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 市北高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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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
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意义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
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
相关培训。
  第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营运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
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
化、召开股东大会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规范有序地做好股东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的登记工作;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媒体采访与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投资者说明会;
  (十)路演;
  (十一)证券分析师调研;
  (十二)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
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
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
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
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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