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旅游: 九华旅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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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
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
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
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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