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股东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以下合称“出让方”)
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光峰科技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
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
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
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
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证书
企业名称 91440300MA5DN83UXW
(有限合伙) 编号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27 日
主要经营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砾田路 2 号 B 栋深圳开沃坪山新能源汽车基
场所 地 2 号厂房 212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范围 财务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激光产业项目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中信证券核查了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
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
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
止的情形。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
伙企业。
(2)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光峰科技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
(4)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1)基本情况
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证书
企业名称 914403003594447757
(有限合伙) 编号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8 日
主要经营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砾田路 2 号 B 栋深圳开沃坪山新能源汽车
场所 基地 2 号厂房 212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不含限
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是:无
中信证券核查了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
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
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
止的情形。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
伙企业。
(2)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光峰科技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
(4)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深圳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1)基本情况
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证书
企业名称 91440300MA5DNAKJ3C
(有限合伙) 编号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28 日
主要经营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砾田路 2 号 B 栋深圳开沃坪山新能源汽车
场所 基地 2 号厂房 212
一般经营项目是:财务咨询(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银行、金融业务及其
经营范围 它限制项目);激光产业项目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中信证券核查了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
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
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
情形。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
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光峰科技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4)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
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6 日
类型 有限公司 注册地区 香港
中信证券核查了 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 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
业人员访谈,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 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
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 为合法存续的公司。
(2)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 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
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 非光峰科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 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 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
相关规定的情形。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深圳市光峰达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光峰宏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镭晶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Blackpine Investment Corp. Ltd 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
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光峰科技 2022 年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告,2023 年半
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实施细则》
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光峰科技 2023 年三季报已经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
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光峰科技出具的《说明函》,光峰科技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光峰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光峰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所
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
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
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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