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达成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程序等安排符合《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参与解除限售的86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
朱仁标 张静萍 陈庭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