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时乾中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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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时乾中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33443
致: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万朗磁塑”、“公司”或“发行人”)委托,就时乾中(以下
简称“收购人”)认购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
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
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
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生任何变更;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表意见事项为准且为限)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时乾中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确认,时乾中先生的
基本情况如下:
时乾中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4月出生,住址为安徽
省阜阳市。
本次发行前,时乾中先生持有万朗磁塑31,966,6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37.3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
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时乾中先生不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认购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时乾中先生持有公司31,966,6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37.39%;时嘉翊先生为时乾中先生之兄,系时乾中先生一致行动人,其直接及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公司108,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13%;时乾中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时嘉翊先生合计持有公司32,074,62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7.52%。
时乾中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600.00万元(含),发行股
票的数量不超过12,775,140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
时乾中先生拟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完成后,时乾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进一
步提高,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万朗磁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
三、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
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一)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的,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
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
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前,时乾中先生持有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39%,其认
购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股份,会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进一步提高,且时乾
中先生已经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转让。上述情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增持公司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次认购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一)本次认购尚需万朗磁塑股东大会批准,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时乾中先生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
情形,其可以就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免于发出要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时乾中先生具备认购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就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免于发出要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