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内蒙古大中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
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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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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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
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的第五条(四)至(六)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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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协调公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规定
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 、 董 事会 授 权 的 其 他 职 责 及深交所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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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
施。
第十八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等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
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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