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科技: 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待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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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独董管理办法》”)以及《返利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可以参加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
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
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消除情形,无
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并按规定披露。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关联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关联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关联企
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在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对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在召开股东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
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依照法定程序解除独立董事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
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相关章节所列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公司章程》
                                  《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相关章节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做出说明或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
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一)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
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二)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
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三)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
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
意见。
  (四)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
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
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
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相关章节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
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并据实
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
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
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与《独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过渡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
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当
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制度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后报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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