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嘉: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获受理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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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ST 中嘉               公告编号:2023-72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后续审理裁判结果为准。
   一、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起诉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
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经审查并获登记立案,案号为(2023)京 04 民特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背景
   公司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
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 2018 年 3 月 27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生争议所引起的仲裁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1
日予以受理(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 2639 号)。此仲裁事项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
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本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已
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
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52)、
                   《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60、
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2022 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依法向北京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相关情况如下:
   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刘英魁
   被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三: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以下合称“三被申请人”)
   (1)请求裁定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申请费用。
   就刘英魁、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
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针对公司提起的仲裁案(“仲裁案件”),北京仲裁
委员会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作出了(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
                                             (“《裁决书》”
或“案涉裁决”)。《裁决书》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送达申请人。
   《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债
务和解协议》解除;(二)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分别返还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55%、35%、10%(合计 100%)的股权;(三)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四)
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赔偿已缴纳税款的损失;(五)申请人向三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及已垫付的仲裁费等。
   因案涉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 2564 号裁决书。
   三、案件审理进展
   本案已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
际影响需以法院后续审理裁判结果为准。公司将全力推进该案,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
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目前,公司已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中止执行(2023)京 01 执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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