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如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专职工作小组,负责筹备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发展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预算,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研究《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单项重要战略举措(资
本运作项目、资产经营项目、投资并购重组项目、公司合并、分离、撤资、
清算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审批立项,组织论证实施方案,
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策;
(四)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审议《公司章程》在年度计划以外
的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方向的非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受托进行决策准备;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或后评估;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战略发展委员会期限为一个年度内、单项且累计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5%的决定权,决定事项包含对外投资、收购、合并和/或并购, 或
与任何其它公司重组、或设立任何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涉及公司设立全资
子公司开设超市门店事项以及不涉及关联交易的任何出售、租赁、抵押、
转让或处置任何资产、委托理财(指本金);但须及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通报董事会; 如因工商登记等要求,需由董事会
批准的, 董事会授权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批准),以上授权事项不包含贷款
融资, 或变更该等贷款、《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决定签署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金额
重大合同、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通过审议公司投资期限为一个年度内、单项且累计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5%的预算、审批投资预算内未列明的非重大的投资项目、审议重要战
略举措等工作流程,履行审批和推进投资项目的职责,实施公司战略发展
规划。
如投资项目达到战略委员会的投资权限,在形成董事会议案前,投资部相
关工作人员须于会议前5天通知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并提交书面投资报告,
由战略委员会讨论、审议并投票表决。书面投资报告须包含交易的法律结
构、标的的业务模式、估值分析、投资理据、投后协同、财务、法律、人
事(如有协同)、IT系统(如有协同)、关联方交易、市场环境、主要风险、
预计财务表现、监管法规等,公司的财务部门应配合说明该交易对公司现
金、债务、盈利状况等的影响;投资部相关工作人员应就重大交易在委员
会召集的专门会议上作汇报,并回答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如战略发展委员
会委员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投资部成员补充材料并再次提交战略委员会开
会审议表决。
(一) 公司投资预算管理
公司投资预算由公司投资部和拓展部提呈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后,报
董事会批准。公司投资预算包含年度投资总额,各具体发展方向投资金额
及其列明项目投资额和未列明项目投资额。
(二)投资预算列明投资项目管理
董事会批准投资预算后,列明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部和拓展部负责实
施,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监督。
(三)投资预算内未列明项目投资管理
董事会批准投资预算后,预算内具体发展方向下的未列明项目投资,
由公司拓展部在条件成熟时确定具体项目,提交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其
中,期限为一个年度内、单项且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项目由战略发展委员会
审批;期限为一个年度内、单项且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项目需提报董事会
审批。
(四)重要战略举措及投资项目管理
为履行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职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管理重要战
略举措和重大投资项目,需经审批正式立项,组建专项工作组论证、战略
发展委员会审议三项程序后方可报董事会审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同时,需指定两名委员牵头组成重要战略
举措专项工作组,组织论证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执行计划。战略发展委员会
可决定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组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投资部相关负责人须定期(每月)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汇报公司已
投项目与正在洽谈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重大战略举措专项工作组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重
大战略举措进展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决定下个月工作计划,有关进展应随时
与委员会主任或战略发展委员会专职工作小组保持沟通;战略发展委员会
根据委员会主任的提议召开会议,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以董事会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前期的资料准备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提交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书、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协议、
合同、章程等草案及洽谈纪要向工作小组备案;工作小组签署对文件完
整性的初审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并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含会
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拓展部经理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