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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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公司
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第二章   汇报沟通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
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
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四条   应独立董事的要求,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重大
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第三条和第四条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
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
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
录。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
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对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
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
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
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须审核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并在年报中确认。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半数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本年度内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
需要督促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独立董事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会同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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