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股票代码:002735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全体董事:
王进军 王武军 程 刚 刘大成
王竞达 曹跃云 孙蓟沙
全体监事:
任兰洞 李 智 匡光辉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白 琼 屈乐明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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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王子新材 指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
指 王子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定对象发行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主承销商、保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荐人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指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A股 指 在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鉴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
制的相关制度规则,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相关修订议案,其中涉及按照全面
注册制的要求对预案进行修订、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针对本次发行出具论证
分析报告。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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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
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
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于同意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2496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获配的 17 名投资者发出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投资者根据《缴款通知
书》向指定账户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除投资者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在
《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余款外,其他 16 名初步获配的投资者均及
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经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启动追加认
购程序。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
(川华信验(2023)第 0077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止,保荐人(主承销
商)指定的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华支行 5100 1870 8360
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项。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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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1517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18
日
止
,
王
(五)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子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新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材
本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次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向
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
定
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对
(二)发行数量
象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及最终缴款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
数量为 89,425,005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行
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股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
票
数量 90,446,890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总
数 (三)发行价格
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12 月 7 日。本次向特定对
为
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10.39 元/股,本次发
,
行底价为 10.39 元/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深
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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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0.39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99,970.34 万元。
经
立
信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
会
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计
四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师
(五)发行对象
事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及最终缴款认购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
务
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所
为
(
特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7 名,不超过 35 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符合
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深交
.
普
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通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合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元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股) (元) (月)
伙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
/ 1 2,887,391 29,999,992.49 6
)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2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
审 2,887,391 29,999,992.49 6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
验
发 资基金
,
行4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96,052 30,089,980.28 6
本
股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623,659 193,499,817.01 6
次
数
发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87,391 29,999,992.49 6
为
行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87,379 29,999,867.81 6
募
集 13
,
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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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股) (元) (月)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
信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
盐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89,425,005 929,125,801.95 -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
(六)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本次发行的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公
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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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0,060 万元
住所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明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0945342F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
经营范围 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2,887,391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0,060 万元
住所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明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70945342F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
经营范围 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2,887,391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林孚华莱士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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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人民币 1,0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715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天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32432890XH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经营范围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2,887,391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住所地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 3 号院 2 号楼 1 至 16 层 01 内六层 1-28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CAQF836T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经营范围
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获配数量 2,896,052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 万元
住所地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18,623,659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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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3,800 万元
住所地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336940653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
经营范围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4,908,563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7,000 万元
住所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法定代表人 何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846083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2,887,391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69,765.3638 万元
住所地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704920454F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
经营范围
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从事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获配数量 2,887,379 股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 万元
住所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
经营范围 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19,426,018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司-纵贯信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400 万元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楼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王连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221997P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经营范围 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获配数量 2,887,391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司-轻盐盐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97,882.2971 万元
住所地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188 号滨江基金产业园 2 栋 204
法定代表人 任颜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5676619268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证券投资。(以上
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
经营范围
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2,887,391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0 万元
住所地 上海市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550077618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 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4,090,465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姓名 余建平
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
身份证号码 3503221976********
获配数量 3,368,623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姓名 陈永华
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
身份证号码 5130271978********
获配数量 4,831,568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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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 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 777 号 3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翁宁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11MACHF6PNX8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4,812,319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000 万元
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3625X4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
经营范围 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3,368,622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姓名 卢红萍
类型 境内自然人
住所 江苏省昆山市*******
身份证号码 4201121969********
获配数量 2,887,391 股
股份限售期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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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
排
最终获配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我方及我
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贵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
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
形。”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述发
行对象及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
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
情况如下:
余建平、陈永华和卢红萍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发行,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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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述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产品中,公
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程序;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
记手续。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发行,上述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
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和宁波市镇
海威远镇芯一期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
其中涉及需要登记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
律规则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工作。根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次王子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 级及以上的投资者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
相应核查材料,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
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其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最终获配的发行对
象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王子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
匹配。
投资者类别/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或姓名 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风险承受等级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募证券投资基金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轻盐盐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威远镇芯一期
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发行对象随申购报价文件一并提交的承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
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王子新材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
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金证券
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财务
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
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向深交所报送的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
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 104 名(未剔除重
复)。前述 104 名投资者包括:①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向
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前一日)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 21 名投资者;②截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中的 16 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6 家、证券公司 1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14 家,其他投资者 2 家。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除上述投资者外,2023 年 11 月 24 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日)至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向其补充发
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上述过程均经过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见证。
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综上,本次发行共向121名投资者(未剔除重复)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
其附件文件。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
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方案》等规定;《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主体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
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
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
等情形。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3 年 12 月 11 日 9:00-12:00,在北
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17 名认购对
象的申购报价。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
除 6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其余 11 名认购对象均
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
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元/股) (万元) (万元)
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
盐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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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元/股) (万元) (万元)
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通
基金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
信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及最终
的缴款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0.39 元/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7 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
获配股票限售期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股) (元) (月)
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林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普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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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
(股) (元) (月)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
信和十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
盐化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89,425,005 929,125,801.95 -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 17 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
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
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
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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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保荐代表人:黄学鹏、陈菲
项目协办人:王影
其他项目人员:江岚、刘念、张培、任了了、李谦伟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洋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电话:010-58091000
传真:010-58091100
经办律师:李达、郑婷婷
(三)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电话:021-23280000 传真:021-6321425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经办注册会计师:丁彭凯、宋金元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 (%) 股份数量(股)
合计 179,393,072 59.50 94,063,61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
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 (%) 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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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 (%) 股份数量(股)
诺德基金-华泰证券股份
宁波市镇海产业发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镇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合计 188,658,012 48.26 109,161,793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89,425,005 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王进军仍为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产
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
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系公司对主营业
务的拓展和完善,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不会导致公司
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
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
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
定发展。
(五)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
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
要的批准程序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
影响。若未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
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的批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96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
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
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
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
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
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
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中有关中止发行情形的
约定及后续安排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节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对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黄学鹏 陈 菲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王影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冉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李达 郑婷婷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报告的内容
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丁彭凯 宋金元 蔡勇(已离职)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丁彭凯 宋金元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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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查阅地点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 4 号王子工业园
电话:0755-81713366
传真:0755-8170669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3 层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