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经理人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
(七)提名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全体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现有资料、信息不影
响作出独立判断、全体提名委员会委员同意随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公司可随时
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