3,962,829.51
(3)各报告期期末存货余额无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4)存货原值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144.56%,主要原因是公司销售规模扩
大,存货余额相应增加。
(1)合同资产情况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未到期的质保金 893,376.10 44,668.80 848,707.30 1,019,483.74 50,974.18 968,509.56
小计 893,376.10 44,668.80 848,707.30 1,019,483.74 50,974.18 968,509.56
减:列示于其他非流
动资产的合同资产
合计 154,920.42 7,746.02 147,174.40 102,683.65 5,134.18 97,549.47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未到期的质保金 904,000.20 45,200.01 858,800.19 155,132.48 7,756.63 147,375.85
小计 904,000.20 45,200.01 858,800.19 155,132.48 7,756.63 147,375.85
减:列示于其他非流
动资产的合同资产
合计 47,917.54 2,395.88 45,521.66 34,545.15 1,727.26 32,817.89
(2)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类别 整个存续期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预期信用损
失率(%)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154,920.42 100.00 7,746.02 5.00 147,174.40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154,920.42 100.00 7,746.02 5.00 147,174.40
合计 154,920.42 100.00 7,746.02 5.00 147,174.40
(续上表)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类别 整个存续期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预期信用损
失率(%)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102,683.65 100.00 5,134.18 5.00 97,549.47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102,683.65 100.00 5,134.18 5.00 97,549.47
合计 102,683.65 100.00 5,134.18 5.00 97,549.47
(续上表)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类别 整个存续期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预期信用损
失率(%)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类别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47,917.54 100.00 2,395.88 5.00 45,521.66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47,917.54 100.00 2,395.88 5.00 45,521.66
合计 47,917.54 100.00 2,395.88 5.00 45,521.66
(续上表)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类别 整个存续期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预期信用损
失率(%)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34,545.15 100.00 1,727.26 5.00 32,817.89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34,545.15 100.00 1,727.26 5.00 32,817.89
合计 34,545.15 100.00 1,727.26 5.00 32,817.89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变动情况
项目 本期计提 本期转回
日 核销 日
未到期的质保金 5,134.18 2,611.84 — — 7,746.02
合计 5,134.18 2,611.84 — — 7,746.02
项目 本期计提 本期转回
日 核销 日
未到期的质保金 2,395.88 2,738.30 — — 5,134.18
合计 2,395.88 2,738.30 — — 5,134.18
项目 本期计提 本期转回
日 核销 日
未到期的质保金 1,727.26 668.62 — — 2,395.88
合计 1,727.26 668.62 — — 2,395.88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本期计提 本期转回
未到期的质保金 — 28,914.55 28,914.55 -27,187.29 — — 1,727.26
合计 — 28,914.55 28,914.55 -27,187.29 — — 1,727.26
(4)合同资产账面原值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增长 50.87%,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114.29%,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38.71%,主要原因是未到期的质保金的
增加。
(1)分类列示
项 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增值税借方余额重
分类
预付承销保荐费 943,396.23 — — —
合计 3,982,220.84 12,434,814.20 — —
(2)其他流动资产余额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减少 67.98%,主要原因是增值
税借方余额重分类的减少;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加,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借方余额重
分类的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固定资产 163,332,421.77 157,361,404.73 39,197,783.12 22,287,994.24
固定资产清理 — — — —
合计 163,332,421.77 157,361,404.73 39,197,783.12 22,287,994.24
(2)固定资产
①固定资产情况
A.2023 年 1-6 月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 运输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
一、账面原值: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 运输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
(1)购置 — 279,026.53 260,728.08 256,460.18 541,681.42 1,337,896.21
(2)在建工程转入 — 13,464,946.71 — — 153,858.41 13,618,805.12
(1)处置或报废 — 736,754.78 — 78,362.07 177,691.33 992,808.18
(2)其他减少(注) 691,595.47 — — — — 691,595.47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2,196,475.79 5,549,131.02 294,430.80 19,837.88 149,884.24 8,209,759.73
(1)处置或报废 — 665,228.34 — 74,443.97 168,806.78 908,479.09
三、减值准备
(1)计提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面价值
面价值
注:其他减少系本期金枫智能产业园新建厂房竣工决算金额与上年暂估转固金额的差额。
B.2022 年度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 运输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1,468,407.09 792,557.51 — 402,653.05 2,663,617.65
(2)在建工程转入 92,937,252.17 29,782,413.91 — — 73,402.65 122,793,068.73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 运输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
(1)处置或报废 — 777,699.85 — — 19,337.61 797,037.46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 6,481,836.05 461,379.68 38,829.61 162,583.71 7,144,629.05
(1)处置或报废 — 630,231.00 — — 18,370.74 648,601.74
三、减值准备
(1)计提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
账面价值
— 37,706,525.03 837,912.45 108,518.63 544,827.01 39,197,783.12
账面价值
C.2021 年度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 运输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1,017,706.22 505,566.38 — 300,024.61 1,823,297.21
(2)在建工程转入 — 20,022,144.35 — — — 20,022,144.35
(1)处置或报废 — 345,011.43 104,103.83 — 58,753.53 507,868.79
二、累计折旧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 运输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
(1)计提 — 4,155,334.58 378,920.73 38,829.62 111,340.40 4,684,425.33
(1)处置或报废 — 172,876.91 37,335.47 — 46,429.06 256,641.44
三、减值准备
(1)计提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
— 37,706,525.03 837,912.45 108,518.63 544,827.01 39,197,783.12
账面价值
— 20,994,143.56 778,035.16 147,348.25 368,467.27 22,287,994.24
账面价值
D.2020 年度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 运输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4,954,415.09 681,221.28 85,131.07 167,874.37 5,888,641.81
(2)在建工程转入 — 3,520,251.08 — — — 3,520,251.08
(1)处置或报废 — 776,188.65 303,113.19 — 60,427.22 1,139,729.06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 2,727,699.04 220,941.69 28,720.27 73,097.14 3,050,458.14
(1)处置或报废 — 609,361.58 273,413.34 — 57,405.79 940,180.71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 运输设备 其他设备 合计
三、减值准备
(1)计提 — — — — — —
(1)处置或报废 — — — — — —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
— 20,994,143.56 778,035.16 147,348.25 368,467.27 22,287,994.24
账面价值
— 15,414,003.50 347,455.42 90,937.45 276,711.47 16,129,107.84
账面价值
②各报告期末无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情况。
③各报告期无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情况。
④各报告期无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3)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
项目 账面价值 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 备注
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
金枫智能产业园新建厂房 90,049,180.91 正在办理中
办妥相关产权证书
(4)期末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的情形,故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222.47%,主要原因是金枫智
能产业园新建厂房建设工程完工转固;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61.50%,主要原因是
公司扩大产能,相应投入的机器设备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在建工程 10,470,818.84 9,743,436.32 55,515,130.92 1,562,435.10
工程物资 — — — —
合计 10,470,818.84 9,743,436.32 55,515,130.92 1,562,435.10
(2)在建工程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①在建工程情况
项目 减值准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备
待安装调试设备 10,470,818.84 — 10,470,818.84 9,743,436.32 — 9,743,436.32
金枫智能产业园新
— — — — — —
建厂房建设工程
合计 10,470,818.84 — 10,470,818.84 9,743,436.32 — 9,743,436.32
(续上表)
项目 减值准
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备
待安装调试设备 2,857,562.15 — 2,857,562.15 1,562,435.10 — 1,562,435.10
金枫智能产业园新
建厂房建设工程
合计 55,515,130.92 — 55,515,130.92 1,562,435.10 — 1,562,435.10
②重要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A.2023 年 1-6 月
项目名称 预算数
日 额 资产金额 少金额 日
待安装调试设备 — 9,743,436.32 14,346,187.64 13,618,805.12 — 10,470,818.84
合计 — 9,743,436.32 14,346,187.64 13,618,805.12 — 10,470,818.84
(续上表)
工程累计 其中:本期利 本期利息
利息资本化
项目名称 投入占预 工程进度(%) 息资本化金 资本化率 资金来源
累计金额
算比例(%) 额 (%)
待安装调试设备 不适用 不适用 — — — 自筹
合计 — — — — — —
B.2022 年度
项目名称 预算数
日 额 资产金额 少金额 日
金枫智能产业园新 8,597.94
建厂房建设工程 万
待安装调试设备 — 2,857,562.15 36,741,690.73 29,855,816.56 — 9,743,436.32
合计 — 55,515,130.92 77,021,374.13 122,793,068.73 — 9,743,436.32
(续上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工程累计 其中:本期利 本期利息
利息资本化
项目名称 投入占预 工程进度(%) 息资本化金 资本化率 资金来源
累计金额
算比例(%) 额 (%)
银行专门
金枫智能产业园新
建厂房建设工程
资金
待安装调试设备 不适用 不适用 — — — 自筹
合计 — — 840,951.48 753,415.23 — —
C.2021 年度
项目名称 预算数
月 31 日 额 定资产金额 减少金额 31 日
金枫智能产业园新 8,597.94
— 52,657,568.77 — — 52,657,568.77
建厂房建设工程 万
待安装设备 — 1,562,435.10 21,317,271.40 20,022,144.35 — 2,857,562.15
合计 — 1,562,435.10 73,974,840.17 20,022,144.35 — 55,515,130.92
(续上表)
工程累计 其中:本期利 本期利息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化
项目名称 投入占预 息资本化金 资本化率 资金来源
(%) 累计金额
算比例(%) 额 (%)
银行专门
金枫智能产业园新
建厂房建设工程
资金
待安装设备 不适用 不适用 — — — 自筹
合计 — — 87,536.25 87,536.25 — —
D.2020 年度
项目名称 预算数
月 31 日 额 定资产金额 减少金额 月 31 日
待安装设备 — — 5,082,686.18 3,520,251.08 — 1,562,435.10
合计 — — 5,082,686.18 3,520,251.08 — 1,562,435.10
(续上表)
工程累计 其中:本期利 本期利息
工程进度 利息资本化
项目名称 投入占预 息资本化金 资本化率 资金来源
(%) 累计金额
算比例(%) 额 (%)
待安装设备 不适用 不适用 — — — 自筹
合计 — — — — — —
③各报告期在建工程项目不存在减值情况。
(3)在建工程期末余额 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减少 82.45%,主要原因是金枫智能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产业园新建厂房建设工程完工转固;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3,453.12%,主要原因
是新建厂房建设投入的增加。
①2023 年 1-6 月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租入办公场所 548,790.65 548,790.65
(1)办公场所租赁到期及退租 110,280.85 110,280.85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939,501.80 939,501.80
(1)办公场所租赁到期及退租 110,280.85 110,280.85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本期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为 939,501.80 元。
②2022 年度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合计
一、账面原值: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合计
(1)租入办公场所 2,981,761.78 2,981,761.78
(1)办公场所租赁到期及退租 8,505,413.19 8,505,413.19
二、累计折旧
(1)计提 3,323,429.27 3,323,429.27
(1)办公场所租赁到期及退租 7,864,263.35 7,864,263.35
三、减值准备
四、账面价值
本期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为 3,323,429.27 元。使用权资产原值 2022 年末较
房到期不再承租。
③2021 年度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合计
一、账面原值:
会计政策变更 4,986,669.05 4,986,669.05
(1)租入办公场所 3,629,024.99 3,629,024.99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合计
(1)办公场所租赁到期及退租 — —
二、累计折旧
会计政策变更 — —
(1)计提 4,891,111.95 4,891,111.95
(1)办公场所租赁到期及退租 — —
三、减值准备
会计政策变更 — —
四、账面价值
本期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为 4,891,111.95 元。使用权资产原值 2021 年末较
长期租赁业务使用权资产增加。
(1)无形资产情况
①2023 年 1-6 月
项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 合计
一、账面原值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 合计
(1)购置 — 351,592.93 351,592.93
(2)内部研发 — — —
(1)处置 — — —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191,119.92 251,387.72 442,507.64
(1)处置 — — —
三、减值准备
(1)计提 — — —
(1)处置 — — —
四、账面价值
②2022 年度
项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1,396,021.99 1,396,021.99
(2)内部研发 — — —
(1)处置 — — —
二、累计摊销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 合计
(1)计提 382,239.84 139,943.33 522,183.17
(1)处置 — — —
三、减值准备
(1)计提 — — —
(1)处置 — — —
四、账面价值
③2021 年度
项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12,231,675.15 346,391.47 12,578,066.62
(2)内部研发 — — —
(1)处置 — — —
二、累计摊销
会计政策变更 — — —
(1)计提 254,826.56 80,288.93 335,115.49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 合计
(1)处置 — — —
三、减值准备
会计政策变更 — — —
(1)计提 — — —
(1)处置 — — —
四、账面价值
④2020 年度
项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购置 — 109,283.69 109,283.69
(2)内部研发 — — —
(1)处置 — — —
二、累计摊销
(1)计提 — 24,957.99 24,957.99
(1)处置 — — —
三、减值准备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土地使用权 软件 合计
(1)计提 — — —
(1)处置 — — —
四、账面价值
(2)各报告期末公司无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3)各报告期末无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4)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账面价值为 11,403,488.83 元的土地使用权已
用作银行借款的抵押物。
(5)无形资产余额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2,946.80%,主要原因是 2021 年新
增土地使用权的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本期增加
日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日
装修费 5,425,574.37 3,652,129.98 1,196,008.51 — 7,881,695.84
合计 5,425,574.37 3,652,129.98 1,196,008.51 — 7,881,695.84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日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31 日
装修费 2,595,033.14 6,053,804.70 3,223,263.47 — 5,425,574.37
合计 2,595,033.14 6,053,804.70 3,223,263.47 — 5,425,574.37
(续上表)
本期减少
项目 本期增加
日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31 日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本期减少
项目 本期增加
日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31 日
装修费 1,812,021.56 1,913,205.00 1,130,193.42 — 2,595,033.14
合计 1,812,021.56 1,913,205.00 1,130,193.42 — 2,595,033.14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日 本期摊销 其他减少 31 日
装修费 627,076.46 1,603,820.00 418,874.90 — 1,812,021.56
合计 627,076.46 1,603,820.00 418,874.90 — 1,812,021.56
(2)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增长 45.27%,2022 年末较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项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 递延所得税资 可抵扣暂时性差 递延所得税资
异 产 异 产
信用减值准备 38,476,128.77 8,430,024.87 40,025,221.94 8,719,345.42
资产减值准备 9,580,123.50 2,014,083.88 8,175,814.20 1,669,958.12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035,306.14 346,099.62 631,795.08 94,769.26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1,179,554.89 294,888.72 — —
递延收益 173,333.22 25,999.98 213,333.24 31,999.99
可抵扣亏损 — — 969,837.01 145,475.55
合计 51,444,446.52 11,111,097.07 50,016,001.47 10,661,548.34
(续上表)
项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 递延所得税资 可抵扣暂时性差 递延所得税资
异 产 异 产
信用减值准备 23,095,527.89 3,464,329.18 8,109,934.04 1,216,490.11
资产减值准备 6,613,245.33 991,986.80 3,970,586.14 595,587.92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131,795.08 169,769.27 1,131,795.08 169,769.26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 — — —
递延收益 293,333.28 43,999.99 373,333.32 56,000.00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 递延所得税资 可抵扣暂时性差 递延所得税资
异 产 异 产
可抵扣亏损 — — — —
合计 31,133,901.58 4,670,085.24 13,585,648.58 2,037,847.29
(2)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 目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加速扣除 1,269,204.00 190,380.60 3,171,901.19 475,785.18
租赁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
合计 3,620,257.61 579,359.89 3,171,901.19 475,785.18
(续上表)
项 目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加速扣除 — — — —
租赁应纳税暂时性
— — — —
差异
合计 — — — —
(3)以抵销后净额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于 2023 年 6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于
项 目
月 30 日互抵金额 2023 年 6 月 30 日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579,359.89 10,531,737.18
递延所得税负债 579,359.89 —
(续上表)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于 2022 年 12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于
项 目
月 31 日互抵金额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475,785.18 10,185,763.16
递延所得税负债 475,785.18 —
(续上表)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于 2021 年 12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于
项 目
月 31 日互抵金额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670,085.24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于 2021 年 12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于
项 目
月 31 日互抵金额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续上表)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于 2020 年 12 抵销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于
项 目
月 31 日互抵金额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037,847.29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3)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128.29%,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129.17%,主要原因是信用减值准备计提的递延所得税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
余额 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加速扣除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预付工程设备款 1,768,921.24 1,021,757.26 2,318,940.90 1,563,998.25
未到期质保金 701,532.90 870,960.09 813,278.53 114,557.96
合计 2,470,454.14 1,892,717.35 3,132,219.43 1,678,556.21
(2)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增长 30.52%,主要原因是预
付工程设备款余额的增加;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减少 39.57%,主要原因是预付工程设
备款余额的减少;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86.60%,主要原因是预付工程设备款和未
到期质保金的增加。
(1)短期借款分类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信用借款 40,900,000.00 15,000,000.00 9,800,000.00 —
保证借款 — 5,000,000.00 21,000,000.00 33,000,000.00
短期借款应计利息 35,627.78 19,173.61 31,109.17 37,820.83
非 6+9 银行票据贴现 990,917.78 17,285,711.45 2,345,284.11 5,085,931.99
合计 41,926,545.56 37,304,885.06 33,176,393.28 38,123,752.82
(2)各报告期无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
种类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银行承兑汇票 294,638,264.05 211,956,507.17 116,074,492.74 2,158,462.23
商业承兑汇票 — — — —
合计 294,638,264.05 211,956,507.17 116,074,492.74 2,158,462.23
(2)应付票据余额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增长 39.01%,2022 年末较 2021 年
末增长 82.60%,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5,277.65%,主要原因是期末应付银行承兑
汇票增加。
(1)按性质列示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货款 504,631,438.57 640,038,561.35 306,929,567.39 95,170,546.53
工程设备款 14,569,647.27 38,401,758.70 30,462,532.43 1,825,689.44
其他采购款 17,584,272.96 20,429,365.37 10,517,121.34 5,399,393.28
合计 536,785,358.80 698,869,685.42 347,909,221.16 102,395,629.25
(2)各报告期期末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3)应付账款余额 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100.88%,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
长 239.77%,主要原因是公司采购规模扩大,相应应付货款的增加。
(1)合同负债情况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预收商品款 10,186,560.47 6,926,434.02 1,636,655.90 812,229.20
合计 10,186,560.47 6,926,434.02 1,636,655.90 812,229.20
(2)合同负债余额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增长 47.07%,2022 年末较 2021 年
末增长 323.21%,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101.50%,主要原因是预收商品款的增加。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短期薪酬 16,424,162.03 74,038,041.19 76,361,187.39 14,101,015.83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5,879,890.74 5,879,890.74 —
三、辞退福利 — 53,601.27 53,601.27 —
四、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 — — —
合计 16,424,162.03 79,971,533.20 82,294,679.40 14,101,015.83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短期薪酬 8,655,151.30 132,144,858.31 124,375,847.58 16,424,162.03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3,025.67 9,989,142.84 9,992,168.51 —
三、辞退福利 — 1,000.00 1,000.00 —
四、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 — — —
合计 8,658,176.97 142,135,001.15 134,369,016.09 16,424,162.03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一、短期薪酬 5,443,942.92 54,782,150.59 51,570,942.21 8,655,151.30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3,274,329.84 3,271,304.17 3,025.67
三、辞退福利 — 119,940.00 119,940.00 —
四、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 — — —
合计 5,443,942.92 58,176,420.43 54,962,186.38 8,658,176.97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一、短期薪酬 4,358,273.82 32,281,198.45 31,195,529.35 5,443,942.92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10,727.08 149,037.77 159,764.85 —
三、辞退福利 — — — —
四、一年内到期的其他福利 — — — —
合计 4,369,000.90 32,430,236.22 31,355,294.20 5,443,942.92
(2)短期薪酬列示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6,424,162.03 66,388,992.09 68,712,138.29 14,101,015.83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二、职工福利费 — 2,419,685.01 2,419,685.01 —
三、社会保险费 — 2,557,500.09 2,557,500.09 —
其中:医疗保险费 — 2,134,067.66 2,134,067.66 —
工伤保险费 — 163,163.62 163,163.62 —
生育保险费 — 260,268.81 260,268.81 —
四、住房公积金 — 2,671,864.00 2,671,864.00 —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 — —
六、短期带薪缺勤 — — — —
七、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 — — —
合计 16,424,162.03 74,038,041.19 76,361,187.39 14,101,015.83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8,652,075.86 118,340,339.43 110,568,253.26 16,424,162.03
二、职工福利费 — 4,702,547.40 4,702,547.40 —
三、社会保险费 1,389.44 4,574,892.61 4,576,282.05 —
其中:医疗保险费 1,175.02 3,822,278.84 3,823,453.86 —
工伤保险费 80.13 274,747.65 274,827.78 —
生育保险费 134.29 477,866.12 478,000.41 —
四、住房公积金 1,686.00 4,509,264.00 4,510,950.00 —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17,814.87 17,814.87 —
六、短期带薪缺勤 — — — —
七、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 — — —
合计 8,655,151.30 132,144,858.31 124,375,847.58 16,424,162.03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5,436,484.98 48,321,365.81 45,105,774.93 8,652,075.86
二、职工福利费 — 3,343,661.52 3,343,661.52 —
三、社会保险费 3,677.94 1,635,641.69 1,637,930.19 1,389.44
其中:医疗保险费 3,300.64 1,395,029.72 1,397,155.34 1,175.02
工伤保险费 — 81,221.25 81,141.12 80.13
生育保险费 377.30 159,390.72 159,633.73 134.29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四、住房公积金 3,780.00 1,393,413.00 1,395,507.00 1,686.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88,068.57 88,068.57 —
六、短期带薪缺勤 — — — —
七、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 — — —
合计 5,443,942.92 54,782,150.59 51,570,942.21 8,655,151.30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4,347,014.02 28,596,882.46 27,507,411.50 5,436,484.98
二、职工福利费 — 1,937,315.64 1,937,315.64 —
三、社会保险费 6,939.80 825,532.66 828,794.52 3,677.94
其中:医疗保险费 6,198.60 728,028.12 730,926.08 3,300.64
工伤保险费 202.20 2,671.94 2,874.14 —
生育保险费 539.00 94,832.60 94,994.30 377.30
四、住房公积金 4,320.00 835,570.00 836,110.00 3,780.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85,897.69 85,897.69 —
六、短期带薪缺勤 — — — —
七、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 — — —
合计 4,358,273.82 32,281,198.45 31,195,529.35 5,443,942.92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离职后福利:
合计 — 5,879,890.74 5,879,890.74 —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离职后福利:
合计 3,025.67 9,989,142.84 9,992,168.51 —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离职后福利:
合计 — 3,274,329.84 3,271,304.17 3,025.67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离职后福利:
合计 10,727.08 149,037.77 159,764.85 —
(4)应付职工薪酬余额 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89.70%,2021 年末较 2020 年
末增长 59.04%,主要原因是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员工人数增加,相应应付职工薪酬余
额增加。
(1)明细情况
项目
日 日 日 日
企业所得税 6,159,440.16 7,170,092.58 3,998,247.45 5,695,288.26
增值税 998,165.38 1,447,439.86 3,475,809.00 1,522,906.33
印花税 296,508.67 234,253.87 — —
残保金 239,245.46 — — —
房产税 222,532.68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113,573.53 191,704.66 306,511.80 208,426.41
教育费附加 81,123.94 136,931.90 218,937.00 148,876.01
土地使用税 18,205.36 18,205.38 18,205.38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83,994.34 275,504.36 163,343.88 294,464.56
合计 8,412,789.52 9,474,132.61 8,181,054.51 7,869,961.57
(1)分类列示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利息 — — — —
应付股利 — — — 548,150.68
其他应付款 636,551.48 625,888.83 777,264.82 2,807,860.55
合计 636,551.48 625,888.83 777,264.82 3,356,011.23
(2)应付股利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普通股股利 — — — 548,150.68
合计 — — — 548,150.68
(3)其他应付款
①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保证金及押金 470,000.00 450,000.00 450,000.00 450,000.00
报销款 166,551.48 175,888.83 327,264.82 144,244.50
往来款 — — — 2,213,616.05
合计 636,551.48 625,888.83 777,264.82 2,807,860.55
②各报告期期末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4)其他应付款余额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减少 76.84%,主要原因是往来款的减
少。
(1)分类列示
项目
日 日 日 日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50,000,000.00 30,000,000.00 — —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1,903,511.06 1,501,011.16 3,220,622.33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应计利息
合计 51,967,624.06 31,565,925.10 3,245,409.98 —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增长 64.63%,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872.63%,主要原因是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2021 年末较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准则规定确认的租赁负债,将原在“租赁负债”中列报的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按准
则分类,列报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分类列示
项目
日 日 日 日
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3,949.55 48,773.51 77,646.10 61,462.44
合计 13,949.55 48,773.51 77,646.10 61,462.44
(2)其他流动负债余额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减少 71.40%,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减少 37.18%,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的减少。
(1)长期借款分类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抵押担保借款 38,796,617.41 41,780,925.69 21,939,916.02 —
信用借款 15,000,000.00 5,000,000.00 — —
保证借款 10,000,000.00 10,000,000.00 — —
长期借款利息 64,113.00 64,913.94 24,787.65 —
小计 63,860,730.41 56,845,839.63 21,964,703.67 —
减:一年内到期
的长期借款
合计 13,796,617.41 26,780,925.69 21,939,916.02 —
(2)长期借款分类的说明
公司抵押担保借款余额 38,796,617.41 元系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取得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为该笔借款提供个人担保,公司以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金枫路 353 号权属证明为苏
(2023)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24072 号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对该笔借款提供抵押
担保;保证借款余额 10,000,000.00 元系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支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为该笔
借款提供个人担保;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长期借款期末余额 50,064,113.00 元将于一
年内到期,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租赁付款额 1,949,771.82 2,302,527.54 3,759,078.04 —
减:未确认融资费用 46,260.76 68,591.43 95,152.93 —
小计 1,903,511.06 2,233,936.11 3,663,925.11 —
减:一年内到期的租
赁负债
合计 — 732,924.95 443,302.78 —
(2)租赁负债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大幅减少,主要原因是一年内将到期的
租赁负债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65.33%,主要
原因是本公司子公司成都西典新增厂房租赁;2021 年末余额较 2020 年末余额大幅增加,
主要原因是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会计准则,按照准则规定确认的租赁
负债。
(1)递延收益情况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213,333.24 — 40,000.02 173,333.22 政府补助
合计 213,333.24 — 40,000.02 173,333.22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293,333.28 — 80,000.04 213,333.24 政府补助
合计 293,333.28 — 80,000.04 213,333.24
(续上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373,333.32 — 80,000.04 293,333.28 政府补助
合计 373,333.32 — 80,000.04 293,333.28
(续上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形成原因
政府补助 400,000.00 — 26,666.68 373,333.32 政府补助
合计 400,000.00 — 26,666.68 373,333.32
(2)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本期新 本期计入 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 增补助 营业外收 /与收益相
月 31 日 他收益金额 变动 月 30 日
金额 入金额 关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项目
合计 213,333.24 — — 40,000.02 — 173,333.22
(续上表)
本期新 本期计入 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 增补助 营业外收 /与收益相
月 31 日 他收益金额 变动 月 31 日
金额 入金额 关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项目
合计 293,333.28 — — 80,000.04 — 213,333.24
(续上表)
本期新 本期计入 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 增补助 营业外收 /与收益相
月 31 日 他收益金额 变动 月 31 日
金额 入金额 关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项目
合计 373,333.32 — — 80,000.04 — 293,333.28
(续上表)
本期新 本期计入 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 增补助 营业外收 /与收益相
月 31 日 他收益金额 变动 月 31 日
金额 入金额 关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项目
合计 400,000.00 — — 26,666.68 — 373,333.32
(1)2023 年 1-6 月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SHENG JIAN HUA 54,540,000.00 — — 54,540,000.00
PAN SHU XIN 43,632,000.00 — — 43,632,000.00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
资合伙(有限合伙)
苏州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424,000.00 — — 2,424,000.00
合计 121,200,000.00 — — 121,200,000.00
(2)2022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SHENG JIAN HUA 54,540,000.00 — — 54,540,000.00
PAN SHU XIN 43,632,000.00 — — 43,632,000.00
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
资合伙(有限合伙)
苏州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424,000.00 — — 2,424,000.00
合计 121,200,000.00 — — 121,200,000.00
(3)2021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31 日
SHENG JIAN HUA 37,586,640.73 16,953,359.27 — 54,540,000.00
PAN SHU XIN 37,586,640.72 6,045,359.28 — 43,632,000.00
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
— 7,272,000.00 — 7,272,000.00
资合伙(有限合伙)
苏州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 2,424,000.00 — 2,424,000.00
限合伙)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2,424,000.00 — 2,424,000.00
合计 78,340,487.48 42,859,512.52 — 121,200,000.00
①根据公司 2020 年 12 月 24 日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同意股东 PAN SHU
XIN 将其认缴未实缴的公司 10%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 160 万美元,实缴注册资本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年 2 月 24 日收到缴纳出资款人民币 7,670,763.00 元,按照 2021 年 2 月 24 日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现汇卖出价(1 美元对人民币 6.4737 元),折合美元 1,184,911.72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为美元 1,115,747.35 元(对应人民币金额 7,223,013.62 元),
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美元 69,164.37 元(对应人民币金额 447,749.38 元)。
②2021 年 4 月 16 日股东 SHENG JIAN HUA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形式缴付注册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形式缴付注册资本 105.00 万美元,按照当天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③2021 年 6 月,公司股东会决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自 1600 万美元增加至 1777.7779
万美元,此次新增的 177.77779 万美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106.6667 万美元由股东长江
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有限合伙)出资,2021 年 6 月 28 日缴纳出资款人
民币 4500 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6,888,322.15 元(按照出资当天汇率中间价折
算为美元 1,066,667.00 元),剩余人民币 38,111,677.85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新增注册资本 35.5556 万美元由股东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21 年 6 月
资当天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美元 355,556.00 元),剩余人民币 12,703,072.68 元计入资本公
积股本溢价。
新增注册资本中 35.5556 万美元由苏州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元(按照出资当天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美元 355,556.00 元),剩余人民币 12,697,988.23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④2021 年 11 月 3 日,西典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以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
资产 241,561,776.53 元按照 1:0.5017 比例折合股本人民币 121,200,000.00 元,未折股部
分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变更后各股东的股本及资本公积情况如下:
股东 SHENG JIAN HUA 以其所持有的公司 45%的股权作为发起人出资,与 45%股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08,702,799.44 元,折合股本人民币 54,540,000.00 元,占总
股本的 45%,剩余人民币 54,162,799.44 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东 PAN SHU XIN 以其所持有的公司 36%的股权作为发起人出资,与 36%股权相
对应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86,962,239.55 元,折合股本人民币 43,632,000.00 元,占总股本
的 36%,剩余人民币 43,330,239.55 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东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所持有的公司 9%的股权作
为发起人出资,与 9%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21,740,559.89 元,折合股本人民币
股东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有限合伙)以其所持有的公司 6%的
股权作为发起人出资,与 6%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4,493,706.59 元,折合股本
人民币 7,272,000.00 元,占总股本的 6%,剩余人民币 7,221,706.59 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东苏州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所持有的公司 2%的股权作为发
起人出资,与 2%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4,831,235.53 元,折合股本人民币
股东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公司 2%的股权作为发起人出资,与
总股本的 2%,剩余人民币 2,407,235.53 元计入资本公积。
(4)2020 年度
股东名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SHENG JIAN HUA 3,251,065.73 34,335,575.00 — 37,586,640.73
PAN SHU XIN 3,251,065.72 34,335,575.00 — 37,586,640.72
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 3,167,206.03 — 3,167,206.03
(有限合伙)
合计 6,502,131.45 71,838,356.03 — 78,340,487.48
根据 2020 年 6 月 30 日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美元增加至 1,600.00
万美元,本次增资由股东 SHENG JIAN HUA 认缴 750.00 万美元、PAN SHU XIN 认缴
分配利润转增形式缴付注册资本 485.00 万美元(对应人民币金额 34,335,57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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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PAN SHU XIN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形式缴付注册资本 485.00 万美元(对应人民币金
额 34,335,575.00 元),合计 970.00 万美元(对应人民币金额 68,671,150.00 元)。
根据公司 2020 年 12 月 24 日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同意股东 PAN SHU
XIN 将其认缴未实缴的公司 10%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美元 160 万元,实缴注册资
本美元 0 元)以美元 0 元对价转让给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
年 12 月 31 日,苏州新典志成已缴纳新增出资款合计人民币 3,329,237.00 元,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现汇卖出价(1 美元对人民币 6.5404 元),
折合美元 509,026.51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为美元 484,252.65 元(对应人民币金额
元)。
(1)2023 年 1-6 月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120,361,776.53 — — 120,361,776.53
其他资本公积 3,771,279.64 2,160,030.89 — 5,931,310.53
合计 124,133,056.17 2,160,030.89 — 126,293,087.06
其他资本公积本期增加 2,160,030.89 元,系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2)2022 年度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120,361,776.53 — — 120,361,776.53
其他资本公积 201,197.29 3,570,082.35 — 3,771,279.64
合计 120,562,973.82 3,570,082.35 — 124,133,056.17
其他资本公积本期增加 3,570,082.35 元,系本年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3)2021 年度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170,011.46 184,322,264.67 64,130,499.60 120,361,776.53
其他资本公积 58,197.67 2,655,268.55 2,512,268.93 201,197.29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合计 228,209.13 186,977,533.22 66,642,768.53 120,562,973.82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本期增加 184,322,264.67 元,其中,63,960,488.14 元系本期
增 资 形 成 的 资 本 溢 价 , 120,361,776.53 元 系 公 司 股 改 净 资 产 折 股 所 致 ; 本 期 减 少
其他资本公积本期增加 2,655,268.55 元,系本年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本
期减少 2,512,268.93 元,系公司股改净资产折股所致,详见附注五、29、(3)股本说明。
(4)2020 年度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日 日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7,980.49 162,030.97 — 170,011.46
其他资本公积 — 58,197.67 — 58,197.67
合计 7,980.49 220,228.64 — 228,209.13
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本期增加 162,030.97 元,详见附注五、29、(4)股本说明。
其他资本公积本期增加 58,197.67 元,系本年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1)2023 年 1-6 月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23 年 6 月 30 日
法定盈余公积 18,775,749.27 — — 18,775,749.27
合计 18,775,749.27 — — 18,775,749.27
(2)2022 年度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法定盈余公积 4,329,308.31 — 4,329,308.31 14,446,440.96 — 18,775,749.27
合计 4,329,308.31 — 4,329,308.31 14,446,440.96 — 18,775,749.27
(3)2021 年度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法定盈余公积 5,487,205.44 — 5,487,205.44 8,034,190.83 9,192,087.96 4,329,308.31
合计 5,487,205.44 — 5,487,205.44 8,034,190.83 9,192,087.96 4,329,308.31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4)2020 年度
项目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月 31 日 策变更 日 31 日
法定盈余公积 3,251,065.72 — 3,251,065.72 2,236,139.72 — 5,487,205.44
合计 3,251,065.72 — 3,251,065.72 2,236,139.72 — 5,487,205.44
盈余公积各期增加的原因系公司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各期净利润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
润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
— — — —
计数(调增+,调减-)
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175,732,534.79 35,676,973.26 32,045,413.45 81,139,456.70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
股改净资产整体折股 — — -44,519,597.70 —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14,446,440.96 8,034,190.83 2,236,139.72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 — — —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 —
应付普通股股利 — — — 548,150.68
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 — 24,156,560.00 68,671,150.00
期末未分配利润 262,701,446.51 175,732,534.79 35,676,973.26 32,045,413.45
股改净资产整体折股情况具体详见附注五、29、(3)股本说明。
(3)
股本说明,2020 年度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金额 68,671,150.00 元具体详见附注五、29、
(4)股本说明。
(1)分类列示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847,279,894.23 694,152,746.69 1,581,030,425.79 1,298,098,458.82
其他业务 7,281,984.46 6,479,769.12 11,644,222.93 11,050,622.55
合计 854,561,878.69 700,632,515.81 1,592,674,648.72 1,309,149,081.37
(续上表)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813,254,593.25 655,285,371.31 245,740,281.55 186,978,048.66
其他业务 8,317,490.92 8,049,335.24 4,154,752.09 4,035,834.83
合计 821,572,084.17 663,334,706.55 249,895,033.64 191,013,883.49
(2)主营业务收入按分解信息列示情况
项 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按产品类型分类
电池连接系统 668,510,912.72 567,759,677.05 1,220,136,489.51 1,046,546,993.33
电控母排 99,291,909.39 72,465,559.26 198,064,888.02 139,003,977.51
工业电气母排 75,267,961.56 50,928,171.03 138,813,894.28 93,420,495.01
其他 4,209,110.56 2,999,339.36 24,015,153.98 19,126,992.97
合计 847,279,894.23 694,152,746.70 1,581,030,425.79 1,298,098,458.82
按客户地区分类
境内 782,956,771.88 651,040,464.62 1,480,628,096.20 1,231,681,307.44
境外 64,323,122.35 43,112,282.08 100,402,329.59 66,417,151.38
合计 847,279,894.23 694,152,746.70 1,581,030,425.79 1,298,098,458.82
(续上表)
项 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按产品类型分类
电池连接系统 588,989,481.57 495,446,677.26 97,500,723.54 85,422,349.86
电控母排 72,536,788.08 53,869,960.31 39,336,272.98 27,289,838.08
工业电气母排 115,806,079.92 76,006,323.22 93,224,330.25 62,857,499.98
其他 35,922,243.68 29,962,410.52 15,678,954.78 11,408,360.74
合计 813,254,593.25 655,285,371.31 245,740,281.55 186,978,048.66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按客户地区分类
境内 741,414,273.50 612,017,750.09 202,563,199.35 160,615,905.89
境外 71,840,319.75 43,267,621.22 43,177,082.20 26,362,142.77
合计 813,254,593.25 655,285,371.31 245,740,281.55 186,978,048.66
(3)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①2023 年 1-6 月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本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1 620,181,813.81 72.57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5,776,822.57 5.36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8,618,694.10 4.52
国轩高科 注 2 21,441,327.31 2.51
西屋制动 注 3 20,818,838.49 2.44
合计 746,837,496.28 87.40
②2022 年度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本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1 1,185,196,369.48 74.42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10,712,801.84 6.95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66,473,288.09 4.17
西屋制动 注 3 31,919,448.37 2.00
阳光电源 注 4 27,524,278.59 1.73
合计 1,421,826,186.37 89.27
③2021 年度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本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1 567,745,534.58 69.10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7,302,696.52 4.54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5,792,918.24 4.36
西屋制动 注 3 27,002,397.29 3.29
阳光电源 注 4 25,490,812.28 3.10
合计 693,334,358.91 84.39
④2020 年度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客户名称 营业收入 占本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1 73,901,048.72 29.57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4,219,388.80 9.69
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97,338.76 8.08
中国中车 注 5 15,922,310.98 6.37
阳光电源 注 4 15,180,831.40 6.07
合计 149,420,918.66 59.78
注 1:瑞庭时代(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新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一
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2: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南通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轩新能源(庐
江)有限公司与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3:西屋制动经贸(上海)有限公司、Wabtec Locomotive Private Limited、与 Wabtec Transportation
Systems,LLC 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4:阳光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5:北京中车赛德铁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西安中车永电捷通电气有限
公司、中车大连电力牵引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株洲中车
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4)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分别增长 93.86%、97.36%,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分别增长 228.77%、247.27%,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相应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3,091.05 3,120,344.06 1,635,994.13 695,414.55
教育费附加 451,324.73 1,337,290.32 701,140.32 298,034.81
印花税 586,190.97 1,074,787.60 249,043.90 51,679.02
房产税 445,065.35 — — —
地方教育附加 300,883.16 891,526.89 467,426.91 198,689.88
土地使用税 36,410.74 72,821.52 42,479.22 —
环境保护税 — 137,522.36 — —
车船使用税 — 1,620.00 1,620.00 1,620.00
合计 2,872,966.00 6,635,912.75 3,097,704.48 1,245,438.26
(2)税金及附加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增长 114.22%,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薪酬 2,153,408.04 3,587,959.44 2,541,581.91 1,857,507.79
租赁费 886,636.43 675,735.59 79,280.27 9,716.98
股份支付费用 234,020.44 367,905.50 270,066.67 5,919.27
折旧摊销费 174,039.76 340,456.59 334,975.98 11,620.19
业务招待费 273,692.86 292,099.71 442,720.26 102,337.03
差旅费 244,331.23 222,611.08 293,876.63 371,204.34
服务费 272,714.24 188,005.91 415,608.74 555,394.00
产品责任险 — 8,514.80 258,991.23 51,798.24
其他 93,530.10 120,363.97 74,868.18 192,144.33
合计 4,332,373.10 5,803,652.59 4,711,969.87 3,157,642.17
(2)销售费用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49.22%,主要原因是销售人员工资以及
业务招待费的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薪酬 7,136,072.03 10,888,558.74 7,555,645.72 4,483,203.55
中介机构费 3,431,395.89 6,221,977.89 1,243,063.32 738,120.09
折旧摊销费 1,199,625.37 1,273,495.71 691,995.13 192,638.21
办公费 767,168.13 1,129,613.23 406,524.30 389,293.70
租赁费 480,778.20 4,191,600.34 66,693.15 153,287.62
水电费 365,085.61 870,511.31 137,709.98 117,717.33
股份支付费用 358,243.71 592,910.40 543,815.19 11,919.24
残疾人保障金 239,861.60 211,945.14 110,077.29 102,435.44
业务招待费 158,199.39 143,072.30 93,388.59 29,334.81
差旅费 52,450.57 112,586.02 28,521.44 21,686.26
其他 346,133.44 353,600.72 177,658.22 159,774.99
合计 14,535,013.94 25,989,871.80 11,055,092.33 6,399,411.24
(2)管理费用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增长 135.09%,主要原因是管理人员薪酬、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租赁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的增加;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72.75%,主要原因是管理人
员工资的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薪酬 12,308,362.79 19,342,257.28 13,291,580.41 8,353,567.36
材料费 8,377,007.86 25,714,091.66 12,516,051.17 2,707,179.03
股份支付费用 1,322,140.53 2,179,267.46 1,559,608.69 34,183.20
租赁费 139,217.29 301,672.13 51,455.91 153,287.28
水电费 123,679.52 222,924.62 151,518.95 95,304.95
折旧摊销费 52,052.61 128,864.17 178,169.46 68,541.81
其他 76,098.04 66,089.68 31,944.86 66,680.71
合计 22,398,558.64 47,955,167.00 27,780,329.45 11,478,744.34
(2)研发费用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增长 72.62%,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利息支出 1,814,452.09 2,128,322.71 1,520,172.22 1,260,073.69
其中: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35,656.30 101,617.03 183,294.14 —
减:利息收入 37,680.78 109,285.76 182,947.72 41,045.77
利息净支出 1,776,771.31 2,019,036.95 1,337,224.50 1,219,027.92
汇兑损失 642,931.20 458,948.73 1,499,828.87 2,136,458.15
减:汇兑收益 1,953,704.43 3,950,700.63 1,138,115.14 1,758,427.02
汇兑净损失 -1,310,773.23 -3,491,751.90 361,713.73 378,031.13
银行手续费 217,136.84 236,373.41 174,994.16 62,582.14
票据贴现费用 9,082.22 124,563.89 46,171.45 105,592.94
合计 692,217.14 -1,111,777.65 1,920,103.84 1,765,234.13
(2)财务费用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减少 157.90%,主要原因是汇兑收益的增加。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
与资产相关/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与收益相关
一、计入其他收益的政
府补助
其中:与递延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
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其他与日常活动相
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 28,493.36 — 7,956.15 6,296.47
项目
其中:个税扣缴税款手
续费
合计 144,351.42 987,956.10 429,997.43 261,472.12
(2)其他收益明细
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与收益相关
工程技术研究项目补助 40,000.02 80,000.04 80,000.04 26,666.68 与资产相关
生育津贴 71,358.04 31,456.06 4,296.90 32,324.79 与收益相关
稳岗补贴 4,500.00 876,500.00 337,744.34 98,684.18 与收益相关
以工代训补贴 — — — 97,500.00 与收益相关
个税扣缴税款手续费 28,493.36 — 7,956.15 6,296.47 与收益相关
合计 144,351.42 987,956.10 429,997.43 261,472.12
(3)其他收益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增长 129.76%,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应收款项融资终止确认收益 -2,217,725.26 -2,672,587.39 -1,188,138.66 -271,429.57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
— — 118,550.70 —
得的投资收益
合计 -2,217,725.26 -2,672,587.39 -1,069,587.96 -271,429.57
(2)投资收益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减少 149.87%,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减少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 — 35,328.22 170,225.80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1,460,682.85 -16,849,879.78 -15,015,031.25 -5,310,657.34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82,075.01 -79,814.27 -147,377.63 -40,503.86
合计 1,542,757.86 -16,929,694.05 -15,127,080.66 -5,180,935.40
(2)信用减值损失 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191.98%,主要原因是应收账款计
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一、存货跌价损失 -4,152,422.16 -4,487,508.30 -2,943,240.79 -2,215,975.13
二、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6,305.38 -5,774.17 -37,443.38 21,157.92
合计 -4,146,116.78 -4,493,282.47 -2,980,684.17 -2,194,817.21
(2)资产减值损失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增长 50.75%,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
长 35.81%,主要原因是 2021 年度存货跌价损失的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
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处置
利得或损失
其中:固定资产 106,923.23 37,677.81 1,738.03 -18,798.37
办公场所租赁到期及退租 — 54,837.95 — —
合计 106,923.23 92,515.76 1,738.03 -18,798.37
(2)资产处置收益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增长 5,223.02%,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
增长 109.25%,主要原因是处置固定资产收益的增加。
(1)分类列示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 268,500.00 193,200.00 290,300.00
其他 25,727.79 22,471.13 5.70 27.50
合计 25,727.79 290,971.13 193,205.70 290,327.50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25,727.79 290,971.13 193,205.70 290,327.50
(2)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与收益相关
苏州高新区工业高
— 250,000.00 — — 与收益相关
质量发展扶持奖励
第三十九批科技发
— 18,500.00 — — 与收益相关
展计划奖励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 150,000.00 — 与收益相关
奖励金
— — 43,200.00 — 与收益相关
发费用奖励
中央工业企业机构
— — — 260,000.00 与收益相关
调整专项补贴
成长型企业奖励费 — — — 20,000.00 与收益相关
科技保险费补贴 — — — 9,100.00 与收益相关
专利资助资金 — — — 1,200.00 与收益相关
合计 — 268,500.00 193,200.00 290,300.00
(3)营业外收入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增长 50.60%,主要原因是收到政府补助的
增加;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减少 33.45%,主要原因是收到政府补助的减少。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16,031.08 123,635.65 247,778.38 143,519.89
其他 1,506.16 88,023.76 150,000.00 3,019.65
合计 17,537.24 211,659.41 397,778.38 146,539.54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17,537.24 211,659.41 397,778.38 146,539.54
(2)营业外支出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减少 46.79%,主要原因是非流动资产毁损
报废损失的减少;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171.45%,主要原因是非流动资产毁损报
废损失的增加。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1)所得税费用的组成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 17,913,677.38 26,330,635.96 13,012,317.25 6,349,822.51
递延所得税费用 -345,974.02 -5,515,677.92 -2,632,237.95 -1,137,260.12
合计 17,567,703.36 20,814,958.04 10,380,079.30 5,212,562.39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利润总额 104,536,615.08 175,316,960.53 90,721,987.64 27,573,959.54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
税费用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4,392,838.29 475,846.35 — —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 — — 2,058,626.39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 — — —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的影响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
— — — —
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 — — — —
扣亏损的影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517,560.23 -6,733,127.44 -3,680,043.09 -1,008,184.63
高新企业设备加计扣除 — -476,380.09 — —
所得税费用 17,567,703.36 20,814,958.04 10,380,079.30 5,212,562.39
(3)所得税费用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增长 100.53%,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增长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其他业务收入 7,507,481.20 13,569,803.58 9,103,663.02 4,654,664.33
保证金及押金 800,198.08 250,000.00 74,150.00 30,000.00
政府补助 75,858.04 1,176,456.06 535,241.24 518,808.97
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37,680.78 109,285.76 182,947.72 41,045.77
其他 54,221.15 22,471.13 190,982.17 55,387.67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合计 8,475,439.25 15,128,016.53 10,086,984.15 5,299,906.74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16,539,796.46 2,717,415.84 20,832,125.59 —
付现管理费用 4,114,538.33 12,721,594.16 1,924,492.25 1,711,650.24
付现销售费用 1,758,451.21 1,506,009.94 1,490,058.52 1,152,112.87
银行手续费 217,136.84 236,373.41 174,994.16 62,582.14
付现研发费用 214,458.66 458,576.35 234,919.72 315,272.94
保证金及押金 147,485.00 748,628.20 643,198.08 89,150.00
其他 55,269.46 260,135.38 152,577.54 105,946.75
合计 23,047,135.96 18,648,733.28 25,452,365.86 3,436,714.94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往来款 — — — 909,854.00
合计 — — — 909,854.00
(4)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预付 IPO 保荐费 1,000,000.00 — — —
租赁场所租金 914,872.00 3,817,380.02 5,131,095.52 —
往来款 — — 2,233,071.65 24,961,509.72
合计 1,914,872.00 3,817,380.02 7,364,167.17 24,961,509.72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量:
净利润 86,968,911.72 154,502,002.49 80,341,908.34 22,361,397.15
加:资产减值准备 4,146,116.78 4,493,282.47 2,980,684.17 2,194,817.21
信用减值损失 -1,542,757.86 16,929,694.05 15,127,080.66 5,180,935.40
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折旧 939,501.80 3,323,429.27 4,891,111.95 —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补充资料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无形资产摊销 442,507.64 522,183.17 335,115.49 24,957.99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196,008.51 3,223,263.47 1,130,193.42 418,874.9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106,923.23 -92,515.76 -1,738.03 18,798.37
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
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
— — — —
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512,761.08 -1,238,865.30 1,928,057.40 1,743,697.76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2,217,725.26 2,672,587.39 1,069,587.96 271,429.57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
-449,548.73 -5,991,463.10 -2,632,237.95 -1,137,260.12
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
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22,125,671.38 -40,542,826.47 -85,300,054.09 -23,321,214.53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
-38,166,462.67 -551,942,453.38 -407,962,646.24 -92,609,656.19
号填列)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
-55,964,778.01 459,359,439.39 341,389,253.39 97,389,683.99
号填列)
其他 2,160,030.89 3,570,082.35 2,655,268.55 58,197.6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808,130.08 56,531,889.92 -39,116,211.27 15,788,637.20
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 — — —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 —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 — —
现金的期末余额 31,203,374.66 15,873,899.39 7,174,541.90 19,489,509.10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15,873,899.39 7,174,541.90 19,489,509.10 9,541,940.81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 — — —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5,329,475.27 8,699,357.49 -12,314,967.20 9,947,568.29
说明:①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银
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金额分别为 8,343,148.39 元、161,991,213.29 元、511,476,450.79
元、342,836,285.96 元;②“其他”系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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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日 日 日 日
一、现金
其中:库存现金 — — 5,267.00 18,000.0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31,203,374.66 15,873,899.39 7,169,274.90 19,471,509.1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 — — —
可用于支付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 — —
存放同业款项 — — — —
拆放同业款项 — — — —
二、现金等价物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 — — —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1,203,374.66 15,873,899.39 7,174,541.90 19,489,509.10
证金 36,117,585.89 元,账户冻结资金 3,974,752.00 元;2022 年 6 月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余额中已扣除票据保证金、ETC 保证金 1,824,549.27 元;2022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
额中已扣除票据保证金、ETC 保证金 23,552,541.43 元,2021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
额中已扣除票据保证金、ETC 保证金 20,835,125.59 元,2020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
额中已扣除 ETC 保证金 3,000.00 元。
项目 受限原因
日账面价值 日账面价值 日账面价值 日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保
证金、保函保证
货币资金 40,092,337.89 23,552,541.43 20,835,125.59 3,000.00 金、银行账户冻
结资金及 ETC
保证金
已背书未到期的
应收票据 31,695,677.63 75,425,932.92 9,161,098.94 9,810,041.79
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 24,772,873.96 50,678,469.40 1,715,000.00 600,000.00 票据池质押
应收款项融资 230,888,387.80 121,283,650.32 78,280,121.54 2,416,921.14 票据池质押
无形资产 11,403,488.83 11,594,608.75 11,976,848.59 — 银行借款抵押物
合计 338,852,766.11 282,535,202.82 121,968,194.66 12,829,962.93
(1)外币货币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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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汇率 日折算人民币 31 日外币余 折算汇率 日折算人民币
日外币余额
余额 额 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 1,899,783.87 7.2258 13,727,458.29 567,141.36 6.9646 3,949,912.72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 3,242,922.12 7.2258 23,432,706.65 2,621,065.41 6.9646 18,254,672.15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 165,627.85 7.2258 1,196,793.72 615,585.65 6.9646 4,287,307.82
(续上表)
项目 折算汇率 日折算人民币 31 日外币余 折算汇率 日折算人民币
余额 额 余额
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 377,900.26 6.3757 2,409,378.69 750,215.39 6.5249 4,895,080.40
应收账款
其中:美元 2,217,733.71 6.3757 14,139,604.81 1,855,205.92 6.5249 12,105,033.11
应付账款
其中:美元 306,054.30 6.3757 1,951,310.40 106,437.13 6.5249 694,491.63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负
或冲减相关成
项目 金额 债表列
本费用损失的
报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列报项目
工程技术研究项
目补助
合计 40,000.02 40,000.02 80,000.04 80,000.04 26,666.68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 计入当期损
资产负 益或冲减相
项目 金额 债表列 关成本费用
报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损失的列报
项目
生育津贴 71,358.04 — 71,358.04 31,456.06 4,296.90 32,324.79 其他收益
稳岗补贴 4,500.00 — 4,500.00 876,500.00 337,744.34 98,684.18 其他收益
苏州高新区工业
— — — 250,000.00 — — 营业外收入
高质量发展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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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 计入当期损
资产负 益或冲减相
项目 金额 债表列 关成本费用
报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损失的列报
项目
奖励
第三十九批科技
— — — 18,500.00 — — 营业外收入
发展计划奖励
国家高新技术企
— — — — 150,000.00 — 营业外收入
业奖励金
— — — — 43,200.00 — 营业外收入
开发费用奖励
中央工业企业机
— — — — — 260,000.00 营业外收入
构调整专项补贴
以工代训补贴 — — — — — 97,500.00 其他收益
成长型企业奖励
— — — — — 20,000.00 营业外收入
费
科技保险费补贴 — — — — — 9,100.00 营业外收入
专利资助资金 — — — — — 1,200.00 营业外收入
合计 75,858.04 75,858.04 1,176,456.06 535,241.24 518,808.97
(3)报告期各期无政府补助退回情况。
(1)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与租赁相关的当期损益及现金流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金额 2021 年度金额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采用简化处理的
短期租赁费用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采用简化处理的
— — —
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短期租赁除外)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35,656.30 101,617.03 183,294.14
计入当期损益的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
— — —
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 — —
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 1,143,109.97 11,205,080.73 5,328,524.85
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 — —
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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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期间为 2022 年 4 月—2023 年 6 月。
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
持股比例(%)
子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取得方式
直接 间接
汽车零部件
西典汽车电子 中国苏州 中国苏州 100.00 — 新设
制造
汽车零部件
成都西典 中国成都 中国成都 100.00 — 新设
制造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源于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确认的各类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各类风险的管理目标和政策的制度由本公司管理层负责。
经营管理层通过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例如本公司信用管理部对公司发生的赊
销业务进行逐笔进行审核)。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的执行
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且将有关发现及时报告给本公司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不过度影响公司竞争力和应变力的情况下,制定尽
可能降低各类与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
收款、合同资产等,这些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源自交易对手违约,最大的风险敞口等于
这些工具的账面金额。
本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公司认为这些商业银行具备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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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信誉和资产状况,存在较低的信用风险。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本公司设定相
关政策以控制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
性、信用记录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
本公司会定期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书面
催款、缩短信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
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
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本公司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
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
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
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本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
显著增加:定量标准主要为报告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定性标准为主要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预警客户清单等。
(2)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为确定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与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
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定量、定性指标。
本公司评估债务人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
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
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
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
事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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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参数
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对不同的资产分
别以 12 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
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本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
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
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相关定义如下: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
可能性。
违约损失率是指本公司对违约风险暴露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根据交易对手的
类型、追索的方式和优先级,以及担保品的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违约损失率
为违约发生时风险敞口损失的百分比,以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违约风险敞口是指,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中,在违约发生时,本公
司应被偿付的金额。前瞻性信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及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均涉及
前瞻性信息。本公司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各业务类型信用风险及预期信
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
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本公
司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可能令本公司承受信用风险的担保。
报告期内,本公司应收账款中,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本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
他应收款占本公司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91.81%、80.90%、96.10%和 98.88%。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
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统筹负责公司内各子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包括现金盈余的短
期投资和筹措贷款以应付预计现金需求。本公司的政策是定期监控短期和长期的流动资
金需求,以及是否符合借款协议的规定,以确保维持充裕的现金储备和可供随时变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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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
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如下:
项目名称
短期借款 41,926,545.56 — — —
应付票据 294,638,264.05 — — —
应付账款 536,785,358.80 — — —
其他应付款 636,551.48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51,967,624.06 — — —
长期借款 — 13,796,617.41 — —
合计 925,954,343.95 13,796,617.41 — —
(续上表)
项目名称
短期借款 37,304,885.06 — — —
应付票据 211,956,507.17 — — —
应付账款 698,869,685.42 — — —
其他应付款 625,888.83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31,565,925.10 — — —
长期借款 — 26,780,925.69 — —
租赁负债 — 732,924.95 — —
合计 980,322,891.58 27,513,850.64 — —
(续上表)
项目名称
短期借款 33,176,393.28 — — —
应付票据 116,074,492.74 — — —
应付账款 347,909,221.16 — — —
其他应付款 777,264.82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3,245,409.98 — — —
长期借款 — 20,000,000.00 1,939,916.02 —
租赁负债 — 443,302.78 — —
合计 501,182,781.98 20,443,302.78 1,939,9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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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项目名称
短期借款 38,123,752.82 — — —
应付票据 2,158,462.23 — — —
应付账款 102,395,629.25 — — —
其他应付款 3,356,011.23 — — —
合计 146,033,855.53 — — —
(1)外汇风险
本公司的汇率风险主要来自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持有的不以其记账本位币计价的
外币资产和负债。本公司承受汇率风险主要与以港币和美元计价的借款有关,除本公司
设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境外的下属子公司使用港币、美元、英镑、人民币或新加坡币
计价结算外,本公司的其他主要业务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①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各外币资产负债项目的主要外汇风险敞口如下(出
于列报考虑,风险敞口金额以人民币列示,以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项目名称 美元 美元
外币 人民币 外币 人民币
货币资金 1,899,783.87 13,727,458.29 567,141.36 3,949,912.72
应收账款 3,242,922.12 23,432,706.65 2,621,065.41 18,254,672.15
应付账款 165,627.85 1,196,793.72 615,585.65 4,287,307.82
(续上表)
项目名称 美元 美元
外币 人民币 外币 人民币
货币资金 377,900.26 2,409,378.69 750,215.39 4,895,080.40
应收账款 2,217,733.71 14,139,604.81 1,855,205.92 12,105,033.11
应付账款 306,054.30 1,951,310.40 106,437.13 694,491.63
本公司密切关注汇率变动对本公司汇率风险的影响。本公司目前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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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汇率风险。但管理层负责监控汇率风险,并将于需要时考虑对冲重大汇率风险。
②敏感性分析
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其他风险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当日人民币对于美元升
值或贬值 10%,那么本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将增加或减少 359.63 万元。
(2)利率风险
本公司的利率风险主要产生于长期银行借款、应付债券等长期带息债务。浮动利率
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固定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
值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及浮动利率合同的相对比例。
本公司总部财务部门持续监控集团利率水平。利率上升会增加新增带息债务的成本
以及本公司尚未付清的以浮动利率计息的带息债务的利息支出,并对本公司的财务业绩
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管理层会依据最新的市场状况及时做出调整。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止期间,在其他风险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以浮动
利率计算的借款利率上升或下降 100 个基点,本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就会下降或增加 52.16
万元。
九、公允价值的披露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
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项目 第一层次公 第二层次公 第三层次公允
合计
允价值计量 允价值计量 价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应收款项融资 — — 289,026,934.02 289,026,934.02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 — 289,026,934.02 289,026,934.02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续上表)
项目 第一层次公 第二层次公 第三层次公允
合计
允价值计量 允价值计量 价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应收款项融资 — — 126,690,150.32 126,690,150.32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 — 126,690,150.32 126,690,150.32
(续上表)
项目 第一层次公 第二层次公 第三层次公允
合计
允价值计量 允价值计量 价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应收款项融资 — — 91,588,749.69 91,588,749.69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 — 91,588,749.69 91,588,749.69
(续上表)
项目 第一层次公 第二层次公 第三层次公允
合计
允价值计量 允价值计量 价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应收款项融资 — — 9,484,644.76 9,484,644.76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 — — 9,484,644.76 9,484,644.76
对于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其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
于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所使用的估
值模型主要为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市场可比公司模型等。估值技术的输入值主要包括无
风险利率、基准利率、汇率、信用点差、流动性溢价、缺乏流动性折扣等。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公司在计量日能取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
及定量信息
不适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及定量信息
应收款项融资系银行承兑汇票,该类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
靠计量,成本代表了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故用成本代表公允价值。
可观察参数的敏感性分析
不适用。
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
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SHENG JIAN HUA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5.00%的股份,PAN SHU XIN 女士直接持有
公司 36.00%的股份,并通过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新典
志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新典志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
接持有公司 5.88%的股份,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41.88%的股份。SHENG JIAN HUA
先生和 PAN SHU XIN 女士系夫妻关系,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合计
持有公司 86.88%的股份。因此,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是本公司实际
控制人。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不适用。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黄晨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高宝国 董事
张开鹏 独立董事
刘雪峰 独立董事
郭亮 监事、监事会主席
程丽 监事
陈洁 监事
周海峰 副总经理
李玉红 财务总监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有
持有公司 6.00%股份的股东
限合伙)
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各持有 50%股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限公司 权,且 PAN SHU XIN 任执行董事,SHENG JIAN HUA
任监事
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各持有 50%股
新盛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权,且 SHENG JIAN HUA 担任董事
持有公司 9.00%股份的股东,PAN SHU XIN 任执行事
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
新典志成的合伙人,持有公司 0.4984%股份的股东,
苏州新典志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PAN SHU XIN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SHENG JIAN HUA 的妹妹盛晓华持有 100%股权,并
苏州菜魔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
SHENG JIAN HUA 的妹妹盛晓华持有 50%股权,并担
杭州迈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任监事,已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注销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晨之哥哥黄泳持有 70%
苏州食丰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的股权,已于 2023 年 6 月 9 日注销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晨之哥哥黄泳持有 30%
华泳凯环境安全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的股权并担任监事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晨之哥哥黄泳持有 19%
苏州市唱享恬乡食品有限公司
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晨之哥哥黄泳持有 40%
苏州金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的股权并担任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
晨之父亲黄宗炜持有 1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曾担任董事,正在办理注销
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施耐德(北京)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制造(武汉)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工业控制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低压终端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无锡普洛菲斯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重庆)电工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施耐德(上海)电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辉越电器(东莞)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无锡)变频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3 年 8 月
施耐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施耐德华南智能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高级副总裁
苏州创元和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刘雪峰担任财务总监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发生额 额 额 额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
采购设备 — — — 4,603,491.17
化有限公司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发生额 额 额 额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
销售材料 — — — 9,818.80
化有限公司
(2)关联托管、承包情况:无。
(3)关联租赁情况:无。
(4)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担保方:无。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担保是否已经履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5)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资金拆出:无。
②资金拆入:
关联方 2022 年 12 月 本期拆入 本期归还 2023 年 6 月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PAN SHU XIN — — — — —
SHENG JIAN HUA — — — — —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
— — — — —
限公司
合计 — — — — —
(续上表)
关联方 本期归还
发生额 应付利息
PAN SHU XIN — — — — —
SHENG JIAN HUA — — — — —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
— — — — —
限公司
合计 — — — — —
(续上表)
关联方 本期归还
发生额 应付利息
PAN SHU XIN 1,526,971.53 — 19,455.60 1,546,427.13 —
SHENG JIAN HUA — — — — —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
限公司
合计 2,213,616.05 — 19,455.60 2,233,071.65 —
(续上表)
关联方 本期归还
发生额 应付利息
PAN SHU XIN 20,067,152.45 909,854.00 767,288.50 20,217,323.42 1,526,971.53
SHENG JIAN HUA 4,589,493.13 — 154,693.17 4,744,186.30 —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
限公司
合计 25,343,290.10 909,854.00 921,981.67 24,961,509.72 2,213,616.05
(6)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无。
(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3 年 1-6 月发生额 2022 年度发生额 2021 年度发生额 2020 年度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66.10 511.23 339.21 292.63
注:上述薪酬统计不包括股份支付金额。
(1)应收项目:无。
(2)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应付账款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限公司 — — — —
其他应付款 PAN SHU XIN — — — 1,526,971.53
其他应付款 SHENG JIAN HUA — — — —
其他应付款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限公司 — — — 686,644.52
应付股利 PAN SHU XIN — — — 274,075.34
应付股利 SHENG JIAN HUA — — — 274,075.34
十一、股份支付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公司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
— 808,966.00 — 3,098,897.00
具总额
公司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
— — — 3,098,897.00
具总额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以本公司 2022 以本公司最新一
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 年 6 月 30 日为基 — 期外部投资者入
确定方法 —
准日进行资产评 股价格
估的公允价值
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 股权激励授予数 股权激励授予数
— —
依据 量 量
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
— — — —
差异的原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
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
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确认的费用总额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
(1)本公司的子公司西典汽车电子已与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有限公司签订《不
动产转让合同》,约定将购买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 357 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编号
为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6771 号)上的 3 幢、4 幢的土地及厂房,转让地块
用途为工业用地。目前相关产权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2)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承
诺事项。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或有事项。
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司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合格产品的损失赔偿 3,954,752.00 元(已扣除不
良品残值),并承担利息 20,000.00 元,合计 3,974,752.00 元。
园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 0591 民初 8531 号”《应诉通知书》、《传票》、《举
证通知书》等文件,该案已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截至本财务报告出具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日后事项。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按账龄披露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388,006,701.65 419,081,772.84 454,852,402.92 157,909,403.77
减:坏账准备 19,610,728.12 21,143,742.70 22,790,446.40 7,916,901.96
合计 368,395,973.53 397,938,030.14 432,061,956.52 149,992,501.81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①2023 年 6 月 30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388,006,701.65 100.00 19,610,728.12 5.05 368,395,973.53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160,408,813.88 41.34 8,020,440.69 5.00 152,388,373.19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227,597,887.77 58.66 11,590,287.43 5.09 216,007,600.34
合计 388,006,701.65 100.00 19,610,728.12 5.05 368,395,973.53
②2022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19,081,772.84 100.00 21,143,742.70 5.05 397,938,030.14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173,177,087.80 41.32 8,658,854.39 5.00 164,518,233.41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245,904,685.04 58.68 12,484,888.31 5.08 233,419,796.73
合计 419,081,772.84 100.00 21,143,742.70 5.05 397,938,030.14
③2021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54,852,402.92 100.00 22,790,446.40 5.01 432,061,956.52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454,852,402.92 100.00 22,790,446.40 5.01 432,061,956.52
合计 454,852,402.92 100.00 22,790,446.40 5.01 432,061,956.52
④2020 年 12 月 31 日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账面价值
金额 比例(%) 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57,909,403.77 100.00 7,916,901.96 5.01 149,992,501.81
组合 1:应收关联方客户 —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客户 157,909,403.77 100.00 7,916,901.96 5.01 149,992,501.81
合计 157,909,403.77 100.00 7,916,901.96 5.01 149,992,501.81
各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①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②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按组合 1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60,408,813.88 8,020,440.69 5.00
(续上表)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合计 173,177,087.80 8,658,854.39 5.00
(续上表)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 — —
(续上表)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 — —
③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组合 2 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227,597,887.77 11,590,287.43 5.09
(续上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245,904,685.04 12,484,888.31 5.08
(续上表)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454,852,402.92 22,790,446.40 5.01
(续上表)
账龄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合计 157,909,403.77 7,916,901.96 5.01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10。
(3)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①2023 年 1-6 月的变动情况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30 日
坏账准备 21,143,742.70 -1,526,679.27 — 6,335.31 19,610,728.12
合计 21,143,742.70 -1,526,679.27 — 6,335.31 19,610,728.12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②2022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31 日
坏账准备 22,790,446.40 -1,646,703.70 — — 21,143,742.70
合计 22,790,446.40 -1,646,703.70 — — 21,143,742.70
③2021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月 31 日 变更 1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31 日
坏账准备 7,916,901.96 — 7,916,901.96 15,015,031.25 — 141,486.81 22,790,446.40
合计 7,916,901.96 — 7,916,901.96 15,015,031.25 — 141,486.81 22,790,446.40
④2020 年度的变动情况
类别
月 31 日 变更 1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月 31 日
坏账准备 2,635,159.17 -28,914.55 2,606,244.62 5,310,657.34 — — 7,916,901.96
合计 2,635,159.17 -28,914.55 2,606,244.62 5,310,657.34 — — 7,916,901.96
(4)各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核销年度 项目 核销金额
(5)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额 的比例(%)
西典汽车电子 158,494,603.76 40.85 7,924,730.19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13,433,406.07 29.23 5,671,670.30
国轩高科 注 1 21,949,056.42 5.66 1,098,326.81
中国中车 注 2 12,360,370.41 3.19 692,744.13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2,052,644.73 3.11 602,632.24
合计 318,290,081.39 82.04 15,990,103.67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的比例(%)
西典汽车电子 171,262,877.68 40.87 8,563,143.88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05,987,386.32 25.29 5,299,369.32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3 34,783,689.98 8.30 1,739,184.50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6,522,314.23 3.94 826,115.71
阳光电源 注 4 15,541,993.12 3.71 777,099.66
合计 344,098,261.33 82.11 17,204,913.07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3 344,685,987.67 75.78 17,234,299.38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5,805,689.14 7.87 1,790,284.46
阳光电源 注 4 14,735,068.06 3.24 736,753.40
国轩高科 注 1 10,796,512.52 2.37 541,234.60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9,965,214.50 2.19 498,260.73
合计 415,988,471.89 91.45 20,800,832.57
(续上表)
单位名称 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 的比例(%)
宁德时代 注 3 79,873,396.16 50.58 3,993,669.81
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 16,322,992.80 10.34 816,149.64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957,744.79 8.21 647,887.24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819,017.22 4.95 390,950.86
阳光电源 注 4 6,644,720.66 4.21 332,236.04
合计 123,617,871.63 78.29 6,180,893.59
注 1: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南通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轩新能源(庐
江)有限公司与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2:北京中车赛德铁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西安中车永电捷通电气有限
公司、中车大连电力牵引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
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3:瑞庭时代(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时代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新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一
集团,故合并披露。
注 4:阳光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合并披露。
(6)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各报告期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资产转移的方 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 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期 间 项 目
式 金额 金额
融单转让给供
应商
融单转让给供
应商
(8)应收账款账面原值 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188.05%,主要原因是公司经
营规模扩大,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利息 — — — —
应收股利 — — — —
其他应收款 312,094.98 1,263,058.56 710,621.23 286,373.24
合计 312,094.98 1,263,058.56 710,621.23 286,373.24
(2)其他应收款
①按账龄披露
账龄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小计 597,449.22 1,653,895.78 1,015,702.72 444,077.10
减:坏账准备 285,354.24 390,837.22 305,081.49 157,703.86
合计 312,094.98 1,263,058.56 710,621.23 286,373.24
②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合并范围内关联
— 411,129.21 — —
方往来
保证金及押金 445,000.00 1,120,198.08 910,198.08 341,150.00
代付款 152,449.22 122,568.49 105,504.64 102,927.10
小计 597,449.22 1,653,895.78 1,015,702.72 444,077.10
减:坏账准备 285,354.24 390,837.22 305,081.49 157,703.86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款项性质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312,094.98 1,263,058.56 710,621.23 286,373.24
③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597,449.22 285,354.24 312,094.98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597,449.22 285,354.24 312,094.98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597,449.22 47.76 285,354.24 312,094.98
组合 1: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单位 597,449.22 47.76 285,354.24 312,094.98
合计 597,449.22 47.76 285,354.24 312,094.98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
B.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1,653,895.78 390,837.22 1,263,058.56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1,653,895.78 390,837.22 1,263,058.56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类别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653,895.78 23.63 390,837.22 1,263,058.56
组合 1:应收关联方款项 411,129.21 5.00 20,556.46 390,572.75
组合 2:应收其他单位 1,242,766.57 29.79 370,280.76 872,485.81
合计 1,653,895.78 23.63 390,837.22 1,263,058.56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
C.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1,015,702.72 305,081.49 710,621.23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1,015,702.72 305,081.49 710,621.23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015,702.72 30.04 305,081.49 710,621.23
组合 1: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单位 1,015,702.72 30.04 305,081.49 710,621.23
合计 1,015,702.72 30.04 305,081.49 710,621.23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
D.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 444,077.10 157,703.86 286,373.24
第二阶段 — — —
第三阶段 — — —
合计 444,077.10 157,703.86 286,373.2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别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444,077.10 35.51 157,703.86 286,373.24
组合 1: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组合 2:应收其他单位 444,077.10 35.51 157,703.86 286,373.24
合计 444,077.10 35.51 157,703.86 286,373.2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不存在处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其他应收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10。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④各报告期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类别
日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坏账准备 390,837.22 -105,482.98 — — 285,354.24
合计 390,837.22 -105,482.98 — — 285,354.24
类别
日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坏账准备 305,081.49 85,755.73 — — 390,837.22
合计 305,081.49 85,755.73 — — 390,837.22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坏账准备 157,703.86 147,377.63 — — 305,081.49
合计 157,703.86 147,377.63 — — 305,081.49
类别
日 计提 收回或转回 转销或核销 日
坏账准备 117,200.00 40,503.86 — — 157,703.86
合计 117,200.00 40,503.86 — — 157,703.86
⑤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⑥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
保证金及押金 200,000.00 1至2年 33.48 20,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障基 1 年以内、2
代付款 152,449.22 25.52 33,354.24
金管理中心 至3年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及押金 130,000.00 3 年以上 21.76 130,000.00
固纬电子(苏州)有限公
保证金及押金 100,000.00 3 年以上 16.74 100,000.00
司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
保证金及押金 10,000.00 1 年以内 1.67 500.00
公司
合计 592,449.22 99.17 283,854.24
(续上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比例(%)
苏州新区枫桥民营科技
保证金及押金 443,198.08 1至2年 26.80 44,319.81
园有限责任公司
合并范围内关
西典汽车电子 411,129.21 1 年以内 24.86 20,556.46
联方往来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
保证金及押金 200,000.00 1 年以内 12.09 10,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
保证金及押金 200,000.00 1至2年 12.09 20,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及押金 130,000.00 3 年以上 7.86 130,000.00
合计 1,384,327.29 83.70 224,876.27
(续上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月 31 日余额
比例(%)
苏州新区枫桥民营科技
保证金及押金 443,198.08 1 年以内 43.63 22,159.90
园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
保证金及押金 200,000.00 1 年以内 19.69 10,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及押金 130,000.00 3 年以上 12.80 130,000.00
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障基
代付款 102,927.10 1至2年 10.13 10,292.71
金管理中心
固纬电子(苏州)有限
保证金及押金 100,000.00 3 年以上 9.85 100,000.00
公司
合计 976,125.18 96.10 272,452.61
(续上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月 31 日余额
比例(%)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及押金 154,150.00 34.71 40,207.50
至3年
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障基 代付款 102,927.10 1 年以内 23.18 5,146.36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账龄 余额合计数的 坏账准备
月 31 日余额
比例(%)
金管理中心
固纬电子(苏州)有限
保证金及押金 100,000.00 3 年以上 22.52 100,000.00
公司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
保证金及押金 50,000.00 1 年以内 11.26 2,500.00
有限公司
苏州市荣泰塑料制品有
保证金及押金 32,000.00 2至3年 7.21 9,600.00
限公司
合计 439,077.10 98.88 157,453.86
⑦各报告期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
⑧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3)其他应收款账面原值 2023 年 6 月末较 2022 年末减少 63.88%,主要原因是合
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款以及保证金及押金的减少;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增长 62.83%,
主要原因是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的增加;2021 年末较 2020 年末增长 128.72%,主要
原因是保证金及押金的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60,779,847.67 — 60,779,847.67 60,243,656.83 — 60,243,656.83
对联营、合营企
— — — — — —
业投资
合计 60,779,847.67 — 60,779,847.67 60,243,656.83 — 60,243,656.83
(续上表)
项目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 — — — — — —
对联营、合营企业
— — — — — —
投资
合计 — — — — — —
(2)对子公司投资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额
西典汽车电子 50,243,656.83 536,190.84 — 50,779,847.67 — —
成都西典 10,000,000.00 — — 10,000,000.00 — —
合计 60,243,656.83 536,190.84 — 60,779,847.67 — —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额
西典汽车电子 — 50,243,656.83 — 50,243,656.83 — —
成都西典 — 10,000,000.00 — 10,000,000.00 — —
合计 — 60,243,656.83 — 60,243,656.83 — —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月 31 日减
值准备余额
西典汽车电子 — — — — — —
成都西典 — — — — — —
合计 — — — — — —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月 31 日减
值准备余额
西典汽车电子 — — — — — —
成都西典 — — — — — —
合计 — — — — — —
(3)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2022 年末较 2021 年末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对子公
司投资的增加。
(1)分类列示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220,309,465.06 162,739,448.72 1,140,157,843.82 918,608,478.52
其他业务 43,403,497.89 22,762,447.10 78,657,336.27 60,392,489.27
合计 263,712,962.95 185,501,895.82 1,218,815,180.09 979,000,967.79
(续上表)
项 目
收入 成本 收入 成本
主营业务 813,254,593.25 655,285,371.31 245,740,281.55 186,978,048.66
其他业务 8,317,490.92 8,049,335.24 4,154,752.09 4,035,834.83
合计 821,572,084.17 663,334,706.55 249,895,033.64 191,013,883.49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分别增长 48.35%、47.59%,2021
年度较 2020 年末分别增长 228.77%、247.27%,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相应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增加。
(1)分类列示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应收款项融资终止确认
-2,217,725.26 -2,672,587.39 -1,188,138.66 -271,429.57
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
— — 118,550.70 —
间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计 -2,217,725.26 -2,672,587.39 -1,069,587.96 -271,429.57
(2)投资收益 2022 年度较 2021 年度减少 149.87%,2021 年度较 2020 年度减少
十六、补充资料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06,923.23 92,515.76 1,738.03 -18,798.37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
— — — —
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 115,858.06 1,256,456.10 615,241.28 545,475.65
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
— — — —
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
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
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 — — — —
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
— — 118,550.70 —
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
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 — — — —
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 —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
— — — —
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
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 — — — —
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
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 — — — —
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
— — — —
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
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
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
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
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 — — —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
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
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
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
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
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 — — — —
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
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 — — — —
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 — — — —
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
— — — —
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
业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
— — — —
义的损益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259,465.20 1,159,783.58 345,713.48 386,461.71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
影响数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219,469.57 974,672.16 293,856.46 328,460.95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
— — — —
常性损益净额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①2023 年 1-6 月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7.95 0.72 0.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②2022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2.82 1.27 1.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③2021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0.01 0.60 0.60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④2020 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1.9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名称: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3 年 8 月 31 日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邮编:215028
电话/Tel: 0512-62720177 传真/Fax: 0512-627201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
以下含义: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由西典有限整体变
公司、发行人、西典新能 指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由苏州西典机
西典有限 指
械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西典汽车电子 指 苏州西典新能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成都西典 指 成都西典新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电子分公司,系
汽车分公司/分公司 指
发行人分公司
盛建华 SHENG JIAN HUA,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SHENG JIAN HUA 指
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
潘淑新 PAN SHU XIN,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
PAN SHU XIN 指
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新典志成 指
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长江晨道 指
伙),系发行人股东
法拉电子 指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客户
苏州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苏州汇琪 指
东
苏州新典志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新典志明 指
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新典志成的有限合伙人
苏州西顿 指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新 盛 科 技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Xin Sheng Technology
新盛科技 指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系发行人关联方
华泰联合证券、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
指
保荐人 商和保荐机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本次发行上市
容诚会计师 指
的审计机构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系西典有限
中铭国际 指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评估机构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系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
本所 指
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
《执业细则》 指
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过往及现行有效的公
《公司章程》 指
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正式生效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指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经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
《审计报告》 指
具的“容诚审字[2022]215Z0301 号”《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
《内控鉴证报告》 指 的“容诚专字[2022]215Z0300 号”《苏州西典新能源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
的“容诚专字[2022]215Z0302 号”《关于苏州西典新能
《纳税鉴证报告》 指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
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的“容诚专字[2022]215Z0301 号”《关于苏州西典新能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
《原始与申报报表差异情况 的“容诚专字[2022]215Z0303 号”《关于苏州西典新能
指
鉴证报告》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
情况的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
《验资复核报告》 指
[2022]215Z0403 号”《 验资复核报告》
编号为“GLG/SZ/A512/FY/2022-068-1 号”《国浩律师
《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
指 (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同出具的
编号为“GLG/SZ/A512/BG/2022-068-1 号”的《国浩律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申报基准日 指 2022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连续期间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在主板上市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 指
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除非另有说明
注:本法律意见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512/FY/2022-068-1 号
致: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
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12 月
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因全
面注册制改革,本所律师按《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
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
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GLG/SZ/A512/FY/2022-068-1 号”《国浩律师
(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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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
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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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
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董事 5 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会议一致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
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
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上述议
案提交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股东及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12,120.0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及
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事 5 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会议一致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
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
行上市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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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月,西典有限按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2022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取得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2,120.00 万元。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符
合设立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登记手续,
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且持续经营。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西典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成为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西典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据此,发
行人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件,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
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权利,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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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
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二、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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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
性”和“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权属清晰,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
(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
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
产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其实际开展业
类或淘汰类项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八、发行人
的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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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详见本
《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登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检索查询等方式予以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及原核准制下的相关规定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三、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
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12,120 万,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4,04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
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并上市管理办法》(原核准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
别为 28,268,088.71 元、22,361,397.15 元、80,341,908.34 元和 71,538,249.76 元,
累计超过 3,000.00 万元;
(2)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
分 别 为 167,334,493.53 元 、 249,895,033.64 元 、 821,572,084.17 元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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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为 12,120.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4)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
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净利润为正,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
渡期安排的通知》,“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前,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不符合注册制财务条
件的,可适用原核准制财务条件,但其他方面仍须符合注册制发行上市条件”,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累计净利润为 130,971,394.20 元,
暂不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最近 3 年净利润累计
不低于 1.5 亿元”的规定,但符合原核准制下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财务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和原核准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和程序
发行人为在原有限责任公司西典有限的基础上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西典有限经审计的净资
产为 241,561,776.53 元。根据中铭国际“中铭评报字[2022]第 2191 号”《苏州西
典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追溯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
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西典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25,607.93 万元。
法》之有关规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由西典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西典有限 2021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 24,156.18 万元为依据,将其中 24,156.18 万元按照
原股东出资比例折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12,120.00 万股,股份类型为人民币
普通股,每股面额为 1 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120.00 万
元,其余人民币 12,036.18 万元进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
一致同意设立股份公司及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议案。
《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验资报告》,确认各发起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
照》,注册资本为 12,120.00 万元。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2,12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西典有限经审计的净资
产为 241,561,776.53 元。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追溯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西典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25,607.93 万元。
《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改制基准日)止的净资产人民
币 241,561,776.53 元,按 1:0.5017 的比例折合股本 121,200,000.00 元,其余计
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等事项均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三)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根据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发起人均出席
了该次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包括公司筹办工作、制定公司章
程、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等,该等事项均为设立股
份公司所必需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
《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
发行人的 6 名发起人中,新典志成、长江晨道、法拉电子、苏州汇琪均为
在中国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的国籍为加拿大,其二人同时均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在中国境内有
固定住所。因此,发行人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
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
上述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名
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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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责任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有关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协议及设立情况,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无效或影响其合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从事电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
用。发行人建立了研发部、自动化部、工艺部、制造中心、质量中心、行政
部、内审部、财务部、销售部、IT 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和证券部等部门,
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等方面的
运作。发行人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
所律师将在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详
细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动产的权
属证书,对发行人土地、生产经营所需房屋、设备进行实地调查,发行人合法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办公场所、机器设备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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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
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设有人力资源部,建立健全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等各项制
度。发行人独立聘用员工,与公司正式员工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签订
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对员工进行独立管理。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下设研发
部、自动化部、工艺部、制造中心、质量中心、行政部、内审部、财务部、销
售部、IT 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和证券部等十三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按公司
的管理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领导下运作,与股东不存在隶属关系。
发行人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完全独立于关联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区支行,账号为 32201988636051511439。发行人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5661794784R 的《营业执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
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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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有 6 名发起人,其中 2 名为自然人发起人,1 名
为股份公司(上市),3 名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新典志成是发行人的员工
持股平台。各发起人在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2,120.00 100.00%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为 6 名,系发行人股改时的发起
人,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 现持有发行人 5,454.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PAN SHU XIN 系 SHENG JIAN HUA 之配偶,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4,363.2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36.00%,并通过新典志成、新典志明间接持有
公司 5.81%的股份。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SHENG JIAN HUA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最近 3 年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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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本设置及演变
自西典有限设立至本股份公司设立前,西典有限经历 3 次增资,1 次股权
转让,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均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股本设置及演变
发行人系由西典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
时注册资本 12,120.00 万元。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6 名发起人,其中 2 名为自然
人,1 名为股份公司(上市),3 名为合伙企业。发行人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未发生股本变更。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三)股份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也
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取得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必要资质文件。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未设立子公
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电连接技术的
研究、开发和应用,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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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份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62,255,254.07 元、245,740,281.55 元、813,254,593.25 元
和 623,613,551.66 元,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96.96%、98.34%、98.99%以及 99.3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
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系 SHENG JIAN HUA,实
际控制人为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外,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
新典志成和长江晨道。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为西典汽车电子和成都西
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为苏州西顿、新盛科技、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SHENG JIAN HUA,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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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 SHU XIN,董事高宝国,独立董事刘雪峰和张开鹏,监事程丽,监事陈
洁,监事郭亮,副总经理周海峰,财务总监陶杰。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前文已披露的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SHENG JIAN HUA的妹妹盛晓华持有100%股权
苏州菜魔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SHENG JIAN HUA的妹妹盛晓华持有50%股权并
杭州迈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担任监事的企业
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施耐德(北京)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制造(武汉)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工业控制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低压终端电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无锡普洛菲斯电子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重庆)电工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施耐德(上海)电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辉越电器(东莞)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无锡)变频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华南智能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高级副总裁
苏州创元和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雪峰担任财务总监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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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之间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 月-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苏州西顿 采购设备 - - 4,603,491.17 3,212,442.54
苏州西顿 销售配件 - - 9,818.80 77,303.51
经访谈苏州西顿,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因业务和保密需要自苏州
西顿采购定制设备,苏州西顿因业务需要向发行人采购配件。上述交易定价按
照成本加一定利润确定,定价依据符合正常定价习惯。自 2021 年起发行人与苏
州西顿停止该等关联交易。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无应收款,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情况如
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应付账款 苏州西顿 - - - 3,730,727.78
PAN SHU
其他应付款 - - 1,526,971.53 20,067,152.45
XIN
SHENG
其他应付款 - - - 4,589,493.13
JIAN HUA
其他应付款 苏州西顿 - - 686,644.52 686,644.52
PAN SHU
应付股利 - - 274,075.34 -
XIN
SHENG
应付股利 - - 274,075.34 -
JIAN HUA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付款项主要是关联采购产生的
正常账款以及应付关联方借款及股利,没有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向公司提供的资金拆借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PAN SHU XIN - - 1,526,971.53 20,067,152.45
SHENG JIAN HUA - - - 4,589,4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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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西顿 - - 686,644.52 686,644.52
合计 - - 2,213,616.05 25,343,290.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末,关联资金拆借已全部清理,并根据资金
占用时间支付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
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 担保金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期间 履行情况
保方 额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19.04.24-
新能 2020.04.21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1.17-
新能 2021.07.13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2.11-
新能 2021.07.13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2.22-
新能 2021.07.13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1.02.01-
新能 2022.01.21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19.11.21-
新能 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0.11.21
SHU XIN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21.11.29-
新能 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2.07.01
SHU XIN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21.12.24-
新能 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2.07.01
SHU XIN
SHENG JIA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2.02-
新能 2021.07.14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2.22-
新能 2021.07.14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2.30-
新能 2021.07.14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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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 担保金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期间 履行情况
保方 额
HUA、PAN 新能 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2021.07.14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2.01.26-
新能 2022.10.21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西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1.01.26-
新能 司苏州分行 2021.07.09
SHU XIN
SHENG JIA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1.09.18-
新能 2026.08.18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1.11.25-
新能 2026.08.18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1.12.22-
新能 2026.08.18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2.01.21-
新能 2026.08.18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提供的担保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在该等担保中,发行人均作为被担保方,为发行人的受益
性事项,该等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83.53 339.21 292.63 304.47
(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
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批准权限
等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关联方界定、关联交易批
准权限、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作了详尽规定。
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规定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需在董事会审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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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依据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独立意见。
根据上述相关制度,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1)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在进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3)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 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在董事会审理该议案时予以回避。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新典志成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确认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且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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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相关议案时予以回避,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系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是各方生产经营及运作的正常行为,关联交易的内容客观、真实,定价依据体
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
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事项如
下:
“1、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以及回避表决、信息披
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造成的全
部损失。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是真实、合
法、有效的。
(六)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新典志成、新典志明、苏州西顿
和新盛科技。
(1)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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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
争。
(2)苏州西顿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苏州西顿主营业务为智能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
应用场景多为家用或商用餐饮,为品牌商家提供餐饮标准化、烹饪智能化的解
决方案,销售产品中主要使用的商标为“MEGCOOK”。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电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主要产品包括电池连接系统、工业电气母排
和电控母排,销售产品中主要使用的商标为“ EV-IBB”“西典”“西典新
能”。二者的主营业务、产品、应用场景、商标商号均不相同。
综上,苏州西顿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同,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3)新盛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未对新盛科技出
资,新盛科技未开展业务。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新盛科技目前正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具体如
下:
署新盛科技股东会决议,决议撤销新盛科技注册。
同日,新盛科技董事 SHENG JIAN HUA 签署董事决定,因新盛科技未开
展经营及股东决定撤销注册等原因,决定撤销注册。
注册处提交有关撤销注册的申请。
注册申请书》。
目前正在办理新盛科技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撤销手续。
综上,新盛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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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何形式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本人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
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少量关联交易,该等交
易定价公允,批准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
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
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1 处自建
房产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发行人子公司西典汽车电子有
(二)租赁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承租了 1 处、建筑面积合计 1,069 平方
米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发行人子公司成都西典承租了 1 处、建筑面积为
(三)知识产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 项中国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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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7 项专利,其中 4 项发明专
利、2 项外观设计、21 项实用新型专利。
(四)域名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域名2项。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目前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等。
根据容诚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净值
为 49,135,168.84 元。
(六)发行人对外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有 2 家子公司和 1 家分公司。
(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财产是由发行人依
法购买、自筹资金建造、租赁、依法注册或投资取得,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资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将自有土地用于抵
押贷款外,发行人未对其他财产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其他权利限制,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已履行、将要履行、
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担保合
同、保荐协议等,该等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
存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侵
权之债。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
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西典有限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均已履
行法定程序,并在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目前
适用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起草,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规定,建立了法人治理机构的基础,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组织
机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
定及修改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的程序合
法,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最近三年内发行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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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任免、变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事项依据有权
政府部门相关文件享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及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
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工商、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土地和房产、安
全生产、海关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预计投资总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额(万元) 金额(万元)
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
扩建项目
合计 89,501.84 86,96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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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为电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向公
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公司可以自筹资金进行先
期投入。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述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若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将及时存入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
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环保审批和土地使用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审批/备案
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 苏环建〔2022〕05 第
连接系统扩建项目 0201 号
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 川投资备【2210-510122-04- 成双环承诺环评审
建设项目 01-282485】FGQB-0621 号 〔2022〕71 号
(1)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建
设地址为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 357 号。该项目拟通过购买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金
枫路 357 号的不动产实施项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处不动产
购买取得的进展如下:
意向协议书》,约定:发行人在苏州高新区(虎丘)枫桥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投资
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连接系统项目,根据发行人投资项目实际需要,苏州
高新区(虎丘)枫桥街道办事处协调将位于金枫路 357 号 3 幢、4 幢的土地及厂
房转让给发行人。
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子公司西典汽车电子签订上述不动产有关
的《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有限公司向西典汽车电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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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上述不动产。
目前,正在办理该处不动产转让有关的国有资产转让手续,后续将紧密跟
踪该募投项目所涉产权的转让进展。
(2)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目,拟建设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空港三路以东、红庙路以北、长梗路以南。该项目拟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
用地。目前进展如下:
源连接管理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拟选址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确认项目地
块已纳入 2021 年第 9 批征报计划,正在组卷上报中。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源连接管理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编号:咨[2022]41 号),明确用地咨询条件与该地块的红线图。
目前,发行人正在进行土地方案设计,后续将紧密跟踪募投项目所用地块
的招拍挂流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扩
建项目尚需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目尚需通过
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说明
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
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
理能力等相适应。
法》,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根据该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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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在 1 起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锦川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锦川”)系发行人冲压、
普冲外协加工厂商。锦川从发行人处领取金属原料代为加工,交付加工产品、
返还剩余原料及产生的废料。
日,锦川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共受理(2022)苏 0506 民初
(2022)苏 0506 民初 3975 号案件,并将该案诉讼请求合并至(2022)苏 0506
民初 3981 号案件中。上述变更后,锦川在(2022)苏 0506 民初 3981 号案件的
诉求为:(1)发行人支付锦川加工费 2,116,811 元;(2)确认双方签订的《会
谈记录》及初步确认西典发料单已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解除生效;(3)发行人
支付以 2,116,81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按照 LPR 的 1.3 倍至还清之日
止的逾期利息;(4)发行人承担锦川律师费 85,800 元及本案诉讼费。审理期
间,发行人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锦川偿付其 1,935,384.81 元;(2)本
案反诉费用由锦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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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 2023 年 2 月 7 日作出(2022)苏
告)向锦川(本诉原告)支付加工费 2,110,961.65 元并以 2,064,910.63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 1.3 倍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锦川(本诉原告)的其他诉
讼请求;(3)锦川(反诉被告)向公司(反诉原告)偿付 949,444.82 元;
(4)本诉案件受理费 24,692 元,锦川承担 2,469 元,公司承担 22,223 元;反诉
案件受理费 11,109 元,公司承担 3,332 元,锦川承担 7,777 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
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
响,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检查中发现苏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分公司车间内应急照明灯未接通电源,擅自
停用消防设施。2019 年 8 月 5 日,苏州市虎丘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苏虎
(消)行罚决字〔2019〕2-00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分公司处以 5000
元行政处罚。
明》,证明上述事项经后期督导已全部整改完毕。分公司在高新区监管行政区
域内从 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期间,未发生重大消防违法行
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及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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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并经持股 5%以上股东的
书面承诺,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稳定股价、股票回购、赔偿投资者、股票减
持等事项作出承诺,前述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应的约
束措施,作出的相关承诺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
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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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符合上交所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其申请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除尚需获得上
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
件上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负责人:黄建新 经办律师:葛霞青
胡 菊
殷 辉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邮编:215028
电话/Tel: 0512-62720177 传真/Fax: 0512-627201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GLG/SZ/A512/FY/2022-068-2 号
致: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编号为“GLG/SZ/A512/FY/2022-068
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编号为“GLG/SZ/A512/BG/2022-068 号”《国
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因全面注册制改革,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编
号为“GLG/SZ/A512/FY/2022-068-1 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
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及编号为“GLG/SZ/A512/BG/2022-068-1 号”《国浩律师
(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
见》”);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容诚会计师出具了“容诚审字[2023]215Z0006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3]215Z002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相关
文件;且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若
干法律事项发生了变化。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GLG/SZ/A512/FY/2022-068-2 号”《国浩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
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回复、补充、修改或
进一步说明。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列声明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据出现
尾差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文
第一部分《反馈意见》回复
问题 10
关于客户集中。招股书披露,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上半
年 , 发 行 人 向 前 五 大 客 户 销 售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8.13% 、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0%、29.57%、69.10%和 74.06%,占比逐年
增加。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前五大客户占比高是否符
合行业惯例或行业经营特点,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
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2)发行人如何从客户处获取业务,发行人与客户
的合同签订期限,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是否稳定可持续,对主要客户是否存在
较大依赖,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复制、被替代的较大风险;(3)结合发行人客户
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4)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
则及公允性;(5)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
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客户集中度高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后续相关措
施;(6)结合客户、供应商及其董监高或相关关联方入股发行人的情形,说明
是否应将客户、供应商认定或比照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7)发行人存在向客
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相关研究报告及统计数据,分析发行人及其下游的行业特点及发
展现状等,总结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
招股说明书、年报等公开资料,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客户集中程度;查阅宁
德时代年报等公开数据,分析宁德时代在行业中的地位;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访谈发行人销售总监,了解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与部分客户合作减
少的原因、发行人客户的稳定性、与客户的合作历史、定价原则等信息;访谈
发行人技术总监、实际控制人、销售总监,了解发行人研发能力、竞争优势、
与下游客户的合作方式等;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降低客户集中
度的措施;
(3)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获取合同签订期限等信息,判断
合同是否处于有效期限内;
(4)查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公开资料,了解主要客户的行业地位、经营状
况,判断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5)查阅长江晨道、法拉电子入股协议,查阅宁德时代、法拉电子相关交
易合同,分析是否存在特殊条款;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
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逐条对照关联方的具体认定方式,判断
是否应当将客户认定为关联方;
(6)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向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
具体情况;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公司向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原材料
的具体信息。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前五大客户占比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或行
业经营特点,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
其合理性
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符合行业规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
异,不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源于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域客户收入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备注
前五大客户占比 89.27% 84.39% 59.79% -
其中:电池连接系 客户包括宁德时
统 代、安徽锐能
客户包括比 亚迪、
电控母排 11.06% 7.59% 9.38% 法拉电子、 阳光电
源
客户包括中国中
工业电气母排 3.10% 5.56% 12.27% 车、西屋制 动、阳
光电源
(1)对宁德时代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分析
受益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等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收入增
长迅速。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宁德时代及其下属企业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29.57%、69.10%和 74.42%,存在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较高导致客户
集中的情形。公司对宁德时代销售占比较高具有合理原因,且符合行业规律,
具体如下:
首先,宁德时代系全球领先的新能源创新科技公司,市场占有率高。根据
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动力电池装机数据,2017 年至 2022 年宁德时
代动力电池销量连续六年位居全球第一位,2022 年宁德时代接近占据中国动力
电池装车量的半壁江山,市占率达到 48.20%;2022 年宁德时代全球储能电池出
货量市占率为 43.40%,连续两年位居全球第一。公司与下游电池行业的头部企
业积极开展业务合作,向宁德时代销售占比较高与下游电池行业的竞争格局、
集中度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其次,公司对宁德时代销售占比较高符合动力电池产业链分工现状。现阶
段我国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对电池厂商整体依赖度较高,多数整车厂直接向电池
厂商采购动力电池模组或电池包。电池连接系统作为电池模组内电连接的结构
件,通常由宁德时代等电池厂商先行采购,在模组装配环节使用,加工成电池
模组、电池包后交付予整车厂。基于前述产业链分工模式,公司向宁德时代等
主要电池厂商销售电池连接系统产品,导致对宁德时代销售占比较高。
此外,公司在电池连接系统业务发展初期,采取了优先保障宁德时代订单
需求的大客户策略。上述策略使得公司伴随优质大客户成长,有助于快速提升
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目前,公司已成长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国内电池连接系统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
综上,公司对宁德时代销售金额及占比较高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电
池行业集中度较高的特点以及产业链分工现状,并与公司电池连接系统业务发
展阶段相关,符合行业特征,具有合理性。
(2)对除宁德时代以外的其他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较高的分析
除宁德时代以外,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还包括比亚迪、法拉电子、西
屋制动、阳光电源、中国中车和安徽锐能。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度,公司前五大客户除宁德时代以外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客户在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占率及行业地位,其向公司采购产品规模与其经营状
况相匹配,具体分析如下:A、比亚迪作为全球顶尖新能源汽车企业,2022 年
新能源汽车销量达 186.35 万辆,排名全球第一;B、法拉电子拥有五十多年薄
膜电容器的生产历史,2021 年销售 33.58 亿只薄膜电容器,位列中国第一、全
球第三;C、西屋制动系北美最大的铁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中国中车系全
球规模领先的轨道交通装备供应商,其在所属市场均为轨道交通龙头企业;
D、阳光电源系全球新能源逆变器领域龙头企业,2021 年阳光电源新能源逆变
器出货量排名全球第一。
综上,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原因,且符合行业规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合计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长盈精密 69.55% 63.69% 69.03%
瑞可达 尚未披露 40.17% 43.51%
壹连科技 83.37% 77.12% 75.11%
平均值 74.46% 60.33% 62.55%
西典新能 89.27% 84.39% 59.79%
注 1: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为定期公告和招股说明书
注 2:截至本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瑞可达尚未披露 2022 年年度数据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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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平均水平较为接近;2021 年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与壹连科技
较为接近,主要原因系由于下游行业及客户结构不同,长盈精密和瑞可达的前
五大客户收入占比相对较低,拉低了 2021 年度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
长盈精密下游应用领域包括电子元器件、新能源产品零组件和智能装备制
造,2021 年度长盈精密电子元器件收入占比为 88.78%,新能源产品零组件收入
占比为 10.22%,来源于新能源行业收入比例低于发行人,与发行人不具备可比
性。
瑞可达下游应用领域包括通信、新能源汽车、工业及其他,其中新能源汽
车领域产品主要包括高压连接器、高压线束总成、PDU/BDU(电源分配单元总
成)、MSD(手动维护开关)、充电接口/充电枪座、铜排及叠层母排、信号类连
接器产品等,下游客户主要为整车厂以及汽车电子系统集成商。发行人电池连
接系统主要用于电池模组装配环节,客户主要为宁德时代等电池厂商。2020 年
度瑞可达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为 43.51%,以通讯设备制造商、整车厂为主,具
体包括中兴通讯、蔚来汽车、波发特、KMW 集团以及上汽集团,客户结构与
发行人存在差异。由于整车厂以及汽车电子系统集成商市场集中度低于锂电池
行业,导致其客户集中度低于发行人。
壹连科技下游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储能等新兴领域以及工业、医疗
设备等传统领域,产品主要包括电芯连接组件、动力传输组件以及低压信号传
输组件,2022 年度壹连科技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为 83.37%,主要为新能源汽
车、储能等新兴领域客户,具体包括宁德时代、小鹏汽车、欣旺达、零跑汽
车、威睿电动及欣旺达,其中宁德时代收入占比为 67.98%。壹连科技下游主要
行业与发行人较为接近,由于下游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在锂电池应用领域壹连
科技同样采取了大客户战略,客户集中度水平与发行人较为接近。
(二)发行人如何从客户处获取业务,发行人与客户的合同签订期限,发
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是否稳定可持续,对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较大依赖,发行人是
否存在被复制、被替代的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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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业务获取方式有主动拜访、客户邀约、行业展会、线
上沟通、同业介绍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业务获取方式及合同签订
期限具体如下:
客户简称 客户全称 业务获取方式 合同签订期限
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2023.01.03-长期有效
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2023.01.03-2026.01.02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2022.11.21-2025.11.20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2020.04.23-2023.04.22
宁德时代 瑞庭时代(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
主动拜访 2022.02.15-2025.02.14
公司
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2022.12.01-2025.11.30
宁德蕉城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2023.1.4-长期有效
沿用与宁德时代签订的
苏州时代新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框架合同
比亚迪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2020.10.09-2023.10.08
法拉电子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限,提前 12 个月通知终
止
Wabtec Locomotive Private Limited 主动拜访 2020.01.01-2023.01.01
西屋制动 Wabtec Transportation Systems, LLC 主动拜访 2020.01.01-2023.01.01
西屋制动经贸(上海)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2020.01.01-2023.01.01
阳光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同业介绍 2020.11.28-2023.11.27
阳光电源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主动拜访 2020.11.28-2023.11.27
安徽锐能 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 同业介绍 2020.12.31 期满自动延
期
北京中车赛德铁道电气科技有限公
同业介绍 订单合同
司
西安中车永电捷通电气有限公司 同业介绍 未明确约定有效期
中车大连电力牵引研发中心有限公
同业介绍 订单合同
司
中国中车 2019.2.21-2020.12.31,
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 客户邀约
后续为订单合同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
同业介绍 订单合同
限公司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邀约
定终止期限
(1)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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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电池连接系统取代复合母排成为公司第一大产品。由于电池连
接系统客户群体与复合母排存在差异,上述产品结构调整导致公司客户发生了
一定的变化。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整体保持稳定,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宁德时代 宁德时代 宁德时代
比亚迪 比亚迪 法拉电子
前五大客户 法拉电子 法拉电子 安徽锐能
西屋制动 西屋制动 中国中车
阳光电源 阳光电源 阳光电源
当期新增前五大 - 比亚迪 -
客户 - 西屋制动 -
当期退出前五大 - 中国中车 -
客户 - 安徽锐能 -
注 1:2021 年以来发行人新能源领域业务规模迅速增长,导致中国中车退出前五大客户
注 2:发行人向安徽锐能主要销售电动助力车 CCS,产品用于滴滴电动助力车,受滴滴助
力车项目暂停影响,2021 年发行人向安徽锐能销售规模减小,导致当年该客户退出前五大
整体而言,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具体如下:
①主要客户和发行人合作关系稳定,存在较长的合作历史;②公司生产的电连
接产品为高度定制化产品,下游客户更换供应商需要重新履行较长的产品验证
流程,更换成本较高,因此下游客户基于稳定供货的考虑不会轻易更换供应
商;③公司拥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工艺制造能力,能以较快的速度响应下
游客户的需求,持续为客户提供高性能、低成本的创新产品,与主要客户的合
作项目类型也在持续拓展,合作不断深化;④公司下游客户大多是行业内龙头
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大型企业等,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综
上,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是稳定可持续的。
(2)发行人对主要客户存在较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对宁德时代销售收入分别为 7,390.10 万元、56,774.55 万元
和 118,519.64 万 元 , 占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29.57% 、 69.10% 和
源汽车电池制造商,经营状况良好;同时发行人具备技术及产品优势,能快速
响应并有效满足宁德时代的需求,双方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发行人与其合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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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对其销售占比较高符合行业特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
性,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①宁德时代行业地位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具备技术及产品优势,
双方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具备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其合作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风险
宁德时代系 A 股上市公司,行业地位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通过技
术创新将热压合工艺引入电池连接系统并实现量产,成功开发电池连接系统产
品,在电池连接系统轻量化、集成化方面具有较丰富的产业化应用经验。2020
年发行人凭借产业化应用经验以及电池连接系统结构轻薄、集成度高等优点,
将热压方案成功应用至宁德时代 T 项目,解决了传统注塑托盘方案无法满足 T
项目对电池连接系统产品尺寸、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及续航里程等指标的问题,
通过该项目合作双方实现互利共赢,具备商业合理性。
自 2020 年正式合作以来,发行人依托技术及产品优势,成为宁德时代电池
连接系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巩固在电池连接系统领域的
优势地位,不断满足下游客户需求,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与主要客户宁德
时代的交易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②发行人对宁德时代销售占比较高符合下游集中度较高的行业特点,与发
行人大客户战略以及电池连接系统收入占比较高相匹配,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方面,宁德时代系全球领先的新能源创新科技公司,2017 年至 2022 年
动力电池销量连续六年位居全球第一位,2022 年在国内动力电池领域市场占有
率达 48.20%,发行人向宁德时代销售占比较高,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发行
人在电池连接系统业务发展初期阶段采取优先保障宁德时代订单需求的策略,
伴随优质大客户成长,有助于快速提升发行人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具有必
要性。通过实施大客户战略,报告期内发行人电池连接系统销售规模及占比快
速上升,占主营业务的比例从 2020 年的 39.68%上升至 2022 年的 77.17%,电池
连接系统已成为发行人收入及利润的重要来源。
发行人不存在被复制、被替代的较大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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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拥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工艺开发能力及关键设备的自行建
造能力,能有效保证产品质量和成本,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发行人电连接产品下游应用领域较多,不同领域应用特点差异较大,对相
关产品的电气性能参数、结构设计存在不同需求,电连接产品生产厂家需根据
不同领域开展产品开发。公司长期深耕电连接行业,在多个应用领域拥有丰富
的产品开发经验,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产品开发,为客户提供完整的技术解决
方案,满足产品电性能、空间结构以及湿度、工作温度等要求,具备较强的产
品开发设计能力。
依赖于发行人多年来电连接产品的生产经验,公司形成了较强的工艺开发
能力,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格、不同性能的产品,公司均有完善的配套生产
工艺流程,能有效保障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与效率。特别的,公司自成立以来
便专注于热压合工艺,并开创性地将其运用于电池连接系统产品的生产中,有
效提升了电池模组的空间利用率。
公司通过自主开展生产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在产品工艺制造方面取得了多
项成果,拥有全套工艺技术及制造能力,保证公司根据设计结果精确、批量地
制造客户所需要的产品。同时,通过对关键设备的自行建造,公司能有效保证
相关产品生产满足定制化需求,降低生产成本。
综上,公司凭借产品开发能力、工艺开发能力及设备自建能力,可快速响
应下游客户需求,生产出高质量、低成本、性能参数优良的电连接产品。
(2)发行人下游客户普遍有着较长的供应商认证流程,客户更换供应商成
本较高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轨道交通、工业变频、新
能源发电等领域,下游客户通常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大型企业
等,其对上游供应商均有着较为严格的审核流程,在经历方案推荐、产品验
证、工艺开发等流程后,新供应商导入周期通常在半年至两年左右,因此客户
更换供应商成本较高。特别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考虑到电池连接系统具有定
制化的特征,下游车型一旦量产,除非出现批次性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否则原
有供应商不会被轻易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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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说明是否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发行人主要客户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大型跨国企业等,行业地位
较高,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行业地位、
透明度、经营状况具体如下:
客户名称 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 透明度 经营状况
宁德时代是全球领先的锂离子电池研发制造 创业板上
分别为 503.19 亿元、
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 市公司
宁德时代 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该公司动力电 300750.SZ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池使用量连续 6 年排名全球第一,储能电池 ,透明度
出货量连续 2 年排名全球第一 较高
元、334.57 亿元
深交所主 2020-2022 年营业收入
比亚迪业务横跨汽车、轨道交通、新能源和 板上市公 分别为 1,565.98 亿元、
电子四大产业,是中国领先的新能源汽车、 司 2,161.42 亿元、4,240.61
比亚迪
电池厂商,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领跑者之 002594.SZ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一 ,透明度 60.14 亿元、39.67 亿
较高 元、177.13 亿元
上交所主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
板上市公 分别为 16.80 亿元、
专业从事薄膜电容器研发、生产与销售,拥
司 18.91 亿元、28.11 亿
法拉电子 有五十多年簿膜电容器生产历史,薄膜电容
器规模位列中国第一、全球前三
,透明度 亿元、5.64 亿元、8.44
较高 亿元
纽交所上 2020-2022 年营业收入
西屋制动是铁道制动设备及机车车辆配套设 市公司 分别为 75.56 亿美元、
备制造商和全球供应商,业务涉及机车、货 WAB.N, 78.22 亿美元、83.62 亿
西屋制动
车、采矿、货运服务等诸多领域,2019 年 2 透明度较 美元;净利润分别为
月合并通用电气运输公司(GET) 高 4.14 亿美元、5.58 亿美
元、6.33 亿美元
创业板上 2019-2021 年营业收入
阳光电源是一家专注于太阳能、风能、储 市公司 分别为 130.03 亿元、
能、电动汽车等新能源电源设备的国家重点 300274.SZ 192.86 亿元、241.37 亿
阳光电源
高新技术企业,全球光伏逆变器出货量最大 ,透明度 元;净利润分别为 9.12
的公司,全球市占率 27%左右 较高 亿元、19.76 亿元、
致力于新能源电控技术,电动汽车动力系统
集成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自主研发的电池
管理系统 BMS 以及电池 PACK,广泛应用于
非上市公
乘用车、商用车、轻型两轮(三轮)车等电
安徽锐能 司,透明 2021 年营业收入 6 亿元
动交通工具、电网储能、可移动小型储能等
度较低
领域,并与国内多家新能源整车企业、动力
电池企业、电网储能集成企业等有着良好的
合作关系
中国中车是全球规模领先、品种齐全、技术 上交所主 2020-2022 年营业收入
中国中车
一流的轨道交通装备供应商,拥有以高速动 板上市公 分别为 2,276.5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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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 透明度 经营状况
车组、大功率机车、铁路货车、城市轨道车 司 2,257.36 亿元、2,229.39
辆为代表的系列产品 601766.SH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透明度 138.23 亿元、124.18 亿
较高 元、143.52 亿元
(四)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
价原则及公允性
报告期内,除少部分客户因外部市场环境影响与发行人合作有所减少外,
发行人与其他主要客户均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客户名称 合作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宁德时代 2020 年开始合作,合作以来保持稳定增长
比亚迪 2014 年开始合作,目前合作稳定
法拉电子 2014 年开始合作,目前合作稳定
西屋制动 2017 年开始合作,目前合作稳定
阳光电源 2011 年开始合作,目前合作稳定
安徽锐能
减少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国中车销售规模呈现一定波动,2020 年-
中国中车
随着全球碳排放量与日俱增,“双碳”已成为世界各国长期发展战略目标,
对我国而言,能源低碳化及汽车电动化发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
在该背景下,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行业受政策、需求、技术等多方面有利
因素驱动,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发行人在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领
域的主要客户均系所处行业龙头企业,与发行人保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未来
业务合作具备可持续性。
发行人不同产品的定价策略保持一致,具体为:发行人在成本(包括材料
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环境、客户订单
规模、客户合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合理的价格和毛利率水平。发行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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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客户交易定价均是基于上述策略及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
商业惯例,交易定价原则合理且具有公允性。
(五)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
影响独立性,客户集中度高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后续相关措施
发行人与重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理由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五大客户为宁德时代、比亚迪、法拉电子、西屋制
动、阳光电源、中国中车和安徽锐能,其中法拉电子直接持有发行人 2.00%的
股份,持股比例较低;宁德时代通过长江晨道间接持有发行人 0.95%的股份,
持股比例较低;其余前五大客户与公司不存在直接、间接股权关系或其他关联
关系。
宁德时代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江
晨道 15.87%的合伙份额,任长江晨道的有限合伙人、不控制长江晨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之“三、关于重大影响的
判断”的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法拉电子、宁德时代对发行人不具
有重大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的规定,法拉电
子、宁德时代均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综上,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业务获取方式有主动拜访、客户邀约、行业展会、线
上沟通、同业介绍等,相关开发方式均不影响独立性。
(1)客户集中度高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向宁德时代主要销售电池连接系统产品,对宁德时代销售金额及占
比较高导致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动力电池行业集中度较高的特点以及产业链
分工现状,并与发行人电池连接系统业务发展阶段相关。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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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不存在重大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
如下:
①发行人产品符合电池结构创新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锂电池的技术进步主要来源于结构创新和材料创新,前者是在物理层面对
“电芯-模组-电池包”进行结构优化,达到兼顾提高电池包体积比、能量密度
与降低成本的目的,后者是在化学层面对电池材料进行探索,达到兼顾提高单
体电池性能与降低成本的目的。目前电池结构创新主要朝无模组化方向发展,
减少零件数量降低成本,同时节约空间提高体积比、能量密度,由此导致电池
连接系统长宽尺寸逐渐增加、厚度逐渐降低。
发行人将复合母排热压合工艺应用至电池连接系统领域,推动行业朝轻量
化、集成化方向发展。自进入电池连接系统领域以来,发行人始终坚持产品的
自主设计研发,持续对电池连接系统及生产设备进行迭代升级,产品已从小尺
寸 PCB 采样电池连接系统(长宽尺寸 500mm×140mm)发展到大尺寸 FPC 采样
电池连接系统(长宽尺寸可达 1,800mm×280mm),有效满足大电池模组的应用
需求。
发,推出热压合工艺 FPC 采样电池连接系统,产品长度达到 1.8 米,解决了宁
德时代原有注塑托盘方案无法满足 T 项目对电池连接系统产品尺寸、动力电池
能量密度及续航里程等指标需求的问题。发行人 FPC 采样电池连接系统产品具
有结构轻薄、集成度高等优点,提高了动力电池成组效率,符合电池结构创新
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②宁德时代行业地位较高、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宁德时代是全球领先的新能源创新科技公司,于 2018 年在 A 股上市。宁
德时代动力电池销量连续六年位居全球第一位、储能电池出货量连续两年位居
全球第一,行业地位较高,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③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合作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自 2020 年与宁德时代正式合作以来,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已建立了稳定的合
作关系,2021 年宁德时代授予发行人“质量优秀奖”,目前发行人已成为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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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电池连接系统主要供应商之一,未来合作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A. 通过产品创新进入宁德时代供应链
发行人电池连接系统具有结构轻薄、集成度高等优点,可较好地适应大尺
寸电池模组的应用需求。凭借上述优点,2020 年发行人的热压方案 FPC 采样电
池连接系统成功入选宁德时代 T 项目,解决了传统注塑托盘方案无法满足 T 项
目对电池连接系统产品尺寸、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及续航里程等指标需求的问
题,通过该项目合作双方实现互利共赢。
B. 与宁德时代合作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合作持续深化
的成功落地,双方在动力电池领域合作项目已从单一项目拓展至特斯拉、蔚
来、理想、小鹏、长城、赛力斯等多个整车厂的量产车型项目。2021 年发行人
与宁德时代进一步在储能电池连接系统领域开展正式合作,已量产项目数量和
类型不断增加。除上述已量产项目外,发行人目前还参与宁德时代多个项目的
前期开发,部分项目已完成方案设计,即将进入量产阶段。
由于电池连接系统属于定制化产品,一旦项目方案确定后,除出现重大变
更或者产品连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客户一般不会更换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
人与宁德时代合作项目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因此,随着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合
作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双方合作稳定性不断增强。
C. 与宁德时代合作产品类型不断丰富
为满足客户不同应用需求、降低产品成本,发行人持续对电池连接系统进
行创新开发,目前除热压方案 FPC 采样电池连接系统外,发行人还与宁德时代
开展吸塑盘电池连接系统以及 FFC 采样电池连接系统等新产品方案的应用合
作,不断丰富合作产品类型,拓展双方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持续提升合作稳定
性。
D. 深度参与宁德时代产品开发、双方合作粘性较高
新能源汽车电池连接系统产品需根据电池模组尺寸、电芯数量、车型等进
行定制开发设计,确定工艺方案,并同步匹配相适应的工装模具、压合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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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设备及检测设备。一方面,发行人参与宁德时代产品定制开发,在产能布
局、产品质量稳定性等多个方面较好地满足宁德时代不同项目的需求,具有快
速响应能力;另一方面,发行人配合宁德时代开展新产品设计开发,缩短宁德
时代产品开发周期与成本,有效增强了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合作的粘性及稳定
性。
综上,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不存在重大风险。
(2)公司降低客户集中度的措施
①在电池连接系统领域,加强与其他客户业务合作
发行人在电池连接系统发展初期,依托产品创新及工艺制造优势成功进入
宁德时代供应体系,并在多个项目开展深入合作,快速成长为国内电池连接系
统领域主要生产企业之一。发行人在保持与宁德时代稳定合作的同时,也加强
与其他客户合作。发行人通过与宁德时代合作成为多家整车厂的二级供应商,
产品质量及技术优势、稳定的交货能力等已获得整车厂认可,并通过部分整车
厂对二级供应商的审厂、资质评审流程。随着部分整车厂逐步布局动力电池领
域,发行人凭借与其的合作历史,加快进入整车厂动力电池供应链。目前发行
人已与上汽集团旗下上汽时代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
司、上海捷新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旗下东风时代(武汉)电池系
统有限公司等整车厂或由整车厂主导的动力电池厂家开展前期业务拓展。
除整车厂客户外,发行人还积极布局其他电池厂商,目前已覆盖国轩高
科、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元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飞毛腿动
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厂商,并与比亚迪、中创新航、欣旺达等电池厂商针对
电池连接系统进行业务推广。
②不断开发新产品,拓展下游应用领域
目前发行人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轨道交通、工业
变频、新能源发电等多个领域。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发行人产品包括电池连接
系统和电控母排产品。报告期内,随着新能源汽车领域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
发行人客户集中度不断上升。未来,发行人将继续以技术研发为核心,不断开
发新产品,丰富电连接产品的应用领域,从而降低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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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扩大产能规模,满足更多客户需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池连接系统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91.34%、107.34%和
路 353 号和金枫路 357 号两处生产基地,未来随着发行人募投项目落地,发行
人将进一步扩充产能,有效增强客户服务能力及水平,满足更多客户需求。
(六)结合客户、供应商及其董监高或相关关联方入股发行人的情形,说
明是否应将客户、供应商认定或比照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
(1)发行人与宁德时代/长江晨道相关协议及安排主要内容
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及其子公司签署了长期合作的《框架采购合同》,其对报
价、采购订单、交付、品质与文件、付款、保证、违约责任、保密、不可抗
力、争议处理、廉洁责任、有效期及终止等要素做出了明确约定,上述约定系
采用宁德时代对外签署采购合同、订单等文件的通用条款,与宁德时代其他供
应商签署的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基本相同。
发行人与长江晨道签署了《关于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投资于苏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双方仅对投资标
的、公司增资、交割前提条件、相关承诺、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等进行约
定,不存在对销售订单、规模、订单保障等特殊安排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2)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宁德时代是否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之“三、关于重大
影响的判断”的规定,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逐项分析判断宁德时代对发行人是
否具有重大影响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序号 是否符合
应用指南之“三、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
(一)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 否。宁德时代未向发行人董事会或
机构中派有代表 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二)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 否。宁德时代不参与发行人财务和
定过程 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向发行人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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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序号 是否符合
应用指南之“三、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
材料,不属于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
重要交易
否。宁德时代未向发行人派出管理
人员
否。宁德时代在向发行人采购电池
连接系统时会提供产品相关图纸、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依赖宁德时代
的技术或技术资料
根据上表的逐项判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宁德时代对发行人不具
有重大影响。
(3)未将宁德时代认定为关联方的依据是否充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明确规定了构成关联法人的各种
情形,逐条分析如下:
是否构成
序号 具体条款 发行人涉及的相关事实
关联法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 SHENG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 JIAN HUA、PAN SHU XIN 夫
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妇,宁德时代未直接或间接控制
发行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
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 SHENG
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JIAN HUA、PAN SHU XIN 夫
妇;②宁德时代实际控制人为曾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毓群、李平
组织)
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
妇,非独立董事为 SHENG JIAN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HUA、PAN SHU XIN、高宝国,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高级管理人员为 SHENG JIAN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陶杰;②宁德时代实际控制人为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曾毓群、李平,非独立董事为曾
(或者其他组织)
毓群、李平、周佳、潘健、吴
凯、忻榕,高级管理人员为曾毓
群、谭立斌、吴凯、蒋理、郑舒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宁德时代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致行动人 人 0.95%的股份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
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构成
序号 具体条款 发行人涉及的相关事实
关联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
司的关联人。
如上表所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第(一)项至
第(四)项规定,宁德时代均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第(五)项规定,中国证监会、
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宁德时代不存在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
特殊关系。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①宁德时代通过长江晨道间接持有发行人 0.95%的股份,持股比例较低,
无权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无法施加重
大影响。
②宁德时代通过长江晨道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与同一时期其他外部投资者的
入股价格相同,不存在利益让渡的情形。宁德时代通过长江晨道入股发行人的
价格与同一时期法拉电子、苏州汇琪其他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相同,价格公
允。发行人不存在低价授予股份而向宁德时代让渡利益的情形。
③长江晨道入股发行人、宁德时代与发行人开展业务交易,二者系各自独
立事件,不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长江晨道入股发行人系认可发行人的未来发
展前景,属于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④作为上市公司,根据相关公告,宁德时代未将发行人认定为关联方。
⑤发行人与宁德时代仅存在日常业务往来,发行人在资产、业务、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均与宁德时代保持了独立性。
⑥发行人与宁德时代于 2018 年开始接洽,于 2020 年 4 月正式确定业务合
作关系;长江晨道于 2021 年 7 月增资入股发行人,入股时间晚于发行人与宁德
时代进行业务接洽和取得准入的时间。宁德时代向发行人的采购系基于其对发
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供货能力等的认可,而非因投资入股而发生采购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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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发行人与宁德时代之间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宁德时代经
询价比较、产品验证后选择多家电池连接系统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发
行人为其中之一。在日常交易中,发行人根据宁德时代的具体需求设计制造电
池连接系统产品,并结合相关成本、工艺难度等综合因素进行报价,双方经协
商后确定交易价格。双方交易定价完全遵循市场化方式,具有公允性,发行人
与宁德时代之间无特殊利益安排。
综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宁德时代非发行人
的关联方。
(4)长江晨道投资其他上市/拟上市企业对宁德时代关联方的认定情况
经查询相关公开信息,与发行人存在类似情况,即宁德时代为直接或间接
客户,且长江晨道直接持有股权的其他上市/拟上市企业情况如下:
是否将宁德
长江晨道
公司 时代认定为 相关描述
持股比例
关联方
宁德时代为发行人股东长江晨道的有限合伙人问鼎投
尚太 资之母公司。问鼎投资作为长江晨道的有限合伙人,
科技 持有其 15.87%的财产份额。长江晨道不能对宁德时代
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晨道投资的合伙人之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
限公司为宁德时代的全资子公司,宁德时代为公司的
客户。问鼎投资持有晨道投资 15.87%的合伙份额,为
金禄
电子
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宁德时代无法通过问鼎
投资对晨道投资的决策形成控制??公司与宁德时代
不构成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壹连
科技
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与长江晨道、宁德时代不存在《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中熔
电气
规定应当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综上所述,未
将长江晨道、宁德时代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具有合理
性。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德福
科技
的有关规定,宁德时代不属于发行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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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的规定以及长江
晨道直接投资的其他上市/拟上市企业的认定情况,发行人未将宁德时代认定为
关联方理由充分。
(1)发行人与法拉电子相关协议及安排主要内容
发行人与法拉电子签署了长期合作的框架性《供货协议》,其对项目合作基
本要求、产品技术质量要求、订单的形成与交付、交货方式和验收方法、包装
要求/包装货物的供应和回收、货款的结算与支付、索赔及不可抗力、应急处理
方案、退货、合作终止、保密与保管规定、效力做出了明确约定,上述约定系
采用法拉电子对外签署采购合同、订单等文件的通用条款,与法拉电子与其他
供应商签署的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基本相同。
发行人与法拉电子签署了《关于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于苏州西
典机电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双方仅对投资价格、投资价款支付、反稀释、优
先认购权等进行约定,不存在对销售订单、规模、订单保障等特殊安排或其他
利益输送情形。
(2)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法拉电子是否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之“三、关于重大
影响的判断”的规定,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逐项分析判断法拉电子对发行人是
否具有重大影响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序号 是否符合
应用指南之“三、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
(一)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 否。法拉电子未向发行人董事会或
机构中派有代表 类似权力机构派有代表
(二)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 否。法拉电子不参与发行人财务和
定过程 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6.1.1 条的规定,法拉电子
材料,不属于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
重要交易
否。法拉电子未向发行人派出管理
人员。
否。法拉电子在向发行人采购定制
化电控母排时会提供产品相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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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序号 是否符合
应用指南之“三、关于重大影响的判断”
纸、技术指标,不涉及关键技术资
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依赖法拉
电子的技术或技术资料。
根据上表的逐项判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法拉电子对发行人不具
有重大影响。
(3)未将法拉电子认定为关联方的依据是否充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明确规定了构成关联法人的各种
情形,逐条分析如下:
是否构成
序号 具体条款 发行人涉及的相关事实
关联法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 SHENG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 JIAN HUA、PAN SHU XIN 夫
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妇,法拉电子未直接或间接控制
发行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 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 SHENG
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JIAN HUA、PAN SHU XIN 夫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门市法拉发展总公司(集体所有
组织) 制)
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
妇,董事为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高宝国、张开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鹏、刘雪峰,高级管理人员为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SHENG JIAN HUA、PAN SHU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XIN、周海峰、陶杰;②法拉电子
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法拉发展总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公司(集体所有制),非独立董事
(或者其他组织) 为严春光、王文怀、陈国彬、林
晋涛、卢慧雄、邹少荣,高级管
理人员为陈国彬、陈宇、林晋
涛、卢慧雄、罗荣海、王清明、
吴东升、陈宇
①法拉电子持有发行人 2.00%股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份;②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的股
东为 SHENG JIAN HUA、PAN
致行动人
SHU XIN、新典志成、长江晨道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
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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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
序号 具体条款 发行人涉及的相关事实
关联法人
司的关联人。
如上表所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第(一)项至
第(四)项规定,法拉电子均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第(五)项规定,中国证监会、
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法拉电子不存在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
特殊关系。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①法拉电子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不足 5%,无权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员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无法施加重大影响。
②法拉电子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与同一时期其他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相
同,不存在利益让渡的情形。法拉电子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与同一时期长江晨
道、苏州汇琪其他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相同,价格公允。发行人不存在低价
授予股份而向法拉电子让渡利益的情形。
③法拉电子入股发行人、法拉电子与发行人开展业务交易,二者系各自独
立事件,不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法拉电子入股发行人系认可发行人的未来发
展前景,属于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④作为上市公司,法拉电子已公开披露投资入股发行人相关事宜,法拉电
子未将发行人认定为关联方。
⑤发行人与法拉电子仅存在日常业务往来,发行人在资产、业务、财务、
人员、机构等方面均与法拉电子保持了独立性。
⑥发行人与法拉电子自 2014 年起持续合作,法拉电子于 2021 年 7 月增资
入股发行人,入股时间晚于双方开始合作时间。法拉电子向发行人的采购系基
于其对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供货能力等的认可,而非因投资入股而
发生采购行为。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⑦发行人与法拉电子之间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法拉电子经
询价比较、产品验证后选择多家电控母排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发行人
为其中之一。在日常交易中,发行人根据法拉电子提供的图纸设计制造母排产
品,并结合相关成本、工艺难度等综合因素进行报价,双方经协商后确定交易
价格。双方交易定价完全遵循市场化方式,具有公允性,发行人与法拉电子之
间无特殊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未将法拉电子
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理由充分。
(七)发行人存在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
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存在向宁德时代等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主要原因为
新能源行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由此导致相关管控延伸至上游配
套供应商,该种采购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
(1)客户指定供应商可有效管控质量与安全
新能源行业终端产品对于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极高,动力电池厂商采用指定
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方式,将质量标准和稳定性要求向供应链上游延伸,进而
实现对产品质量与安全的有效管控。以宁德时代电池连接系统采购为例,出于
保证终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考虑,宁德时代会对电池连接系统供应商及上游核
心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和认证,在产品开发阶段根据产品的属性、功能和性
能要求,对电池连接系统进行验证测试,测试完成后同时确定上游 FPC 组件、
铝巴等关键原材料的合格供应商池,以此来进一步保证产品的稳定性与可靠
性。
(2)发行人向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可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发行人处于新能源产业链的中间环节,通过向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关键原
材料,能够有效转嫁因上游关键原材料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降低经营风
险。以电池连接系统为例,该产品实现电池模组内电芯的串并联,同时采集并
传输电芯温度、电压等信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电池模组工作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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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甚至影响电动车功能,电池连接系统厂家将面临客户质量赔款。在指定供
应模式下,FPC 组件等关键物料供应商由客户确定,如判定属于底层指定物料
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则相关损失由底层物料供应商承担,进而有效降低电池
连接系统生产厂家的经营风险。
在新能源行业,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为行业普遍现象,发行人
向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符合行业惯例。根据公开资料,壹连科技、振华
新材、福尔达均存在该种现象,具体如下:
公司简称 主要客户 指定供应商 主要采购内容
安捷利、苏州紫翔、厦门
弘信、安费诺、杭州优 FPC 组件、连接
壹连科技 宁德时代
格、上海嘉瑞精密模具有 器、铜铝巴等
限公司等
振华新材
宁德时代 湖南邦普、宁波邦普 三元前驱体
(688707)
未详细披露,具体应用车型 艾默林汽车活动组件(无
马达、电机、执
福尔达 为 T 品牌新能源车型和金康 锡)有限公司、WOORY
行器
赛力斯品牌车型 INDUSTRIAL CO.,LTD.
注:上述信息来源于壹连科技、振华新材和福尔达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
(八)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业惯例或行业经营特点,不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
的情况;
式获取业务,与客户合作后通常会签订框架协议,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是稳定
可持续的;发行人对宁德时代等主要客户存在较大依赖,但不影响可持续盈利
能力;发行人不存在被复制、被替代的较大风险;
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易定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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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不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采取了有效措施来
降低客户集中度;
效管控质量与安全,同时发行人向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可有效降低自身
经营风险,发行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具有其商业合理性,符合行
业惯例。
问题 1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下游行业为新能源汽车、储能、新能源发电、轨道
交通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所处行业、应用领域或下游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近期调整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结合新能源电池等领域相关产业政策、补贴政策等政策及其变化情况,
说明未来下游行业相关市场需求及技术路线的变化趋势及对发行人的影响,主
要产品的市场份额及市场需求是否存在大幅下降风险,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及
市场需求是否存在大幅下降风险,如有请充分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关于完善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
案》、《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
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文件,分析相关产业政策变
化对发行人的影响;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产业政策近期调整情况,对公司的影响以及
拟采取的措施,电池技术路线变化趋势以及对公司的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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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等下游行业需求相关统计数据、研究报
告,结合行业政策及技术路线变化趋势分析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应用领域或下游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近期调整情
况,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的影响
公司所处电连接行业的下游应用领域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
轨道交通、工业变频、新能源发电等。发行人下游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近期调整
情况如下:
序号 下游行业 产业政策整体方向 近期调整情况
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
逐渐成熟,我国新能
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
源汽车补贴逐步退
坡,并于 2022 年底终
绕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
止新能源汽车购置补
建设汽车强国等方向
贴政策①
以电化学储能为代表的新型储能目前正处
于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的关键阶
规划、实施方案、市场机制、技术研发、
安全规范等领域鼓励规范行业发展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先导
性、战略性的产业,轨道交通是我国交通
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我国轨
道交通建设一直稳步推进
工业变频对应的细分应用行业较多,均处
于市场化发展阶段,行业发展较为成熟,
和高质量发展、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等方
向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的新建光伏、风电项
过补贴培育行业发展转向为全面推进光
①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86 号)要求,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底,原则上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 号),明确 2022 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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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下游行业 产业政策整体方向 近期调整情况
伏、风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
我国实行多年的新能源车购置补贴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培育和启动产生了
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能源汽车发展起步期,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较小导致单台
车成本较高,国家财政的直接补贴有利于降低购车者的实际购车成本、提升市
场接受度,从而打开新能源汽车市场。受益于国家财政补贴政策扶持和行业技
术进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已从政策驱动开始逐步转变为市场驱动,进入了
产品与技术推动阶段,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逐渐降低。
随着各整车厂逐步推出更多的高质量车型,消费者将更加关注新能源汽车
的性价比、驾驶体验和车身配置,新能源汽车补贴已经不再是消费者购买新能
源汽车的主要考量。在 2020-2022 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退坡期间,我国新能
源汽车产销规模仍保持了快速增长,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20-
量分别为 132.29 万辆、350.72 万辆和 687.23 万辆,补贴退坡对于市场的影响较
小。目前,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已逐步下降至较低水平,对新能源汽
车的价格影响较小,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取消后预计对市场影响较小。
虽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取消不会对行业发展趋势产生不利影响,但补贴
政策取消标志着行业进入了市场化发展阶段,将加剧整车厂及上游配套厂商对
于产品创新、质量和成本管控等方面的竞争。面对上述变化,公司拟采用以下
应对措施:
(1)积极开发优质客户,优化客户结构
公司在电池连接系统业务发展初期,采取了优先保障宁德时代需求的大客
户策略,导致现阶段电池连接系统主要面向宁德时代销售。随着公司电池连接
系统产能扩充,未来在保持与宁德时代稳定合作的同时将积极开发其他电池连
接系统客户,优化客户结构。目前公司已与上汽集团旗下上汽时代动力电池系
统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旗下东风时代(武汉)电池系
统有限公司、蜂巢能源、比亚迪、中创新航等客户开展前期业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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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产品
电池、电机和电机控制器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三电”系统,直接影响车辆
续航里程以及成本,是新能源汽车技术迭代的重要环节。相较于传统燃油车,
新能源汽车仍处于技术快速发展阶段,行业上下游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升
新能源汽车辆续航里程、降低成本、提高性价比。自进入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
以来,公司围绕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创新,针对动力电池无模组化的发展趋势,
推出大尺寸 FPC 采样电池连接系统,产品长度可达到 1.8 米,有效提升电池模
组空间利用率。未来,公司将围绕下游应用需求加大研发投入,通过产品创新
提升市场竞争力。
(3)降低产品成本,提升竞争力水平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取消后,相关成本将转嫁给消费者以及产业链上
下游企业,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而言将经历成本压力的阵痛期。电池连
接系统和电控母排产品分别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模组和电机控制器,公
司掌握关键设备的自主开发设计技术,通过改进关键生产设备、优化工艺流程
不断提高自动化水平,有效降低产品成本。未来,发行人将结合产品工艺特
点,充分发挥主要生产设备自制优势,围绕保障质量、降本增效的目标,持续
对关键设备、工艺水平进行优化。
(二)结合新能源电池等领域相关产业政策、补贴政策等政策及其变化情
况,说明未来下游行业相关市场需求及技术路线的变化趋势及对发行人的影
响,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及市场需求是否存在大幅下降风险,如有请充分风险
提示
新能源电池等领域相关产业政策、补贴政策等政策及其变化情况详见本问
题“(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应用领域或下游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近期调整情
况,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相关回复。
(1)未来下游行业相关市场需求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下游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新能源发电、轨道交通等,
近年来公司下游行业相关市场需求保持了稳定增长,部分行业如新能源汽车、
电化学储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为公司实现业务增长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
境。相关行业市场需求情况概况如下:
序号 下游行业 产品类别 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20 年-2022 年,中
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分别为 131.00 万辆、353.26 万辆和
电池连接系
新能源汽 704.04 万辆,销量分别为 132.29 万辆、350.72 万辆和
车 687.23 万辆,产销量均实现大幅增长。在政策、需
排
求、技术等多重因素驱动下,新能源汽车行业正处于
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在新能源发电行业,工业电气母排产品市场需求主要
来源于光伏和风电两个领域,近十年来我国光伏和风
电装机容量均保持了稳定增长。2017 年至 2022 年,我
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连续 6 年位居世界第一,累计装
新能源发 工业电气母
电 排
增长率达到 24.55%;2017 年以来,中国风电装机规模
保持增长态势,累计装机容量年复合增长率达
机容量 365.4GW,累计装机容量同比增长 11.24%
行业正处于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的阶段,
在政策及市场需求共同刺激下,预计行业需求将持续
电化学储 电池连接系
能 统
装机规模有望达 50GW,到 2035 年我国锂电储能累计
装机规模有望达 600GW
工业电气母 我国铁路实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第二波高
排 铁建设浪潮中期,高快速铁路建设将拉动动车组车辆
保有量进一步扩大
涵盖电力、冶金、石化、采矿、通讯、医疗等多个细
工业电气母 分领域,在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对能
排 源变换与传输效率要求不断提高,带动对上游电连接
产品需求稳定增长
(2)新能源电池技术路线的变化趋势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近年来,新能源电池技术发展迅速,由最早的铅酸电池到镍氢电池,再到
如今的锂离子电池,技术路径变化较大。现阶段新能源电池技术路线仍然处于
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技术路线发展方向包括材料创新和结构创新。
材料创新属于化学体系的创新,目前磷酸铁锂电池、三元锂电池、锰酸锂
电池和钴酸锂电池等锂电池为现阶段主流的技术路线,新型技术路径如氢燃料
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正处于商业化初期阶段。结构创新属于
工程领域的创新,包括电芯封装工艺以及电池成组方式创新,其中电池封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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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技术路径主要包括方形电池、软包电池、圆柱电池。在动力电池领域,电池
成组方式主要朝无模组化方向发展。
上述技术路线变化趋势及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如下:
创新方向 变化趋势 对公司的影响
除氢燃料电池外,不同材料体系的
化学电池在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
域应用时均需要使用电池连接系统
对电芯进行串并联,不同技术路线
现阶段主流技术路线主要包括磷酸铁锂 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电池、三元锂电池、锰酸锂电池和钴酸 氢燃料电池应用时电芯串并联方式
材料创新
锂电池等各类液态锂离子电池,新型技 发生变化,不使用电池连接系统,
(化学体
术路径如氢燃料电池、固态锂离子电 如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大规模替代锂
系创新)
池、钠离子电池等正处于商业化初期阶 电池,将对公司电池连接系统业务
段 产生较大影响,但现阶段氢燃料电
池汽车在经济性、安全性上暂未获
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考验和认可,距
离规模应用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因
此对于公司的不利影响有限
目前主流的电芯封装工艺包括方形电
池、软包电池、圆柱电池三类,不同封 封装工艺仅改变电芯形态,不同形
装工艺具有各自的优劣势,伴随行业对 态的电芯均需使用电池连接系统实
动力电池安全等级的提升,上述封装工 现串并联,因此封装工艺创新对公
结构创新
艺进一步演化出刀片电池、蜂窝电池等 司影响较小
(工程领
不同电芯结构
域创新)
由于动力电池对电池包体积比、能量密 电池包无模组化发展趋势导致电池
度要求较高,大模组、去模组、集成化 连接系统尺寸增大,公司电池连接
趋势明显,电池成组方式朝无模组化方 系统具有结构轻薄、集成度高等优
向发展,大幅提升电池包的体积利用率 点,可较好地适应该应用趋势
险提示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电连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始终坚持技
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先后获得 IRIS 国际铁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汽车行业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江苏省新型柔性叠层母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系
具备多应用领域产品开发设计能力并能够实现高效柔性定制的高新技术企业。
依托技术研发、产品设计以及工艺制造能力,公司电连接产品在产品创新、多
领域产品开发设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业内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和行
业地位。
复合母排作为公司传统优势产品,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拓展新能源汽车、
轨道交通、工业变频、新能源发电等多个应用领域,拥有包括比亚迪、法拉电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子、西屋制动、中国中车、罗克韦尔、阳光电源、东芝三菱等多家国内外知名
厂商客户,并获得客户授予的多项荣誉,如罗克韦尔授予的“技术创新优秀
奖”、阳光电源授予的“优秀供应商”、东芝三菱授予的“设计降本优秀奖”
等。
在电池连接系统领域,公司将复合母排热压合生产工艺成功应用至电池连
接系统,有效提升电池模组空间利用率,推动行业朝轻量化、集成化方向发
展。2020 年公司自主设计开发电池连接系统自动化生产线,完成宁德时代 T 项
目大尺寸电池连接系统定制开发,成为宁德时代 T 项目电池连接系统的供货单
位,并于 2021 年 12 月获得宁德时代“质量优秀奖”。通过发挥技术研发及工艺
制造优势,公司已成为国内热压合电池连接系统的重点厂商,客户主要包括宁
德时代,产品应用于包括特斯拉、蔚来、理想、小鹏、长城、赛力斯等众多知
名整车厂。
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公司电控母排市场产品 2022 年度占有率接近 30%,电
池连接系统产品市场占有率超过 10%,具体如下:
产品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西典新能出货台数(万
辆)
电池连接 国内新能源汽车产量(万
系统 704.04 353.26 131.00
辆)
市场占有率 12.41% 12.38% 4.50%
西典新能出货台数(万
辆)
电控母排 国内新能源汽车产量(万
辆)
市场占有率 29.78% 23.45% 27.08%
注:西典新能出货台数根据公司产品的适用车型分类、各车型使用公司产品数量统
计;国内新能源汽车产量数据来源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开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电池连接系统市场占有率整体保持增长,电控母排市场占
有率保持稳定。现阶段,我国新能源相关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以
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例,目前行业发展已经进入了市场及产品推动阶段,公司电
池连接系统、电控母排等产品市场需求不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在新能源领
域,公司具备较强的产品及技术优势,主要产品市场份额大幅下降的风险较
低。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重点鼓励支持的行业,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已经进入了市场及产品推动阶
段,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进步,
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将持续增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取消对发行人不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较小,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及市场需求不存在大幅下降风险。
问题 12
关于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
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结合历史财务数据、业务开展情
况以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披露有限公司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
因、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格及确定依据、对应发行人整体估值 PE 倍数,时
间接近的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2)披露设立时、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
法性,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3)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如涉
及,请披露相关缴纳情况;(4)说明发行人历次新增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关系、资金往来
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对公司经营、融资、投资等方面的具体作用;(5)股东及
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的锁定、减持等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新增股东
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现有股
东是否为适格股东、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
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请保
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验发行人及其前身西典有限的全套工商登记文件;
(2)查验发行人及其前身西典有限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相关交易文件,
出资凭证、验资报告、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及完税凭证;
(3)查验发行人及其前身西典有限历次股权变更涉及的相关审计报告或财
务报表;
(4)取得股东填写的调查表、股东基本情况调查问卷等资料。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结合历史财务数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披露有限
公司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格及确
定依据、对应发行人整体估值 PE 倍数,时间接近的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是否
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格及确定依
据、对应发行人整体估值 PE 倍数
入股 对应发
入股股 历史财务数
入股形式 股东 入股背景及原 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价格及确定依 行人整
东姓名 据、业务开展
及时间 基本 因 据 体估值
/名称 情况
情况 PE倍数
“吴政外复[2007]42
号”《关于同意建办外
SHENG 实际 资企业“苏州西典机械 1美元/注册资 发起设
JIAN 控制 有限公司”的批复》; 本,按注册资 立,不
HUA 人 2007年4月29日,通过 本面值定价 适用
创业,实际控
股东会决议,签署章
发起设立 程;2007年5月22日,
月,设立 万美元设立西
取得吴外资[2007]字第
典有限
“苏州西典机械有限公
PAN 实际 1美元/注册资 发起设
司”的批复》;2007年
SHU 控制 本,按注册资 立,不
XIN 人 本面值定价 适用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入股 对应发
入股股 历史财务数
入股形式 股东 入股背景及原 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价格及确定依 行人整
东姓名 据、业务开展
及时间 基本 因 据 体估值
/名称 情况
情况 PE倍数
生产经营的资
未分配
金需求较大, 2011年8月8日,取得
SHENG 实际 1美元/注册资 利润转
实际控制人以 “苏高新经项(2011)
JIAN 控制 业务处于起步 本,按注册资 增股
未分配利润转 294号”《关于同意苏州
HUA 人 阶段;2010年 本面值增资 本,不
增,以补充资 西典机电有限公司 增
本金;实际控 资、变更执行董事及修
月,增资 3,662.54万
制人各增资40 改公司<合同>、<章
元,净利润
万美元,西典 程>的批复》及变更后
有限注册资本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未分配
增加至100万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PAN 实际 1美元/注册资 利润转
美元
SHU 控制 本,按注册资 增股
XIN 人 本面值增资 本,不
适用
生产经营的资 未分配
实际 金需求较大, 1美元/注册资 利润转
SHENG
JIAN 控制 实际控制人以 本,按注册资 增股
业务处于发展 2020年6月30日,通过
HUA 人 未分配利润转 本面值增资 本,不
阶段;2019年 股东会决议,签署章程
度营业收入 修正案;办理工商变更
月,增资 本金;实际控
制人各认缴增
实际 元,净利润 28日取得本次增资后的 1美元/注册资 利润转
PAN 资750万美
SHU 控制 2,826.81万元 《营业执照》 本,按注册资 增股
元,西典有限
XIN 人 本面值增资 本,不
注册资本增加
适用
至1,600万美元
为吸引和稳定
人才,实际控
业务持续高速 股东会决议,签署章 转让未实缴注
制人之一的
发展;2020年 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册资本,0对 实施股
新典志 度营业收入 并于2021年2月7日取得 价转让;实缴 权激
月,股权 持股 向新典志成转
成 24,989.50万 股权转让后的《营业执 出资按照6.875 励,不
受让 平台 让西典有限
元,净利润 照》;PAN SHU XIN 元/美元/注册 适用
册资本用于实
并取得完税凭证
施股权激励
财务 引进外部投资
长江晨 42.1875元/美 投后估
投资 者,优化股权
道 元/注册资 值7.50亿
者 业务持续高速 结构,筹集资
财务 发展;2020年 本助推公司进
法拉电 股东会决议,签署章 生产经营状 2021年
子 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况、财务数据 预计净
月,增资 者 24,989.50万 典有限注册资
并于2021年7月8日取得 与未来发展预 利润
元,净利润 本增加至
财务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期协商确定增 7,500万
苏州汇 2,236.14万元 1,777.7779万
投资 资价格 元的10
琪 美元,其中长
者 倍
江晨道以人民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入股 对应发
入股股 历史财务数
入股形式 股东 入股背景及原 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价格及确定依 行人整
东姓名 据、业务开展
及时间 基本 因 据 体估值
/名称 情况
情况 PE倍数
币4,500万认缴
元注册资本,
法拉电子和苏
州汇琪各以
注册资本
合理性
经核查,西典有限第一次增资(2011 年 12 月)和第二次增资(2020 年 7
月)均为原股东按注册资本面值(1 美元/注册资本)同比例转增,不存在差
异。随后进行的第一次股权转让(2021 年 2 月)及第三次增资(2021 年 7 月)
时间相差 5 个月,但入股价格存在差异,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1)2021 年 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权激励方案》(2020 期),拟设立新典志成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PAN SHU
XIN 将其认缴未实缴的公司 10.00%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 160.00 万美元,
实缴注册资本 0 美元,以 0 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典志成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入股发行人价格为 6.875 元/美元注册资本。2021 年 2 月完成相应工商登记变
更。
(2)2021 年 7 月,第三次增资
长江晨道、法拉电子、苏州汇琪作为财务投资者,看好西典有限的发展,
拟对西典有限增资以实现投资回报。各方根据当时西典有限的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数据与未来发展预期,以西典有限 2021 年度预测净利润 7,500 万元乘以 10
倍市盈率确定投后企业估值为 7.5 亿元。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拉电子和苏州汇琪各以 1,500 万元认缴 35.5556 万美元,入股价格为 42.1875
元/美元注册资本。2021 年 7 月完成相应工商登记变更。
综上,两次引入新股东价格存在差异,主要系引入股东目的不同,2021 年
性。
(二)披露设立时、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
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法性
发行人前身西典有限设立、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资金来源
及合法性如下:
序号 时间及事项 支付方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立 PAN SHU XIN 10.00万美元 货币 自有资金
第一次增资 PAN SHU XIN 40.00万美元 转增
SHENG JIAN HUA
批实缴)
PAN SHU XIN
一次股权转让 (注)
长江晨道 4,500.00万元 货币
三次增资
苏州汇琪 1,500.00万元 货币
注:2021 年 2 月,PAN SHU XIN 将其认缴未实缴的 160 万美元出资以 0 美元转让给新
典志成,新典志成以 1,100.00 万元完成实缴出资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西典有限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款均已
全额支付,资金来源合法。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前身西典有限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缴纳出资的银
行流水及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取得股东填写的调查表、股东基本情况调查问
卷等资料,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访谈,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均已到位,不存在抽逃资本、代为出
资的情况,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如涉及,请披
露相关缴纳情况
发行人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共发生过一次股权转让,具体为 2021 年 2 月,
PAN SHU XIN 将其持有的认缴注册资本 160.00 万美元、实缴注册资本 0 美元,
以 0 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典志成。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 PAN SHU XIN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已清缴完毕。国家
税务总局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出具《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
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完税凭证号码:621012610174476294),PAN SHU XIN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916,020.12 元。
(四)说明发行人历次新增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
员的关联关系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关系、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对公司经营、融资、投资等方面的具体作用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新增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的关联关系情况,与公司的业务关系、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以及对公司
经营、融资、投资等方面的具体作用如下:
与公司的业
对公司经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 务关系、资
营、融资、
序号 新增股东 新增原因 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关联 金往来或者
投资等方面
关系情况 其他利益安
的具体作用
排
月,通过股 PAN SHU XIN 系其普通合 住人才而设
公司新增股 董事高宝国、监事程丽、 股平台,有
东 陈洁和郭亮,核心技术人 助于公司经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公司的业
对公司经
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 务关系、资
营、融资、
序号 新增股东 新增原因 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关联 金往来或者
投资等方面
关系情况 其他利益安
的具体作用
排
员张光强、朱银霞和郑海 营管理
文系其有限合伙人
长江晨道 无 无
系发行人客
户,报告期 未指派董
内与公司除 事,不干涉
存在电控母 公司经营管
月,通过增
资成为新增
及资金往来 过外部股权
股东
外,不存在 融资优化资
其他利益安 本结构
排
苏州汇琪 无 无
(五)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的锁定、减持等承诺是否符合监
管要求,新增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签署的锁定、减持等承诺,股东及其关
联方的锁定和减持承诺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股份锁定期承诺 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
SHENG JIAN HUA 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PAN SHU XIN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比例
(包含锁定期延长承诺) 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
新典志成 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
股份的限售规定。
长江晨道
法拉电子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
苏州汇琪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新典志成承诺如下:
“1、自公司(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
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新典志成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如未履行该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
将收益交给公司。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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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本企业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
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
影响。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
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下:
“1、自公司(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
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签署的锁定、减持等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锁定、减持等承诺符合《公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监管规则的要求,并承诺如有关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将按该
等要求执行。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新典志成通过受让 PAN SHU XIN 股权的方
式成为新增股东并于 2021 年 2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长江晨道、法拉电子和苏
州汇琪通过增资方式成为新增股东并于 2021 年 7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上述新
增股东入股日期均在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之前,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六)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发行人直接或间
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
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
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
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公司自然人股东 2 名,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违反《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
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
令》等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导致股东不适格的情形。
非自然人股东 4 名均系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
员工持股会、工会、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
估机构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文件规定导致股东不适格的情形,
具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
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现有股东均是适格股东。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
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系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关联关系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与 PAN SHU XIN 是夫妻关系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担任公司股东新典志成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其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系 PAN SHU XIN;
董事高宝国、监事程丽、陈洁和郭亮,核心技术人员
张光强、朱银霞和郑海文系其有限合伙人
其合伙人之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系
公司客户宁德时代的全资子公司
除上述关系外,公司股东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本次发
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公司
及公司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
安排,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七)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法律程序、价格及确定依据、对应发行人整体估值 PE 倍数。发行人 2021 年 2
月的股权转让和 2021 年 7 月的增资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存在出资瑕疵,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让股权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依法申报并缴纳;
员的关联关系情况,新增股东中除长江晨道合伙人之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
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宁德时代的全资子公司、法拉电子系发行人客户、
新典志成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外,其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关系、
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本次申报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新增股东,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
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关于股份锁定期延长的规定;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
控制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其
他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不
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问题 13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招股书披露,新典志成、新典志明系发行人员工持股
平台。请发行人说明:(1)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到目前股东及股份变动情况,
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归属、出资人信息及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发行人为
董监高或其他员工提供资金的情况;(2)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股权转
让价格及其定价原则,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
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3)对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增资、转让、工作期
限、退出机制、离职限制、股权管理机制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验历次股权激励方案、激励股权有关的协议文件;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查验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
份额转让协议;
(3)查验激励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
(4)取得激励员工出资前后三个月的资金流水、出资凭证、转让款支付凭
证;
(5)对激励员工进行访谈并取得其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到目前股东及股份变动情况,员工持股平台的
控制权归属、出资人信息及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发行人为董监高或其他员
工提供资金的情况
(1)2020 年 12 月,新典志成设立时的合伙人情况如下所示:
是否存在
出资价格
序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 发行人提
合伙人类型 及定价依 资金来源
号 (名称) (万元) 任职 供资金的
据
情况
董事、副总
PAN SHU
XIN
会秘书
自有资金出
资 412,931
资 115,170
额,根据 自有资金出
《苏州西 资 399,187
限公司股 资 115,170
权激励方 元
(2020
工艺经理、
董事
质量经理、
监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
出资价格
序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 发行人提
合伙人类型 及定价依 资金来源
号 (名称) (万元) 任职 供资金的
据
情况
事
自动化工程
师
自动化工程
师
自动化工程
师
客服主管、
监事
计划仓库主
管
合计 - 1,100.00 - - -
新典志成设立时,上表合伙人王聪、郑海文曾代苏州西顿蒋衡宇、程鹏
亮、管赛、张伟、汤小东等 5 名员工持有新典志成合伙份额。其中王聪代蒋衡
宇出资 7.68 万元,占新典志成 0.7%的合伙份额,代程鹏亮出资 3.84 万元,占
新典志成 0.35%的合伙份额;其中郑海文代张伟、管赛和汤小东各持有 3.84 万
元,各占新典志成 0.35%的合伙份额。
(2)新典志成自设立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份额变动情况
①第一次合伙份额变动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转让协议》,将其代持的出资份额 11.517 万元、11.517 万元以原价转让给 PAN
SHU XIN。2021 年 11 月 25 日,PAN SHU XIN 向王聪和郑海文支付合伙份额转
让款 11.517 万元。本次份额变动的背景为清理合伙份额代持,具体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变动原因
王聪 PAN SHU XIN 11.517 万元 1 元/份额,根据转让
方原始出资价格,经 代持还原
郑海文 PAN SHU XIN 11.517 万元 协商确定
上述代持清理后,新典志成无其他代持情形。
②第二次合伙份额变动情况
签订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新典志成 1.93%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王聪等
第二期股权激励,具体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变动原因
PAN SHU XIN 新典志明 60.9140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王聪 2.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高宝国 2.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程丽 1.10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李祥 1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朱银霞 0.2 万元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 股权激励
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PAN SHU XIN 张光强 0.365 万元 激励方案》(2021 股权激励
期)确定
PAN SHU XIN 唐盼盼 1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纪飞 1.84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陈洁 0.73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赵国静 0.36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李家纯 0.365 万元 股权激励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变动原因
PAN SHU XIN 周圆月 0.36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贺小亮 0.73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周峰 1.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洪锦 1.10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朱爽 1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杨文军 2.5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韩旭东 1 万元 股权激励
PAN SHU XIN 孙威 1 万元 股权激励
合计 82.099 万元 -
自第二次合伙份额变动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典志成无份
额变动。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典志成的合伙人情况如下所示:
是否存在发
序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
合伙人类型 资金来源 行人提供资
号 (名称) (万元) 任职
金的情况
董事、副总
PAN SHU
XIN
会秘书
发行人股权
激励平台
工艺经理、
董事
质量经理、
监事
IT 经理、监
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存在发
序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
合伙人类型 资金来源 行人提供资
号 (名称) (万元) 任职
金的情况
自动化工程
师
自动化工程
师
自动化工程
师
客服主管、
监事
计划&仓库
主管
合计 - 1,100.00 - - -
新典志成合伙人用于认购新典志成份额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公司
为其提供资金的情形。
(1)2022 年 3 月,新典志明设立时的合伙人情况如下所示: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 出资额 是否存在发行人
序号 资金来源 在发行人处任职
(名称) 类型 (万元) 提供资金的情况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 出资额 是否存在发行人
序号 资金来源 在发行人处任职
(名称) 类型 (万元) 提供资金的情况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 出资额 是否存在发行人
序号 资金来源 在发行人处任职
(名称) 类型 (万元) 提供资金的情况
合计 - 146.1936 - - -
(2)新典志明自设立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份额变动情况
新典志明自设立以来,存在因部分合伙人离职、新增激励对象等导致合伙
人及出资份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具体如下:
转让定
序号 时间 事项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价及依 变动原因
据
第一次合
PAN SHU
XIN
动
第二次合
PAN SHU
XIN
动
第三次合
PAN SHU 额,根
XIN 据转让
动
方原始
第四次合
PAN SHU 出资价
XIN 格,经
动
协商确
PAN
第五次合 SHU 徐仪伟 2.40 万元 定 股权激励
动 陶杰 4.80 万元 股权激励
第六次合 周建敏 2.652 万元 离职
PAN SHU
张秋良 XIN 4.8 万元 离职
动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典志明的合伙人情况如下所示: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 出资额(万 是否存在发行人
序号 资金来源 在发行人处任职
(名称) 类型 元) 提供资金的情况
PAN SHU 普通合伙 董事、副总经
XIN 人 理、董事会秘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 出资额(万 是否存在发行人
序号 资金来源 在发行人处任职
(名称) 类型 元) 提供资金的情况
合计 - 146.1936 - - -
新典志明合伙人用于认购新典志明份额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公司
为其提供资金的情形。
(1)新典志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典志成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所示: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企业名称 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24K0L669
登记状态 在业
住所 苏州高新区珠江路 521 号 3 幢厂房 2 楼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PAN SHU XIN
注册资本 1,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20 年 12 月 23 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新典志成的《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
事务,对其简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合
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不
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新典志成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PAN SHU XIN,新典志成的控
制权归属于 PAN SHU XIN。
(2)新典志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典志明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苏州新典志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7KCDWD9L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苏州高新区金枫路 357 号 3 幢厂房 1 楼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潘淑新 PAN SHU XIN
成立日期 2022 年 03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22 年 03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新典志明的《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
事务,对其简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不
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新典志明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PAN SHU XIN,新典志明的控
制权归属于 PAN SHU XIN。
(二)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定价原则,是否构
成股份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
新典志明和新典志成的合伙人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详见本问题之“(一)
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到目前股东及股份变动情况,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归
属、出资人信息及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发行人为董监高或其他员工提供资
金的情况”。
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取得激励股权的价格及定价原则详见本问题之“(一)
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到目前股东及股份变动情况,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归
属、出资人信息及出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发行人为董监高或其他员工提供资
金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
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
定的负债的交易。”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系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而设立的发
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合伙人均为发行人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人
员,持股平台设立及历次份额变动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情况判断如下:
持股平台 时间/份额变动情况 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判断依据
以换取职工服务为目的,
PAN SHU XIN 签署股权转让协
是 且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
议,以零对价受让 PAN SHU XIN
值,构成股份支付
所持发行人 10%认缴未实缴的股权
新典志成
以换取职工服务为目的,
聪等 19 人签署份额转让协议,将
是 且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
其所持新典志成 1.93%的合伙份额
值,构成股份支付
转让给王聪等 19 位合伙人,转让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股平台 时间/份额变动情况 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判断依据
价格为 2.4 元/出资份额
新典志明尚未获取发行人
付授予日的确认条件
新典志明尚未获取发行人
PAN SHUN XIN 签署份额转让协
否 股权,尚不满足股份支
议,将所持新典志明合伙份额按原
付授予日的确认条件
始出资成本转让给 PAN SHU XIN
典志明签署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所 以换取职工服务为目的,
持新典志成 5.54%的合伙份额转让 是 且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
给新典志明,转让价格为 2.4 元/出 值,构成股份支付
资份额
由于新典志明所间接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来源于
PAN SHU XIN 转 让 ,
世班、赵骞因离职与 PAN SHUN
PAN SHU XIN 在本次回
XIN 签署份额转让协议,将所持新 否
新典志明 购受让过程中并未获得
典志明合伙份额按原始出资成本转
收益,因此激励对象离
让给 PAN SHU XIN
职退出时不确认股份支
付
仪伟、陶杰签署份额转让协议,按 以换取职工服务为目的,
转让 2.4 万元、4.8 万元新典志明出 值,构成股份支付
资份额
由于新典志明所间接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来源于
PAN SHU XIN 转 让 ,
职与 PAN SHUN XIN 签署份额转
PAN SHU XIN 在本次回
让协议,将所持新典志明合伙份额 否
购受让过程中并未获得
按原始出资成本转让给 PAN SHU
收益,因此激励对象离
XIN
职退出时不确认股份支
付
根据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全体合伙人出资前后 3 个月的资金流水,以及对
上述合伙人的访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两个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
额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三)对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增资、转让、工作期限、退出机制、离
职限制、股权管理机制等相关规定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苏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0 期)、《苏州西典新能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1 期)、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的合伙协
议等文件,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的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增资、转让、工作
期限、退出机制、离职限制、股权管理机制的约定如下:
(1)高级管理人员;(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其他为公司成长做
出突出贡献的人员;(4)公司认为必须激励的其他员工。
公司参考绩效考核,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入职时间、公司职务、历任
职务以及任职期限等方面,最终确定合伙人及其被授予股权数量。
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擅自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进行转让、出质或做其他处置;锁定期满后,由新典志成/新典志明/统一处理
股票减持事宜。
股权激励方案虽未直接载明合伙人的工作期限,但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公
司上市前及上市后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擅自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进行
转让、出质或做其他处置”的内容,合伙人实质需服务至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
锁定期满后。
因合伙人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等因素导致丧失激励资格的,则合伙人应无
条件将激励股权转让给新典志成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届时激励股权
的回购价格将按照合伙人所持财产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合伙人原始出资额两
者中较低者作价,其行为造成公司/新典志成/新典志明/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则
该等机构/人员保留向激励对象追偿的权利。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擅自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进行转让、出质或做其他处置;锁定期满后,由新典志成/新典志明/统一处理
股票减持事宜。
公司上市后且锁定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合伙人通过新典志成/新典志明间接
持有的股票抛售后,其所持份额扣除相应成本(股票成本、新典志成及或新典
志明成本)和税费后的净收益归合伙人所有。
(四)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自设立以来份额变动清晰,合伙人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发行人为董
监高或其他员工提供资金的情况;
志成以零对价受让 PAN SHU XIN 所持发行人 10%认缴未实缴的股权,2022 年
志成 7.47%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格参考发行人每股净资产,发行人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员工持股平台份额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
股;
制、离职限制、股权管理机制等相关规定均系根据发行人股权激励方案确定。
问题 14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新典志成在 2020 年 12 月设立时存在
少量代持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代持的情况、认定代持的具体依据;
(2)代持的原因、合理性以及解除代持的原因;(3)被代持人投资发行人是
否存在违反或规避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4)清理代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上述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5)是否存在其他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安排,是否影响发
行人股权清晰、稳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验新典志成工商登记资料;
(2)对代持人和被代持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其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取得
代持人出资前后三个月的资金流水、被代持人出资的资金流水、代持还原的资
金流水;
(3)查验新典志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4)取得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
(5)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并取得
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或股东基本情况调查问卷等资料,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
相关股东访谈。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代持的情况、认定代持的具体依据
新典志成设立时存在合伙人王聪、郑海文代苏州西顿蒋衡宇、程鹏亮、管
赛、张伟、汤小东等 5 名员工持有合伙份额的情况,具体代持情况:
代持人 被代持人
代持金额 出资来源
姓名 任职单位 姓名 任职单位
蒋衡宇自有资
蒋衡宇 76,780 元
金
王聪 发行人
程鹏亮自有资
程鹏亮 38,390 元
金
苏州西顿
管赛 38,390 元 管赛自有资金
郑海文 发行人 张伟 38,390 元 张伟自有资金
汤小东自有资
汤小东 38,390 元
金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根据出资款的流转情况认定
王聪向新典志成的出资款 528,101 元中的 115,170 元资金来源于第三方委托
出资,其中 76,780 元来源于蒋衡宇,38,390 元来源于程鹏亮;郑海文向新典志
成的出资款 514,357 元中的 115,170 元资金来源于第三方委托出资,管赛、张伟
和汤小东分别提供资金 38,390 元。代持形成及清理所涉及的资金流转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代持形成时资金流转情况 代持清理时资金流转情况
代持
被代持人 被代持人 代持人代 出资款退 出资款返还
人 出资金额 退出金额
出资 为出资 回代持人 至被代持人
蒋衡宇 7.68 2020/12/28 7.68 2021/11/25
王聪 2020/12/28 2021/11/25
程鹏亮 3.84 2020/12/29 3.84 2021/11/25
管赛 3.84 2020/12/29 3.84 2021/11/26
郑海
张伟 3.84 2020/12/29 2020/12/29 3.84 2021/11/25 2021/11/26
文
汤小东 3.84 2020/12/29 3.84 2021/11/26
(2)根据书面确认认定
代持人王聪、郑海文,被代持人程鹏亮、蒋衡宇、管赛、张伟和汤小东已
分别签署书面文件,确认该等份额代持事宜。
(二)代持的原因、合理性以及解除代持的原因
苏州西顿主营业务为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前身为发
行人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的研发团队。为聚焦母排主业发展,发行人将烹饪机
器人、智能灶业务剥离,并于 2014 年 3 月成立苏州西顿,原智能灶业务技术运
营团队成员均陆续转移至苏州西顿。
在上述背景下,苏州西顿部分员工历史上曾在发行人处任职,并为发行人
做出过一定贡献。2020 年发行人首次实施股权激励时对激励对象范围理解存在
一定偏差,因此将历史上曾在发行人任职的部分苏州西顿部分员工纳入,具有
一定合理性。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
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
债的交易。发行人以苏州西顿部分员工历史上曾为发行人提供过服务而于 2020
年将该等人员纳入激励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故解除该等人员的代持。
(三)被代持人投资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或规避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根据被代持人程鹏亮、蒋衡宇、管赛、张伟和汤小东填写的调查表、与苏
州西顿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被代持人投资发行人时是苏州西顿的
员工,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政策和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导致不适宜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或规避当时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
(四)清理代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被代持人的意
愿,上述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转让协议》,将其在新典志成为苏州西顿员工代持的出资份额 11.517 万元、
出资款,2021 年 11 月 25 日、26 日王聪、郑海文分别将上述退回出资款转予蒋
衡宇等 5 人,转让完成后苏州西顿员工未再持有发行人股权激励份额。
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权激励中苏州西顿员工所持份额已完成清理,股权
激励对象均为发行人正式员工。
根据代持人王聪、郑海文,以及被代持人程鹏亮、蒋衡宇、管赛、张伟、
汤小东分别出具的《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不合规股权
激励规范相关事宜的确认函》并经访谈,上述代持关系已解除,对应股权激励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已被收回,被代持人对代持清理过程不存在异议,代持人和被代持人之间亦不
存在代持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上述代持清理的过程系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
自愿、有效,代持清理的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上述
份额代持及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是否存在其他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股
权清晰、稳定
除前述员工持股平台份额代持并已经解除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代持、委
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安排,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和稳定的情形。
(六)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宇、程鹏亮,郑海文代苏州西顿管赛、张伟、汤小东等 5 名员工持有合伙份额
的情形,上述代持的认定依据包括代持形成和清理时的资金流水、代持人以及
被代持人签署的确认文件;
有合理原因,2021 年为规范股权激励,发行人已对上述代持予以清理;
关联方的员工,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违反《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
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政策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导致不适宜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或规避当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效,代持清理的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上述股权代持
及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他特殊安排,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和稳定的情形。
问题 15
关于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认定不
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
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
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
资产、人员、技术和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
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
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是否与发行人构成
竞争;(4)上述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销
售渠道、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共同市场开拓、共同投标等
方式获取业务,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双方向共同供应商的采购、客户
销售是否独立定价,对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其他利益安
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的
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前述相关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重叠等情况,如有,补充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
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
排。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
(2)就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企业的经营情况访谈相关人员,并取得
其书面确认文件;
(3)对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控制企业进行网络核查;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控制企业的工商内档、财务
报表 、客户和供应商清单,并进行交叉比对;
(5)核查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走访形成的访谈记录;
(6)就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对外投资情况访谈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
是否涉及电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连接技术
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烹饪机器人、智
行董事,SHENG JIAN HUA 任监事 产及销售
PAN SHU XIN 直接持有 64.36%合伙
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PAN SHU XIN 直接持有 8.38%合伙份
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投资管理,投资
董事 务
上述企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报告期
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全部企业,不存在遗漏。
所示:
是否涉及电
序号 企业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连接技术
SHENG JIAN HUA 之妹盛晓华持有 家用电器的软件
SHENG JIAN HUA 之妹盛晓华持有 医疗器械的维
开发、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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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电
序号 企业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连接技术
及技术服务
注:菜魔方指苏州菜魔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迈维医疗指杭州迈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上述企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的近亲
属报告期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不存在遗漏。
综上,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本所律师已经审慎核查了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报告期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
(二)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
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
竞争
上述企业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构
序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成同业
号
竞争
研发、生产家用自动化设备及零部件、商业及工
烹饪机器
业用自动化设备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
人、智能灶
的研发、生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产及销售
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股权激励平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台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股权激励平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台
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
实际未开展
经营
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经营性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网
上贸易代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互联网销售:日用
百货、通讯设备、五金交电、文化用品、体育用
家用电器的
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家用电器、家具、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
销售
制品、仪器仪表、卫生洁具、水产品、肉类、食
用农产品、数码产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销售食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
文化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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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
序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成同业
号
竞争
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 维修、安
项目除外),医疗器械的维修、安装、技术开 装、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子设备、仪器仪 发、技术咨
表、机械设备、机电产品(除轿车)的安装,计 询及技术服
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货 务
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
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
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
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结合本题“(三)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和主营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
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
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相关核查,上述企业的业
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重叠,前述企业与发行人
不构成同业竞争。
(三)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技术和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
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
范围内销售等,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
上述企业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 主要历史沿革
(1)2014 年 3 月 31 日,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在苏州设立
苏州西顿,苏州西顿设立时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各认缴出资 50%;
(2)2016 年 12 月 29 日,苏州西顿注册资本由 100 万美元变更为 400 万
苏州
西顿
资;
(3)2022 年 3 月 25 日,苏州西顿注册资本由 400 万美元变更为 2,000 万
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 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同比例增
资。
(1)新典志成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由 PAN
新典
志成
(2)其设立后的合伙份额变动情况详见问题 13 之回复。
新典 (1)新典志明是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平台,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由周海
志明 峰、蒋衡宇、程鹏亮等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 146.193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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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 主要历史沿革
(2)其设立后的合伙份额变动情况详见问题 13 之回复。
(1)2020 年 12 月 14 日,SHNE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在香港设
立新盛科技,新盛科技设立时注册资本 1 万美元,SHNEG JIAN HUA 和
新盛
科技
(2)设立后至今无变动,目前正在办理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撤销注册手
续。
(1)2019 年 12 月 24 日,盛晓华在苏州设立菜魔方,菜魔方设立时注册
菜魔
方
(2)设立后未发生变更。
(1)2008 年 7 月 8 日,盛晓华受让刘志鑫持有的迈维医疗 50%的股权
(对应注册资本 25 万元)成为迈维医疗的股东。盛晓华成为股东时,迈
迈维 维医疗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郑燕和盛晓华各持有迈维医疗 50%的股权;
医疗 (2)2009 年 5 月 26 日,迈维医疗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变更至 1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郑燕和盛晓华同比例增资;
(3)2012 年 12 月 31 日,郑燕将其持有的 50%的股权转让给黄小海。
根据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系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平
台,其中新典志成系发行人的直接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9%的股份,新典志明
通过新典志成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除此以外,其他企业历史沿革中不存在
入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历史上也不存在入股上述企
业的情形。
上述企业中,新典志成与新典志明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
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经营;新盛科技系香港公司,仅履行注册程序,其股
东未对其出资,亦未开展经营。
苏州西顿、菜魔方、迈维医疗的资产和技术情况如下:
(1)苏州西顿
苏州西顿主要从事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主要生产
经营场所系向无关联第三方租赁取得。报告期内,存在苏州西顿向公司销售专
用设备的情形,除前述情况外,苏州西顿生产设备主要为烹饪机器人装配及测
试线,与发行人电连接产品的生产设备存在较大差异,且相互独立,不存在可
以共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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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西顿拥有与烹饪机器人、智能灶有关的有效专利共 63 项,其中发明专
利 6 项,外观设计专利 21 项,实用新型专利 36 项,均与烹饪机器人、智能灶
业务相关,与发行人从事的电连接技术业务领域无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一种炉灶用锅体
测温结构
一种智能灶的温
度控制方法
一种智能灶的互
动控制方法
智能灶的锅盖与
灶体的连接结构
智能灶的可拔插
料盒翻转装置
智能灶的料盒装
置及其翻转机构
酱料出料装置、
酱料机及炒菜机
调料出料机、调
菜机
自动出料装置及
酱料提供组件
调料提供机及炒
菜机
炒菜机的快速连
接结构
料盒托架组件及
器人
一种炒饭用锅铲
及其驱动机构以
及使用该锅铲的
炒饭设备
一种烹饪机器人
齿轮连接结构
一种能够提高密
箱组件
一种烹饪机器人
散热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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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料盒翻转装置接
线结构
一种方便拆装的
组合结构
方便拆卸更换的
测温结构
一种可拆卸清洁
盖
多台自动炒菜机
联动系统
炒菜机用食材添
加机构
酱料挤料装置及
装置的烹饪设备
炉灶用防水型测
温结构
一种自动烹饪设
备
锅盖密封盘可拆
卸式炒菜机
一种自动烹饪设
备用料盒
一种嵌入式电灶
的风道系统
改进型电磁炉用
锅体测温装置
一种大功率电磁
炉的散热结构
智能灶的可拆卸
式锅盖
电磁炉用锅体测
温装置
智能烹饪设备的
搅拌机构
一种智能灶用触
控按键
具有自动学习功
能的智能灶
电磁炉的测温结
构
具有温度控制功
能的电磁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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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手自通用型智能
灶
全自动炒菜机锅
铲
由上表可见,苏州西顿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权属清晰,苏州西顿所拥有的专
利技术均系为其炒菜机器人业务服务,与发行人从事的电连接技术业务领域无
关,与发行人技术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2)菜魔方
菜魔方自 2019 年 12 月 24 日设立以来,仅于 2020 年向苏州西顿收取代销
产品手续费,未开展经营活动。菜魔方非生产制造型企业,未拥有生产设备等
固定资产,未拥有专利技术。不存在固定资产或专利技术与发行人混同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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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迈维医疗
迈维医疗系从事医疗器械的维修、安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
务。迈维医疗非生产制造型企业,未拥有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未拥有专利技
术,不存在固定资产或专利技术与发行人混同的情形。
上述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 任职情况
执行董事:PAN SHU XIN
监事:SHENG JIAN HUA
执行董事:盛晓华
监事:汤小东
执行董事:黄小海
监事:盛晓华
根据上表,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另外,发行人独立聘用员工,对员工进行独立管理,不存在与关联方共用
员工及互相承担费用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上述企业的人员独立。
下所示:
序 主营业务,产品服务
企业 技术 商标 客户 供应商
号 的具体特点
主要为餐
主要为提
苏州西 烹饪机器人、智能灶 14 项 11 类 供智能灶
顿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别商标 零配件的
器人有关 设备代理
厂商
商
新典志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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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主营业务,产品服务
企业 技术 商标 客户 供应商
号 的具体特点
新典志
明
新盛科 投资管理,投资咨
技 询,实际未开展经营
家用电器的软件开发
和销售
医疗器械的维修、安
迈维医 医疗系统 医疗设备
疗 领域 制造商
咨询及技术服务
除苏州西顿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过关联交易,上述企业中的其他主体
与发行人无任何业务关系。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
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
系,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无利益冲突,销售市场范围无相关性,与发
行人不构成竞争。
(四)上述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销
售渠道、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共同市场开拓、共同投标等
方式获取业务,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双方向共同供应商的采购、客户
销售是否独立定价,对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其他利益安
排。
报告期内,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因业务和保密需要自苏州西顿采
购定制设备,苏州西顿因业务需要向发行人采购配件: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万元) 2019 年度(万元)
苏州西顿 采购设备 460.35 321.24
苏州西顿 销售配件 0.98 7.73
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曾因资金需求向苏州西顿借款,具体如下:
期初金额 本期拆入 计提利息 本期偿还 期末余额
关联方 期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苏州西顿 2021 年度 68.66 - - 68.66 -
苏州西顿 2020 年度 68.66 - - - 68.66
苏州西顿 2019 年度 1,411.50 100.00 57.16 1,500.00 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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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苏州西顿与发行人存在前述交易外,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交易
或资金往来。
开拓、共同投标等方式获取业务,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双方向共同供
应商的采购、客户销售是否独立定价,对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
输送和其他利益安排。
上述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与发行人销售渠道、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序号 企业 业务开展情况 销售渠道、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
客户及主材供应商与苏州西顿不存
商、包材供应商存在少量重叠。
员工持股平台,无业务
股东未出资,未开展业
务,正在撤销注册
供应商为医疗设备制造商,客户为
医疗领域内客户,不存在重叠
苏州西顿部分定制设备的配件供应商、包材供应商与发行人存在少量重
叠,客户及主材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苏州西顿重叠的供应商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 发行人采购金额 苏州西顿 苏州西顿采购金额
编 重叠供应
主要采 2022 2021 年 2020 主要采购 2022 2021 2020
号 商名称
购内容 年度 度 年度 内容 年度 年度 年度
东莞市迅 西典自动
拓自动化 设备配 化设备相
科技有限 件 关的定制
公司 配件
苏州邦尔
炒菜机外
瑞精密机 设备配
械有限公 件
等
司
西典自动
苏州达美
化设备相
德工业五
金制造有
配件、不
限公司
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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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发行人采购金额 苏州西顿 苏州西顿采购金额
编 重叠供应
主要采 2022 2021 年 2020 主要采购 2022 2021 2020
号 商名称
购内容 年度 度 年度 内容 年度 年度 年度
PCB、外
壳、锅铲
等材料
苏州东越
电脑、 电脑、网
网卡 卡等
有限公司
西典自动
化设备相
苏州丰圣
关的定制
达金属制 设备配
品有限公 件
盒嵌件、
司
锅盖内衬
板等
苏州金德
接头、
鑫机电设 漏电断路
备有限公 器
等
司
西典自动
苏州久萃
设备配 化设备相
件 关的定制
有限公司
配件
苏州珂来 西典自动
惠电子科 设备配 化设备相
技有限公 件 关的定制
司 配件
苏州力斗 模具、设
设备配
件
有限公司 费用
苏州千瑞
包装材 包材、内
料 衬等
有限公司
西典自动
苏州睿兆
化设备相
峰机电设 设备配
备有限公 件
配件、锅
司
盖等
苏州市浩
利来节能
包装材
料
科技有限
公司
苏州卓立 人线盘支
设备配
件
有限公司 头、底座
等材料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上表列示报告期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重叠供应商,占重叠供应商各期交
易规模的比例超过 80%
由上表可见,除自动化设备配件外,发行人与苏州西顿重叠供应商交易规
模较小,重叠供应商主要为产品包装材料、零星配件以及办公耗材等。苏州西
顿主营业务为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均不同于发行人,苏州西顿与发行人存在少量产品包装材料、零星配件及办公
耗材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但双方采购的包装材料、设备配件均需根据具体产品
定制,采购内容存在差异,双方独立安排采购,不存在共用销售采购渠道、利
益输送的情形。
(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
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前述相关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
业竞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
供应商重叠等情况,如有,补充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
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
排。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网络核查,除上述
已披露企业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无其他对外投资情
况。
(六)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
接控制的全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
场的重叠,前述企业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体与发行人无任何业务关系。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
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关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系,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无利益冲突,销售市场范围无相关性,与发
行人不构成竞争;
叠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共同市场开拓、共同投标等方式获取业务;
叠,客户及主材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
他对外投资情况。
问题 16
关于关联方。请发行人:(1)对于已被注销的关联方,请说明相关企业存
续期间主要经营业务情况,与发行人在业务上是否具有关联,是否存在客户、
供应商重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说明相关企业注销
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曾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2)对于因任职关系变动导致关联关系变化的关联方,请说明任职关系变动
的具体情况,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原因,相关职务关系变动情况是否真实(如
有);(3)对于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置出的关联方(如有),请说明股权转让具体
情况,包括交易对手基本情况、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及上述人员亲
属的关联方、是否为公司的前员工,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是否彻底转让、
是否存在他方替公司关联方持有相关企业股份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验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关联方
注销、变动等情况的确认书等;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核查发行人关联企业的工商基
本信息及网络检索关联自然人的对外投资信息;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通过行政处罚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报
告期内注销的主要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4)通过百度等网站搜索被注销企业的相关信息。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对于已被注销的关联方,请说明相关企业存续期间主要经营业务情
况,与发行人在业务上是否具有关联,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是否存在
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说明相关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是否曾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开鹏自 2021 年 11 月在发行人处任职以来,其任职构
成的关联方中有 1 家已注销,即施耐德电气贸易(武汉)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前,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该公司注销前的经营范围:
“以电器及电子产品、元器件、设备及其零部件为主的仓储分拨业务;转口贸
易、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电器及电子产品、设备的维修、售后服务、测
试及技术支持;商业性简单加工;商务咨询服务(不含社会调查、市场调查、
资信调查及评级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
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经营范围不含国家禁止及限制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张开鹏的确认,该公司存续期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与发行人在业务上
不具有关联,不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不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等
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曾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经核查,正在注销的关联方有 2 家,即新盛科技和施耐德开关(苏州)有
限公司。
新盛科技的股东是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董事
是 SHENG JIAN HUA 。新盛科技的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
实际控制人确认,实际控制人未向新盛科技出资,新盛科技未开展业务。根据
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因新盛科技未开展经营及股东决定撤销注册等原因,
新盛科技正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新盛科技与发行人在业务上不具有关联,不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不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不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不曾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系独立董事张开鹏任董事的公司。根据该
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符合 GB 标准和 IEC 标
准的 40.5KV 及以下的中压,低压开关设备;符合 IEC 标准的 123KV 及以下,
符合 GB 标准 126KV 及以下的断路器(包括低压开关和控制配电板);用于电
力系统的数字式控制及测量产品,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备、配电自动化设备;
配电母线槽;并提供母线槽的安装服务;上述同类商品及其零部件的进出口、
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网络检索及张开鹏的确
认,该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系生产和销售中压电气开关设备,与发行人在业务上
不具有关联,不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不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等
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曾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除上述情况,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注销的情形。
(二)对于因任职关系变动导致关联关系变化的关联方,请说明任职关系
变动的具体情况,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原因,相关职务关系变动情况是否真实
(如有)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导致相应新增关联方
外,发行人不存在因关联自然人任职关系变化而变动的关联方。
(三)对于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置出的关联方(如有),请说明股权转让具
体情况,包括交易对手基本情况、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及上述人员
亲属的关联方、是否为公司的前员工,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分析,是否彻底转
让、是否存在他方替公司关联方持有相关企业股份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置出的关联方。
(四)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已注销、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正在办理注销,以及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新盛科技正在办理注销外,不存在其他已注销的关联方,上述企业与发行
人在业务上不存在关联,不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不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
成本费用等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曾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
易;
问题 17
关于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1)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关系
及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
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
容、金额、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合理性;(3)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
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
关联方的利益输送;(4)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
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
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5)章程对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
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
不同意见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
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查询《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核查关联方;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明细、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了解关联
交易的内容、金额;
(3)访谈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了解关联交易的背景、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合理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确认其除了发行人以外是否存在
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客户,不同供应商/客户交易价格的比较情况;
(4)收集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同类产品/服务的市场价格,并与发行人与
关联方相关交易进行比较;
(5)获取关联方苏州西顿 2020 年至 2022 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了解其
财务和经营状况;
(6)获取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查询《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7)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关于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以及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了解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
程序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关系及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
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
额、占比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节正文”之“第二部分对已披露内容的更新”之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中详细披露公司关联
方,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报告期内,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系发行人向关联方苏州西顿采购设备,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苏州西顿 采购设备 - - 460.35
占发行人同类交易的比例 - - 100.00%
发行人营业成本 130,914.91 66,333.47 19,101.39
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 - 2.41%
膜机等定制设备用于产品生产,采购设备金额为 460.35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
的比例为 2.41%。公司当期未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定制设备,故占当期同类交易
的比例均为 100.00%。
(1)必要性、合理性
由于电池连接系统、复合母排为定制化产品,且规格型号差异较大,市场
上现成的生产设备难以满足公司的定制化生产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带领技术
人员自主开发设计、组装关键生产设备,并培养了一支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
出于保密考虑,2020 年以前,前述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设置在苏州西顿,由苏
州西顿按公司需求设计、组装相关生产设备并销售给公司,该期间内公司向关
联方苏州西顿采购设备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2020 年末上述自动化设备开发团
队及职能全部调整至西典新能,调整后至今苏州西顿未再向公司销售生产设
备、苏州西顿员工也未再承担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设备开发或其他职能,后续上
述关联交易将不再发生。
(2)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苏州西顿采购的设备均为针对下游客户具体项目定制的
专用设备,且苏州西顿仅向公司销售,不存在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类设备的
情形或第三方市场价格。苏州西顿向公司销售设备定价采用成本加成模式,设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备开发相关的材料及零部件成本、人员薪酬已在设备成本中完整核算,在此基
础上,苏州西顿按照约 20%的合理毛利加成水平向发行人销售,定价公允,不
涉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为发行人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生产设备销售金额 460.35
生产设备销售成本 358.32
生产设备销售毛利率 22.16%
报告期内,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系关联方为公司进行关联担保,以及
公司自关联方处拆借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如下:
被担 担保金额 履行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期间
保方 (万元)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19-04-24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0-04-21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1-17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3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11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3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22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3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02-01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2-01-21 完毕
SHU XIN
行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19-11-21 至 履行
新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0-11-21 完毕
SHU XIN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被担 担保金额 履行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期间
保方 (万元) 情况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1-11-29 至 履行
新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2-07-01 完毕
SHU XIN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1-12-24 至 履行
新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2-07-01 完毕
SHU XI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02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22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30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02-03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1-26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2-10-21 完毕
SHU XIN
行
SHENG JIAN
西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2021-01-26 至 履行
新能 公司苏州分行 2021-07-09 完毕
SHU XI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09-18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11-25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12-22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1-21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7-29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被担 担保金额 履行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期间
保方 (万元) 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9-09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3-12-08 履行
SHU XIN
行
①必要性、合理性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存在向银行借款并由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借款银行出于
其风险控制考虑,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员或企业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该措施是各
银行等借款机构的市场通行做法。因此,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
妇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符合商业惯例,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②公允性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担保均未收取担保费用,亦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资金拆借,主要系公司周转资金不足时,向股东
及关联方苏州西顿借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期间 期初金额 本期拆入 计提利息 本期偿还 期末余额
PAN SHU
XIN
苏州西顿 2021 年度 68.66 - - 68.66 -
PAN SHU
XIN
SHENG
JIAN 2020 年度 458.95 - 15.47 474.42 -
HUA
苏州西顿 2020 年度 68.66 - - - 68.66
①必要性、合理性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拆借主要系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所致,截至 2021 年
末,公司已完成了对上述资金拆借的清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均已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结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②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及其控
制的企业苏州西顿上述拆借资金利息均参照同期一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定价
公允。
(三)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
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
益输送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性分析详见本题“(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
内容、金额、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
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
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
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
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
额合理性等
苏州西顿成立于 2014 年 3 月,注册资本 2,000 万美元,主营业务为烹饪机
器人、智能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苏州西顿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年末 2021 年度/年末 2020 年度/年末
资产总额 2,639.30 3,027.90 2,822.54
资产净额 2,377.69 2,629.67 2,261.76
营业收入 2,035.90 3,346.17 2,485.55
净利润 -258.99 367.90 197.12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下游餐饮行业需求波动影响,报告期内苏州西顿经营业绩出现一定波
动,2022 年苏州西顿营业收入、净利润均较以前年度下降。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0.98
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 159,267.46 82,157.21 24,989.50
占比 - - <0.01%
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
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简要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
交易项目 2022 年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型
向苏州西顿采购设备 - - 460.35
详见本题“(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容、金
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
重大关联交 额、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
保
易 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之答复
详见本题“(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容、金
与实际控制人和苏州西
额、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
顿的资金拆借
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之答复
一般关联交 向苏州西顿销售材料 - - 0.98
易 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511.23 339.21 292.63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主要为向苏州西顿采购定制设备、实际
控制人为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向实控人以及苏州西顿等关联方拆入资金用
于公司日常经营,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对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
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
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
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公司陆续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等规章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上述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关联交易事
项,确保交易的公允。《公司章程》对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如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
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下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
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
易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均系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关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未发表不同意见。
综上,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
关交易时已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未发表不同意见。
(六)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及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关系及交易,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完整;
司借款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背景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匹
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重大利益输送;
总额及其占发行人对应财务数据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
响,不构成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
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与章程相符,涉及关联股东或董事的,在审议相关交易时已回避。
问题 18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知识产权。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 22 项注册商标,公司现有 26 项
已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 21 项、外观设计专利 3 项。请
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具体取得方
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的重要程度;(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
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3)发行人与相关机
构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的具体情况、研发进展及成果,说明合作各方关于研发
成果的归属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其他争议;(4)相关知识产权是否依赖授权
方或共有方,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5)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其他公司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与原
单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
(6)被许可使用资产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被许可使用资产如停止授权对发
行人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
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网站对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进行
了查询;
(2)查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3)查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4)对发行人总经理、技术总监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专利、商标的权属
情况、被许可使用情况,获取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5)查阅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6)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
(7)查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调查表,查阅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资金流水,并对非独立董事、高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任职期
间的研究项目及专利情况、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潜在纠纷;
(8)查阅陶杰与原任职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具体取得方式和时间、
使用情况、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无形资产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其中商
标、专利的具体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如下:
(1)商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 项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取得方式 专用权期限
号
报告期内,上述商标使用正常。
(2)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7 项专利,其中 4 项发明
专利、2 项外观设计、21 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类型 方式
用于叠层母排制
原始
取得
合模具
原始
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集 原始
成母排压合方法 取得
FFC 结构及其生 原始
产方法及动力电 取得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类型 方式
池连接器
一种新型的叠层 实用 原始
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卡入式导电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构
一种两侧压合式 实用 原始
铆接叠层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铆接型钣金 实用 原始
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涂装接头的 实用 原始
叠层母排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有效增加爬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排
动力电池用集成 实用 原始
模块 新型 取得
动力电池用集成 实用 原始
母排 新型 取得
具有温度监测功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集成母排
一种安装固定连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母排
一种安装铜螺柱 实用 原始
的叠层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用 实用 原始
连接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安装有对接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母排
工业变频器用绝 实用 原始
缘封闭母排 新型 取得
复合端子结构的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排
一种便于生产定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缘膜及叠层母排
一种电池模组用 实用 原始
叠层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母排点焊连 实用 原始
接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批量焊接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排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类型 方式
一种动力电池用 实用 原始
连接模块 新型 取得
安装连接器的动 实用 原始
力电池集成母排 新型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报告期内,上述专利使用情况正常。
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末,公司无形资产明细如下:
类别 账面原值(万元) 累计摊销(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
土地使用权 1,223.17 63.71 1,159.46
软件 216.93 52.24 164.69
合计 1,440.09 115.95 1,324.15
由上表可见,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软件主要系公司
购买的办公软件和系统,发行人的专利、商标和域名等均是原始取得,相关金
额计入当期费用,商标、专利、域名的账面价值为零。
报告期内,在用无形资产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主营产品密切相关,对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完善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重要程度较高。
(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
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
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行人《专利登记簿副本》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
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以及对发行人技术总监进行访谈,发行人拥有的专
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明确,无瑕疵,不存在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
他人专利的情形。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与相关机构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的具体情况、研发进展及成
果,说明合作各方关于研发成果的归属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或其他争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相关机构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的情况。
(四)相关知识产权是否依赖授权方或共有方,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行人《专利登记簿副本》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发行人的知识产权均为独立拥有,不存在与其他方
共有或依赖授权方的情形,不存在被替换的风险。
(五)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
职于其他公司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
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正文”之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变化”。
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与原单位存在
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陶杰曾与其原任职单位法雷奥商用车热系统(苏州)有
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陶杰“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设立、经营、参与任
何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实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该等实体或个人工作、
提供财务支持、担保或任何建议,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或任何
关联公司业务相类似的活动”。由于发行人与其原单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情况,该协议不影响其在发行人处任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陶杰
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已失效。除此以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与原单位不存在竞业禁止、限制协议。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
请的专利系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与原工作单位内容不相关,不存在
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不存在侵犯其他单位知识产权的争议案件,公司现有专利均为公司依法
取得,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被许可使用资产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被许可使用资产如停止授权
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经访谈发行人技术总监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使用被许可资产的情形。
(七)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得,账面价值为零,发行人在用的无形资产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对发行人
业务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的权属明确、无瑕疵、不存在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不存在被终止、宣布无效
以及侵害他人专利的情形;
委托研发的情况;
存在与其他方共有或依赖授权方的情形,不存在被替换的风险;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竞业禁止协议,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与原工作内容不相关,与原单位不
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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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自主原始取得,不存在使用被许可资产的情形。
问题 19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
供应商认证)、备案等事项;(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
的全部业务资质,说明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3)公司
已取得的相关资质及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公司申请续期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如
有,则说明是否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
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
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
险,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销售收入
明细表、产品名录、内控制度,报告期内的重大采购、销售框架合同及订单,
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2)查阅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等规
定,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要的审批、认证、备案等事项;
(3)查阅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确认发行人已经取得的资质证书的名
称、有效期及审批主体;
(4)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等网站进行核查,查
阅发行人是否存在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无法申请续期的情形;
(5)走访发行人主管部门、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并对发行人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相关资质取得情况、合格供应商准入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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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备
案等事项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连接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生产经
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证)、备案等事项如下表所
示:
序号 生产经营环节 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备案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公司所
在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中的“其他输配电
及控制设备制造(C3829)”,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需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
业。公司生产环节仅需完成项目备案、环评审批等基础手续
公司主要销售电连接产品,其原料中不含危险化学品,不涉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相关
购、销售涉及进出口货物,需办理海关备案。
公司采购原材料由供应商安排运输,销售产品则委托第三方
运输公司进行,无需办理运输相关审批。
除上述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获得的审批、备案外,公司已根据客户内部管理
规定取得了合格供应商的认证。同时,公司通过了汽车行业 IATF16949、通用
质量体系 ISO9001、轨道交通行业 ISO/TS22163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要的全部业务资质,说明
相应的审批主体、资质或证书名称及有效期
如本题“(一)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审批、认证(含合格供应商认
证)、备案等事项”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开展生产经营所必要的业务资
质为进出口货物方面的业务资质,其审批主体、名称及有效期如下:
序号 证书类型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持有人
报关单位备案
证明
除此以外,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需其他必要的业务资质。
(三)公司已取得的相关资质及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公司申请续期是否存
在实质障碍,如有,则说明是否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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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备案系长期有效,不存
在有效期届满后的续期风险。
(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是否已取得
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
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
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并发表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已取得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需获得的全部相关资
质、认可、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认可、认证所需的
条件,不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
风险。
问题 20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超产能生产的具体情
况,是否违反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是否
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建设项目及募投项目备案证、环评批复文
件,获取备案产品、备案产能相关信息;
(2)取得发行人的说明,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具体产量数据,并访谈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厂区生产情况、产能分布情况及搬迁情
况;
(3)查阅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相关规定,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4)取得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开具的《安全生产守法证明
表》,取得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证明》,取得苏州高新
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开具的证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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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超产能生产的具体情
况,是否违反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是否
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产能较为饱和,历史上曾存在部分超
批复产能生产或未备案生产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件
期间 厂区 备案产品 备案产能 实际产量 负荷率
珠江路 521 号 工业电气母排 20.00 30.98 154.90%
电控母排
朝红路 505 号 150.00 281.40 187.60%
电池连接系统
度
工业电气母排、电
金枫路 353 号 控母排
电池连接系统 200.00 - 0.00%
金枫路 357 号 电池连接系统 800.00 260.11 32.51%
珠江路 521 号 工业电气母排 20.00 24.28 121.39%
朝红路 505 号 150.00 199.86 133.24%
度 电池连接系统
塔园路 369 号 未备案 - 179.26 -
珠江路 521 号 工业电气母排 20.00 18.77 93.87%
电控母排
度 朝红路 505 号 150.00 213.07 142.05%
电池连接系统
注 1:上表电池连接系统实际产量,与招股说明书披露口径相比增加电动助力车 CCS
注 2:上述厂区均位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
公司上述各项目情况及目前状态如下:
厂区 实施形式 对应产品 项目概况 项目状态
报告期期初已建成投产,并于
珠江路 521 号 租赁厂房 工业电气母排 2022 年 12 月整体搬迁至金枫路 已搬迁
电控母排、电 报告期期初已建成投产,由于新
朝红路 505 号 租赁厂房 已搬迁
池连接系统 能源领域需求增长较快,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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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 实施形式 对应产品 项目概况 项目状态
公司将电池连接系统产能搬迁至
塔园路 369 号过渡厂房,剩余电
控母排产能已于 2022 年 12 月整
体搬迁至金枫路 353 号自建厂房
务发展较快,为解决生产场地不
足的问题,公司于 2021 年临时租
塔园路 369 号 租赁厂房 电池连接系统 已搬迁
赁塔园路 369 号厂房作为短期过
渡,并计划在自建厂房、购置厂
房建成后搬出
工业电气母
排、电控母
金枫路 353 号 自建厂房 2022 年 12 月建成投产 已投产
排、电池连接
系统
金枫路 357 号 拟购置厂房 电池连接系统 已投产
产能完成搬迁
报告期内,公司珠江路 521 号厂区、朝红路 505 号厂区存在超备案产能生
产的情况,公司塔园路 369 号厂区存在未备案生产的情况,目前上述违规情况
均已采取整改措施,公司已就实际产能情况重新履行了相应备案及审批程序,
具体如下:
金枫路 353 号“年产 300 万套叠层母排、20 万件机电设备零件搬迁及 200
万套电池母排建设项目”于 2022 年 5 月完成项目备案,建设内容包括原珠江路
“技改扩建项目”、朝红路“新能源汽车母排生产线扩建项目”搬迁与扩建、新
建电池母排(电池连接系统)产线,目前珠江路工业电气母排产能、朝红路电
控母排产能均已全部搬迁至金枫路 353 号厂区。
金枫路 357 号“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扩建项目”于 2022 年 11
月完成备案(原始备案产能 400 万件于 2022 年 9 月完成,后重新备案),建设
内容包括原塔园路租赁厂房电池连接系统产能搬迁与技改、新建动力电池连接
系统产线,目前塔园路电池连接系统产能已全部搬迁至金枫路 357 号厂区。
综上,公司电连接产能已整体搬迁至金枫路 353 号及金枫路 357 号厂区,
相应投资项目备案均已完成,超产能生产、未备案生产事项均已消除。
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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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池连接系统、复合母排不属于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
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属于实行备案
管理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
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
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
告知备案机关”。
《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
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
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由于公司已通过整体搬迁完成改正,上述不合规情形已消除且未造成不良
后果,不存在逾期不改正、被备案机关处以罚款的情形,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根据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安全生产守法证明表》,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根据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
行政执法局开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
会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经济发展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该委员会未曾对发行人处以任何行政处罚;根据苏州高新区
(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的确认,发行人租赁塔园路 369 号用于日常经营未
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未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对于上述期间存在的不规
范行为该单位不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根据网络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
在因上述事项受到前述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超产能、未备案生产的生产经营合规性瑕疵,
但发行人已采取措施全部完成整改,相关合规性瑕疵已得到纠正,未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问题 21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
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
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相关成
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量相匹配;(3)发行人报告期内
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被调查的情况,是否可能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发行人现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相
关环评审批文件;
(2)查阅发行人所在行业相关污染物管理规范、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访谈发行人主要生产负责人、EHS 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具体产
污工序、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具体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3)查验发行人环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实地查看发行人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查阅环保支出相关设备合
同、凭证;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支出情况,将环
保资产投入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进行匹配分析;
(5)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主管部门合规证明,登录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违法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 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
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连接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
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排放较少,不属于重污染
行业。公司主要产污工序包括焊接、压合、切膜、清洁、钣金加工等,已在生
产中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经过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发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如下:
污染 主要环境
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处理标准
种类 污染物
自带纤维式过滤器、过滤
非甲烷总烃、 粉末回收装置、过滤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废气 颗粒物和锡及 活性炭吸附装置、烟雾过 (DB32/4041-2021)、《饮食业油烟
其化合物 滤系统、排气筒;相关废 排放标准》(GB18483-2001)
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生活污水、生 隔油池处理/接管枫桥水 标准》(GB/T31962-2015)、《城
产废水(水刀 质净化厂处理,尾水排到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
切割废水、湿 京杭运河;相关废水均可 (GB18918-2002)、《关于高质量
式除尘废水) 实现达标排放 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8]7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
一般固废:金
厂区内统一归集,分类收 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属边角料、废
集后,对外销售或交由环 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固化塑粉、生
卫部门处理 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活垃圾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省生态环境
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
固体废 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弃物 (苏环办[2019]149 号)、《省生态
危险固废:废
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
清洗液、废切 厂区内统一归集,委托第
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
削液、废雕刻 三方单位处置
[2019]327 号)、《关于印发<苏州市
液、废机油等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字
[2019]82 号)、《苏州市危险废物贮
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配套
实施意见》(苏环管字[2019]53 号)
高噪声设备独立隔离,设
备减震降噪、距离衰减;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音 生产设备噪音
相关噪音均可实现达标排 (GB12348-2008)3 类标准
放
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的环境污染排放物均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情况如
下:
现有项目排放量(固体废物为 是否超标排
项目 污染物名称
产生量,单位:t/a) 放
非甲烷总烃 0.71 否
锡及其化合物 0.04 否
废气
颗粒物 0.21 否
油烟 0.11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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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项目排放量(固体废物为 是否超标排
项目 污染物名称
产生量,单位:t/a) 放
废水量 47,625.00 否
COD 19.65 否
SS 12.24 否
废水 NH3-N 1.53 否
TP 0.21 否
TN 0.91 否
动植物油 0.38 否
废硅胶板、特氟
龙板边角料
电子材料边角料 1.25 否
不合格品 2.50 否
废包装材料 1.25 否
废滤袋 0.25 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收集粉尘 0.21 否
金属边角料 2.00 否
焊渣 0.01 否
过滤器收尘 0.49 否
废塑料 2.00 否
废塑粉 0.10 否
废切削液 0.20 否
除油废液 2.80 否
雕刻残渣 1.00 否
研磨残渣 1.00 否
酒精擦拭抹布 0.70 否
危险废物
碳氢废液 1.60 否
化学品包装材料 0.52 否
废机油 1.71 否
废过滤棉 0.40 否
废活性炭 7.65 否
注:数据来源于公司现有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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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
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
量相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费用支出和环保设备支出合计分别为 31.04 万
元、74.94 万元和 112.92 万元。公司各项环保设施及措施能够正常处理经营所
产生的污染排放,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良好。
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高污染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较少且处置较为简
单,无需高额环保支出,发行人整体环保支出较低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
行人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量相匹配。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被调
查的情况,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环保设施及措施能够正常处理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排
放,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不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
形,不存在被调查的情况。根据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
《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单,无需高额环保支出,发行人整体环保支出较低具有合理性,与处理公司生
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量相匹配;
的情况。
问题 22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使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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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使用的土
地房产存在权属瑕疵的具体情况,包括瑕疵事项具体内容、面积、占比、产生
瑕疵的具体原因,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如是,则披露相关瑕疵事项涉
及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3)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未来是否存在
搬迁风险,公司的应对措施及相关搬迁费用的具体承担主体,是否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拟购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
人及子公司租赁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等;查阅发行人租赁合同的备
案情况;
(2)查验发行人自建房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竣工备案告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勘察设
计、监理合同等;
(3)查阅发行人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子公司签署的不动
产转让合同等;
(4)查阅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
分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开具的合法证明;
(5)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成都西典未来搬迁计划、成都厂房未来
建设计划等信息。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使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
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使用土地的情况如下:
序 面积(平方
使用人 坐落 用途 使用期限 审批/备案
号 米)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面积(平方
使用人 坐落 用途 使用期限 审批/备案
号 米)
苏(2021)苏州
金枫路 353
号
苏(2021)苏州
金枫路 357 市不动产权第
号 5016771 号,正在
办理转让手续
成都市双流
川(2020)双流
区华府大道
成都 区不动产权第
西典 0063135 号,已办
感知中国成
理租赁备案
都中心
注:成都西典使用土地面积为根据不动产权证按租赁面积分摊计算。
上表所涉金枫路 353 号土地是自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有限公司处受让取
得,已办理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6763 号。上表所涉金枫路 357 号
土地是拟自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有限公司处受让,正在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
续。上表所涉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 777 号感知中国成都中心是成都西典
自感知物联网(成都)有限公司租赁取得使用,相关租赁合同已完成备案。综
上,上述土地性质均是工业用地,不存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
地、耕地、基本农田的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政策。
位于上述土地的有关房产均为合法建筑,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情况,其中:位于 353 号土地上的房产系自建,发行人依法办理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已通过消防验收、整体
竣工验收等建设有关的手续,并已经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查
验,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位于金枫路 357 号的房
产拟自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有限公司处受让,目前正在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
续。该转让房产为合法建筑,不动产权证号: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系出租方的自有财产,为合法建筑,产权证号为:川(2020)双流区不动产权
第 0063135 号。综上,发行人使用的土地房产均不存在权属瑕疵,不存在行政
处罚情况。
根据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分局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
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住建管理方面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或处罚记录。
(二)发行人使用的土地房产存在权属瑕疵的具体情况,包括瑕疵事项具
体内容、面积、占比、产生瑕疵的具体原因,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如
是,则披露相关瑕疵事项涉及报告期内收入 利润及占比情况
发行人使用的土地房产不存在权属瑕疵,详见本题“(一)发行人使用土地
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
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
(三)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未来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及相关搬迁费用的具体承担主体,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有
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
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为苏州高新区金枫路 353 号厂房和金枫路 357
号厂房以及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 777 号感知中国成都中心厂房,其中金
枫路 353 号为自建厂房,金枫路 357 号正在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均不存在
搬迁风险。
发行人子公司成都西典目前使用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 777 号
感知中国成都中心厂房系租赁使用。公司拟在本次募投项目“成都电池连接系
统生产建设项目”新建厂房建成后进行搬迁,由于公司电池连接系统产线搬迁
周期较短,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的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政策;发行人使用房产均为合法建筑,不存在
被行政处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理了建设过程中的报批手续,不存在使用违章建筑等权属存在瑕疵的土地房产
的情况;
将目前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搬迁至该处,由于发行人电池连接系统产线搬迁周
期较短,不会造成停工损失,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问题 2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是否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如有,则披露违规事实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请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对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进行网络核查;
(3)查阅发行人所在地主要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证明。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
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监高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查询,发行人董监高报告期内不涉及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则披
露违规事实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回复内
容。
况,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反馈意见》回复”之“问题
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述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上市的实质障碍。近三年内,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 24
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在安全生产经营方面受到相关
部门处罚的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经营问题,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投诉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对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进行网络核查;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查阅发行人所在地主要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证明。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在安全生产经营方面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
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经营问题,是否受到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投诉的调查
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在安全生产经营方面未受到安全生产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经营的问题,未受到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投诉的调查。
问题 25
招股书披露,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2 年 6 月末,公司员
工人数分别为 209 人、297 人、538 人和 962 人,数量变化较大。此外,发行人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报告期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请发
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3)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4)报告期内公司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5)请说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
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6)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
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保公积金结算表、缴纳凭
证等资料,抽查部分劳动合同;
(2)取得发行人和子公司对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说明,测算足额缴
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网络核查,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
公积金部门的合规证明;
(4)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派遣资
质等资料;
(5)访谈劳务派遣单位,对相关单位进行穿透搜索和网络核查,了解劳务
派遣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人、538 人和 1,343 人。公司员工人数迅速增长,主要由于公司 2020 年以来电
池连接系统产销量大幅增加,相应对人员需求迅速提升。公司结合经营情况和
发展规划,增加了相应人员配置,具有合理性。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如足额缴纳
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
单位:人
时间 在册员工人数 项目 缴纳人数 未缴人数
社会保险 271 26
公积金 222 75
社会保险 509 29
公积金 502 36
社会保险 1,303 40
公积金 1,296 47
注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注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
续”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形,主要原因如下:
单位:人
项目 原因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退休返聘 2 11 5
社保
新员工入职次月补缴 38 18 21
外籍 2 2 2
退休返聘 2 11 5
公积金 试用期 0 0 64
自愿放弃缴纳 1 1 4
新员工入职次月补缴 42 22 0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各期报告期末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为退休返
聘、新入职员工社保次月补缴;发行人各期报告期末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主要为退休返聘、外籍人员、新入职员工次月补缴和试用期未缴纳,发行人自
(1)足额缴纳的影响
经测算,报告期各期社保和公积金补缴金额及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社保补缴金额 13.75 17.32 11.96
公积金补缴金额 4.27 18.84 9.77
合计补缴金额 18.02 36.16 21.73
净利润 15,450.20 8,034.19 2,236.14
当期净利润占比 0.12% 0.45% 0.97%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公司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测算补缴金额占
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相关风险及应对方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 63 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
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
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第 38 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存在未来
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或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
针对上述社保和公积金未缴纳事项,公司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方案:针对退
休返聘人员,依法无需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针对外籍人员,依法无需缴纳公积
金;针对新员工当期未缴,则在新员工入职次月按照社保和公积金部门的规定
办妥入职手续,尽快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
门因为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上市前未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
金或存在其他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规定的情况
而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处罚或追缴,本承诺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应补
缴或处罚的金额,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损失。”
综上,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上市条
件。
(三)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情况说明》,发
行人及西典汽车电子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败诉等情形。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发行人
及西典汽车电子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
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劳务派遣
主要为非核心生产环节生产人员,对人员的专业要求不高,替代性强,为辅助
岗位。
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况如下:
各期期末 派遣人数(人) 正式员工人数(人) 派遣比例(%)
可见,公司 2020 年劳务派遣人员占公司用工总数的比例均未超过 10%,符
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请说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1 家劳务派遣服务商,为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
限公司。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
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2516322134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苏州高新区狮山路 22 号 1 幢 101 室(人才广场八楼)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朱军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6 年 05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1996 年 05 月 28 日至 2028 年 05 月 27 日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
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测评;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有关业务。劳务协作、劳务租赁、人力外包、中介服务;网
络技术与软件开发;提供面试洽谈租场服务;科技项目申报代
经营范围
办,企业管理咨询、策划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流水线
管理,企业管理技能培训,会务、会展服务;为移动公司代购代
销网卡、零售通讯器材。受托代办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劳务派遣资质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320505202006150072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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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人才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
合计 200.00 万元 100
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劳务
派遣业务的资质,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与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六)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上表披露的信息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取得苏州高新区
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高新区
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和持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连接系统产销量大幅增加,相应对人员需求迅速提升,具备合理性;
结合未缴纳的具体原因,发行人已依法采取了对应的应对方案。各期应缴未缴
社保和公积金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及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不
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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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问题 27
关于委托加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委托加工具体情况,包括厂商
名称、生产的内容、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等,发行人对外协质量管理制度
及执行情况;(2)发行人委托加工必要性及合理性,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及
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委托加工费的定价标准及公允
性;(3)委托加工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发行人对外协厂商是否存
在依赖性;(4)公司控制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委托加工供
应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如发生变化的,请披露公司生产上述
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请做重
大事项提示;(5)报告期内委托加工企业是否因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违法
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访谈发行人采购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委托加工的具体情况、合理性
及必要性、相关委托加工工序的定价依据;查阅公司提供的《供应商管理程序》
《委外管理规范》《外包与转包过程作业规范》《采购通用合同条款》等文件;
(2)查阅发行人采购台账,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加工金额;
(3)访谈发行人技术总监、采购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委托加工是否涉及关
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对委托加工厂商存在依赖性;
(4)访谈发行人采购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控制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具体
措施;查阅发行人与委托加工厂商签订的合同,了解公司与委托加工供应商关
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
(5)走访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
国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信用中国等网站查
询;
(7)取得相关委托加工厂商出具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或安全生产行为的确
认。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委托加工具体情况,包括厂商名称、生产的内容、金额、占营业成
本的比重等,发行人对外协质量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外协工序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 电镀 955.52 197.38 7.29
苏州佐尔盛电子有限公司 切膜/丝印 826.81 344.37 91.11
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电镀 778.62 503.85 294.07
苏州窑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电镀 457.70 314.62 316.61
相城区黄桥长荣金属制品厂 电镀 262.33 154.80 136.86
宣城长风电镀科技有限公司 电镀 249.54 202.96 92.95
湖州长辉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电镀 188.19 228.12 109.32
苏州狮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贴片 46.63 184.00 167.87
其他 648.01 436.64 294.07
合计 4,413.35 2,566.74 1,510.14
注:上述交易金额仅包含外协加工工序金额,不包含上述供应商提供的非外协产品金额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委托加工工序交易金额及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外协工序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电镀 3,088.96 1,763.68 1,126.98
切膜 1,019.12 344.95 82.80
贴片 136.39 205.23 181.29
冲压 86.56 172.19 64.38
其他 82.32 80.69 54.69
总计 4,413.35 2,566.74 1,510.14
占营业成本比例 3.37% 3.87% 7.91%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结合加工工艺、交货期安排、车间生产计划等情况,将部分市场化程
度高、环保资质要求严格和附加值较低的非核心工序交由委托加工厂商完成。
报告期内委托加工工序主要包括电镀、切膜、贴片等, 由公司向委托加工厂商
提供主料,委托加工厂商按照公司制定的加工要求、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验收合格后交给公司。
公司建立有《供应商管理程序》《委外管理规范》《外包与转包过程作业规
范》等制度,将委托加工厂商纳入供应商管理,对委托加工厂商的生产资质、
加工质量、结算方式等进行管理考核,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加工质量管理情况
良好。
(二)发行人委托加工必要性及合理性,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委托加工费的定价标准及公允性
公司将电镀、切膜、贴片等非核心工序委托第三方加工,有利于将资源集
中于关键工序及核心技术,更好发挥自身优势,同时实现降本增效之目的,具
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司与委托加工厂商交易定价均按照市场价格合理协商谈
判确定,定价具有公允性。
委托加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具体说明如下:
外协工序 必要性和合理性 定价标准
铜铝板经冲压、焊接后需完成电镀等
依据镀种、镀层厚度等确定单位面积加
表面处理工序方可用于下一步组装、
工价格,以此为基准乘上产品电镀面积
压合,由于电镀不属于公司的核心工
电镀 得到电镀总价,此外双方根据合作关
序,且环保投入较大,公司未申请相
系、电镀成本、合理利润率等合理协商
关资质,导致报告期内公司电镀工序
谈判确定最终价格
均委托第三方完成
公司产品组装压合前需将绝缘膜按产
品尺寸进行裁切,该工序加工难度和
切膜 附加值均较低,报告期内随着业务量 依据产品尺寸裁剪情况协商定价
快速增加,公司将部分切膜工序委
外,有效提升了生产效率
该工序主要针对 PCB 采样电池连接系
统产品,公司上述业务规模较小,自 依据产品的生产工序及材料费用,协商
贴片
行建造贴片产线不具备规模效益,因 定价
此报告期内贴片工序均委托第三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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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工序 必要性和合理性 定价标准
成
经查阅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
的调查表,查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查询报告期内主要委托加工供应商的网络公示信
息,访谈报告期内合作的主要委托加工供应商有关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上
述主要供应商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安排。
(三)委托加工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发行人对外协厂商是否存
在依赖性
公司委托加工工序为电镀、切膜、贴片等,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
公司关键工序为研发、设计、制造过程中的压合、焊接、电性能检测等环节以
及对整体工艺的管控,对于该类关键工序公司均自行完成;公司关键技术包括
产品开发设计、产线设备制造以及关键工序所积累的工艺经验。电镀、切膜、
贴片等外协工序均不涉及上述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公司将该类工序进行外协
生产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完整性与可持续性,公司具备独立生产经营能力。
发行人对外协厂商不存在依懒性,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主要外协工序为电镀、切膜、贴片,该类外协工序市场竞争较为充
分,可供发行人选择的同质外协厂商较多。公司对多家同类供应商进行考核,
择优选取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协工序均有多家合作供
应商,不存在对单一委托加工商依赖的情形,具体如下:
外协工序 合作供应商名称
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电镀 苏州窑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宣城长风电镀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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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工序 合作供应商名称
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
相城区黄桥长荣金属制品厂
湖州长辉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佐尔盛电子有限公司
切膜 吴江市求精彩印有限公司
苏州百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狮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贴片 苏州乐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通电子有限公司
协供应商采购较高产生依赖的情形。
(四)公司控制委托加工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委托加工供应商关
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如发生变化的,请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
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请做重大事项
提示
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
公司从外协厂商准入、合同约束、日常质量管控、定期考核等方面控制委
托加工产品质量,并在合同中明确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具体如
下:
(1)外协厂商准入:公司质量部主导对外协厂商的品质保障评价,包括物
料管理、生产管理评定与外协产品质量的检验与验证,经初步评估后确定是否
进一步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样品确认或 FAI 等措施。上述流程通过后,相关外协
厂商方可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2)合同条款约束及质量责任分摊:公司与外协厂商均签订有采购合约,
对外协工序的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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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协厂商所供产品的质量应满足公司的产品技术质量要求,通过合同条款
约束外协厂商重视外协加工质量。对于因外协厂商责任导致的质量问题,相关
损失由外协厂商承担。
(3)日常质量管控:针对外协加工业务,公司质量部会对外发的原材料进
行检验,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外协加工完毕后,公司质量部会对成品进行外
观和功能性检验,质检通过后方可入库。
(4)定期考核:公司采购部、质量部、技术部根据《供应商定期评价表》
定期对外协厂商进行考核,根据外协加工质量、供货情况、交期、服务等事项
进行打分,从而对合格供应商名录进行重新评审、拟定,保持外协厂商的持续
可靠性。
应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未发生变化。
(五)报告期内委托加工企业是否因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外协供应商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查
询,并取得相关外协供应商出具的确认文件,报告期内,委托加工厂商因环境
污染、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合作内容及合作
序号 外协供应商 处罚文号 处罚内容
关系
苏州永翔五 苏环行罚字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公司 号 入生产,被苏州市生态环
境保护局罚款肆拾陆万元
湖州长辉金
湖浔环罚 2021 年 7 月 2 日,因未批
属表面处理
技术有限公
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与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和湖州长辉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
司仍在合作中,前述外协厂商虽存在环保处罚,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
成实质影响:
(1)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外协厂商考核制度,综合考虑厂商供货价格、产
品品质、供货保证、交付时效及售后服务、生产经营资质、合规经营等情况,
其中电镀外协加工厂商还会重点关注厂商的环评、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及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等资质情况,选取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要求的优质外协供应
商进行合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主要外协厂商均已通
过发行人考核,具备相应的环保及排污手续。
(2)发行人对上述外协厂商不存在依赖性针对主要外协工序,公司均有多
家供应商可选择,如果外协厂商不能提供继续加工的能力,公司可以将其订单
转移至其他同工序的外协厂商进行加工,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发行人上述外协厂商的行政处罚不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六)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源集中于关键工序及核心技术,更好发挥自身优势,同时实现降本增效之目
的,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委托加工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委托加工费定价标准合理、具有公允性;
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发行人对外协厂商不存在依赖性;
效控制委托加工产品质量,与委托加工供应商均签订有采购合同,关于产品质
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合理;报告期内,上述具体措施和安排未发生变化;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但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问题 28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是否具
备任职规定,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结合独立董
事的任职情况,核查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规定,独立董事是否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规定;
(2)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了解人员变动原因及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核查发行人最
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是否具
备任职规定,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最近 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
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
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等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3.3 条:“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
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
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并经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和监察部 2008 年 9 月 3 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共中央
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
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
济实体中兼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1 年 7 月 28 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
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 号)规定:
“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
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
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直属高校处级(中
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
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
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3 年 10 月 19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
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规定:“现职
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
职)。”2013 年 12 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在《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
问题的回复意见》(组厅字〔2013〕50 号)中答复“《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
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教育部办公厅 2015 年 11 月 3 日颁布并实施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 号)规定: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
处级以上干部。”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独立董事未在党、政府机关担任任何职务,未在学校担任领导干
部,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存在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的情
形。
综上,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中组部、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1)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变动情况如下:
PAN SHU XIN 担任。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高宝国、张开鹏(独立董事)、刘雪峰
(独立董事)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2)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经理为 PAN SHU XIN。
HUA 为公司总经理,聘任 PAN SHU XIN 为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聘任陶杰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 PAN SHU XIN 为董事会秘书。
综上,最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公司根据业务发
展及管理需要进行的增补,公司就上述人员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变动未对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模式
产生重大影响。最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②第十二条的规定。
问题 29
招股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 30 亿元拟投向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
扩建项目、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
资金。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募投项目是否均已取得相关备案及环
保批准文件,相关备案、批复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影响募投项目实施;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结合目前的产能利用率,说明是
否存在较大的产能消化风险;(3)结合本次募投的实施主体,请说明是否具
备相关的技术、人才等储备,是否存在较大风险或不确定性;(4)请结合货
币资金余额及预算情况,分析募投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合理性及必要
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的备案证、环评批
复等文件;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产能、产量及销量数据,结合产能利用率及产销
率情况,分析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合理性;
(3)查阅发行人所在行业有关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行业发展等相关资料
和文件,分析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合理性;
(4)获取发行人取得的发明专利,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现有核心技术
和人才储备情况,核查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5)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费用及经营现金流支出情况,并对其未来增
长和营运资金需求进行了合理预测。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②
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6 号)同时废止。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募投项目是否均已取得相关备案及环保批准文件,相关备案、批复
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影响募投项目实施
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
金金额
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
接系统扩建项目
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
设项目
合计 89,501.84 86,966.52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公司可以自
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
的自筹资金。若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以及环评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项目环评批复/备案
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 苏环建〔2022〕05
统扩建项目 第 0201 号
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 川投资备【2210-510122-04-01- 成双环承诺环评审
目 282485】FGQB-0621 号 〔2022〕71 号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建设项目审批、环保相关备案及批复文
件,且均在有效期内,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结合目前的产能利用率,说
明是否存在较大的产能消化风险
(1)全球碳排放量与日俱增,“双碳”已成为我国长期发展战略目标
人类活动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日俱增,全球气候变暖正以史无前例的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速度加剧,对地球构成了巨大威胁。实现碳中和,即减少碳排放量,利用碳抵
消来平衡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球共识。2020 年 9 月,习近平主席在
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
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
前实现碳中和”,明确了我国关于碳中和、碳达峰时间表。为推动完成“碳中
和”目标,各领域、各层次政策密集出台,其中包含了新型储能、城乡建设、能
耗双控等产业政策,同时出台了绿色债券、碳市场、碳减排支持工具等金融领
域政策,表明了我国政府坚决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的态度与决心,指出了
我国能源产业明确的发展方向:走绿色、清洁、低碳发展之路。
(2)能源低碳化及汽车电动化发展是实现我国“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
目前我国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比例仍较低,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减少
化石能源的消耗,降低火力发电的比重,大幅提高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在我国发
电结构中的比重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由于可再生能源具有不连续、不稳
定、不可控的特性,因此需要应用储能技术参与调节,随着风电和太阳能等可
再生能源发电比例提升,将带动发电侧电储能需求的增长。
由于传统燃油车会消耗化石燃料并释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交通运输业是全
球碳排放管理的重要落脚点,也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点领域。据国际能
源机构(IEA)统计数据,2020 年全球碳排放主要来自能源发电与供热、交通
运输、制造业与建筑业三个领域,分别占比 43%、26%、17%。2010 至 2019 年
间,我国交通运输业碳排放量年复合增长率达 5.23%,显著高于全球交通运输
行业同期碳排放量的复合增速 1.78%。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双碳”目标的重要实现路径。2021 年 10 月,国
务院印发的《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出“碳达峰十大行动”,其中关于
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政策提出到 2030 年,当年度新增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
工具比例达到 40%左右。
可以预见,在“双碳”目标推动下,我国的汽车保有结构将逐步发生改变,
传统燃油车市场份额将有序让渡给新能源汽车,汽车电动化已成为我国交通运
输业的重要发展趋势。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快速扩充产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
在“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汽车、电化学储能行业受政策、需求、技术等多
方面有利因素驱动,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公司所处新能源电池电连接
细分行业需求也迎来爆发式增长。受限于资金、场地规模,公司电池连接系统
产品产能已充分释放,接近满负荷生产状态,产能及资金瓶颈已成为制约公司
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扩建项
目”、“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目”将通过在苏州、成都新建电池连接
系统生产线,实现产能的区域合理分布,有效扩充产能,增强客户服务能力及
水平,满足下游行业发展需求。
(4)增强技术研发能力,巩固行业优势地位
新能源行业技术迭新较快,以动力电池领域为例,电池厂商和车企围绕提
升能量密度、降低成本的目标,在电池结构和成组技术方面不断创新,电池连
接系统也经历了从线束、PCB 组件到 FPC 组件,从注塑托盘到热压集成、吸塑
托盘等发展历程。公司基于在热压合领域的技术积累以及锂电池电芯连接的应
用需求,将热压合工艺应用于锂电池领域,推出电池连接系统,有效提升锂电
池成组效率和空间利用率,推动电池模组结构创新以及成组技术发展。
面对行业技术快速发展,公司未来需不断增加产品研发投入,紧跟市场和
客户对于产品和技术需求的不断变化。通过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公司将形成规
模更大、功能更完善的研发中心,同时有助于公司吸引行业优秀人才,扩大公
司整体研发团队规模,增强技术研发能力,巩固行业优势地位。
报告期内 ,公司电 池连接系 统产能利 用率分别 为 91.34% 、107.34% 和
销状态。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扩建项目”和“成
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目”涉及新增产能,投向均为电池连接系统产品,
不存在现有产能闲置下重复建设的情形。
“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扩建项目”和“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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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下游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和电化学储能。近年来新能源汽车、
储能行业均实现了快速发展的态势,下游需求迅速增长,在“双碳”政策的背
景下,上述行业市场需求有望维持稳定增长,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提
供了有利的外部市场环境。
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已从早期的政策驱动逐步转变为市场驱动,近年来产
销量均实现大幅增长,渗透率水平快速提升。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
据,2020 年-2022 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分别为 131.00 万辆、353.26 万辆和
源汽车渗透率达到 25.60%。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进步,市场化趋势
将持续增强,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将持续增长。在全球范围内,汽车电动化
进程加速推进。以欧盟为例,2023 年 2 月,欧洲议会正式通过《2035 年欧洲新
售燃油轿车和小货车零排放协议》,协议目标到 2035 年在欧盟 27 国范围内停
售燃油车。
在电化学储能市场,随着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的持续增长、储能及电价相
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以锂电池为主的新型储能技术有望迎来高速发展契机。
《“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到 2025 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
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到 2030 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均投向电池连接系统,报告期内公司电
池连接系统处于满产满销状态,另外,在“双碳”政策的背景下,电池连接系
统下游需求有望维持长期增长,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较大的产能消化
风险。
(三)结合本次募投的实施主体,请说明是否具备相关的技术、人才等储
备,是否存在较大风险或不确定性
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扩建项目”和“成都电
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西典汽车电子和成都西典,“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由发行人实施。上述实施主体中,西
典汽车电子和成都西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业务定位为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子公
司,相关技术及关键人才来源于公司储备。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电连接领域,拥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
“江苏省新型柔性叠层母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产品设计、工艺开发、关
键设备制造等方面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现有 27 项已授权专利。经过多年培养
积累,公司在电连接产品开发设计以及工艺制造方面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技
术过硬的人才队伍。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投向电池连接系统,系公司成熟的
业务板块。2017 年公司将复合母排热压合工艺应用于电池连接系统,并相应开
发压合、检测等关键设备。公司结合动力电池无模组化发展趋势,持续对电池
连接系统进行技术创新,2019 年自主完成大尺寸 FPC 采样电池连接系统产品及
产线开发。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公司已成为宁德时代电池连接系统主要供应商
之一,并获得宁德时代“质量优秀奖”,产品技术及品质得到客户认可。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较大风险或不确定性。
(四)请结合货币资金余额及预算情况,分析募投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对运营资金需求持续增加。报告期内,公司运
营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营业收入 159,267.46 82,157.21 24,989.50
营业收入增长率 93.86% 228.77% 49.34%
经营性流动资产 126,649.03 70,222.36 24,687.34
经营性流动资产占用比
率
经营性流动负债 91,837.85 46,639.77 10,872.23
经营性流动负债占用比
率
营运资金占用额 34,811.18 23,582.59 13,815.11
营运资金占用/营业收入 21.86% 28.70% 55.28%
注:经营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存
货;经营性流动负债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其他应付款
假设:①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 152.46%,假设未来
用 2022 年数值。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未来三年运营资金需求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基准值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 159,267.46 207,047.70 269,162.01 349,910.61
营业收入增长率 30.00% 30.00% 30.00% 30.00%
营运资金占用/营业收入 21.86% 21.86% 21.86% 21.86%
营运资金占用金额 34,811.18 45,254.53 58,830.89 76,480.16
新增营运资金金额 - 10,443.35 13 576.36 17,649.27
根据上述测算,公司 2023 年至 2025 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合计为 41,668.98
万元,2022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3,942.64 万元,未来运营资金存在较大缺
口。公司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规模为 20,000.00 万元,具有合理性。
(五)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批复文件,且均在有效期内,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
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在“双碳”政策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和电化学储能市
场需求有望维持稳定增长,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较大的产能消化风险;
等储备,不存在较大风险或不确定性;
理性及必要性。
问题 30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持续关注有关发行人的媒体报道等情
况,并就申报后相关媒体就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
疑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查询发行人在主流网络媒体(百度、微信、微博)的网络舆情;
(2)通过媒体网站检索有关发行人的媒体报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持续关注有关发行人的媒体报道等情
况,并就申报后相关媒体就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提出的质
疑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获证监会受理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律师持续关注相关媒体报道,通过查询发行人在主流
网络媒体(百度、微信、微博)的网络舆情、在发行人当地媒体网站检索有关
发行人的媒体报道等方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媒体报道情况进行了检查具
体如下:
序
发布日期 发布媒体 标题 关注点
号
西典新能:拟冲刺上交所 IPO 上
公司基本情况、客户集
中度高
成收入来自第一大客户宁德时代
宁德时代为西典新能第一大客户持
主营业务情况、客户集
中度高
至 74%
IPO 雷达|加拿大籍夫妇联手创
客户集中度高、毛利率
逐年下降、现金流紧张
后的 AB 面
与宁德时代深度绑定的西典新能: 客户集中度高、毛利率
察 营业收入比例下降
毛利率下降、直接材料
西典新能主营业务毛利率三连降,
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八成以上
高
公司股权结构、客户集
西典新能递表沪主板,依赖前五大
客户,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下降
降
客户集中度高、控股股
这对加拿大夫妻持股近 90%,背靠
宁德时代冲击 IPO?
营风险
西典新能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募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暂无就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提出质疑相关的媒体报道。
问题 31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
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
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
发行人的影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
(2)取得相关案件的判决书及上诉状。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
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
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
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苏州市吴
中区胥口锦川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锦川”)存在诉讼纠纷,具体情况如
下:
锦川系发行人冲压、普冲外协加工厂商。锦川从发行人处领取金属原料代
为加工,交付加工产品、返还剩余原料及产生的废料。
日,锦川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共受理(2022)苏 0506 民初
诉讼请求,将 3975 号案件撤诉,并将前述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合并到 3981 号
中,诉讼请求为:(1)发行人支付锦川加工费 2,116,811 元;(2)确认双方签
订的《会谈记录》及初步确认西典发料单已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解除生效;
(3)发行人支付以 2,116,81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按照 LPR 的 1.3 倍
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发行人承担锦川律师费 85,800 元及本案诉讼
费。审理期间,发行人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锦川偿付其 1,935,384.81
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锦川承担。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 2023 年 2 月 7 日作出(2022)苏
告)向锦川(本诉原告)支付加工费 2,110,961.65 元并以 2,064,910.63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 1.3 倍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锦川(本诉原告)的其他诉
讼请求;(3)锦川(反诉被告)向公司(反诉原告)偿付 949,444.82 元;
(4)本诉案件受理费 24,692 元,锦川承担 2,469 元,公司承担 22,223 元;反诉
案件受理费 11,109 元,公司承担 3,332 元,锦川承担 7,777 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
上述案件诉讼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诉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
除此以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无其他尚未了
解的诉讼、仲裁,无其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
或仲裁。
问题 43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
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
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回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有 4 名非自然人股东。其中法拉电子为
上市公司;新典志成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根据新典志成提供的营业执照、
合伙协议,其股东均使用自有资金对新典志成进行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
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长江晨道与苏州汇琪为私募投资基
金,均已履行了私募基金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金 基金 管理人登
序号 成立时间 备案时间 管理人名称
名称 编号 记编号
长江 2017 年 6 2017 年 1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
晨道 月 19 日 月 28 日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 2019 年 5 2020 年 1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融
汇琪 月 28 日 月 22 日 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问题 44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
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出具说明
或核查意见。
回复:
发行人律师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
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具体内容
详见申报文件 7-7-3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对已披露内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3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证监会注
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
并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分别为 2,236.14 万元、8,034.19 万元和 15,450.20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新”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中国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3]215Z0024 号),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
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新”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新”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新”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
新”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主要从事电连接产品的研发、设
计、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之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新”之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三)项的规定。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计 25,720.53 万元,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即 2022 年的净利润为 15,450.20
万元,不低于 6,000 万元。同时,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营业收入
分别为:24,989.50 万元、82,157.21 万元和 159,267.46 万元,累计 266,414.17
元,不低于 10 亿元。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事项未
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 据 《 审 计 报 告 》 《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 ( 容 诚 专 字 [2023]215Z0024
号)、重大合同、员工名册、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等资料,
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股东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
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未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
连接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 24,574.03 万元、81,325.46 万元和 158,103.04 万元,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
收入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34%、98.99%以及 99.27%。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
综上所述,根据《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
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方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SHENG JIANHUA 直接持有公司 45.00%
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系夫妻关系,
PAN SHU XIN 直接持有公司 36.00%的股份,并通过新典志成、新典志明间接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有公司 5.83%的股份。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夫妇合计持有公
司 86.83%的股份,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外,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仍为新典志成和长江晨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仍为西典汽车电子和成
都西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仍为苏州西顿、新盛科技、新典志成和新典志
明。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表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SHENG JIAN HUA之妹妹盛
苏州菜魔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晓华持有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SHENG JIAN HUA之妹妹盛
杭州迈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晓华持有50%股权,并担任监事
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施耐德(北京)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制造(武汉)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工业控制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低压终端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无锡普洛菲斯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重庆)电工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施耐德(上海)电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辉越电器(东莞)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无锡)变频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华南智能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高级副总裁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曾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已
施耐德电气贸易(武汉)有限公司
于2022年3月注销
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曾担任董事,正在办理注销
苏州创元和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刘雪峰担任财务总监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
在如下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苏州西顿 采购设备 - - 460.35
苏州西顿 销售配件 - - 0.98
经访谈苏州西顿,发行人 2020 年度因业务和保密需要自苏州西顿采购定制
设备,苏州西顿因业务需要向发行人采购配件。上述交易定价按照成本加一定
利润确定,定价依据符合正常定价习惯。自 2021 年起发行人与苏州西顿停止该
等关联交易。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无应收款,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PAN SHU
其他应付款 - - 152.70
XIN
其他应付款 苏州西顿 - - 68.66
PAN SHU
应付股利 - - 27.41
XIN
SHENG JIAN
应付股利 - - 27.41
HUA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付款项主要是关联采购产生的
正常账款以及应付关联方借款及股利,没有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向公司提供的资金拆借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PAN SHU XIN - - 152.70
苏州西顿 - - 68.66
合计 - - 221.3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末,关联资金拆借已全部清理,并根据资金
占用时间支付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
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 履行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保方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19-04-24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0-04-21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1-17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3 完毕
SHU XIN
行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被担 履行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保方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11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3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22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3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02-01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2-01-21 完毕
SHU XIN
行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19-11-21 至 履行
新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0-11-21 完毕
SHU XIN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1-11-29 至 履行
新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2-07-01 完毕
SHU XIN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1-12-24 至 履行
新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2-07-01 完毕
SHU XI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02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22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30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02-03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1-26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2-10-21 完毕
SHU XIN
行
SHENG JIAN
西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2021-01-26 至 履行
新能 公司苏州分行 2021-07-09 完毕
SHU XI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09-18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被担 履行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保方 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11-25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12-22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1-21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7-29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9-09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3-12-08 履行
SHU XIN
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提供的担保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在该等担保中,发行人均作为被担保方,为发行人的受益
性事项,该等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具体如下:
项 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511.23 339.21 292.63
(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
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批准权限
等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关联方界定、关联交易批
准权限、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作了详尽规定。
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规定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需在董事会审议前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依据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独立意见。
根据上述相关制度,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1)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在进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3)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 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在董事会审理该议案时予以回避。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新典志成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确认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且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关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联交易相关议案时予以回避,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系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是各方生产经营及运作的正常行为,关联交易的内容客观、真实,定价依据体
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
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同业竞争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仍然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少量关联交
易,该等交易定价公允,批准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1 处自建
房产已完成消防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产权证
书。发行人子公司西典汽车电子有 1 处不动产正在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
(二)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子公司成都西典承租了 1 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平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产权证 租赁到期日 备案
号 方米)
感知物联网 成都市双流 川(2020)
成都
西典
限公司 四段 777 号 产权第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面积(平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产权证 租赁到期日 备案
号 方米)
感知中国.成 0063135 号
都中心
(三)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专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目前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
其他设备等。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房屋建筑物
账面价值为 9,293.73 万元,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6,232.80 万元,电子设备账面
价值为 116.91 万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6.97 万元,其他设备账面价值为
(六)发行人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未发生变化。
(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财产是由发行人依
法购买、自筹资金建造、租赁、依法注册或投资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将自有土地用于抵押贷
款外,发行人未对其他财产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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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发行人与客户习惯以签署框架协议约定交易框架
条件,具体交易时以订单约定交易价格、交货期限等具体内容。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称的重大销售合同标准为:公司报告期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
的、交易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的销售框架合同,或者金额虽未超过 1,000.00
万元,但对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
框架合同。
履行情
序号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况
Master Tmeic Industrial
工业电气 署,有效期 1 正在履
Agreement Limited 母排 年,到期自动 行
展延
《购销合同条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 工业电气 正在履
款协议》 份有限公司 母排 行
止期限
Supply Wabtec Transportation 工业电气母 2020.01.01- 履行完
Agreeement Systems,LLC 排 2023.01.01 毕
《框架采购合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2020.04.23- 正在履
同》 股份有限公司 系统 2023.04.22 行
《采购框架合 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 电池连接 正在履
同》 司 系统 行
满自动延期
电池连接 2020.07.01-
《采购框架合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 正在履
同》 源有限公司 行
组端/侧板 满自动延期
《电池产品生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 2020.10.09- 正在履
管理有限公司 2023.10.08 行
通则》
工业电气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 2020.11.28- 正在履
司 2023.11.27 行
控母排
上汽时代动力电池系 电池连接 2021.06.01 签 正在履
统有限公司 系统 署生效 行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 署,无期限, 正在履
限公司 提前 12 个月通 行
知终止
《框架采购合 瑞庭时代(上海)新 电池连接 2022.02.15- 正在履
同》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系统 2025.02.14 行
Production 2022.04.25-
Rockwell Automation, 工业电气 正在履
Inc. 母排 行
Agreement 满自动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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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
序号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况
Supply KEMET Electronics 工业电气 2022.05.01- 正在履
Agreement Corporation 母排 2024.4.30 行
《框架采购合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2022.11.21- 正在履
同》 有限公司 系统 2025.11.20 行
《框架采购合 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2022.12.01- 正在履
同》 有限公司 系统 2025.11.30 行
《框架采购合 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 电池连接 2023.01.03- 正在履
同》 科技有限公司 系统 2026.01.02 行
《框架类合同 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正在履
沿用协议》 有限公司 系统 行
效期
《框架类合同 宁德蕉城时代新能源 电池连接 正在履
沿用协议》 科技有限公司 系统 行
效期
注 1:框架合同未约定具体合同金额
注 2:Wabtec Transportation Systems,LLC 框架合同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到期,正在续签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发行人与供应商习惯以签署框架协议约定交易框
架条件,具体交易时以订单约定交易价格、交货期限等具体内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称的重大采购合同标准为:公司报告期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
的、交易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的采购框架合同,或者金额虽未超过 1,000.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框
架合同:
序 合同标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有效期 履行情况
号 的
CONSIGNMENT 2017.02.10 签署,
GTS Flexible 绝缘材
Materials Ltd 料
AGREEMENT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紫翔电子科技 电子材
款》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龙源泰铝业有 金属材
款》 限公司 料
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安捷利电子科技 电子材
款》 (苏州)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上海天申铜业集团 金属材
有限公司 料
顺延一年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赛伍应用科技 绝缘材 2020.06.08 签署,
款》 股份有限公司 料 无期限,提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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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标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有效期 履行情况
号 的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常州极太汽车配件 金属材
款》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 电子材
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上海嘉瑞精密模具 金属材
款》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2021.03.08 签署, 正在履行
珠海紫翔电子科技 电子材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电子材 2022.01.07 签署,
《采购通用合同条 安吉利(番禺)电
款》 子实业有限公司
个月通知终止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
《年度长期合作协 金属材 2022.12.31,到期
议》 料 无异议,自动顺
铜业分公司
延一年
《采购通用合同条 浙江花园铜业有限 金属材
款》 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2022.02.09 签署, 正在履行
昆山维肯恩电子科 金属材
技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精实电子科技 电子材
款》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中山诗兰姆汽车零
款》 部件有限公司
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盐城维信电子有限 电子材
款》 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电子材 2022.07.16 签署,
《采购通用合同条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
款》 有限公司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中铝洛阳加工有限 金属材
款》 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浙江优格科技有限 金属材
款》 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注: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均为框架合同,未约定具体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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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银行签订的
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银行名称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款合同》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HTZ322988600LDZJ20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资金贷款合同》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HTZ322988600LDZJ20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资金贷款合同》
行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 公司苏州分行
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
行的担保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编 担保权人 主债务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号
中国工商银 为发行人与担保权
行股份有限 人签订的本外币借
(抵)字 0237 4,500.00 万 2021.07.13-
号《最高额抵 元 2026.12.31
新技术产业 件而享有的对债务
押合同》
开发区支行 人的债权
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西典新
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协议》和《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承销协议》,由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和主
承销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
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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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侵权之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侵权之
债。
(三)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153.51 万
元,前五笔情况如下:
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万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万元) 总额的比例(%) 元)
苏州新区枫桥民营科 保证金及押金
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感知物联网(成都) 保证金及押金
有限公司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 保证金及押金
份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 保证金及押金
园有限公司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 保证金及押金
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为 62.59 万元,其中应付保
证金和押金 45 万元,报销款 17.59 万元。各报告期期末,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
要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
理等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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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6
次股东大会、9 次董事会、7 次监事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合法,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
字[2023]215Z0026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
税率未发生变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
字[2023]215Z0026 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在 2022 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获得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32001437),有效期三年,发行人在 2022 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同时,根据《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科技部 2022 年第 28 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
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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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发行人在 2022 年
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2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应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成都西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补贴金额
序号 补贴类型 依据文件 发文单位
(元)
《关于支持稳岗留工保障经济 苏州市人民政
有序运行的指导意见》 府办公室
苏州市高新区
稳岗补贴
间稳岗惠企工作有关补贴政策的 力资源和社会
操作细则》苏高新人社〔2022〕 保障局、苏州
丘区)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
源和社会保障
局、苏州市财
[2016] 24 号
政局
苏州高新区
(虎丘区)
《关于下达苏州市 2021 年度第
科技创新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三十九批科技发展计划(企
奖励 业研究开发费用奖励)经费的
苏州市高新区
通知》苏高新科[2021]193 号
(虎丘区)财
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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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
(虎丘区)
《关于组织申报 2021 年苏州高
经济发展委员
苏州高新区工业高 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的
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通知》苏高新经发〔2021〕136
苏州市高新区
号
(虎丘区)财
政局
《省科技厅关于下达 2017 年度
工程技术研究项目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 江苏省科学技
补助 通知》(苏科条发〔2017〕318 术厅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上述期间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事项依据有权政
府部门相关文件享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典汽车电子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期间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登
记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双流区税务局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涉税信
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成都西典在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期间
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登记信息。
诚专字[2023]215Z0026 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予以
验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2023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期间,苏
州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系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分公司、西典汽车电
子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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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函》,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不
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函》,
西典汽车电子和发行人分公司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期间,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失信信息。
(三)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时间 在册员工人数 项目 缴纳人数 未缴人数
社会保险 271 26
公积金 222 75
社会保险 509 29
公积金 502 36
社会保险 1,303 40
公积金 1,295 47
公积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单位:人
项目 原因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退休返聘 2 11 5
社保
新员工入职次月补缴 38 18 21
外籍 2 2 2
退休返聘 2 11 5
公积金 试用期 0 0 64
自愿放弃缴纳 1 1 4
新员工入职次月补缴 42 22 0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未缴纳社保的原因为:退休返聘人
员未缴纳、新员工入职当月未办妥缴纳手续而未缴纳。上述情形中,退休返聘
人员依法无需缴纳社保,新员工则在次月办妥入职手续后予以补缴社保。
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未缴纳公积金的原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未缴纳、新员
工入职当月未办妥缴纳手续而未缴纳、自愿放弃缴纳、外籍人员未缴纳以及试
用期未缴纳。上述情形中,退休返聘人员和外籍人员依法无需缴纳公积金,新
员工则在次月办妥入职手续后予以补缴公积金,对于自愿放弃承诺的员工,则
发行人取得其自愿放弃缴纳的承诺,试用期未缴纳情况自 2021 年起已消除。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劳务派
遣主要为非核心生产环节生产人员,对人员的专业要求不高,替代性强,为辅
助岗位。
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况如下:
各期期末 派遣人数(人) 正式员工人数(人) 派遣比例(%)
可见,各期报告期末,劳务派遣人员占公司用工总数的比例均未超过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8
日、2023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分公司、西典汽车电子在
到行政处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败诉等情形。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2023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发行人及西典汽车电子在住房公积金方面
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证
明》,成都西典在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期间,在该局辖区范
围内不存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函》,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不
存在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函》,
西典汽车电子和发行人分公司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期间,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失信信息。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情况说
明》,成都西典自成立之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8 日期间,不存在市场监管领域重
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
(五)土地和房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分局
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4 日、2023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汽车分
公司、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苏州高新区范
围内,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9 日、2023 年
录。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证
明》,西典汽车电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不存在违反住建
管理方面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或处罚记录。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证
明》,截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成都西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规划方面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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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2023 年
子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3 年 2 月 9 日期间,在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监
管范围内不存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自
及政策规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遭
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消防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2023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监管行政区域内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消
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
《证明》,西典汽车电子、汽车分公司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管行
政区域内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
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八)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2023 年 2 月 14 日
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发行人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
期间,不存在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九)商务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5 日、2023 年
间,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商务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经济发展合规性核查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
法规及相关规定,经济发展委员会未曾对这 3 家公司处以任何行政处罚。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
成都西典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3 年 2 月 15 日期间,未受到该局行政处
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
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区胥口锦川金属制品厂的合同纠纷案件进展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提交上诉状并支付上诉费,启动二
审上诉流程。
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
经营,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及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并经持股 5%以上股东的
书面承诺,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审阅了对发行人引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
施未发生变化。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申请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以下无正
文)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负责人:黄建新 经办律师: 葛霞青
胡 菊
殷 辉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邮编:215028
电话/Tel: 0512-62720177 传真/Fax: 0512-627201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GLG/SZ/A512/FY/2022-068-3 号
致: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编号为“GLG/SZ/A512/FY/2022-068
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编号为“GLG/SZ/A512/BG/2022-068 号”《国
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因全面注册制改革,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编
号为“GLG/SZ/A512/FY/2022-068-1 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
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及编号为“GLG/SZ/A512/BG/2022-068-1 号”《国浩律师
(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出
具了编号为“GLG/SZ/A512/FY/2022-068-2 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本所律师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
〔2023〕35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更新核查并出具编
号为“GLG/SZ/A512/FY/2022-068-3 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律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回复、补充、修改或进一步说明。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
列声明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据出现尾差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正文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问题 3.关于主要股东
根据申报材料,(1)长江晨道、法拉电子均系 2021 年增资引入的股东,长
江晨道持有发行人 6%的股份、法拉电子有发行人 2%的股份;持有长江晨道
发行人的关联方;(2)长江晨道、法拉电子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参照发行人 2021
年度预测净利润 7,500 万元乘以 10 倍市盈率计算,同行业可比公司壹连科技
利润乘以 10 倍市盈率确定,因此发行人的外部投资者入股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
用;(3)发行人采用 2021 年 7 月的入股价格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新典志成股份支
付的公允价值。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事务实际执行情况等说明长
江晨道的实际控制人,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或投资决策事项上是否存在一票
否决或特殊约定;问鼎公司对长江晨道的日常运营及投资决策是否有重大影
响,在入股发行人过程中,问鼎公司发挥的作用;(2)除投资发行人外,长江
晨道投资的其他标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长江晨道其他合伙人与
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3)发行人与
法拉电子合作的背景,入股前后销售的产品、金额、毛利率及变化情况;长江
晨道、法拉电子入股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订单捆绑等特殊约定、发行人是否从
此类客户获取其他利益;(4)除壹连科技外,同时期市场同类标的并购重组、
资产收购等的市盈率水平,仅参考壹连科技是否能充分说明外部投资者入股的
定价公允性;长江晨道、法拉电子入股时,发行人业绩预测的依据及充分性、
准确性,是否存在客户及其关联方低价入股的情形、是否构成股份支付;(5)
发行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参考因素,股份支付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1)(2),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3)
(4)(5)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长江晨道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入股发行人的投
资决策文件,取得股东情况调查问卷,核查长江晨道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情况
和入股发行人的投资决策情况;
(2)取得股东情况调查问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
询,核查长江晨道对外投资情况;
(3)取得长江晨道及其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并登录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长江晨道及其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和销售台账,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
和供应商情况,并与长江晨道投资的其他标的进行比对;
(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核查比对长江晨道各合
伙人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结合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事务实际执行情况等说明长江晨道的实际
控制人,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或投资决策事项上是否存在一票否决或特殊约
定;问鼎公司对长江晨道的日常运营及投资决策是否有重大影响,在入股发行
人过程中,问鼎公司发挥的作用
人,全体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或投资决策事项上是否存在一票否决或特殊约定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晨道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
限公司
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华鼎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深圳)有
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溧阳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
公司
湖北长江招银产业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招银成长拾捌号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招银肆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15,100.00 100.00% -
(2)合伙协议约定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
长江晨道的股权穿透情况如下所示:
如上图所示,长江晨道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道投资”),晨道投资持有长江晨道 0.03%合伙份
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长江晨道由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
务。长江晨道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通过参与表决,行使其有限合伙人
权利,不存在一票否决或其他特殊权利。2017 年 9 月,长江晨道全体合伙人一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同意通过《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
决议》,普通合伙人拥有对长江晨道及其投资和其他活动的管理、控制和运营及
决策的权力;全体有限合伙人不可撤销地授予普通合伙人行使相关职权:普通
合伙人负责长江晨道业务及资产的管理、控制,且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权限实施
为实现长江晨道目的而必须的事项。
同时,长江晨道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长江晨道项目投资方案、退出
等相关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均由普通合伙人晨道投资委
派。综上,普通合伙人晨道投资对长江晨道具有控制权。
晨道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倚天投资有限公司。根据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
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普通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倚天投资有限公司为执行
合伙事务合伙人。关朝余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倚天投资有限公司 67%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倚天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对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修改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综上,关朝余系长江晨道普通合伙人晨道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长江晨道已办理私募基金备
案,基金编号“SX9811”,其管理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备案,编号为“P1065227”,并备案实际控制人为关朝余。
此外,根据长江晨道填写的股东情况调查问卷,确认关朝余为其实际控制
人。
综上,长江晨道实际控制人系关朝余。
行人过程中,问鼎公司发挥的作用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鼎公司”)作为长江晨
道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问鼎公司仅通过参与表决,行使其有限合
伙人权利,对长江晨道的日常运营及投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不存在一票否决
或其他特殊权利。
在投资决策事项上,长江晨道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合伙企业项目投
资方案、退出等相关事宜,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均由普通合伙人
晨道投资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人员委派、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机制等事项
具体由普通合伙人晨道投资内部自行决定。问鼎公司未曾向长江晨道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派委员,亦从未参与长江晨道及晨道投资的日常经营。因此,入股发
行人为晨道投资所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独立决策,与问鼎公司无关。
(二)除投资发行人外,长江晨道投资的其他标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
业务往来,长江晨道其他合伙人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往来
根据长江晨道填写的股东情况调查问卷,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等网站核查,除发行人外,长江晨道投资的其他标的如下:
序号 名称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与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清单进行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标的未
发生过采购或销售等业务往来。
其他利益关系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长江晨道之有限合伙人问鼎公司系发行人主要客户宁德时代的全资子公
司,问鼎公司持有长江晨道 15.87%的合伙份额,宁德时代通过长江晨道间接持
有发行人 0.95%股份;根据公开信息,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长江晨道之有
限合伙人湖北长江招银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主要客户宁
德时代 1.14%股份,系其前十大股东之一。
除此以外,长江晨道其他合伙人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或投资决策事项,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或投资决策事项上不存在一票否决或
特殊约定;
来,长江晨道其他合伙人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关系。
问题 4. 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2020 年度,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苏州西顿的关联资金
拆借金额较大,PAN SHU XIN 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发行人部分员工体外支付奖
金 90.99 万元;(2)苏州西顿主要生产销售烹饪机器人、智能灶产品,苏州西
顿部分员工历史上曾在发行人处任职,2014 年发行人将烹饪机器人、智能灶业
务剥离至苏州西顿;(3)实际控制人曾带领技术人员自主开发电池连接系统、
复合母排产品的关键生产设备,2020 年前,前述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设置在苏
州西顿;2020 年末上述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及职能全部调整至西典新能;(4)
平向公司销售。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发行人说明:(1)关联方的资金来源、向关联借款的具体用途、借款利
率及利息金额等,是否涉及关联方利益输送,实际控制人体外代垫成本费用的
整改过程、整改是否彻底;(2)苏州西顿主营业务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的关
系,其具备关键设备生产能力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苏州西顿是否存
在人员及机构重叠或资产共用等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是,进一
步说明发行人相关成本及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完整,苏州西顿是否存在代发
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3)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生产设备的自产及外采
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的关键设备生产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外部依赖;
(4)苏州西顿是否彻底终止关键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未来是否会从事
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掌握发行人核心技术,实际控制人对于不同资
产板块的业务划分是否清晰、是否能切实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2)(3)(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
(1)(2)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访谈苏州西顿相关人员,了解其向发行人提供设备的背景及必要性、
合理性;
(2)取得苏州西顿的客户名单和销售台账,确认其是否向发行人以外的其
他主体出售过同类设备;
(3)取得发行人的员工名册、抽查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部分《劳动合
同》、抽查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核查发行人与苏州西
顿是否存在人员及机构共用的情形;
(4)查验发行人和苏州西顿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证书、注册商标证书、域
名证书、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实地勘察发行人和苏州西顿生产车间和主
要生产设备,核查发行人是否与苏州西顿存在资产共用的情形等;
(5)查阅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
告》;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7)获取 2020 年度发行人与苏州西顿的关联交易明细,统计苏州西顿向
发行人销售机器设备的金额、对应产品产能产值情况;了解苏州西顿向发行人
销售机器设备的毛利率情况,将苏州西顿向发行人销售成本与发行人自制成本
进行比较分析;
(8)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动化开发团队负责人,了解苏州西顿向发
行人转移人员的具体情况、发行人自动化开发团队的构成及变化情况;查阅报
告期各期末苏州西顿的员工花名册、岗位说明书,抽查苏州西顿的内部审批流
程、研发人员邮件记录,并结合对苏州西顿总经理、主要员工的访谈,了解苏
州西顿员工的具体构成及主要工作内容、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变动情况,核查苏
州西顿是否实质保留了发行人员工或从事发行人业务相关工作;
(9)获取苏州西顿自动化团队人员薪酬的发放流水和记账凭证,并与苏州
西顿工资明细表进行核对,核查银行流水发放记录与工资明细表以及账务处理
是否一致,相关人员薪酬是否完整入账;获取苏州西顿原材料进销存明细表,
核查是否存在与主业无关的物料采购及领用情况;核查苏州西顿是否存在为发
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苏州西顿主营业务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的关系,其具备关键设备生
产能力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苏州西顿是否存在人员及机构重叠或资
产共用等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是,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相关成本
及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完整,苏州西顿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
形
力的合理性
(1)苏州西顿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
苏州西顿的主营业务为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
内,苏州西顿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①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资产总额 2,715.98 3,149.34 2,822.54
负债总额 328.96 519.67 560.78
所有者权益 2,387.03 2,629.67 2,261.76
营业收入 2,033.80 3,345.67 2,485.55
营业成本 913.19 1,510.54 1,031.55
毛利额 1,120.60 1,835.13 1,454.00
毛利率 55.10% 54.85% 58.50%
期间费用 1,454.21 1,661.48 1,335.61
其中:销售费用 1,069.29 1,197.21 937.64
管理费用 121.91 119.19 152.05
研发费用 314.96 353.36 302.57
财务费用 -51.95 -8.28 -56.64
营业利润 -350.28 139.74 106.24
利润总额 -249.65 374.91 197.12
净利润 -249.65 367.90 197.12
注:以上数据经苏州市嘉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②现金流量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8.74 344.52 988.3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8.51 -12.91 -93.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注:以上数据经苏州市嘉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受下游餐饮行业需求波动影响,报告期内苏州西顿经营业绩出现一定波
动,2022 年苏州西顿营业收入、净利润均较以前年度下降。
(2)苏州西顿主营业务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的关系,其具备关键设备生产
能力的合理性
于产品生产,采购设备金额为 460.35 万元。苏州西顿上述自动化设备的生产和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销售与苏州西顿的主营业务无关,主要是配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所需,具体情
况如下:
电池连接系统,相较于复合母排,电池连接系统对设备自动化水平要求较高。
发行人组建了自动化开发团队,重点开发电池连接系统自动化产线。由于电池
连接系统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出于保密考虑,2018 年将上述自动化开发团队转
移到苏州西顿,由苏州西顿按发行人需求设计、组装相关生产设备并销售给发
行人。2020 年末,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将上述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及职能又全
部调整至发行人,调整后至今苏州西顿未再配备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设备研发人
员,不再具备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设备开发能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自动化产线开发团队及职能转移至苏州西顿,是出于
保密考虑的一种特殊安排,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在此安排前以及整改后,
苏州西顿并不具备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设备开发能力。
资产定价公允性
(1)2020 年苏州西顿向发行人转让固定资产规模、对应产品产能产值
代 T 项目 CCS 生产线和铆接工艺 CCS 生产设备,金额分别为 370.56 万元和
设备。
①宁德时代 T 项目 CCS 生产线
新增的产线均系发行人从苏州西顿购入。报告期内,发行人从苏州西顿购入的
T 项目 CCS 生产线所对应的产能、产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件/年、万元、%
生产情况 销售情况
年度 占 CCS 销售额
产能 产能占比 产值 销售额
的比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 1:发行人向苏州西顿购入产线于 2020 年 9 月投产,根据产线实际投产时间加权计算产
能
注 2:2022 年年初受产线技改停产影响产能发生变化,随着发行人自建产线产能释放,
产值较 2021 年下降
注 3:产能占比=向苏州西顿采购的 T 项目 CCS 生产线产能/发行人 CCS 产线总产能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上述产线对应的产品产值分别为 8,009.38 万元、
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66.55%、38.55%和 16.51%;对应销售额分别为 7,147.07
万元、25,616.71 万元和 18,534.94 万元,占报告期各期发行人 CCS 销售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73.30%、43.49%和 15.19%;上述产线对应的产品产值、销售额呈
先增后降的趋势,产能占比和销售额占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是发行
人自 2020 年第四季度向宁德时代 T 项目批量供货,当年向宁德时代所销售的产
品主要由从苏州西顿采购自动化产线生产,故 2020 年的产能占比及销售占比相
对较高;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发行人业务量不断增加,2021 年以
来发行人自建自动化生产线数量不断增加,相应上述产线对应的产能占比及销
售占比逐年下降。
②铆接工艺 CCS 生产设备
发行人向苏州西顿采购的铆接工艺 CCS 生产设备为非自动化生产线,该类
设备用于生产 PCB 采样电池连接系统,报告期内,采用该设备生产产品的产
值、销售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情况
年度 产值 占 CCS 销售额的比
销售额
例
注:由于电动助力车 CCS 的生产工序主要为压铆、打胶、测试等,产量主要受工时影响,
难以用传统意义上的“设备产能”指标反映其生产能力,因此未统计电动助力车 CCS 产能
数据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内,采用铆接工艺 CCS 生产设备生产的 PCB 采样电池连接系统产
品的客户主要为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产值及销售额呈逐年减少的趋势,主
要原因是该客户产品用于滴滴电动助力车项目,受该项目暂停影响,发行人向
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规模迅速减少。2023 年该项目订单有所恢复,2023
年 1-3 月已实现销售收入 85.60 万元。
(2)固定资产定价公允性
苏州西顿向发行人销售设备定价采用成本加成模式,设备开发相关的材料
及零部件成本、人员薪酬已在设备成本中完整核算,在此基础上,苏州西顿按
照约 20%的毛利加成水平向发行人销售,定价公允,不涉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
或为发行人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生产设备销售金额 460.35
生产设备销售成本 358.32
生产设备销售毛利率 22.16%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苏州西顿采购的设备均为针对下游客户具体项目定制
的专用设备,不存在向第三方采购同类设备的情形,故无法获取同类设备的市
场公允价格。2020 年末,苏州西顿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及职能调整至发行人
后,相关定制设备均由发行人自行建造。选取型号接近的设备,对比发行人自
行建造以及向苏州西顿购入的成本如下:
单位:万元/台
设备名称 成本差异率
发行人销售成本 成本
电池连接系统压合设备 33.54 29.55 11.90%
注:上述成本统计口径均为材料成本
由上表可知,苏州西顿销售相应设备的成本(剔除开发人员成本)略高于
发行人自制成本,主要系 2020 年发行人设置在苏州西顿的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
首次开展大尺寸电池连接系统产线开发,早期定制成本费用相对较高,具有合
理性。
汽车行业自动化设备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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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相关可比业务 2020 年度毛利率
骄成超声(688392.SH) 动力电池制造自动化系统 35.15%
先导智能(300450.SZ) 锂电池设备 33.54%
利元亨(688499.SH) 锂电池制造设备 37.75%
璞泰来(603659.SH) 锂电设备 26.97%
先惠技术(688155.SH) 新能源汽车智能自动化装备 30.82%
平均值 — 32.85%
苏州西顿向发行人销售毛利率 — 22.16%
注:上述公司数据来源为定期公告和招股说明书
由上表可知,2020 年度苏州西顿向发行人销售设备的毛利率低于锂电池、
新能源汽车相关自动化设备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主要原因为苏州西顿
承担发行人定制设备开发职能期间,无需承担与设备开发相应的销售费用、管
理费用等其他支出,具备商业合理性,相关定价公允。
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1)发行人设备开发团队部分人员从苏州西顿转移和招聘情况
①人员转移情况
由于电池连接系统对产线自动化水平要求较高,2017 年发行人进入该业务
领域后,相应组建了自动化开发团队,重点开发电池连接系统自动化产线。由
于电池连接系统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出于保密考虑,2018 年 11 月发行人将上
述自动化开发团队转移到苏州西顿,涉及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专业方向 加入发行人时间 转移到苏州西顿时间
上述人员转移到苏州西顿后一直从事与发行人相关的自动化设备开发工
作,根据发行人需求设计、组装自动化设备并销售给发行人。为规范和减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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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提高发行人独立性水平,2020 年 10 月,前述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及
职能全部转回至发行人。本次转回前苏州西顿与发行人相关的自动化团队人员
及去向情况如下:
转入发行人前在 2020 年 10 月是
序号 姓名 来源 备注
苏州西顿职位 否转回发行人
由发行人转入 2020 年 9 月
已离职
新招聘
新招聘
已离职
本次转回完成后,苏州西顿未再保留与发行人相关的自动化设备开发团
队。
②人员招聘情况
A、发行人招聘苏州西顿研发人员的背景
FPC 组件可直接用于组装压合,FFC 组件需要经过打端子、折弯等工序后方可
用于组装压合,增加了端子预成型切断机、光学识别端子机、自动打折粘合机
等 FFC 前道加工设备,该类设备对物料及加工单元的多维度运动控制精度要求
较高。发行人原有自动化团队主要开发方向为单维度运动的压合设备、自动化
线体等,对于多维度运动的设备开发经验较少。
苏州西顿的主要产品为智能烹饪机器人,产品应用了多轴运动控制技术实
现自动加菜、翻炒及投料等功能,其研发人员在上述技术应用方面具备较为丰
富的开发经验。苏州西顿的智能烹饪机器人产品经过多年迭代,基础功能及硬
件设计均已成熟,2021 年以来研发活动主要围绕提升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开
发酱料组件、高汤组件等周边功能模块,拓展菜谱开发、实现与手机 APP 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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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向开展,对产品基础层面的硬件开发需求下降。
综上,出于对苏州西顿部分研发人员的信任以及研发专长的考虑,在不影
响苏州西顿日常研发工作的前提下,2021 年 12 月,发行人从苏州西顿招聘了
部分专业背景合适的研发人员,并结合外部招聘的方式组建了 FFC 前道加工设
备开发团队。
B、发行人招聘苏州西顿研发人员的具体情况
为新开发设备,需要开发人员具备电气、机械相关专业背景且具有一定的从业
年限,2021 年 12 月,发行人从苏州西顿招聘了 4 名专业背景合适的研发人员,
具体如下:
入职苏州西顿 2021 年末是否
序号 姓名 岗位
时间 入职发行人
注:上表为苏州西顿截至 2021 年 11 月末的在职研发人员清单
近三年,苏州西顿研发人员数量相对稳定,每年均有少量人员离职和入
职。各年末,苏州西顿研发人员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研发人员人数 9 7 10
其中:当年新招聘 3 3 2
③发行人设备开发团队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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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自动化部共有设备开发人员 31 人,包括设备开发
一组和设备开发二组。其中,设备开发一组主要方向为压机、检测设备以及
CCS 自动化线体等,共计 16 人,其中 6 人由 2020 年苏州西顿自动化团队转
回,其余 10 人均系 2020 年 10 月后招聘;设备开发二组主要方向为 FFC 前道加
工设备等,共计 15 人,其中 4 人由发行人 2021 年末从苏州西顿招聘,剩余 11
人均系 2021 年、2022 年间招聘。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苏州西顿是否存在人员及机构重叠或资产共用等
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①不存在人员重叠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SHENG JIAN HUA 在苏州西顿担任监
事,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PAN SHU XIN 在苏州西顿担任执行董事,除此以
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苏州西顿兼职的情况。
另外,发行人独立聘用员工,对员工进行独立管理,报告期内与苏州西顿
不存在共用员工及互相承担费用的情形。2020 年因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调整,
相关人员从苏州西顿离职并入职发行人,未同时在发行人及苏州西顿任职,不
构成人员重叠情形。
苏州西顿组织架构包括营销中心、研发中心、制造中心和管理部,其中营
销中心下辖销售部、外销部、市场部、电商部、培训部和售后部,研发中心下
辖机械部、电气部和软件部,制造中心下辖生产部和质量部,管理部下辖采购
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和 IT 部。报告期各期末,苏州西顿各部门员工构成情
况如下:
单位:人
部门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营销中心 49 47 49
研发中心 9 7 10
制造中心 11 11 11
管理部 9 8 8
合计 78 73 78
报告期各期末,苏州西顿营销中心人员占比超过 60%,与其行业特点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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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模式相关。苏州西顿目前已推出 MEGCOOK 第四代智能烹饪机器人,主要面
向品牌商家提供餐饮标准化、烹饪智能化的解决方案,直接客户以厨具设备代
理商、餐饮连锁品牌运营商为主,终端用户主要为连锁餐饮门店。餐饮厨具行
业具有终端用户数量多、区域分布广的特点,苏州西顿主要采取代理商的销售
模式,在全国主要市场设置了区域销售中心,建立了一支涵盖市场推广、培
训、售后服务的销售团队。
苏州西顿各部门员工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部门/岗位 主要工作内容
制定并推行实施销售战略、销售方案、销售
销售总监
团队管理
负责所管区域的销售工作,团队组建;
区域销售经理 所属区域的产品宣传、推广和销售,完成销
售任务指标
销售部
制定、完善各大主流菜系标准菜的研发、设
计、创新及制作流程标准化;
菜品研发工程师 负责大区内接待客户的各类菜品演示工作及
办事处烹饪陈列、接待标准化;
负责大区菜品及演示方面技术培训和推广
负责海外市场信息的收集、海外市场的营销
策划及市场、产品分析;
外销部 国际营销专员
负责进出口订单的执行、进出口资料的整
理、归档
制定市场营销战略规划,组织策划市场调
研、研究及市场信息客观的动态分析活动;
营销中心 市场经理 制定和实施公司品牌发展规划、运营计划和
推广计划、营销渠道建设计划、维护计划和
市场部
开发计划
负责市场策划、宣传及品牌建设等工作;
市场策划专员 执行市场活动方案,并掌握执行进度;
展会等活动信息搜集、整理、分析
制定电子商务运营推广方案;
电商主管 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管理、电子商务网
站的品牌推广和营销策划
电商部
负责淘宝店铺的优化与设计、淘宝店铺各类
美工 活动支持、后台维护,负责收集、分析市场
情报
根据售后服务管理规定,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售后主管 计划,负责管理售后团队,指导监督售后专
售后部 员进行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售后专员 负责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公司产品
负责智能烹饪机器人整体结构及各个功能部
机械部 机械研发工程师
件设计,对现有产品进行优化改进
研发中心
负责智能烹饪机器人电气结构设计,实现智
电气部 电气研发工程师
能温度控制、自动加料、自动翻炒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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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岗位 主要工作内容
负责智能烹饪机器人相关软件模块和软件系
软件部 软件研发工程师
统的编程,根据不同烹饪菜谱编制控制程序
协调车间及与其他部门的生产事项,满足客
生产主管
生产部 户订单对生产部门的要求
作业员 根据生产计划完成产品装配
制造中心
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与相关
质量主管
质量部 部门协调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质检员 负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调试工作
负责各类物资的采购工作,包括供应商洽
采购部 采购主管/专员
谈、合同签订、采购计划编制等
人事行政 负责开展人力资源体系建设与改善活动,包
人事行政主管
部 括招聘、培训、薪酬、绩效考核等
管理部 日常会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及相关财务报
总账/会计
财务部 表
出纳 负责现金、银行的出纳工作
负责网络稳定与安全,解决员工在办公过程
IT 部 IT 工程师
中遇到的各类 IT 相关问题
由上表,苏州西顿员工工作均围绕其烹饪机器人、智能灶业务开展,工作
内容与发行人无关,不存在从事发行人业务相关工作的情形,发行人与苏州西
顿不存在人员重叠的情形。
②不存在机构重叠情形
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已建立健全内部
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下设研发部、自动化部、工艺部、制
造中心、质量中心、行政部、内审部、财务部、销售部、IT 部、采购部、人力
资源部和证券部等十三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的领导下运作,与股东不存在隶属关系。
苏州西顿已建立在总经办领导下的三大中心一个部门(营销中心、研发中
心、制造中心、管理部)的管理格局,其中营销中心下辖销售部、外销部、市
场部、电商部、培训部和售后部,研发中心下辖机械部、电气部和软件部,制
造中心下辖生产部和质量部,管理部下辖采购部、人事部、行政部、财务部和
IT 部。
综上,发行人与苏州西顿不存在机构重叠的情形。
③不存在资产共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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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和苏州西顿的资产使用情况如下:
资产类别 发行人情况 苏州西顿情况
目前生产和经营场所位于金枫路 353 号,
搬迁前,部分生产经营场所与苏州西顿位
生产经营场所 租赁珠江路 521 号厂房
于同一工业园,但在不同楼栋且与出租方
单独签署租赁合同
注册商标 独立拥有 3 项注册商标 独立拥有 14 项注册商标
独立拥有 63 项专利,均
独立拥有 39 项专利,均与发行人主营业
专利 与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相
务及核心技术相关
关
域名 独立拥有 2 项域名 独立拥有 2 项域名
生产设备 电连接产品的生产设备 烹饪机器人装配及测试线
综上,发行人和苏州西顿各自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场所、机器设
备、知识产权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存在共用情形。
(3)苏州西顿是否实质保留了发行人员工或从事发行人业务相关工作
苏州西顿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烹饪机器人、智能灶业务,苏州西顿产品的
生产工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与发行人的电连接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
期初,发行人自动化设备相关开发团队设置在苏州西顿,导致该期间内苏州西
顿承担了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相关工作,同时,该团队的相关人员成本费用
均已体现在苏州西顿销售给发行人的设备成本中,相关设备已全部销售给发行
人,且定价公允,不涉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为发行人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
形。2020 年 10 月,苏州西顿将与上述自动化团队整体转移至发行人,转移后
苏州西典未再保留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员工,或从事发行人业务相关工作。
(1)苏州西顿实际并未承担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相关成本,不存在代
垫发行人成本费用的情形
①苏州西顿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相关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苏州西顿向发行人提供定制自动化设备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前期设计、外
购设备零部件以及设备组装等环节。由于苏州西顿不具备相关零部件的生产加
工能力,相关零部件均向第三方采购,相关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组装调试等工
作主要由自动化团队完成,因此苏州西顿与自动化设备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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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零部件成本以及自动化团队人员薪酬。其中,零部件成本按苏州西顿采购
金额确认,人员薪酬根据账面归集金额结转,归集范围为自动化团队全体员工
的工资薪金。由于自动化团队在苏州西顿工作期间仅为发行人定制设备提供服
务,未从事苏州西顿烹饪机器人相关业务,故上述人员的薪酬全额计入向发行
人销售的设备成本。
内,苏州西顿向发行人销售定制设备累计实现收入 781.59 万元,其中 2019 年
实现 321.24 万元,2020 年实现 460.35 万元,对应结转成本的金额分别为 256.22
万元和 358.32 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苏州西顿向发行 苏州西顿向发行
交易期间 其中: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
人销售设备金额 人销售设备成本
合计 781.59 614.54 449.24 157.20
注:2019 年苏州西顿向发行人销售设备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比较高,主要受成本归集期间以
及销售规模影响:其中 2019 年销售设备人工成本归集期间为 2018 年 11 月-2019 年 12 月,
较小而归集人工成本的期间较长,导致人工占比高于 2020 年
上述期间内,苏州西顿账面归集的与发行人相关自动化设备的材料及人工
成本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
注:人工成本归集范围为自动化团队的工资、奖金,2018 年 11 月-12 月人工成本中包含计
提自动化开发团队 2018 年的年终奖
②除发行人自动化设备相关材料外,报告期内苏州西顿不存在其他与主业
无关物料的采购及领用
苏州西顿生产烹饪机器人所需的主要物料包括灶具外壳、灶具驱动线路
板、无刷直流锅铲电机、陶瓷片、风道及风扇、灶台玻璃面板、显示屏、蓝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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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模块、炒锅以及电容/电感/变压器/散热器等各类电子元器件等,上述物料
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由制造中心下属的仓储组负责物料收发管理。
与发行人定制设备相关物料主要包括压缸、传感器、测试仪、伺服驱动电
机、线体及机器设备结构件等各类零配件,与苏州西顿生产烹饪机器人所需物
料无法相互共用。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设备开发职能期间,由自动化团队负责
定制设备零配件的使用管理,购入时计入与开发自动化设备相对应的在建工程
科目,在物料管理与财务核算环节均与苏州西顿生产烹饪机器人涉及的物料相
区分。
经核查苏州西顿主要原材料收发存,报告期内除 2020 年 1-9 月采购与发行
人定制设备相关零配件外(金额共计 291.92 万元),苏州西顿不存在其他与主
业无关物料的采购和使用情形。
③苏州西顿独立核算自动化团队的人员薪酬,并全额结转至向发行人所销
售的设备成本,实际并未承担相关人员成本
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职能期间,自动化团队人员仅从事与
发行人定制设备相关工作,未参与苏州西顿烹饪机器人研发、生产工作。上述
人员的工资薪金由苏州西顿单独归集核算,并全额结转至向发行人所销售的设
备成本,因此苏州西顿实际并未承担相关人员成本。
经核查上述自动化团队人员在苏州西顿期间的薪酬明细表以及薪酬发放银
行流水(离职人员除外),苏州西顿账面计提金额与工资明细及实际发放情况一
致。
的平均工资与发行人同期的研发人员薪酬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自动化团队在苏州西顿时平均薪酬 12.27 12.73
发行人研发人员平均薪酬 17.77 18.60
注:受国家社保减免政策影响,2020 年度平均薪酬较 2019 年度有所下降
由上表可知,2019 年度至 2020 年 9 月自动化团队人员在苏州西顿时的平均
薪酬分别为 12.73 万元和 12.27 万元,低于发行人同期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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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上述自动化团队成立时间较短,受人员入职年限、经验等因素影响,人
员工资相对较低,且 2019 年至 2020 年 9 月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定制需求较小、
工作量不饱和,导致自动化团队人员薪酬相对较低。
综上,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职能期间独立归集核算自动化
设备成本,与其主营业务相区分,相关成本均结转至向发行人销售的设备成
本,由苏州西顿按照合理毛利加成水平向发行人销售。因此,苏州西顿实际并
未承担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相关成本,不存在代垫发行人成本费用的情
形。
(2)苏州西顿人均薪酬情况
报告期各期,苏州西顿的人均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人员薪酬总额 718.16 748.87 552.20
销售人员 平均人数(人) 52.00 56.00 50.00
平均薪酬 13.81 13.37 11.04
人员薪酬总额 447.15 447.83 418.30
非销售人员 平均人数(人) 28.00 30.00 34.00
平均薪酬 15.97 14.93 12.30
人员薪酬总额 1,165.31 1,196.71 970.50
合计 平均人数(人) 80.00 86.00 84.00
平均薪酬 14.57 13.92 11.55
注 1:人员薪酬总额包括工资薪金、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员工福利等,下同
注 2:平均人数=各年度发放工资员工全年人数平均值,下同
注 3:平均薪酬=职工薪酬总额/人员平均人数,下同
报告期各期,苏州西顿的人员薪酬与发行人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苏州西顿 13.81 13.37 11.04
销售人员
发行人 22.42 19.55 18.58
苏州西顿 14.57 13.92 11.55
全体人员
发行人 12.27 14.62 12.97
由上表可知,与发行人相比,报告期内,苏州西顿的销售人员平均薪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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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人,主要原因是苏州西顿销售人员主要由基层销售人员组成,负责辖区
内品牌推广及客户开发工作,其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业绩提成,由于该部分人
员离职率相对较高,拉低了销售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发行人销售人员较为稳
定,报告期内电池连接系统、电控母排产品销售规模保持较快增长,销售人员
平均薪酬高于苏州西顿。
于发行人,主要系人员结构差异。2022 年发行人生产人员增长较快,2022 年末
生产人员占比达到 86.22%,由于发行人生产人员平均薪酬整体低于其他部门,
导致发行人全体员工平均薪酬相对较低。
(3)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职能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
上市条件
①报告期内存在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职能的情形,不会导
致发行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A、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B、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出于保密考虑,由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
设备开发职能的情形,但相关成本费用均结转至苏州西顿向发行人销售的设备
成本,不存在由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行人会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C、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研发人员入职关联方的情形,但该部分人员
专职为发行人进行设备定制服务,与关联方其他人员相独立。苏州西顿向发行
人销售设备定价采用成本加成模式,设备开发相关的材料及零部件成本、人员
薪酬已在设备成本中完整核算,在此基础上,苏州西顿按照约 20%的合理毛利
加成水平向发行人销售,定价公允。发行人启动首发上市工作后,即进行彻底
整改。综上,报告期内存在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职能并已完成
彻底整改,不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整改后发行人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此外,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部分研发人员入职苏州西顿事宜,未涉及苏州西顿核
心技术或其他主要资产,未导致出现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的情形。
综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D、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②报告期内存在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职能的情形,不会导
致发行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A、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2,120.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1 除“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标准”的其他条件。
B、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职能期间独立归集核算自动化设
备成本,与其主营业务相区分,相关自动化团队人员薪酬成本均结转至向发行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人销售的设备成本,由苏州西顿按照合理毛利加成水平向发行人销售。因此,
苏州西顿实际并未承担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相关成本,不存在代垫发行人
成本费用的情形。
假设向苏州西顿购置的自动化产线由发行人自行建造,在剔除苏州西顿销
售设备毛利以及将上述自动化团队人员薪酬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形下,发行
人向苏州西顿采购的自动化设备的原值相应减少。模拟测算上述自动化设备原
值的减少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发行人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少(a) 324.25 324.25 163.92
折旧影响发行人净利润(b=a*(1-5%)/10*
(1-15%))
自动化团队薪酬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c) - - -49.56
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d=b+c) 26.18 26.18 -36.32
发行人净利润(e) 15,352.73 8,004.81 2,203.29
占净利润的比例(f=d/e) 0.17% 0.33% -1.65%
考虑上述影响后发行人净利润(g=d+e) 15,378.91 8,030.99 2,166.98
注 1: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少金额按苏州西顿销售自动化设备实
现毛利与支付自动化团队薪酬的累计值列示
注 2:测算折旧影响时按 10 年折旧期限计算
注 3:发行人净利润按扣非前后孰低值列示
由上表可知,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开发职能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
响较小。考虑上述影响后,发行人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的上市标准,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
准”条件。
综上,报告期内存在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职能的情形,相
关成本费用均已体现在苏州西顿销售给发行人的设备成本中,相关设备已全部
销售给发行人,且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为发行人体外承担成
本费用的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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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市条件。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生产设备的自产及外采情况、发行人是否具
备独立的关键设备生产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外部依赖
发行人关键生产设备包括机加工设备(冲床、折弯机、拉丝机等)、热压
机、焊接设备、检测设备等复合母排生产设备以及电池连接系统产线。其中复
合母排生产设备按生产工序单独购建,除热压机及部分检测设备为发行人自产
外,其余设备均为外购后直接使用;电池连接系统产线为连续生产的自动化线
体,由发行人自行设计建造。上述设备自产及外采情况具体如下:
产品 自产或
关键设备名称 具体情况
类别 外采
机加工设备(冲 该类设备属于常见的金属机加工设备,市场上存在
床、折弯机、拉 外采 较多的专业生产厂商,发行人通过外采的方式满足
丝机等) 生产需求
公司热压机均系自行研发制造,研发团队独立进行
图纸设计,根据设计方案向相关供应商定制部分零
热压机 自产 部件(如机架、电机、温感器等)或自行加工相关
零部件(如加热板、加热片等),随后自行组装、
复合
调试并编写相关控制软件完成自产
母排
主要为锡焊焊机,市场上存在较多的专业生产厂
焊接设备 外采
商,发行人通过外采的方式满足生产需求
自产检测设备主要包括焊接电阻测试、绝缘耐压测
试、回路电阻测试等专用设备,该类设备无法直接
自产+
检测设备 采购,由发行人根据检测参数要求自行设计建造;
外采
外采检测设备主要包括坐标测量机、影像测量仪等
标准化量测设备
公司根据产品生产需求自行设计电池连接系统产
电池 线,按设计方案外采各类机械零件、电气元器件,
电池连接系统产
连接 自产 以及焊接、视觉检测等成熟模块,经组装调试嵌入
线
系统 于自动化生产线中,通过编写软件程序对产线全环
节加以精确控制,实现自动化、高效率的批量生产
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关键生产设备自产及外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复合母排 电池连接系统 合计
生产设备原值 3,537.61 4,721.67 8,259.28
关键生产设备原值 3,029.62 4,249.11 7,278.73
其中:自产金额 533.13 4,249.11 4,782.23
外采金额 2,496.50 - 2,496.50
注:电池连接系统产品关键设备为电池连接系统产线,产线系发行人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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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采设备
发行人关键生产设备中,外采设备均为较常见的机加工、焊接、检测设备
等,市场中有较多类似的供应商,其产品功能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不存在
对某个供应商产生较大依赖的情况。
(2)自产设备
发行人自产设备包括复合母排部分生产设备及电池连接系统产线,自产过
程具体包括需求分析、确定设备方案、设计开发、零配件采购(机械零件、电
气元器件、焊接模块、视觉检测模块等)、设备与线体组装及软件调试等环节。
对于设备自产,所需的相关机械零件和电气元器件通过外购或自制的方式取
得,主要为机架、钣金件、焊接机、检测仪器等,发行人取得相关零部件后,
依照设计方案自行完成组装、搭建、调试等工作,最终形成定制化设备。对于
产线自产,发行人除运用自产设备外,还会对外定制焊接、视觉检测模块,发
行人直接向设备厂商提出具体设计方案或外购后对其进行优化改造,经过自行
调试后,嵌入于自动化生产线中,并通过自行编写相关控制软件对产线全流程
进行及时、精准、高效控制,完成产线自产。在此过程中,发行人对设备及产
线设计、建造有着完全独立性,外购的相关零部件或功能模块市场供应充足,
不存在对某一供应商产生较大依赖的情况。
发行人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自动化团队,能充分保障关键设备的自产能
力。2020 年 10 月,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及职能由苏州西顿调整至发行人后,
发行人相应组建了自动化部负责自产设备的开发设计、组装调试工作。随着发
行人电池连接系统业务快速发展,发行人不断扩充自动化团队规模满足自产设
备开发需求。截至 2022 年末,发行人自动化部共有员工 46 人,其中设备开发
人员 31 人,设备组装调试人员 15 人。
综上,发行人具备独立的关键设备生产能力,相关生产设备不存在重大外
部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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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州西顿是否彻底终止关键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未来是否会
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掌握发行人核心技术,实际控制人对于不
同资产板块的业务划分是否清晰、是否能切实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掌握发行人核心技术
出于保密考虑,历史上苏州西顿曾承接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相关的开发团
队,并根据发行人需求设计、组装相关生产自动化设备销售给发行人,除发行
人外,苏州西顿不存在向其他第三方销售自动化设备的情形。在前述承接期间
内,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及业务活动均独立于苏州西顿烹饪机器人、智能灶业
务,自 2020 年末上述自动化设备开发团队及职能全部调整至西典新能后,苏州
西顿已彻底终止关键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再具备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
相关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能力。
苏州西顿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烹饪机器人、智能灶业务,产品生产工序以
组装测试为主,所需生产设备主要为产品装配线,不存在自动化产线需求。苏
州西顿的客户主要为厨具设备代理商、餐饮连锁品牌运营商等,供应商主要为
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的零配件供应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同,苏州
西顿不具备开展电连接业务所需的技术、人员、客户等要素,未来不会从事与
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
苏州西顿研发活动均围绕其主业开展,与发行人自动化设备或电连接产品
无关。报告期内苏州西顿的研发项目及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研发项目 主要研发内容
度 度 度
开发实现自动加料、自动控温、自
菜魔方 V2 的研发 - - 72.19
动翻炒等功能的烹饪机器人
开发同时为并排工作的烹饪机器人
三联机 V5 的研发 - - 65.46
添加净菜的三联机系统
开发烹饪机械臂集成于锅盖的烹饪
机器人 V3 的研发 - - 95.94
机器人
炒菜助手 V3 的研
- - 68.99 开发可拆卸式安装连接的智能眼
发
烹饪机器人酱料智 开发酱料智能调控技术,精准控制
- 117.29 -
能调控技术的研发 酱料添加时间、用量
可拆拼型全自动炒 - 120.75 - 开发加热、锅盖和锅具等部件可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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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 主要研发内容
度 度 度
菜机的研发 拼的烹饪机器人
L 型烹饪机器人的 开发圆筒形结构烹饪机器人,改善
- 39.71 -
研发 机器人烹饪效率
C 型烹饪机器人的
- 75.60 - 开发可拆卸式安装连接的智能眼
研发
C 型炒菜机器人 V2 开发采用微波加热方式的烹饪机器
的研发 人,提高温度控制精度
三联炒菜机器人 开发改良酱料添加系统和食材添加
V2 的研发 系统的三联机烹饪机器人
可拆拼型全自动炒 开发采用无线通讯的方式进行信息
菜机 V2 的研发 交互的烹饪机器人
烹饪机器人酱料机 开发改良烹饪机器人酱料输送系
V2 的研发 统,改善酱料添加精度
合计 314.96 353.36 302.57
发行人核心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各类电连接产品
设计能力以及生产工艺及设备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技术或工艺名称 产品类别 技术类别
动力电池连接系统温度高精准采集
技术
电池连接系统、电
母排
电池连接系统、电
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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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技术或工艺名称 产品类别 技术类别
电控母排、工业电
气母排
电控母排、工业电
气母排
苏州西顿主要技术及研发方向均与烹饪机器人、智能灶业务相关,与发行
人上述核心技术不存在重复或交叉,不存在掌握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情形。
免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夫妇拥有烹饪机器人、智能灶业务和电池连接系统、复合母排业
务两大业务板块,其中烹饪机器人、智能灶业务由苏州西顿负责开展,电池连
接系统、复合母排业务由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负责开展。上述两块业务经营
所需的核心技术、主要供应链渠道、客户资源等均不存在交叉,苏州西顿和发
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实际控制人对于相
关业务划分清晰。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苏州西顿未来仍将专
注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
能切实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三)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行人需求设计、组装相关生产设备并销售给发行人,该期间内苏州西顿具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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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化设备生产能力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苏州西顿不存在人员及机
构重叠或资产共用等情形;
资明细表及账务处理一致,自动化团队转入苏州西顿期间的薪酬已全额结转至
向发行人所销售的设备成本中,并按照合理毛利加成水平向发行人销售,苏州
西顿实际并未承担相关人员成本,不存在代垫发行人成本费用的情形;报告期
内除发行人自动化设备相关零部件外,苏州西顿不存在采购使用其他与主业无
关的物料;报告期期初苏州西顿承担发行人自动化设备开发职能不会导致发行
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设备以及热压机、电池连接系统产线等自制定制化设备,对于关键自制设备,
发行人具备独立的生产能力,不存在重大外部依赖;
技术,不具备开展电连接业务所需的技术、人员、客户等要素,未来不会从事
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实际控制人对于不同资产板块的业务划分清晰、能
切实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问题 10.关于其他问题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张开鹏在多家公司任董事长,独立董事刘雪峰在多家单位任独立董
事。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选任标准,两名独立董事是否有足够的
精力履行董事职责、能否确保其在发行人处正常履职。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工作:
(1)取得独立董事填写的调查表,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核查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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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独立董事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登录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检索查询,核查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3)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核查独立董事的履
职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选任标准
峰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次选聘独立董事的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具备较强的专业
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发行人独立董事均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平,其中张开鹏拥有近 30 年电气机械
和器材制造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长期以来一直在跨国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在
企业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刘雪峰系会计专业人
士,持有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全球特许管理
会计师(CGMA)等多项财税相关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从事
财务相关工作,在会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具体如
下:
独立董事
法律法规要求
张开鹏 刘雪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不存在《公司 不存在《公司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法》第一百四十 法》第一百四十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六条所列情形 六条所列情形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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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董
符合《首次公开 符合《首次公开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
发行股票注册管 发行股票注册管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理办法》第十三 理办法》第十三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条 条
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3.3 条:“候选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规定不得
不存在《上海证 不存在《上海证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
券交易所股票上 券交易所股票上
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市规则》4.3.3 市规则》4.3.3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
条所列情形 条所列情形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法律法
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包括发行人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六条:“独立董事原则
仅在发行人处担 内 4 家非上市公
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任独立董事 司、1 家上市公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司担任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不存在《上市公 不存在《上市公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 司独立董事规 司独立董事规
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则》第七条所列 则》第七条所列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情形 情形
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综上,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开鹏和刘雪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
职的要求。
(二) 两名独立董事是否有足够的精力履行董事职责、能否确保其在发行
人处正常履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独立董事张开鹏和刘雪峰在发行人以外的
单位的兼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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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单位与
在公司所
姓名 兼职单位 兼职职务 公司的关联
任职务
关系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
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 董事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施耐德(北京)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施耐德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制造(武汉)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工业控制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低压终端电器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任
张开鹏 独立董事 职的其他企
无锡普洛菲斯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业
施耐德电气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施耐德(重庆)电工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事长兼总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有限公司
经理
施耐德(上海)电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长
辉越电器(东莞)有限公司 董事
施耐德(无锡)变频器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施耐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施耐德华南智能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董事
苏州创元和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苏州艾科瑞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任
刘雪峰 独立董事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职的其他企
业
江苏莫安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由上表,张开鹏在多家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的职务,该等公司均属于施耐
德集团体系,系张开鹏作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其业
务管辖范围内的统筹安排。根据发行人股改后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张开鹏自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以来,能够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出席发行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人董事会会议及其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相
关事项发表并签署了独立意见,不存在不能正常履职的情形。
由上表,刘雪峰系苏州创元和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并担任包
括发行人在内的 4 家非上市公司、1 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股改以来,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张开鹏和刘雪峰履职情况
如下:
张开鹏履职 刘雪峰履职
会议类型 时间 会议届次及名称
情况 情况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
东大会
股东大会 2022 年 6 月 23 日 正常履职 正常履职
东大会
东大会
东大会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
董事会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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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鹏履职 刘雪峰履职
会议类型 时间 会议届次及名称
情况 情况
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
薪酬与考核委 议
员会 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
议
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 非该委员会委
员会第一次会议 员,不适用
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 非该委员会委
战略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8 日 正常履职
员会第二次会议 员,不适用
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 非该委员会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 员,不适用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
审计委员会 2022 年 11 月 16 日 正常履职 正常履职
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第一次会议
提名委员会
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
综上,张开鹏和刘雪峰自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以来,能够按照会议通知要
求按时出席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及其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就相关事项发表并签署了独立意见,不存在不能正常履职的情形。
(三)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根据候选人专业水平以及《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选聘独立董事;两名独立
董事自任职以来,在发行人处正常履职,不存在没有足够的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的情形。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负责人:黄建新 经办律师: 葛霞青
胡 菊
殷 辉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邮编:215028
电话/Tel: 0512-62720177 传真/Fax: 0512-627201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编号:GLG/SZ/A512/FY/2022-068-4 号
致: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编号为“GLG/SZ/A512/FY/2022-068
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编号为“GLG/SZ/A512/BG/2022-068 号”《国
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因全面注册制改革,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
出具了编号为“GLG/SZ/A512/FY/2022-068-1 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
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编号为“GLG/SZ/A512/BG/2022-068-1 号”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分别于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以 下 简 称 “《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一)》”)和“GLG/SZ/A512/FY/2022-068-3 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
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3]215Z0029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等相关文件,且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
充事项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若干法律事项发生了变化。基于上述,本所
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GLG/SZ/A512/FY/2022-068-4
号”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律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有关内容进行回复、补
充、修改或进一步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
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披露或
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列声明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
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简称和
用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据出现尾差系因四舍五入导
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3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议审议通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事项。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
并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
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
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人)”、“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
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
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行人主要从事电连接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
定。
罚”所述,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
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
罚”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
(三)项的规定。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度的净利润为 15,450.20 万元,不低于 6,000 万元。同时,发行人 2020 年度、
亿元。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事项未
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重大合同、员工名册、社保和
公积金缴纳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等资料,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
机构等方面独立,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
期间,发行人的股本、股东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
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分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注销,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第二节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 (六)发行人对外投
资”。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未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
连接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
和 84,727.99 万元,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34%、98.99%、
综上所述,根据《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
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方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SHENG JIANHUA 直接持有公司 45.00%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系夫妻关系,
PAN SHU XIN 直接持有公司 36.00%的股份,并通过新典志成、新典志明间接
持有公司 5.89%的股份。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夫妇合计持有公
司 86.89%的股份,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补充事项期间,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除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外,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
东为新典志成和长江晨道,其中新典志成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
补充事项期间,长江晨道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
补充事项期间,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新典志成,其有限合伙人有所变动,
具体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标的 转让原因
新典志成 0.3%的合伙份额 因于 2023 年 4
(对应出资额 3.3034 万元) 月份离职后转让
本次变更后,PAN SHU XIN 持有新典志成 64.66%的合伙份额(对应出资
额 711.3147 万元)。
发行人的子公司为西典汽车电子和成都西典。补充事项期间,上述子公司
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为苏州西顿、新盛科技、
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补充事项期间,苏州西顿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
新盛科技、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工商登记信息有所变动,具体如下:
(1)补充事项期间,新盛科技已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公
告宣布撤销注册。
(2)新典志成的变更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九、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之“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其他股东”。
(3)补充事项期间,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新典志明,其有限合伙人有所变
动,具体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标的 转让原因
新典志明 3.28%的合伙份额
(对应出资额 4.8 万元) 因于 2023 年 3
新典志明 1.81%的合伙份额 月份离职后转让
(对应出资额 2.6520 万元)
PAN SHU XIN
新典志明 3.28%的合伙份额 因于 2023 年 4
(对应出资额 4.8 万元) 月份离职后转让
新典志明 1.81%的合伙份额 因于 2023 年 9
(对应出资额 2.6520 万元) 月份离职后转让
上述变更后,PAN SHU XIN 持有新典志明 13.48%的合伙份额(对应出资
额 19.7064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未发生变更,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具体如下:
序号 职位 变动人员 变动原因
陶杰
务,辞职后未在公司任职
李玉红
聘任李玉红为财务总监
PAN SHU XIN 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黄晨
聘任黄晨为董事会秘书
聘任黄晨为副总经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SHENG JIAN HUA 总经理
PAN SHU XIN 副总经理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姓名 职位
周海峰 副总经理
黄晨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玉红 财务总监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SHENG JIAN HUA之妹妹盛
苏州菜魔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晓华持有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SHENG JIAN HUA之妹妹盛
杭州迈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晓华持有50%股权,并担任监事,已于2023年5月
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施耐德(北京)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制造(武汉)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工业控制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低压终端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无锡普洛菲斯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重庆)电工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施耐德(上海)电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辉越电器(东莞)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无锡)变频器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曾担任董事,已于2023年8月
施耐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施耐德华南智能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高级副总裁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曾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已
施耐德电气贸易(武汉)有限公司
于2022年3月注销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施耐德开关(苏州)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张开鹏曾担任董事,正在办理注销
苏州创元和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刘雪峰担任财务总监
苏州食丰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晨之哥哥黄泳持有
华泳凯环境安全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晨之哥哥黄泳持有
苏州市唱享恬乡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晨之哥哥黄泳持有
苏州金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晨之哥哥黄泳持有
会秘书黄晨之父亲黄宗炜持有10%的股权并担任
执行董事
苏州食丰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晨之哥哥黄泳持有
苏州大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晨之哥哥黄泳曾担
任总经理,已于2022年10月26日注销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
关联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容
苏州西顿 采购设备 - - - 460.35
苏州西顿 销售配件 - - - 0.98
经访谈苏州西顿,发行人 2020 年度因业务和保密需要自苏州西顿采购定制
设备,苏州西顿因业务需要向发行人采购配件。上述交易定价按照成本加一定
利润确定,定价依据符合正常定价习惯。自 2021 年起发行人与苏州西顿停止该
等关联交易。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无应收款,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3 年 6 月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其他应付款 PAN SHU XIN - - - 152.70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3 年 6 月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其他应付款 苏州西顿 - - - 68.66
应付股利 PAN SHU XIN - - - 27.41
应付股利 SHENG JIAN HUA - - - 27.4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付款项主要是应付关联方借款
及股利,没有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向公司提供的资金拆借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 年 6 月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PAN SHU XIN - - - 152.70
苏州西顿 - - - 68.66
合计 - - - 221.3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末,关联资金拆借已全部清理,并根据资金
占用时间支付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
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 履行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保方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19-04-24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0-04-21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1-17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3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11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3 完毕
SHU XIN
行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西典 2020-12-22 至 履行
新能 2021-07-13 完毕
SHU XIN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被担 履行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保方 情况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02-01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2-01-21 完毕
SHU XIN
行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19-11-21 至 履行
新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0-11-21 完毕
SHU XIN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1-11-29 至 履行
新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2-07-01 完毕
SHU XIN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1-12-24 至 履行
新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2-07-01 完毕
SHU XI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02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22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0-12-30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02-03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1-07-14 完毕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1-26 至 履行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2-10-21 完毕
SHU XIN
行
SHENG JIAN
西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2021-01-26 至 履行
新能 公司苏州分行 2021-07-09 完毕
SHU XI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09-18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1-11-25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SHENG JIA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西典 2021-12-22 至 正在
新能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被担 履行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保方 情况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1-21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7-29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6-08-18 履行
SHU XIN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SHENG JIAN
西典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2022-09-09 至 正在
新能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2023-12-08 履行
SHU XIN
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提供的担保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在该等担保中,发行人均作为被担保方,为发行人的受益
性事项,该等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具体如下:
项 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
酬
(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
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批准权限
等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关联方界定、关联交易批
准权限、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作了详尽规定。
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规定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需在董事会审议前
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依据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独立意见。
根据上述相关制度,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在进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
(3)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 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在董事会审理该议案时予以回避。
的议案》所涉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确认该议案所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
需要,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新典志成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确认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且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关
联交易相关议案时予以回避,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系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是各方生产经营及运作的正常行为,关联交易的内容客观、真实,定价依据体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
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同业竞争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仍然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少量关联交
易,该等交易定价公允,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避免同业竞
争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自有不动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如下:
土地使用
序 权利 不动产权证 房地产坐 建筑面积 他项
权面积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人 编号 落位置 (m?) 权利
(m?)
苏(2023)
西典 苏州市不动 金枫路
新能 产权第 353 号
日止
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23 年新区(抵)字 0135 号),以上述房屋建
筑物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获得最高余额为 12,000.00 万元的授信额
度,期限为 2023 年 7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上述抵押合同正在履行中。
此外,发行人子公司西典汽车电子已与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有限公司签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订《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将购买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 357 号不动产(不
动产权证编号为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6771 号)上的 3 幢、4 幢的土
地及厂房,拟转让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5,429.90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中。
(二)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子公司成都西典承租了 1 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平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产权证 租赁到期日 备案
号 方米)
川(2020)
感知物联网 成都市双流
成都 双流区不动
西典 产权第
限公司 四段 777 号
(三)知识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注册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各类授
权专利共 47 项,其中发明专利 4 项、实用新型专利 41 项、外观设计 2 项,具
体如下: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类别 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方式 权利
用于叠层母排制作
原始
取得
具
原始
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集成 原始
母排压合方法 取得
FFC 结构及其生产
原始
取得
接器
一种新型的叠层母 原始
排 取得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类别 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方式 权利
接叠层母排 取得
一种卡入式导电接 原始
头钎焊连接结构 取得
一种涂装接头的叠 原始
层母排结构 取得
一种有效增加爬电 原始
距离的叠层母排 取得
一种铆接型钣金结 原始
构 取得
动力电池用集成模 原始
块 取得
具有温度监测功能
原始
取得
母排
动力电池用集成母 原始
排 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用连 原始
接母排 取得
工业变频器用绝缘 原始
封闭母排 取得
一种安装有对接型 原始
铜螺柱的叠层母排 取得
一种安装铜螺柱的 原始
叠层母排 取得
一种安装固定连接 原始
器的电池模组母排 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用连 原始
接模块 取得
一种批量焊接 IGBT 原始
的叠层母排 取得
一种便于生产定位
原始
取得
及叠层母排
一种电池模组用叠 原始
层母排 取得
复合端子结构的动 原始
力电池集成母排 取得
一种母排点焊连接 原始
结构 取得
安装连接器的动力 原始
电池集成母排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一种防止热压空鼓 原始
的汽车动力电池集 取得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类别 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方式 权利
成母排
一种电动汽车叠层 原始
母排测试转接模块 取得
一种保护柔性电路 原始
板的电池母排 取得
一种电动汽车电容 原始
器母排 取得
一种增强电压采集 原始
信号稳定的母排 取得
便于安装的汽车电
原始
取得
于其的切膜治具
一种动力电池模组 原始
母排分离设备 取得
一种节约空间的电
原始
取得
备
一种具有定位结构 原始
的绝缘板 取得
一种硬封边绝缘结 原始
构的叠层母排 取得
一种防膨胀结构的 原始
集成母排 取得
一种 CCS 检测工装
原始
取得
备
一种焊接式的集成 原始
母排 取得
一种降低采集输出
原始
取得
排
一种便于拆卸的电 原始
池模组 CCS 上盖 取得
一种利于多层柔性
原始
取得
排
一种用于电动汽车
原始
取得
平电缆折弯装置
一种用于传送叠层
原始
取得
送机构
一种电动汽车电池
原始
取得
采集结构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类别 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方式 权利
一种热压治具切断
ZL 2022 2 原始
结构
(四)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目前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
其他设备等。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房屋建筑物账
面价值为 9,004.92 万元,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7,045.14 万元,电子设备账面价
值为 113.54 万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30.24 万元,其他设备账面价值为
(六)发行人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未发
生变化,为西典汽车电子和成都西典。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汽车
电子分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注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无分公司。
(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财产是由发行人及/
或子公司依法购买、自筹资金建造、租赁、依法注册或投资取得,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将自有不动产用于抵押
贷款外,发行人未对其他财产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其他权利限制,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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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发行人与客户习惯以签署框架协议约定交易框架
条件,具体交易时以订单约定交易价格、交货期限等具体内容。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称的重大销售合同标准为:公司报告期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
的、交易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的销售框架合同,或者金额虽未超过 1,000.00
万元,但对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
框架合同。
履行情
序号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况
Master Tmeic Industrial
工业电气 署,有效期 1 正在履
Agreement Limited 母排 年,到期自动 行
展延
《购销合同条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 工业电气 正在履
款协议》 份有限公司 母排 行
止期限
Supply Wabtec Transportation 工业电气母 2020.01.01- 履行完
Agreeement Systems,LLC 排 2024.01.01 毕
《框架采购合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2020.04.23- 正在履
同》 股份有限公司 系统 2023.04.22 行
《采购框架合 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 电池连接 正在履
同》 司 系统 行
满自动延期
电池连接 2020.07.01-
《采购框架合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 正在履
同》 源有限公司 行
组端/侧板 满自动延期
《电池产品生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 2020.10.09- 正在履
管理有限公司 2023.10.08 行
通则》
工业电气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 2020.11.28- 正在履
司 2023.11.27 行
控母排
上汽时代动力电池系 电池连接 2021.06.01 签 正在履
统有限公司 系统 署生效 行
《配套产品采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 电池连接 2021.09.01- 正在履
购合同》 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系统 2026.12.31 行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 署,无期限, 正在履
限公司 提前 12 个月通 行
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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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情
序号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况
《框架采购合 瑞庭时代(上海)新 电池连接 2022.02.15-
同》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系统 2025.02.14
Production 2022.04.25-
Rockwell Automation, 工业电气 正在履
Inc. 母排 行
Agreement 满自动顺延
Supply KEMET Electronics 工业电气 2022.05.01- 正在履
Agreement Corporation 母排 2024.4.30 行
《框架采购合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2022.11.21-
同》 有限公司 系统 2025.11.20
《框架采购合 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2022.12.01-
同》 有限公司 系统 2025.11.30
《框架采购合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2022.12.16- 正在履
同》 股份有限公司 系统 2025.12.15 行
《框架采购合 瑞庭时代(上海)新 电池连接 2022.12.27- 正在履
同》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系统 2025.12.26 行
《框架采购合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2022.12.29- 正在履
同》 有限公司 系统 2025.12.28 行
《框架采购合 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2022.12.29- 正在履
同》 有限公司 系统 2025.12.28 行
《框架采购合 广东瑞庆时代新能源 电池连接 2023.01.03- 正在履
同》 科技有限公司 系统 2026.01.02 行
《框架类合同 福鼎时代新能源科技 电池连接 正在履
沿用协议》 有限公司 系统 行
效期
《框架类合同 宁德蕉城时代新能源 电池连接 正在履
沿用协议》 科技有限公司 系统 行
效期
注 1:框架合同未约定具体合同金额
注 2:该部分合同由母公司与宁德时代相关主体签订,2022 年末公司电池连接系统业务调
整至子公司,母公司与宁德时代签订的合同统一切换为子公司西典汽车电子与宁德时代相
关主体重新签订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发行人与供应商习惯以签署框架协议约定交易框
架条件,具体交易时以订单约定交易价格、交货期限等具体内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所称的重大采购合同标准为:公司报告期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
的、交易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的采购框架合同,或者金额虽未超过 1,000.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框
架合同:
序 合同标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有效期 履行情况
号 的
CONSIGNMENT GTS Flexible 绝缘材 2017.02.10 签署,
STOCK Materials Ltd 料 无期限,提前 6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合同标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有效期 履行情况
号 的
AGREEMENT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紫翔电子科技 电子材
款》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龙源泰铝业有 金属材
款》 限公司 料
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安捷利电子科技 电子材
款》 (苏州)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上海天申铜业集团 金属材
有限公司 料 顺延一年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赛伍应用科技 绝缘材
款》 股份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常州极太汽车配件 金属材
款》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 电子材
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上海嘉瑞精密模具 金属材
款》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珠海紫翔电子科技 电子材
款》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 金属材
款》 份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安吉利(番禺)电 电子材
款》 子实业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
《年度长期合作协 金属材 2022.12.31,到期
议》 料 无异议,自动顺
铜业分公司
延一年
《采购通用合同条 浙江花园铜业有限 金属材
款》 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昆山维肯恩电子科 金属材
款》 技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精实电子科技 电子材
款》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合同标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有效期 履行情况
号 的
《采购通用合同条 中山诗兰姆汽车零
款》 部件有限公司
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盐城维信电子有限 电子材
款》 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 电子材
款》 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中铝洛阳加工有限 金属材
款》 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浙江优格科技有限 金属材
款》 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东莞市达瑞新能源 金属材
款》 科技有限公司 料
个月通知终止
注: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均为框架合同,未约定具体合同金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银行签订的
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银行名称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款合同》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HTZ322988600LDZJ20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资金贷款合同》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HTZ322988600LDZJ20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资金贷款合同》
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
行的担保合同:
合同名称、 担保金
序号 担保权人 主债务 担保期限 履行情况
编号 额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发行人与担保
权人签订的本外
区(抵)字 行股份有限
币借款合同以及 4,500.00 2021.07.13-
其他文件而享有 万元 2026.12.31
《最高额抵 新技术产业
的对债务人的债
押合同》 开发区支行
权
为发行人与担保
权人签订的本外
区(抵)字 行股份有限
币借款合同以及 12,000.0 2023.07.25-
其他文件而享有 0 万元 2026.12.31
《最高额抵 新技术产业
的对债务人的债
押合同》 开发区支行
权
注:公司因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已与银行协商终止上述抵押合同,以新房地合一不动产
权证重新签署抵押合同,新抵押合同编号为 2023 年新区(抵)字 0135 号。
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西典新
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协议》和《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承销协议》,由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和主
承销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
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
障碍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侵权之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侵权之
债。
(三)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64.40 万
元,前五笔情况如下:
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总 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万元) 额的比例(%) (万元)
感知物联网(成都)有 保证金及押
限公司 金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余额 占其他应收款总 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万元) 额的比例(%) (万元)
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 保证金及押
有限公司 金
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障基
代付款 17.07 18.03 3.43
金管理中心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司 保证金及押
金
固纬电子(苏州)有限 保证金及押
公司 金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为 63.66 万元,其中应付保证
金和押金 47 万元,报销款 16.66 万元。各报告期期末,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
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
理等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1 次。
册地址及修改章程的议案》,并提请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予以通过。
公司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并向苏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备案,本次变更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完成备案登记。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7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次股东大会、11 次董事会、7 次监事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合法,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核心技术人员未
发生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3 年 5 月,因个人及家庭原因,陶杰辞任财
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理、董事会秘书,李玉红为财务总监。黄晨和李玉红为公司引入的具有专业背
景的相关人士,经过考察后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丰富了公司高管团
队,有助于公司未来在资本市场的发展。
综上,补充事项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
及管理需要进行的增补、相关人员基于个人原因选择的主动离职,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公司就上述人员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变动未对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模式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
字[2023]215Z0293 号,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 6%、13%、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 2%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22 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获得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32001437),有效期三年,发行人自 2020 年起至 2022 年享受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缴;目前正在办理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复审流程。
同时,根据《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科技部 2022 年第 28 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
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
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发行人在 2022 年
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2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 年度,成都西典属于小型
微利企业,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实务执行》,所得税优惠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
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 年 1-6 月,本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子公司成都西典新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政策规
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事项期
间获取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号 补贴主体 补贴类型 依据文件 批准单位 补贴金额(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
技术产业开发
西典汽车电 个税手续 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 区(苏州市虎
子 费返还 丘区)税务局
管理的通知》财行
成都市双流区
税务局
《苏州高新区关于支持 苏州市高新区
西典汽车电 全区企业稳岗增产保障 (虎丘区)人
子 经济有序运行有关补贴 力资源和社会
政策的操作细则》 保障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
高新区社会保
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
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
心
发〔2023〕2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享受的政府补助事项,为依据有权
政府部门相关文件享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知书》,发行人和西典汽车电子在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期间不
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登记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双流区税务局于 2023 年 2 月 8 日、2023 年 7 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份的纳税情况出具“容诚专字[2023]215Z0293 号”《主要
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予以验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2023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期间,苏
州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系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分公司、西典汽车电
子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
《证明》,在 2023 年 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8 月 7 日期间,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
综合行政执法局系统不存在发行人及西典汽车电子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
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函》,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不
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函》,
西典汽车电子和发行人分公司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期间,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失信信息。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函》,
西典汽车电子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期间,无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失信信息。
(三)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末,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及公积金和社保缴纳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单位:人
时间 在册员工人数 项目 缴纳人数 未缴人数
社会保险 271 26
公积金 222 75
社会保险 509 29
公积金 502 36
社会保险 1,303 40
公积金 1,295 47
社会保险 1,112 32
公积金 1,098 4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
积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单位:人
项目 原因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末 末
退休返聘 3 2 11 5
社保 当月未出勤次月补缴 10 - - -
新员工入职次月补缴 19 38 18 21
外籍 2 2 2 2
退休返聘 3 2 11 5
试用期 - 0 0 64
公积金
当月未出勤次月补缴 8 - - -
自愿放弃缴纳 1 1 1 4
新员工入职次月补缴 32 42 22 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未缴纳社保的原因为:退休返聘人
员未缴纳、新员工入职当月未办妥缴纳手续而未缴纳和长期请假人员暂停缴
纳。上述情形中,退休返聘人员依法无需缴纳社保;新员工则在次月办妥入职
手续后予以补缴社保;当月未出勤人员由于社保申报时,其当月工资不足抵扣
个人承担部分,待其返岗后于下月补缴。
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未缴纳公积金的原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未缴纳、新员
工入职当月未办妥缴纳手续而未缴纳、自愿放弃缴纳、外籍人员未缴纳、试用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期未缴纳以及长期请假人员暂停缴纳。上述情形中,退休返聘人员和外籍人员
依法无需缴纳公积金;新员工则在次月办妥入职手续后予以补缴公积金;对于
自愿放弃承诺的员工,则发行人取得其自愿放弃缴纳的承诺;试用期未缴纳情
况自 2021 年起已消除;当月未出勤人员由于公积金申报时,其当月工资不足抵
扣个人承担部分,待其返岗后于下月补缴。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劳务派
遣主要为非核心生产环节生产人员,对人员的专业要求不高,替代性强,为辅
助岗位。
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况如下:
各期期末 派遣人数(人) 正式员工人数(人) 派遣比例(%)
可见,上述各期期末,劳务派遣人员占公司用工总数的比例均未超过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8
日、2023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分公司、西典汽车电子在
到行政处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败诉等情形。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出
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西典汽车电子在 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7 月
案件败诉等情形。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2023 年 2 月 22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日、2023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发行人及西典汽车电子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2023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成都西典在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期间,在该局辖区范围内不存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
缴存情况证明》,成都西典自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期间,不存在违反住
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发行人控股股东 SHENG JIAN HUA、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出具了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承诺:
“若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因为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上市前未依法足
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其他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政策等规定的情况而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处罚或追缴,
本承诺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应补缴或处罚的金额,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及其
控制的企业造成的损失。”
(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函》,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不
存在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函》,
西典汽车电子和发行人分公司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期间,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失信信息。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8 日、2023 年 7 月 17 日
出具的《情况说明》,成都西典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期
间,不存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
(五)土地和房产合规性核查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分局
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4 日、2023 年 2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汽车分
公司、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苏州高新区范
围内,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分局
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9 日、2023 年
录。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证
明》,西典汽车电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不存在违反住建
管理方面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或处罚记录。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和西典汽车电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不存在
违反住建管理方面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或处罚记录。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2023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成都西典不存在因违反土
地、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2023 年
子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3 年 2 月 9 日期间,在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监
管范围内不存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安全
生产守法证明表》,发行人、西典汽车电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2023 年 7 月 24 日出具
的《证明》,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3 年 7 月 23 日期间,能够遵守安全生
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及政策规定,未发生安全事故。
(七)消防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分别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2023 年 3 月 8 日、2023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苏州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管行政区域内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期
间,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
《证明》,西典汽车电子、汽车分公司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管行
政区域内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
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形。
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出具
的《证明》,西典汽车电子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管行政区域内从
到行政处罚情形。
(八)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2023 年 2 月 14
日、2023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发行人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期间,不存在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
录。
(九)商务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5 日、2023 年
罚的情形。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经济发展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
法规及相关规定,经济发展委员会未曾对这 3 家公司处以任何行政处罚。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分别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西典汽车电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
济发展委员会未曾对这 2 家公司处以任何行政处罚。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新经济和科技局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2023 年 7 月 24 日
出具的《证明》,成都西典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期间,未
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
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律意见书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披露案件进展及发行人未完结诉讼、仲裁
情况如下:
(1)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锦川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锦川)的合同纠纷
案件
锦川系发行人冲压委托加工厂商,其从发行人处领取金属原料代为加工,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交付加工产品、返还剩余原料及产生的废料。2022 年,双方因加工费及返还原
料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2022 年 3 月 25 日,锦川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
诉,法院共受理(2022)苏 0506 民初 3981 号与(2022)苏 0506 民初 3975 号
两个案件。2022 年 6 月 6 日,锦川变更诉讼请求,将 3975 号案件撤诉,并将前
述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合并到 3981 号中,要求:(1)发行人支付锦川加工费
律师费 85,800 元及本案诉讼费。审理期间,发行人提起反诉,请求:(1)判
令锦川偿付其 1,935,384.81 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锦川承担。
以 2,064,910.6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锦
川的其他诉讼请求;(3)锦川向公司偿付 949,444.82 元;(4)本诉案件受理
费 24,692 元,锦川承担 2,469 元,公司承担 22,223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1,109
元,公司承担 3,332 元,锦川承担 7,777 元。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作为二审上诉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
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
上诉人承担。2023 年 5 月 18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受理上诉案
件通知书》等资料,通知公司其已受理上诉案件,案号为(2023)苏 05 民终
《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2)与苏州元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元启”)的合同纠纷
案件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苏州元启系发行人电池连接系统产品客户,发行人主要对其销售储能电池
CCS 产品。双方因销售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2023 年 4 月 19 日,苏州元启
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合格
产品的损失赔偿 3,954,752 元(已扣除不良品残值),并承担利息 20,000 元,
合计 3,974,752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3 年 5 月 19 日,苏州工
业园区人民法院就本买卖合同纠纷案立案,案号为(2023)苏 0591 民初 8531
号。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随后就苏州元启欠付公司货款事宜向苏州工业园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苏州元启支付货款人民币 2,750,330 元并支
付逾期利息(以 2,750,33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按 LPR 的 1.5 倍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苏州元启承担。2023 年 7 月 14
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资料,通知公司
其已受理该案,案号为(2023)苏 0591 民初 11948 号。
上述案件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合并开庭审理,尚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判决。
除前述诉讼事项外,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收到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发送的苏劳人仲案字(2023)第 362 号应诉通知书,系发行人原员工
因不满工伤赔付而与公司产生纠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共计
仲裁委员会裁决。
上述诉讼和仲裁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诉讼、仲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较大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诉讼和仲裁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确认及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并经持股 5%以上股东的
书面承诺,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招股说明书(注册稿)》,特别审阅了对发行人引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
施未发生变化。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申请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负责人:黄建新 经办律师: 葛霞青
胡 菊
殷 辉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邮编:215028
电话/Tel: 0512-62720177 传真/Fax: 0512- 627201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
有以下含义: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由西典有限整体变
公司、发行人、西典新能 指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由苏州西典机
西典有限 指
械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西典汽车电子 指 苏州西典新能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成都西典 指 成都西典新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电子分公司,系
汽车分公司/分公司 指
发行人分公司
盛建华 SHENG JIAN HUA,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SHENG JIAN HUA 指
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
潘淑新 PAN SHU XIN,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
PAN SHU XIN 指
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新典志成 指
人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长江晨道 指
伙),系发行人股东
法拉电子 指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客户
苏州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苏州汇琪 指
东
苏州新典志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新典志明 指
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新典志成的有限合伙人
苏州西顿 指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新盛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in Sheng Technology
新盛科技 指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系发行人关联方
华泰联合证券、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
指
保荐人 商和保荐机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系本次发行上市
容诚会计师 指
的审计机构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系西典有限
中铭国际 指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评估机构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系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
本所 指
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
《执业细则》 指
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过往及现行有效的公
《公司章程》 指
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正式生效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指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经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
《审计报告》 指
具的“容诚审字[2022]215Z0301 号”《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
《内控鉴证报告》 指 的“容诚专字[2022]215Z0300 号”《苏州西典新能源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
的“容诚专字[2022]215Z0302 号”《关于苏州西典新能
《纳税鉴证报告》 指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
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的“容诚专字[2022]215Z0301 号”《关于苏州西典新能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
《原始与申报报表差异情况 的“容诚专字[2022]215Z0303 号”《关于苏州西典新能
指
鉴证报告》 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
情况的鉴证报告》
容诚会计师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
《验资复核报告》 指
[2022]215Z0403 号”《验资复核报告》
编号为“GLG/SZ/A512/BG/2022-068-1 号”的《国浩律
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报告 指 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与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同
出具的编号为“GLG/SZ/A512/FY/2022-068-1 号”《国
《法律意见书》 指
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申报基准日 指 2022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连续期间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在主板上市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律师工
本所律师 指
作报告》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除非另有说明
注:本报告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编号:GLG/SZ/A512/BG/2022-068-1 号
致: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已出具“GLG/SZ/A512/BG/2022-068 号”《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
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因全面注册制改革,本所律师按《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
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GLG/SZ/A512/BG/2022-068-1 号”《国浩律师
(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本报告)。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依法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本所持有江苏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31320000355058797Q),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是国浩律师事务所
的成员之一。
国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8 年 6 月,由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
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基于合并而共同发起设立,并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登记注册。
国浩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为企业改制及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提供法
律服务;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提供法律服务;为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创设、管理及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中
国企业至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反向收购并融资等提供法律服
务;为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及跨国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及
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法律服务;为各类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跨
国公司、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各类民事、
商事,特别是公司、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的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也是一家关注并践行社
会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
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
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香港、巴黎、马德
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签字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为:葛霞青、胡菊、殷辉律师,其简介如下:
葛霞青律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持有江苏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205200311707541),无
不良执业记录。葛霞青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外商投资、政府及国有企业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法律服务,涉及公司及发行上市、收购兼并、房地产投资、建筑工程、不动
产转让、公司治理、政府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胡菊律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持有
江苏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205201211808302),无不良
执业记录。胡菊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证券、资本市场和投融资方面的法律服务,
涉及公司改制与发行上市、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债券发行、新三板、公司投
融资等证券类法律事务。
殷辉律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南京审计大学,
持有江苏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205201111386818),无
不良执业记录。殷辉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证券、资本市场和投融资方面的法律
服务,涉及公司改制与发行上市、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债券发行、新三板、
公司投融资等证券类法律事务。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
邮编:215028
电话:0512-62720177
传真:0512-62720199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主要过程
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8 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后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正式担任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委托后,依据《业
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执业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
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上述工作主要包括:
(一)进行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
明确了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并就具体查验的事项
向发行人提交了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所指派了律师向发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介绍律师在本次发行上市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认真解释了
法律尽职调查目的、内容、要求、过程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
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和可能发生的法
律后果。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
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
式进行查验,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本所
及本所律师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及本所
律师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针对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发行人提出的法律咨询,本所律师通过书面
或口头形式,及时向发行人作出了相应的解答、建议和要求。对于查验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发行人与各中介机构讨论的问题,本所律师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依
法解决,促使其规范运作。本所律师参加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
构协调会及其他会议,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问
题及解决方案。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出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
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
认为对本次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
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证函、调查问卷,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
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
关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
律师所信赖,其须对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
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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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归类整理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各类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
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的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二)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主要股东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工作,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
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所
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
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
文件。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
《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要求,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
断后,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合
法性发表明确、审慎的结论性意见。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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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
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
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
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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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套会议文件;
(2)查验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套会议文件;
(3)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4)查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董事 5 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会议一致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
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
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上述议
案提交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股东及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12,120.0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及
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1)其中,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议案的内容具体如下:
①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②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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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公司目前的总股本为 12,120.00 万元,本次拟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4,0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④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安排:公司此次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不安排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⑤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需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
所禁止者除外)。
⑥本次发行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向询价对
象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
价格。
⑦本次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⑧发行费用: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等发行费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
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根据新股发行所募集资金承担。
⑨承销方式:由承销商余额包销。
⑩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发行。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
或调整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时间、发行股票的种
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②在发行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新股的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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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对本次
发行与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具体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③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
市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
意等手续。
④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实施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
⑤授权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开户事宜。
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
流通锁定等事宜。
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办理《公司章程(草案)》生效、验资、工商变
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⑨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决议
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并办理完毕相
关手续之日止,或发行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终止或撤销本决议之日止。
董事 5 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会议一致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
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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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网站对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存续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2)查验发行人及其前身西典有限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3)查验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验资报告和《验资复核报告》;
(4)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六、七、八、十四、十五部分所述的查验
文件。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西典有限按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2022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取得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资本为 12,120.00 万元。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符合设立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且持续经营。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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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系由西典有限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成为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西典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据此,发
行人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查验工作:
(1)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一、二、四、五、九、十六、十八、二十等部
分的查验文件;
(2)查验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原始与申报报表差异情况鉴证报告》;
(3)查验发行人所在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文件,登
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之主要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的检索;
(4)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进行访谈、发放了调查表,并制作访谈笔录、取得了签字确认后的调查表;
(5)登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网络核查;
(6)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
本次发行上市是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逐条进行
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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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件,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
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股具有同等权利,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
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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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
性”和“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
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权属清晰,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
(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
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
产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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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电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其实际开展业
类或淘汰类项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八、发行
人的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登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检索查询等方式予以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及原核准制下的相关规定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
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12,120 万,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4,04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
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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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并上市管理办法》(原核准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
别为 28,268,088.71 元、22,361,397.15 元、80,341,908.34 元和 71,538,249.76 元,
累计超过 3,000.00 万元;
(2)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
分 别 为 167,334,493.53 元 、249,895,033.64 元 、821,572,084.17 元 和
(3)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为 12,120.00 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4)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
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净利润为正,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
渡期安排的通知》,“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前,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不符合注册制财务条
件的,可适用原核准制财务条件,但其他方面仍须符合注册制发行上市条件”,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累计净利润为 130,971,394.20 元,
暂不符合《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最近 3 年净利润累计
不低于 1.5 亿元”的规定,但符合原核准制下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财务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和原核准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就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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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验西典有限及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查验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全套文件;
(3)查验发行人召开的选举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
大会文件;
(4)查验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15Z0173 号”《审计报告》
及“容诚验字[2021]215Z0014 号”《验资报告》以及中铭国际出具的“中铭评报
字[2022]第 2191 号”《苏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追溯性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5)查验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6)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和程序
发行人为在原有限责任公司西典有限的基础上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西典有限经审计的净资
产为 241,561,776.53 元。根据中铭国际“中铭评报字[2022]第 2191 号”《苏州西
典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追溯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
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西典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25,607.93 万元。
法》之有关规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由西典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
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西典有限 2021 年 8 月 31 日经
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 24,156.18 万元为依据,将其中 24,156.18 万元按照原股
东出资比例折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12,120.00 万股,股份类型为人民币普通
股,每股面额为 1 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120.00 万元,
其余人民币 12,036.18 万元进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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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同意设立股份公司及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议案。
《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验资报告》,确认各发起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
照》,注册资本为 12,120.00 万元。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2,12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西典有限经审计的净资
产为 241,561,776.53 元。
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追溯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西典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25,607.93 万元。
《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改制基准日)止的净资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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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241,561,776.53 元,按 1:0.5017 的比例折合股本 121,200,000.00 元,其余计
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等事项均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根据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发起人均出席
了该次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包括公司筹办工作、制定公司章
程、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等,该等事项均为设立股
份公司所必需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
《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
发行人的 6 名发起人中,新典志成、长江晨道、法拉电子、苏州汇琪均为
在中国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的国籍为加拿大,其二人同时均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在中国境内有
固定住所,即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因此,发行人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
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
规定。
上述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名
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
约责任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有关发行人设立的批准文件、协议及设立情况,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无效或影响其合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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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章程》;
(2)取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查验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以及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证书、
注册商标证书、域名证书、不动产权证等;
(4)取得发行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和银行流水;
(5)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6)查验发行人财务相关管理制度;
(7)取得发行人的员工名册、抽查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
抽查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8)查验容诚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
告》;
(9)查验发行人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目前的《营业执照》、审计报
告或财务报表;
(10)实地勘察发行人生产车间和主要生产设备;
(11)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九、十、十四等部分所述的查验文
件。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
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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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对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的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
为从事电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发行人建立了研发部、自动化部、工
艺部、制造中心、质量中心、行政部、内审部、财务部、销售部、IT 部、采购
部、人力资源部和证券部等部门,各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负责公司
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等方面的运作。
依法经营,独立开展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其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
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律师将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动产的权
属证书,对发行人土地、生产经营所需房屋、设备进行实地调查,发行人合法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办公场所、机器设备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 5 名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职工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
员 4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财务总监 1 名,其中 1 名副总经理兼任
董事会秘书),根据发行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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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职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姓名 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 薪酬来源
务
其他企业的任职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苏州西顿监事
SHENG JIAN 西典汽车电子执行董事 发行人
HUA 新盛科技董事
成都西典执行董事兼经
理
苏州西顿执行董事
PAN SHU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新典志成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
XIN 兼董事会秘书
新典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宝国 发行人董事 - 发行人
发行人及其
刘雪峰 发行人独立董事 -
他兼职机构
其他兼职机
张开鹏 发行人独立董事 -
构
发行人监事
郭亮 西典汽车电子监事 - 发行人
成都西典监事
程洁 发行人监事 - 发行人
陈丽 发行人监事 - 发行人
周海峰 发行人副总经理 - 发行人
陶杰 发行人财务总监 - 发行人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1)发行人设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
金管理、职工培训等工作,建立健全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等各项制度。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抽查)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员工分别签署了用工合同;发行人独立聘用员工,对员
工进行独立管理,不存在与关联方共用员工及互相承担费用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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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详见本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下设研发部、
自动化部、工艺部、制造中心、质量中心、行政部、内审部、财务部、销售部、
IT 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和证券部等十三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按公司的管理
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领导下运作,与股东不存在隶属关系。发行人
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完全独立于关联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区支行,账号为 32201988636051511439。发行人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5661794784R 的《营业执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
在重大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历次注册资
本变更、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历次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2)取得并查验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简历,取得非自然人
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其股东、合伙人的相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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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验发行人各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4)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5)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对发
行人股东情况进行网络查询。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核查,发行人共有 6 名发起人,发起设立时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2,120.00 100.00%
(二)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为 6 名,系发行人股改时的发起人,股
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公司自然人发起人及股东共 2 名,具体情况如下:
(1)SHENG JIAN HUA,男,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HG19****,拥有
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SHENG
JIAN HUA 直接持有发行人 5,454.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45.00%。
(2)PAN SHU XIN,女,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AC70****,拥有中国
境内永久居留权,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直接持有发行
人 4,363.2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36.00%,通过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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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典志成
①基本情况
根据新典志成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典志成成立于
人股份总数的 9.0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典志成的工商登
记信息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24K0L669
登记状态 在业
住所 苏州高新区珠江路 521 号 3 幢厂房 2 楼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PAN SHU XIN
注册资本 1,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20 年 12 月 23 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年报公示 已完成 2020-2021 年度年报公示
②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新典志成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以及在公司的任职情
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
序号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处任职
(名称)
PAN SHU 董事、副总经
XIN 理、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股权激励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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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姓名
序号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处任职
(名称)
合计 1,100.00 100.00% - -
③普通合伙人情况
新典志成的普通合伙人是 PAN SHU XIN,PAN SHU XIN 的基本情况详见
本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二)发
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之“1. 自然人发起人及股东”。
④登记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典志成是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
以外不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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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据此,新典志成
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2)长江晨道
①基本情况
根据长江晨道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晨道成立
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现持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2
月 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长江晨道现持有发行人 727.20 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 6.0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江晨道的工商登记
信息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UQN54M
登记状态 在业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388 号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
住所
业加速器一期工程 1 号厂房 146 号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 章书勤
注册资本 315,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06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06 月 19 日至 2047 年 06 月 18 日
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投资管理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
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
经营范围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
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年报公示 已完成 2017 年-2021 年度年报公示
②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长江晨道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元)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
限公司
湖北省长江合志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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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鼎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深圳)有
限公司
溧阳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
公司
湖北长江招银产业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招银成长拾捌号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招银肆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15,100.00 100.00% -
③普通合伙人情况
长江晨道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倚天投
资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0 100.00% -
④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晨道为私募基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办理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X9811,其管理人系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晨道的普通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5227。
(3)苏州汇琪
①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汇琪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汇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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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现持有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苏州汇琪现持有发行人 242.40 万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 2.0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汇琪的工商登
记信息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苏州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1X9DJL67
登记状态 在业
住所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融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 孔建华
注册资本 5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09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2018 年 0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09 月 29 日
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年报公示 已完成 2018 年-2021 年度年报公示
②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汇琪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融享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54,000.00 100.00% -
③普通合伙人情况
苏州汇琪的普通合伙人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融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融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0 100.00%
④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汇琪系私募基金,已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办理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JK632,其管理人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融享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融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登记编号:P1070304。
(4)法拉电子
①基本情况
根据法拉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法拉电子成
立于 1998 年 12 月 12 日,现持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8 月 13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法拉电子现持有发行人 242.4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企业名称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2600846346
登记状态 在业
住所 厦门市海沧区新园路 99 号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严春光
注册资本 22,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12 日
经营期限 1998 年 12 月 12 日至 2048 年 12 月 11 日
类型的高新科技电子基础元器件及相关配套件;高新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学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4、
机电产品、轻工业品、化工产品的进出口和代理业务;本企业自
产产品的出口及生产所需物资的进口;加工贸易业务。
年报公示 已完成 2013-2021 年度年报公示
董事会:严春光(董事长)、陈国彬、王文怀、林晋涛、邹少
治理机构 荣、卢慧雄、程文文、沈艺峰、肖伟
总经理:陈国彬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监事会:张宏兴、林芳、李海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拉电子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股
票代码 600563。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股东中
存在一个员工持股平台,即新典志成,间接股东存在一个员工持股平台,即新
典志成的有限合伙人新典志明。综上,发行人设有两个员工持股平台。
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的相关情况如下:
(1)设立背景
权激励方案》(2020 期)(以下简称“首期激励方案”),拟设立新典志成作为公
司员工持股平台,PAN SHU XIN 将其持有的公司 10%的股权转让给新典志成进
行股权激励。2020 年 12 月 23 日,新典志成成立。2020 年 12 月 24 日,PAN
SHU XIN 与新典志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10%的股权(对应
认缴注册资本 160 万美元,实缴注册资本 0 元)以 0 元转让给新典志成。随后
在新典志成各合伙人出资到位后,新典志成于 2021 年 2 月 14 日前全部完成向
公司的出资。
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1 期)(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方案”),
PAN SHU XIN 转让其持有的新典志成 7.47%合伙份额进行股权激励,其中 1.93%
的合伙份额转让给新典志成部分合伙人王聪等 19 人,剩余 5.54%的合伙份额转
让给新设员工持股平台新典志明。2022 年 3 月 28 日,新典志明成立。2022 年 7
月 5 日,PAN SHU XIN 与王聪等 19 人以及新典明签署新典志成合伙份额转让
协议,其中,向王聪等 19 人转让新典志成 1.93%的合伙份额,向新典志明转让
新典志成 5.54%的合伙份额。王聪等 19 人及新典志明于 2022 年 7 月向 PAN
SHU XIN 支付了合伙份额转让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
实施完毕的员工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亦不存在已经制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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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或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上市后实施的情况。
(3)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情况
①新典志成人员构成情况
新典志成目前的合伙人构成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六、发起
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之“2.非自
然人发起人及股东”之“(1)新典志成”。
②新典志明人员构成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新典志明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处任职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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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处任职
合计 146.1936 100% - -
(4)关于入股价格
经查阅历次股权激励方案、激励股权有关的协议文件、激励员工的出资凭
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并访谈激励对象,首期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价格为 1
元/份额,第二期激励方案的激励价格为 2.4 元/份额。根据《审计报告》,对于
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进行了
相应会计处理,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计入股份支付的费用
(5)持股平台员工离职后的合伙份额处理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持股平台员工离职后合伙份额处理,首期激励方案
和第二期激励方案均明确如下:
因激励对象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等因素导致激励对象丧失激励资格的,则
激励对象应无条件将激励股权转让给新典志成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
(6)关于股份锁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典志成已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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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承诺》如下:
“一、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
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
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
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如未履
行该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
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公
司。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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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
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如公司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
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7)关于规范运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平台新典志成及新典志明的设立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自愿原则、风险自担原则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激励对象理
解股权激励计划各条款内容及含义,并愿意签署激励方案以遵照执行,不存在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自设立以来均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办理了相关
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运行规范。
(8)员工持股平台私募备案
关于新典志成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二)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之“2.
非自然人发起人及股东”之“(1)新典志成”。
新典志明亦是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新典志成合伙份额以外不实际
经营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基
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据此,新典志明不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
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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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是夫妻。
(2)PAN SHU XIN、SHENG JIAN HUA 和新典志成
PAN SHU XIN 直接持有新典志成 64.36%的合伙份额,并通过新典志明间
接持有新典志成 5.81%合伙份额。PAN SHU XIN 同时是新典志成的普通合伙人
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SHENG JIAN HUA 之妹盛晓华是新典志成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持有新典志
成 2.71%的合伙份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情况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股东为 6 名,其中自然
人股东 2 名,非自然人股东 4 名,其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人数 备注
员工持股平台,按 1
人计算
已备案私募基金,按
已备案私募资金,按
上市公司,按 1 人计
算
合计 6人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穿透计算后的人数为 6 名,未超过 200 人。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 现持有发行人 45.00%的股份,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PAN SHU XIN 系 SHENG JIAN HUA 之配偶,PAN SHU XIN 直接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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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夫妇合计持有公司 86.81%的股份,系发行
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SHENG JIAN HUA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最近 3 年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的全部工商登记文件;
(2)查验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15Z0173 号”《审计报告》;
(3)查验发行人及其前身西典有限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相关交易文件,
增资价款或验资报告;
(4)取得股东填写的调查表、股东基本情况调查问卷等资料,并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股东访谈,取得其确认。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本设置及演变
发行人系由西典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西典有限
与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发行人属同一法人,发行人的股本设置及其演变应
追溯至西典有限阶段。
(1)2007 年 4 月 10 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作出“吴政外复[2007]42
号”《关于同意建办外资企业“苏州西典机械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西典机
械设立的相关事项。
(2)2007 年 4 月 17 日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出 具
“(wz05060025)名称预先登记[2007]第 04170003 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2007 年 4 月 29 日,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签署《苏州
西典机械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设立苏州西典机械有限公司;投资总额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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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注册资本 20 万美元,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各出资
(4)2007 年 4 月 29 日,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 签署股东会
决议:通过章程;选举 SHENG JIAN HUA 为执行董事;选举 PAN SHU XIN 为
监事。同日,执行董事 SHENG JIAN HUA 签署总经理聘书,聘请 SHENG
JIAN HUA 为总经理。
(5)2007 年 5 月 22 日,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吴中区分局作出“吴
外资[2007]字第 265 号”《关于同意设立“苏州西典机械有限公司”的批复》。
(6)2007 年 5 月 25 日,西典有限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签发的批准号为
“商外资苏府资字[2007]6996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2007 年 5 月 31 日,西典有限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
注册号为“企独苏苏总字第 017370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西典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美元) 实收资本(万美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SHENG
HUA
PAN SHU
XIN
合计 20.00 0 100.00% -
(8)2007 年 10 月 15 日,苏州天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安验
(2007)第 11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7 月 5 日,西典有限收到
PAN SHU XIN 首期实缴资本 41,427.32 美元;以等值的加拿大元按当日基准汇
率折合美元。
(9)2007 年 11 月 8 日,西典有限取得本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本次变更后,西典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美元) 实收资本(万美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SHENG
HUA
PAN SHU
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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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美元) 实收资本(万美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20.00 4.142732 100.00% -
(10)2008 年 3 月 6 日,西典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股东缴付出资的期限
由一年变更为两年;同日,章程做相应修正。
(11)2008 年 3 月 26 日,西典有限取得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吴中区
分局作出的“吴外资[2008]字第 109 号”《关于同意“苏州西典机械有限公司”变
更出资期限》的批复,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三个月内缴
付 15%,其余部分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12)2009 年 4 月 9 日,苏州天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安验
(2009)第 18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两股
东第二期实缴出资:其中 SHENG JIAN HUA 分别于 2007 年 11 月 8 日、2008
年 8 月 22 日和 2009 年 4 月 8 日缴存 43,935.00 加元、25,000.00 加元、37,500.00
加元,分别按投入当天基准汇价折合 45,075.55 美元、24,982.5 美元、30,401.25
美元,合计 100,459.30 美元,其中 100,000.00 美元作为注册资本,459.3 美元作
为公司资本公积;PAN SHU XIN 分别于 2008 年 4 月 16 日、2009 年 4 月 8 日缴
存 42,000.00 加元、22,500.00 加元,分别按投入当天基准汇价折合 41,039.88 美
元、18,240.75 美元,合计 59,280.63 美元,其中 58,572.68 美元作为注册资本,
(13)2009 年 5 月 26 日,西典有限取得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
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苏高新经项(2009)098 号”《关于同意苏州西典机械有
限公司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日,西典有限
取得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2009 年 6 月 1 日,西典有限取得此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西典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美元) 实收资本(万美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合计 20.00 2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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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 8 月 8 日,西典有限取得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
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苏高新经项(2011)294 号”《关于同意苏州西典机电有限
公司①增资、变更执行董事及修改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日,西典有
限取得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2011 年 8 月 25 日,西典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投资总额增至
华为监事;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修改章程的相关条款。
(3)2011 年 10 月 31 日,苏州天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安验
(2011)第 38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10 月 25 日,SHENG
JIAN HUA 实际缴纳新增出资 28.50 万美元,以未分配利润折合美元出资;PAN
SHU XIN 实际缴纳新增出资 28.50 万美元,以未分配利润折合美元出资。
(4)2011 年 12 月 9 日,西典有限取得本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后,西典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美元) 实收资本(万美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合计 100.00 77.00 100.00% -
(5)2013 年 6 月 25 日,西典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出资方式,即
SHENG JIAN HUA 出资 50.0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50.00%,以 10.00 万美元
现汇、40.00 万美元利润出资,PAN SHU XIN 出资 50.0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苏州高新区珠江路 521 号;同时修改章程相应条款。
(6)2013 年 6 月 27 日,西典有限取得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核发
的备案编号为“(2013)168 号”的《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申
报审核表》;同日,西典有限取得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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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3 年 8 月 23 日,苏州天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安验
(2013)第 30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3 年 7 月 26 日,西典有限收
到股东实缴出资 23 万美元,其中 SHENG JIAN HUA 以未分配利润折合 11.50
万美元出资;PAN SHU XIN 以未分配利润折合 11.50 万美元出资。
(8)2013 年 9 月 27 日,西典有限取得本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本次增资后,西典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美元) 实收资本(万美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
(1)2020 年 6 月 30 日,西典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增加
HUA 增资 750.00 万美元,以截至 2019 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485.00 万美元,
以现汇方式出资 265.00 万美元;PAN SHU XIN 增资 750.00 万美元,以截至
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缴清;本次增资后,SHENG JIAN HUA 出资
注册资本的 50.00%;通过章程修正案。
(2)2020 年 7 月 28 日,西典有限取得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3)2020 年 8 月 19 日,苏州天中至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
“苏天中验字(2020)第 0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8 月 14 日,
西典有限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970.00 万美元;其中,SHENG JIAN
HUA 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以应分得的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未分配利润
的 34,355,575.00 元人民币折合 485 万美元转增资本;PAN SHU XIN 于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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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后,西典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万美元) 实收资本(万美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合计 1,600.00 1,070.00 100.00% -
(1)2020 年 12 月 24 日,西典有限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PAN SHU
XIN 将其认缴未实缴的公司 10.00%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 160.00 万美元,
实缴注册资本 0 美元,以 0 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典志成;SHENG JIAN HUA 同
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2)2020 年 12 月 24 日,PAN SHU XIN 与新典志成签署《苏州西典机电
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PAN SHU XIN 将其持有 10.00%的股权对应
认缴注册资本 160.00 万美元,实缴注册资本 0 美元,以 0 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其
控制的新典志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出具《自然
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转让人 PAN SHU XIN 应纳税额
(3)2020 年 12 月 24 日,西典有限召开新股东会,决议:西典有限投资总
额为 3,000.00 万美元;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非独资);组织机构和人员均不变;制定并通过新章程;明确股东
出资时间和金额。
(4)2021 年 1 月 4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验
字[2021]215Z0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西典有
限收到新典志成缴纳的出资合计 3,329,237.00 元,折合 509,026.51 美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汇率 6.5404),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484,252.65 美元,计入资本公积
(5)2021 年 2 月 7 日,西典有限取得股权转让后的《营业执照》。
(6)2021 年 4 月 16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容诚
验字[2021]215Z000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止,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收到新典志成缴纳的出资合计 7,670,763.00 元,折合 1,184,911.72 美元(2021 年
(7)2021 年 4 月 16 日,西典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对全体股东的出资情况予以确认。
(8)2021 年 5 月 18 日,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东信验
字(2021)02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收到股东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370.0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23.12%,出资方式为未分配
利润转增。
本次股权转让后,西典有限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序号 注册资本(万美元) 实收资本(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名称)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合计 1,600.00 1,600.00 100.00% -
(1)2021 年 6 月 22 日,西典有限原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长江晨道、
法拉电子、苏州汇琪以增资的方式加入股东会;原股东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新典志成放弃优先购买权;废除原章程。
(2)2021 年 6 月 22 日,西典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增加至
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新增注册资本中的 35.5556 万美元
由法拉电子出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新增注册
资本中的 35.5556 万美元由苏州汇琪出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同时通过了新的章程。
(3)2021 年 7 月 1 日,苏州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东信验字
(2021)05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西典有限收到长
江晨道、法拉电子、苏州汇琪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77.7779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万美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4)2021 年 7 月 8 日,西典有限取得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西典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序号 注册资本(万美元) 实收资本(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名称)
SHENG
JIAN HUA
PAN SHU
XIN
合计 1,777.7779 1,777.7779 100.00% -
(二)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的股本设置及演变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 容
诚审字[2021]215Z0173 号”《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
西典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41,561,776.53 元。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上述净资
产中的 24,156.18 万元按原股东出资比例折合公司股本总额 12,120.0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 12,120.00 万元,余额 12,036.18 万元转入资
本公积金(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
立”)。
注册资本为 12,120.00 万元。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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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2,12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设立后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
生变化。
(三)股份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也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
者类似安排、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西典有限设立至股份公司设立前,西典有限经
历 3 次增资,1 次股权转让,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均得到了有权部
门的批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设立时
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截至本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也不存在信托、委托
持股或者类似安排、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2)查验发行人及其前身西典有限的工商档案;
(3)查验发行人的资质证书;
(4)查验容诚会计师《审计报告》;
(5)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6)查验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经营合同及订单;
(7)现场走访了发行人生产车间,了解其业务流程。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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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中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设计、生产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连接技术的研究、
开发和应用。
(1)西典汽车电子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西典汽车电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中经核准的经营
范围为:“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通用零
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西典汽车电子的主营业务为电池连接
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2)成都西典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都西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中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
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都西典的主营业务将为电池连接系
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成都西典尚未开展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汽车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中经核准的经营范
围为:“设计、生产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证书如下:
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编码:3205343090,检验检疫备
案号:3202603530,有效期为长期。
为 2022 年度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 2022 年至 2025 年。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公司颁发《苏州高新区专精特新企业》证书。
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32001437),
有效期三年。
编号为“2017-3205-01072”的《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证书》。
发“苏质技监发〔2018〕43 号”《关于公布苏州市 2018 年江苏省工业企业质
量信用 A 级企业的通知》,公司被评定为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 A 级企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与其所开展业务相关的资质、资格
证书。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未设立子公司、
分公司或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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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
经核查,自西典有限设立以来,经营范围经历如下变更过程:
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产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及提供技术服务”,并签署了章程修正
案,根据西典有限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西典有限的本次经营范围取得了苏州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的同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生产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及提供技术服务”;根据西典有限的
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西典有限的本次经营范围取得了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的同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未发生过变更。
综上,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份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62,255,254.07 元、245,740,281.55 元、813,254,593.25 元
和 623,613,551.66 元,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96.96%、98.34%、98.99%以及 99.3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
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核查发行人关联企业的工商基
本信息及网络检索关联自然人的对外投资信息;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核查发行人重要客户和供应商
的工商基本信息及网络检索其股东情况,对重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走访或视
频访谈;
(4)查验相关关联交易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
(5)对关联方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6)查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决策文件;
(7)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8)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9)查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和不占用公司
资产的承诺函;
(10)查验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方如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 SHENG JIAN HUA,实际控制人为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六、发
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及“(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新典志成,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9%(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节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起人及股东的
基本情况”);
(2)长江晨道,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6%(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
节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起人及股东的
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 2 家子公司。
(1)西典汽车电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子公司苏州西典新能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
登记信息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苏州西典新能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7NCY8Y84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苏州高新区金枫路 357 号 3 号厂房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盛建华(SHENG JIAN HUA)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2 年 04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2022 年 04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通
经营范围 用零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年报公示 不适用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股权结构 西典新能 5,0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5,000.00 100.00 -
执行董事:盛建华(SHENG JIAN HUA)
治理机构
监事:郭亮
(2)成都西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子公司成都西典新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登
记信息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成都西典新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116MAC0NJTL2W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长城路一段 2 号 109 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盛建华(SHENG JIAN HUA)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2 年 10 月 11 日
经营期限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通
经营范围 用零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年报公示 不适用
认缴出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股权结构 西典新能 10,0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10,000.00 100.00 -
执行董事:盛建华(SHENG JIAN HUA)
治理机构 经理:盛建华(SHENG JIAN HUA)
监事:郭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控制的其他企业为苏州西顿、新盛科技、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
(1)苏州西顿
根据苏州西顿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西顿成
立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现持有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核发的统一信用证代码为 91320505088513547L 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苏州西顿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088513547L
登记状态 在业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 苏州高新区珠江路 521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法定代表人 潘淑新(PAN SHU XIN)
注册资本 2,000.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03 月 31 日
经营期限 2014 年 03 月 31 日至 2044 年 03 月 30 日
研发、生产家用自动化设备及零部件、商业及工业用自动化设备
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维修服务;网上贸易
经营范围
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年报公示 已完成 2014-2021 年度年报公示
认缴出资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美元) (%)
SHENG JIAN
股权结构 1,000.00 50.00 货币
HUA
PAN SHU XIN 1,000.00 50.00 货币
合计 2,000.00 100.00 -
执行董事:潘淑新(PAN SHU XIN)
治理机构 总经理:汤小东
监事:盛建华(SHENG JIAN HUA)
经与实际控制人访谈,苏州西顿主要从事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地址和员工。
(2)新盛科技
根据新盛科技的注册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盛科技于 2020 年 12 月
具日,新盛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Xin Sheng Technolog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企业名称
新盛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编码 3004686
商业登记号码 72503543-000-12-21-2
Suite 603, 6/F, Laws Commercial Plaza, 788 Cheung Sha Wan Road,
住所
Kowloon, Hong Kong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24 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认缴出资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股权结构 (万美元) (%)
SHENG JIAN 0.50 50.00 货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HUA
PAN SHU XIN 0.50 50.00 货币
合计 1.00 100.00 -
治理机构 董事:SHENG JIAN HUA
经与实际控制人访谈,新盛科技尚未开具银行账号,实际控制人未向新盛
科技出资,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新盛科技无业务。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新盛科技目前正在办理撤销公司手续,具体如下:
署新盛科技股东会决议,决议撤销新盛科技注册。
同日,新盛科技董事 SHENG JIAN HUA 签署董事决定,因新盛科技未开
展经营及股东决定撤销注册等原因,决定撤销注册。
注册处提交有关撤销注册的申请。
注册申请书》。
目前正在办理新盛科技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撤销手续。
(3)新典志成(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六、发起人
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
(4)新典志明
根据新典志明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典志明是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成立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现持有苏州高新区(虎丘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信 用 证 代 码 为
工商登记信息如下所示:
企业名称 苏州新典志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7KCDWD9L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苏州高新区金枫路 357 号 3 幢厂房 1 楼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潘淑新 PAN SHU XIN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22 年 03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22 年 03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年报公示 不适用
新典志明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变化”),以及与该等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偶的父母等。
除前文已披露的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情况如下:
(1)苏州菜魔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SHENG JIAN HUA 的妹妹盛晓华持
有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企业名称 苏州菜魔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20P1WDX1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 521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盛晓华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经营性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网上贸易代理;基础软件服务、应
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互联网销售:日用
百货、通讯设备、五金交电、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家具、陶瓷制
品、橡胶及塑料制品、仪器仪表、卫生洁具、水产品、肉类、食
用农产品、数码产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销售食品;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年报公示 已完成 2020-2021 年度年报公示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股权结构 盛晓华 1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00 -
执行董事:盛晓华
治理机构
监事:汤小东
(2)杭州迈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SHENG JIAN HUA 的妹妹盛晓华持有
企业名称 杭州迈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751733571A
登记状态 存续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 337 号现代之星大厦 1509 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黄小海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 年 08 月 14 日
经营期限 2003 年 08 月 14 日至 2023 年 08 月 13 日
批发、零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服务: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
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医疗器械的维修、
安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子设备、仪器仪表、
机械设备、机电产品(除轿车)的安装,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
经营范围
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年报公示 已完成 2013-2021 年度年报公示
认缴出资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
股权结构 盛晓华 50.00 50.00 货币
黄小海 50.00 50.0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00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小海
治理机构
监事:盛晓华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其他企业法人或组织
除上述已披露的主体外,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的其他企业法人或组织如下所示: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施耐德(北京)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制造(武汉)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工业控制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施耐德(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上海施耐德低压终端电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副董事长
无锡普洛菲斯电子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设备工程(西安)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重庆)电工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电气(厦门)开关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施耐德(上海)电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辉越电器(东莞)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无锡)变频器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长
施耐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华南智能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董事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开鹏担任高级副总裁
苏州创元和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雪峰担任财务总监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苏州西顿 采购设备 - - 4,603,491.17 3,212,442.54
苏州西顿 销售配件 - - 9,818.80 77,303.51
经访谈苏州西顿,发行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因业务和保密需要自苏州
西顿采购定制设备,苏州西顿因业务需要向发行人采购配件。上述交易定价按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照成本加一定利润确定,定价依据符合正常定价习惯。自 2021 年起发行人与苏
州西顿停止该等关联交易。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无应收款,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应付账款 苏州西顿 - - - 3,730,727.78
PAN SHU
其他应付款 - - 1,526,971.53 20,067,152.45
XIN
SHENG
其他应付款 - - - 4,589,493.13
JIAN HUA
其他应付款 苏州西顿 - - 686,644.52 686,644.52
PAN SHU
应付股利 - - 274,075.34 -
XIN
SHENG
应付股利 - - 274,075.34 -
JIAN HUA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付款项主要是关联采购产生的
正常账款以及应付关联方借款及股利,没有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向公司提供的资金拆借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PAN SHU XIN - - 1,526,971.53 20,067,152.45
SHENG JIAN HUA - - - 4,589,493.13
苏州西顿 - - 686,644.52 686,644.52
合计 2,213,616.05 25,343,290.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末,关联资金拆借已全部清理,并根据资金
占用时间支付了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
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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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履行情况
保方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19.04.24-
新能 2020.04.21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1.17-
新能 2021.07.13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2.11-
新能 2021.07.13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2.22-
新能 2021.07.13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1.02.01-
新能 2022.01.21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19.11.21-
新能 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0.11.21
SHU XIN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21.11.29-
新能 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2.07.01
SHU XIN
SHENG JIAN
西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21.12.24-
新能 限公司苏州分行 2022.07.01
SHU XIN
SHENG JIA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2.02-
新能 2021.07.14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2.22-
新能 2021.07.14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0.12.30-
新能 2021.07.14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1.02.03-
新能 2021.07.14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2.01.26-
新能 2022.10.21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西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1.01.26-
新能 司苏州分行 2021.07.09
SHU XIN
SHENG JIA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1.09.18-
新能 2026.08.18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1.11.25-
新能 2026.08.18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被担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履行情况
保方
SHENG JIA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1.12.22-
新能 2026.08.18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SHENG JIAN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西典 2022.01.21-
新能 2026.08.18
SHU XIN 产业开发区支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提供的担保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在该等担保中,发行人均作为被担保方,为发行人的受益
性事项,该等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83.53 339.21 292.63 304.47
(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
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批准权限
等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关联方界定、关联交易批
准权限、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作了详尽规定。
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规定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需在董事会审议前
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依据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独立意见。
根据上述相关制度,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1)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在进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 PAN SHU XIN
和 SHENG JIAN HUA 在董事会审理该议案时予以回避。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新典志成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确认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且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关
联交易相关议案时予以回避,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系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结果,
是各方生产经营及运作的正常行为,关联交易的内容客观、真实,定价依据体
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
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事项如
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以及回避表决、信息披露义
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造成的全
部损失。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是真实、合
法、有效的。
(六)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新典志成、新典志明、苏州西顿
和新盛科技。
(1)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新典志成和新典志明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苏州西顿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苏州西顿主营业务为智能烹饪机器人、智能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
应用场景多为家用或商用餐饮,为品牌商家提供餐饮标准化、烹饪智能化的解
决方案,销售产品中主要使用的商标为“MEGCOOK”。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电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主要产品包括电池连接系统、工业电气母排
和电控母排,销售产品中主要使用的商标为“EV-IBB”“西典”“西典新能”。
二者的主营业务、产品、应用场景、商标商号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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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苏州西顿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同,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3)新盛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未对新盛科技出资,新盛科技
未开展业务。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新盛科技目前正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具体如下:
署新盛科技股东会决议,决议撤销新盛科技注册。
同日,新盛科技董事 SHENG JIAN HUA 签署董事决定,因新盛科技未开
展经营及股东决定撤销注册等原因,决定撤销注册。
注册处提交有关撤销注册的申请。
注册申请书》。
目前正在办理新盛科技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撤销手续。
综上,新盛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何形式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本人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
并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少量关联交易,该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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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定价公允,批准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
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
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2)查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域名注册证书,并登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网站对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域名等
知识产权进行了查询;
(3)查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4)查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5)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场所的租赁合同等;
(6)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动产转让合
同、施工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等;
(7)查验发行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等;
(8)抽查的发行人部分设备的购买合同或发票等资料;
(9)实地勘察发行人生产车间和主要生产设备;
(10)查验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内档、章程等文件。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暂无房屋所有权,发行人拥有 1 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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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面积(平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登记日期 使用期限 他项权利
号 方米)
苏(2021)苏州
金枫路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依法拥有上述不动产,除本《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银行贷款抵押外,该不动产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或重大法律瑕疵,也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2021 年 6 月 23 日,西典有限与苏州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签署《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苏州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承包工程地点在“金枫路 353 号”
的 “ 金 枫 智 能 产 业 园 西 典 机 电 新 建 厂 房 项 目 工 程 ”, 工 程 备 案 编 号
“3205012021042604”。
工验收备案文件,经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查验,符合要求。
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
(2)2022 年 12 月,西典汽车电子与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有限公司签订
《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将购买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 357 号不动产(不动
产权证编号为苏(2021)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5016771 号)上的 3 幢、4 幢的土
地及厂房,拟转让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5,429.90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尚需办理资产转让相关手续。
(二)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承租了 1 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发行人子公司成都西典承租了 1 处房产用于生
产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 面积(平
出租方 位置 产权证 租赁到期日 备案
号 方 方米)
苏房权证
苏州荣泰塑 苏州高新区
发行 新区字第
人 00157245
公司 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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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租 面积(平
出租方 位置 产权证 租赁到期日 备案
号 方 方米)
成都市双流
川(2020)
感知物联网 区华府大道
成都 双流区不动
西典 产权第
限公司 感知中国.
成都中心
关于第 1 项租赁事宜,目前相关资产设备已整体搬迁至金枫路 353 号的自
有厂房,租赁双方已签署终止协议,原租赁协议将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到期,
因此,出租方未予配合办理租赁备案。
就租赁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做出如下承诺:“如公司及其
控制的企业因租赁房产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或因租赁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
或因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因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因租赁合同未履行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出现任何其他纠纷,并因此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
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
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将就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公司及
其控制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三)知识产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中国注册商标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专用权期限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并有
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利限制或重大法律瑕疵,也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7 项专利,其中 4 项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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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2 项外观设计、21 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 取得 法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类型 方式 状态
用于叠层母排制作的 原始
通用柔性压合模具 取得
原始
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集成母 原始
排压合方法 取得
FFC 结构及其生产方 原始
法及动力电池连接器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卡入式导电接头 实用 原始
钎焊连接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两侧压合式铆接 实用 原始
叠层母排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一种涂装接头的叠层 实用 原始
母排结构 新型 取得
一种有效增加爬电距 实用 原始
离的叠层母排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具有温度监测功能的 实用 原始
动力电池用集成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安装固定连接器 实用 原始
的电池模组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安装铜螺柱的叠 实用 原始
层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用连接 实用 原始
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安装有对接型铜 实用 原始
螺柱的叠层母排 新型 取得
工业变频器用绝缘封 实用 原始
闭母排 新型 取得
复合端子结构的动力 实用 原始
电池集成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便于生产定位的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层母排
一种电池模组用叠层 实用 原始
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母排点焊连接结 实用 原始
构 新型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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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取得 法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类型 方式 状态
一种批量焊接 IGBT 实用 原始
的叠层母排 新型 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用连接 实用 原始
模块 新型 取得
安装连接器的动力电 实用 原始
池集成母排 新型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设计 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并有
权使用上述专利,上述专利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利限制或重大
法律瑕疵,也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域名
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域名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注册人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到期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域名。
(五)发行人拥有的固定资产
发行人目前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等。
根据容诚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净值
为 49,135,168.84 元。发行人对其固定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限制、
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 2 家子
公司西典汽车电子和成都西典。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
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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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有 1 家分公司,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汽车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电子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1Y0RNBXF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营业场所 苏州高新区朝红路 505 号 3 号厂房
企业类型 分公司
负责人 盛建华
成立日期 2019 年 03 月 06 日
经营期限 2019 年 03 月 06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设计、生产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七)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财产是由发行人依
法购买、自筹资金建造、租赁、依法注册或投资取得,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资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除将自有土地用于抵押贷款外,
发行人未对其他财产设置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重大合同;
(2)网络检索或调取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走
访或视频访谈了主要供应商和客户;
(3)查验保荐及承销协议;
(4)查阅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查验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
(6)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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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
(7)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数据库进行网络
检索。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发行人与客户习惯以签署框架协议约定交易框架
条件,具体交易时以订单约定交易价格、交货期限等具体内容。本报告所称的
重大销售合同标准为:公司报告期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交易金额
超过 500 万元的合同,或者金额虽未超过 500 万元,但对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或销售框架合同。
序 合同 合同 履行情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号 类型 金额 况
Tmeic 2016.09.01 签
Master Industrial
框架 工业电气 署,有效期 1 正在履
合同 母排 年,到期自动 行
Agreement Private
Limited 展延
株洲中车时代 2017.09.22 签
《购销合同 框架 工业电气 正在履
条款协议》 合同 母排 行
公司 止期限
北京和中普方
《框架采购 框架 电池连接 2019.01.28- 履行完
合同模板》 合同 系统 2022.01.27 毕
限公司
《采购合 北京纵横机电 订单 工业电气 530.13 2019.05.16- 履行完
同》 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 母排 万元 2022.05.15 毕
《采购合 北京纵横机电 订单 工业电气 542.03 2019.05.16- 履行完
同》 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 母排 万元 2022.05.15 毕
Wabtec 2020.01.01-
Supply 框架 工业电气母 履行完
Agreeement 合同 排 毕
Systems,LLC 在续签
《框架采购 宁德时代新能 框架 电池连接 2020.04.23- 正在履
合同》 源科技股份有 合同 系统 2023.04.22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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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 合同 履行情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号 类型 金额 况
限公司
《采购框架 安徽锐能科技 框架 电池连接 正在履
合同》 有限公司 合同 系统 行
期满自动延期
合肥国轩高科 电池连接 2020.07.01-
《采购框架 框架 正在履
合同》 合同 行
公司 组端/侧板 期满自动延期
《电池产品 深圳市比亚迪
框架 2020.10.09- 正在履
合同 2023.10.08 行
采购通则》 限公司
工业电气
《供货协 阳光电源股份 框架 2020.11.28- 正在履
议》 有限公司 合同 2023.11.27 行
控母排
《供应协 厦门法拉电子 框架 署,无期限, 正在履
议》 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 提前 12 个月 行
通知终止
瑞庭时代(上
《框架采购 框架 电池连接 2022.02.15- 正在履
合同》 合同 系统 2025.02.14 行
技有限公司
《采购合约 中达电子(江 框架 工业电气 2022.02.22- 正在履
书》 苏)有限公司 合同 母排 2027.02.21 行
Production Rockwell 2022.04.25-
框架 工业电气 正在履
合同 母排 行
Agreement Inc. 期满自动顺延
江苏时代新能
《框架采购 框架 电池连接 2022.11.21- 正在履
合同》 合同 系统 2025.11.20 行
司
四川时代新能
《框架采购 框架 电池连接 2022.12.01- 正在履
合同》 合同 系统 2025.11.30 行
司
广东瑞庆时代
《框架采购 框架 电池连接 2023.01.03- 将要履
合同》 合同 系统 2026.01.02 行
限公司
《框架采购 福鼎时代新能 框架 电池连接 2023.01.03- 将要履
合同》 源科技有限公 合同 系统 2026.01.02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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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 合同 履行情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号 类型 金额 况
司
《框架类合 宁德蕉城时代 2023.1.04 签
框架 电池连接 将要履
合同 系统 行
议》 限公司 效期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发行人与供应商习惯以签署框架协议约定交易框
架条件,具体交易时以订单约定交易价格、交货期限等具体内容。本报告所称
的重大采购合同标准为:公司报告期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交易金
额超过 500 万元的合同,或者金额虽未超过 5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
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框架合同:
序 合同类 合同标 履行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有效期
号 型 的 情况
CONSIGNMENT 绝缘材
GTS Flexible 框架合 署,无期限, 正在
Materials Ltd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AGREEMENT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辰华有色金属 框架合 金属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材料有限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紫翔电子科技 框架合 电子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有限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永翔五金塑胶 框架合 委托加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有限公司 同 工服务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龙源泰铝业有 框架合 金属材 正在
款》 限公司 同 料 履行
月通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安捷利电子科技 框架合 电子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苏州)有限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上海天申铜业集团 框架合 金属材 正在
有限公司 同 料 履行
期顺延一年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赛伍应用科技 框架合 绝缘材 正在
款》 股份有限公司 同 料 履行
提前 6 个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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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类 合同标 履行
合同名称 交易对方 合同有效期
号 型 的 情况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常州极太汽车配件 框架合 金属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有限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 框架合 电子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上海嘉瑞精密模具 框架合 金属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有限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 框架合 电子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份有限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
《年度长期合作协 框架合 金属材 2022.12.31,到 正在
议》 同 料 期无异议,自 履行
铜业分公司
动顺延一年
《采购通用合同条 浙江花园铜业有限 框架合 金属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盐城维信电子有限 框架合 电子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永祥新材料科 框架合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模具、
《采购通用合同条 苏州标达模具有限 框架合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公司 同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工服务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梅州智科电路板有 框架合 电子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限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采购通用合同条 浙江优格科技有限 框架合 金属材 署,无期限, 正在
款》 公司 同 料 提前 6 个月通 履行
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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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所称的重大借款合同标准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与银行签订的金
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序号 合同名称及编号 银行名称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款合同》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HTZ322988600LDZJ20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资金贷款合同》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同》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同》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HTZ322988600LDZJ20
有限公司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资金贷款合同》
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 公司苏州分行
同》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合同名称、编
序号 担保权人 主债务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号
中国工商银 为发行人与担保权
行股份有限 人签订的本外币借
(抵)字 0237 4,500.00 万 2021.07.13-
号《最高额抵 元 2026.12.31
新技术产业 件而享有的对债务
押合同》
开发区支行 人的债权
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西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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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协议》和《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承销协议》,由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和主
承销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严格
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不存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侵权
之债。
(三)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为
占其他应收款总 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余额(元)
额的比例(%) (元)
苏州新区枫桥民营科
保证金及押金 443,198.08 33.07 22,159.90
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
保证金及押金 250,000.00 18.66 12,500.00
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
保证金及押金 200,000.00 14.92 10,000.00
园有限公司
苏州远飞车业有限公
保证金及押金 130,000.00 9.70 130,000.00
司
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障
代付款 102,927.10 7.68 10,292.71
基金管理中心
合计 1,126,125.18 84.03 184,952.61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为 626,710.25 元,其中应付保
证金和押金 450,000.00 元,报销款 176,710.25 元,无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
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
理等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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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查验工作:
(1)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在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全套工商注册文
件;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实施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的协议、支付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就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西典有限及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历次章程修订文件,以及相关工
商备案文件;
(2)查验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西典有限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
了《苏州西典机械有限公司章程》。
变更、名称变更和股权变动等事项,其公司章程发生过 10 次修订,具体修改情
况如下: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变更地址为苏州市新区运新路 15 号;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机电
设备及零部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及提供技术服务
变更名称为苏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设计、生产
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及提供技术服务
变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至 120.00 万美元,注册
资本增至 100.00 万美元,变更执行董事为 PAN SHU 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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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变更注册地址为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珠江路 521 号;变更货币出资
形式
变更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增加至 1,500.00 万美元,投
资总额增至 3,000.00 万美元
变更股东,PAN SHU XIN 将其持有的 10%的股权转让给新典志
程
变更出资期限,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最后一期出
变更股东,增加长江晨道、法拉电子和苏州汇琪;变更注册资
本 ,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777.7779 万 美 元 ,PAN SHU XIN、
SHENG JIAN HUA、新典志成、长江晨道、法拉电子和苏州汇
琪重新签署章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并在主管部门办理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订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在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
备案登记手续。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
性文件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并起草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2022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上述事项有关的议案。
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注册地址由“苏州高新
区珠江路 521 号”变更为“苏州高新区金枫路 353 号”。发行人据此修改了
《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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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次会议,对《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已履行法定程序,目前
适用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起草,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进行
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通知、议案、
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等相关文件;
(2)查验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
(3)查验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各部门构成,具体如下:
按照《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长 1 名。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的监事和 1 名发行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会秘书各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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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部、财务部、销售部、IT 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和证券部等 13 个部门,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
定,建立了法人治理机构的基础,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与修改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及修
改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先后召开了 6
次股东大会(含创立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日期 股东大会名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先后召开了 8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日期 董事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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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先后召开了 6
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日期 监事会名称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的程序合
法,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
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选举、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文件;
(2)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
件、调查表;
(3)登录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
受到处罚;
(4)查验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文件及聘书,网络检索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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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职的公告文件。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如下:
发行人现有董事 5 名,分别为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高宝
国、张开鹏、刘雪峰,其中张开鹏和刘雪峰 2 人为独立董事。发行人董事由发
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发行人董事的简历如下:
SHENG JIAN HUA,董事长、总经理,男,1968 年 12 月出生,加拿大国籍,
硕士学历,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1994 年 4 月至 1995 年 4 月,任中国汽车
技术研究中心汽车研发测试工程师;1995 年 5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施耐德电
气(天津)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技术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施
耐德电气(加拿大)工艺主管、质量主管;2004 年 11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新
美亚通讯设备(苏州)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质量经理、代总经理;2007 年 4 月
(公司筹备)至今,任公司总经理、研发总监;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长。
PAN SHU XIN,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女,1969 年 12 月出生,加
拿大国籍,硕士学历,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1994 年 4 月至 1995 年 5 月,
任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安全工程师;1995 年 6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
PPG Coatings 生产计划主管;1997 年 5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摩托罗拉电子有
限公司项目商务主管;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 Mobile Climate Control
大客户经理;2007 年 4 月(公司筹备)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高宝国,董事,男,1978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安徽省皖东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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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鹏,独立董事,男,196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1984 年 8 月至 1996 年 2 月,任天津航空机电公司质量工程师、质
量处长;1996 年 3 月至 2001 年 2 月,任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生产经理、项目
经理;2001 年 3 月至 2003 年 12 月,任上海施耐德工业控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物流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任施耐德富士断路器(大连)有限公
司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至 2012 年 11 月,任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至今,任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全球供应链中国区高级副总裁;2021 年
刘雪峰,独立董事,男,197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全球
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1996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邳州市职业教育中
心会计教师;2004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2 月,任联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财务
主管;2005 年 12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裕廊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任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 年 11 月至今任苏州创元和
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3
月至今任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4 月至任苏州艾科
瑞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今任江苏莫安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监事 3 名,分别为郭亮,程丽和陈洁,其中程丽、陈洁由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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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郭亮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发行人监事的简历如下:
郭亮,监事会主席,男,1987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2009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苏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质量
工程师;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苏州西顿家用自动化有限公司质量
主管、首席质量官;2020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质量经理;2021 年 11 月至今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
程丽,监事,女,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2009 年 11 月至今,历任公司系统软件工程师、信息技术部门主管;
陈洁,监事,女,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专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2009 年 7 月起到 2011 年 3 月,任菱翔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客服专员;
监事。
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 4 名,即总经理 SHENG JIAN HUA、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PAN SHU XIN、副总经理周海峰,财务总监陶杰。其中发行人第一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SHENG JIAN HUA 为总经理、PAN SHU XIN 为副总
经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周海峰为副总经理、陶杰为财务总监、
PAN SHU XIN 兼任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
“1.董事”。
周海峰,男,1976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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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2000 年 7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苏州日本电波工业有限公司制造科长;
任公司生产总监;2022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陶杰,男,1977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苏州耐普罗喷涂有限公司财务
人员;2005 年 10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苏州飞尔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总监;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22 年 9 月至今,任
公司财务总监。
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人员 4 名,即 SHENG JIAN HUA、郑海文、朱银霞和
张光强。
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如下:
SHENG JIAN HUA 的简历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1.董事”。
郑海文,男,1982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程师;2012 年 9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公司研发二部技术主管;2019 年 9 月至
今,任公司研发经理。
朱银霞,女,1982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研发经理。
张光强,男,1985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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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公司机械工程师;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公室任职;2014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研
发经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选举或聘任程序,职工代表监事经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程序,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已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并进行了相
关测试,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
如下:
(1)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1 月,西典有限未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由 PAN SHU XIN 担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组建了董事会,
选举 SHENG JIAN HUA、PAN SHU XIN、高宝国、张开鹏(独立董事)、刘雪
峰(独立董事)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1)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1 月,西典有限未设立监事会,设监事,由盛
晓华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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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程丽和陈洁
为股东代表监事;2021 年 11 月 19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郭亮为职工代
表监事;3 人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
(1)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1 月,西典有限总经理为 SHENG JIAN HUA,
副总经理为 PAN SHU XIN。
(2)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 SHENG
JIAN HUA 为公司总经理,聘任 PAN SHU XIN 为公司副总经理。
(3)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周海峰
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陶杰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 PAN SHU XIN 为董事会秘
书。
经核查,核心技术人员报告期内均在发行人处任职,未变动。
综上,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最近三年内发行人
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任免、变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税务主管
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税务文件;
(2)查验发行人获得的财政补贴文件;
(3)查验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纳税鉴证报告》;
(4)取得发行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合法合规证明。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核查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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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率和税种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
(注)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注:根据财税[2019]39 号文通知,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或者进口货物的,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32001870),有效期三年。
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32001437),有效期三年。
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补贴收入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补贴金额
序号 补贴类型 依据文件 发文单位
(元)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苏州市人力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 源和社会保障
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局、苏州市财
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
源和社会保障
局、苏州市财
[2016] 24 号
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 财政部、税务
个税扣缴扣款手续
费
〔2019〕11 号 行
苏州市人力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 源和社会保障
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局、苏州市财
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
源和社会保障
局、苏州市财
[2016] 24 号
政局
《省科技厅关于下达 2017 年度
工程技术研究项目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 江苏省科学技
补助 通知》(苏科条发〔2017〕318 术厅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 财政部、税务
个税扣缴扣款手续
费
〔2019〕11 号 行
苏州市人力资
局
中央工业企业机构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管
调整专项补贴 理资金管理办法
苏虎府规字[2013]2 号《关于印 苏州高新区管
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人民政府
苏州高新区管
《苏州高新区印发关于知识产
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政府
《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 苏州高新区管
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力资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
源和社会保障
局、苏州市财
〔2020〕19 号
政局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苏州市人力资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
源和社会保障
局、苏州市财
[2016] 24 号
政局
《省科技厅关于下达 2017 年度
工程技术研究项目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 江苏省科学技
补助 通知》(苏科条发〔2017〕318 术厅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 财政部、税务
个税扣缴扣款手续
费
〔2019〕11 号 行
苏州高新区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
奖励金 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
委会
苏州高新区
费用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
委会
《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做好
苏州高新区
春节期间稳岗惠企工作的若干措
施》(苏高新管〔2021〕181
发委
号)》
苏州市人力资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
源和社会保障
局、苏州市财
[2016] 24 号
政局
《省科技厅关于下达 2017 年度
工程技术研究项目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 江苏省科学技
补助 通知》(苏科条发〔2017〕318 术厅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财政补贴事项依据有权政府部门相关
文件享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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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鉴证报告》予以验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他合规性情况,本所律师进行
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及募投项目的相关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
影响备案登记表;
(2)查验发行人环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现场走访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
(4)查验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5)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保、公积金结算表等资料,抽查部
分劳动合同;
(6)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派遣资
质、发票等资料。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项目取得的环评审批/备案手
续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环评审批/备案
年产 300 万套叠层母排、20
新能源汽车母排生产线扩
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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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环评审批/备案
系统扩建项目
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
项目
为 25021E0500R1M 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层叠母线排的
设计开发和生产。证书有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
根据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证
明》,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期间,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综
合行政执法局系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分公司、西典汽车电子违反生态环境保护
方面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已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或办理了备案
登记,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带来投资风险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IOS/TS 22163:2017 国际铁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OS/TS22163:2017 国际铁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编号:700820012。
认证范围:层叠母线排的设计开发和生产;应用范围 12-电线。证书有效期至
(2)ISO 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计与制造。证书有效期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
(3)IATF 16949:2016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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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排的设计与制造,包括 8.3 产品开发。证书有效期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函》,
发行人及其分公司、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未
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单位:人
时间 在册员工人数 项目 缴纳人数 未缴人数
社会保险 201 8
公积金 196 13
社会保险 271 26
公积金 222 75
社会保险 509 29
公积金 502 36
社会保险 837 125
公积金 833 129
发行人各期末存在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主要原因
如下:
单位:人
项目 原因 2022 年 6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外籍 - - - 2
社保 退休返聘 12 11 5 5
新员工入职次月补
缴
外籍 2 2 2 2
公积
退休返聘 12 11 5 5
金
试用期 0 0 6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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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 1 1 4 0
新员工入职次月补
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末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为退休返
聘人员未缴纳和新员工入职当月未办妥缴纳手续而未缴纳,退休返聘人员依法
无需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新员工则在办妥缴纳手续后于次月补缴社保和/或公积
金。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情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影响不大,不构成影响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劳务派遣
主要为非核心生产环节生产人员,对人员的专业要求不高,替代性强,为辅助
岗位。
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况如下:
各期期末 派遣人数(人) 正式员工人数(人) 派遣比例(%)
可见,各期报告期末,劳务派遣人员占公司用工总数的比例均未超过 10%,
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出具
《情况说明》,发行人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期间,无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败诉等情形。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出具
《情况说明》,汽车分公司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期间,无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败诉等情形。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出具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情况说明》,西典汽车电子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期间,无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败诉等情形。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证明》,发行人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发行人控股股东 SHENG JIAN HUA、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 HUA 和
PAN SHU XIN 出具了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承诺:
“若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因为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上市前未依法足
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或存在其他违反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政策等规定的情况而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处罚或追缴,
本承诺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应补缴或处罚的金额,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及其
控制的企业造成的损失。”
(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函》,
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未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之情形。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函》,
汽车分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未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之情形。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函》,
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未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之情形。
(五)土地和房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分局
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汽车分公司、西典汽车电子自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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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违反住建管理方
面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或处罚记录。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分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违反住建
管理方面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或处罚记录。
(六)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安全
生产守法证明表》,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期间,在苏
州高新区(虎丘区)监管范围内未记录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安全
生产守法证明表》,汽车分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期间,
在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监管范围内未记录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安全
生产守法证明表》,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期间,
在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监管范围内未记录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七)消防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在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管行政区域内从 2019 年
形。
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出具
的《证明》,分公司在高新区监管行政区域内从 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期间,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因应急照明灯未接通电源,擅自停用消防设
施(苏虎(消)行罚决字[2019]2-0071 号)的行政处罚记录一条,经后期督导
已全部整改完毕。在此期间,未发生重大消防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未造
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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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编号为“苏关
〔2022〕147 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发行人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九)商务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外商投
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商务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经济发展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和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
济发展委员会未曾对这 3 家公司处以任何行政处罚。
(十一)给排水合规性核查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证
明》,发行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农业农村
和水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或处罚记录。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证
明》,汽车分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农业
农村和水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或处罚记录。
根据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城乡发展局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证
明》,西典汽车电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期间不存在违反农
业农村和水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或处罚记录。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募集资金拟投资
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工商、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土地和房产、安全生产、海关方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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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文件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文件;
(2)查验募集资金项目备案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环评批复文件;
(3)查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就募投项目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查验发行人与募集资金项目有关的意向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等文件;
(5)查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
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序 预计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万元) 额(万元)
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
接系统扩建项目
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
设项目
合计 89,501.84 86,966.52 -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连接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向公
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公司可以自筹资金进行先
期投入。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述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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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的自筹资金。若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将及时存入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环保审批和土地使用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审批或备案
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 苏环建〔2022〕05 第
连接系统扩建项目 0201 号
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 川投资备【2210-510122-04- 成双环承诺环评审
建设项目 01-282485】FGQB-0621 号 〔2022〕71 号
(1)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建
设地址为苏州市高新区金枫路 357 号。该项目拟通过购买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金
枫路 357 号的不动产实施项目。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处不动产购买事项已取
得的相关进展如下:
意向协议书》,约定:发行人在苏州高新区(虎丘)枫桥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投资
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连接系统项目,根据发行人投资项目实际需要,苏州
高新区(虎丘)枫桥街道办事处协调将位于金枫路 357 号 3 幢、4 幢的土地及厂
房转让给发行人。
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子公司西典汽车电子签订上述不动产有关
的《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苏州高新区枫桥工业园有限公司向西典汽车电子转
让上述不动产。
目前,正在办理该处不动产转让有关的国有资产转让手续,后续将紧密跟
踪该募投项目所涉产权的转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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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目,拟建设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空港三路以东、红庙路以北、长梗路以南。该项目拟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
用地。目前进展如下:
源连接管理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拟选址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确认项目地
块已纳入 2021 年第 9 批征报计划 ,正在组卷上报中。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源连接管理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编号:咨[2022]41 号),明确用地咨询条件与该地块的红线图。
目前,发行人正在进行土地方案设计,后续将紧密跟踪募投项目所用地块
的招拍挂流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年产 800 万件动力电池连接系统扩
建项目尚需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成都电池连接系统生产建设项目尚需通过
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说明
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
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
理能力等相适应。
法》,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根据该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
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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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取得实际控制人关于业务发展目标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与实际控制人访谈,发行人的发展战
略和业务发展目标如下:
未来公司将发挥在电连接领域积累的技术及产品优势,优化提升产能布局,
巩固轨道交通、工业变频、新能源发电等多个领域竞争优势,同时把握全球新
能源行业发展机遇,保持在新能源汽车、储能等新兴业务领域的高速增长态势,
致力于成为复合母排、电池连接系统创新技术的领导者。
根据发展战略,公司选择新能源领域行业作为未来重点发展方向,依托现
有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扩充产能规模,加强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及设备
优化,提升市场份额及产品竞争力,实现经营业绩稳定增长。
在新产品开发方面,公司将持续加强研发投入,推动行业技术发展与标准
建设;在生产工艺方面,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线生产效率,保
证产品质量稳定;在市场开发方面,公司计划通过 2-3 年时间,拓展并覆盖电
池连接系统领域的主要客户。
(二)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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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就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验工作:
(1)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
的调查表,主要股东填写的股东基本情况调查问卷;
(2)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3)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法院网站及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4)取得市场监督、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
证明文件;
(5)取得相关案件的判决书。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存在一起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锦川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锦川”)系发行人冲压、
普冲外协加工厂商。锦川从发行人处领取金属原料代为加工,交付加工产品、
返还剩余原料及产生的废料。2022 年,双方因加工费及返还原料发生纠纷并诉
诸法院。
(2022)苏 0506 民初 3981 号与(2022)苏 0506 民初 3975 号两个案件。2022
年 6 月 6 日,锦川撤回(2022)苏 0506 民初 3975 号案件,并将该案诉讼请求
合并至(2022)苏 0506 民初 3981 号案件中。上述变更后,锦川在(2022)苏
(2)确认双方签订的《会谈记录》及初步确认西典发料单已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解除生效;(3)发行人支付以 2,116,81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按照
LPR 的 1.3 倍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发行人承担锦川律师费 85,800 元
及本案诉讼费。审理期间,发行人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锦川偿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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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1)判令锦川偿付其 1,935,384.81 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锦川承担。
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 2023 年 2 月 7 日作出(2022)苏
向锦川(本诉原告)支付加工费 2,110,961.65 元并以 2,064,910.63 元为基数自
的 1.3 倍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锦川(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
请求;(3)锦川(反诉被告)向公司(反诉原告)偿付 949,444.82 元;(4)
本诉案件受理费 24,692 元,锦川承担 2,469 元,公司承担 22,223 元;反诉案件
受理费 11,109 元,公司承担 3,332 元,锦川承担 7,777 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
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检查中发现苏州西典机电有限公司分公司车间内应急照明灯未接通电源,擅自
停用消防设施。2019 年 8 月 5 日,苏州市虎丘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苏虎(消)
行罚决字〔2019〕2-00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分公司处以 5000 元行政
处罚。
明》,证明上述事项经后期督导已全部整改完毕。分公司在高新区监管行政区
域内从 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期间,未发生重大消防违法行为,
且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及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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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并经持股 5%以上股东的
书面承诺,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重要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上市相关主体所作的重要承诺如下: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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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 发行人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承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产时稳定股价的承诺 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履行的承诺 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上的股东
首关于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
承诺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函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上市委员会审核工作的
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稳定股价、股票回购、赔偿投资者、股票减
持等事项作出承诺,前述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应的约
束措施,作出的相关承诺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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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符合上交所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其申请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除尚需获得
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在形式和实质
条件上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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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负责人:黄建新 经办律师:葛霞青
胡 菊
殷 辉
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