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宏盛华源 股票代码:601096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sino Tower Group Co., Ltd.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片区 35 号路以南 2 号路以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华源”“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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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
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的相同。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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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267,515.5088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为 64,872.011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4.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占比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及股票下跌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1.7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33 金属制品业”大类下
的“C3311 金属结构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的金属制品业(C33)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5.58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T-3 日股票收 2022 年扣非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后 EPS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非
盘价(元/股) EPS(元/股)
(元/股) 非前)(倍) 后)(倍)
算术平均值 86.86 108.28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 年扣非前/后 EPS=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 日总
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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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价格 1.7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摊薄后市盈率为 31.54 倍,高于中证指有限公司发布的金属制品业(C33)行业
最近一个月的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
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
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
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
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
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
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
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
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
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下文“报告期”是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风险因素”
中的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和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5.50%、89.98%、85.66%和 78.88%,其中公司
对第一大客户国家电网的销售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23%、
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其中国家电网经营区域覆盖国内 26 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供电范围占国土面积的 88%,供电人口超过 11 亿。因此,客户集中度高及
大客户依赖同输电线路铁塔行业的经营特点一致。但如果公司下游客户受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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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的调控、产业政策的调整从而对投资计划、招标规则等做出重大调整,
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利润分别为 52,192.65 万元、20,694.44 万元、16,579.30 万元和 6,868.84 万元,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6,535.34 万 元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899.38 万元,同比下降 31.15%,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975.25 万元,同比下降 37.73%。因公
司资产重组导致公司 2020 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同当期净利润有较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受电网投资规模、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大
幅波动,在经营过程中面临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所披露的各项风
险,若上述风险因素中的某一项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多项风险因素同时发生
或出现其他不利因素,公司将有可能出现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 50%以上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钢材、锌锭是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公司角钢的平均采购单价(不含税)分别为 3,943.10 元/吨、5,203.69
元/吨、4,818.57 元/吨和 4,353.80 元/吨,锌锭的平均采购单价(不含税)分别为
由于公司是“以销定产”,从公司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到备料采购一般有
出现大幅上涨将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和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如果未来钢材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但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同步上调
以抵消原材料采购价格的上涨,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压力。
(四)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8.46%、7.77%、5.23%和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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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主要原材料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公司不能持续进
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价格下滑或成本上涨,
存在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五)资产负债率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公司主要产品为输电线路铁塔,主要客户
为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输电线路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导致公司销
售合同的执行、结算周期较长,生产经营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很高,公司资金密
集的特点十分明显。由于客户信用很高、履约能力强,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
公司均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流动资金问题,但持续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影
响公司的财务安全,如果银行借贷收缩或国家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公司不能及
时取得银行贷款,可能给公司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六)劳务外包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劳务外包人数占总体用工人数比重较高,如
果劳务外包人员工作完成进度或质量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劳务公司的人员组织不
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求而影响公司的生产进度、劳务外包作业过程出现安全
事故或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来未严格执行劳务外包相关制度,可能会对发行人用工
规范性、经营稳定性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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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落款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的“证监许可〔2023〕1988 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3〕279 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 267,515.5088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其中 648,720,111 股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宏盛华源”,
证券代码为“6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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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宏盛华源
(四)扩位简称:宏盛华源铁塔集团
(五)股票代码:60109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67,515.5088 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6,878.8772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
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48,720,111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26,434,977 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
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关于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及“二、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关于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关于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及“二、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关于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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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
股份数量为 20,068,661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0%,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总量的 3.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的上市指标为《股票上市规则》3.1.2 条第一项,即“最近 3 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
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10,662.96 万元、716,236.80
万元和 877,076.6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2,192.65 万元、
利润分别为 16,535.34 万元、17,919.69 万元和 14,406.86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17,065.21 万元、32,151.93 万元和 63,912.45 万元。
综上,公司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3.1.2 条第一项具体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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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sino Tower Group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200,636.631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永志
成立日期 1985 年 6 月 27 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 2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1 年 3 月 12 日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片区 35 号路以南 2 号路以西
邮政编码 250002
电话 0531-6779 0760
传真 0531-6779 0750
互联网网址 www.hshygroup.com
电子信箱 hsino_tower_group@163.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仇恒观
负责人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负责人电话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表面
经营范围
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紧固件制造;紧固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输电线路铁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此外生产少量的通讯塔、工
主营业务
程机械钢构件等钢结构产品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
所属行业 公司所处行业为“C33 金属制品业”大类下的“C3311 金属结构
制造业”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山东电工直接持有公司 84,325.7367 万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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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子公司陕西银河间接持有公司 18,892.118 万股,合计持有公司 103,217.8547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38.5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企业名称 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06-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5578584429
注册资本 35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50,000.00 万元
注册地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 5 区 5 号楼 16 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 101 号
一般项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
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
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
系统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
发电设备租赁;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
特种设备出租;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
经营范围 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汽车新车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
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教育咨询服
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物业管理;金属材料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货物
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餐饮服务【分支机构
经营】;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输变配电设备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检测、集成,输变电在线监
主营业务 测、数字电网技术开发、电网运维、电力设备检修、综合能源服务及
电力工程总包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除全资子公司陕西银河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存在输电线路铁塔及其他
的关系 钢结构产品业务重叠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明显的区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山东电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山东电工最近一年及一期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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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202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848,272.78 2,847,848.22
净资产 898,762.72 855,829.76
营业收入 1,313,240.32 2,326,982.71
净利润 36,613.63 50,105.40
注:2022 年财务数据已经北京大地泰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务院国资委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1,032,178,547
股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初,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电工为国家电网下属全资企业,国务院国资委
通过控股国家电网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1 年,经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并报国
务院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电工股权由国家电网划转至中国电气装备(以下简
称“本次划转”),中国电气装备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2021 年 9 月 30 日,
国家电网与中国电气装备签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划转基准日,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将山东电工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国
电气装备,协议自双方签署当日生效,协议生效日即为实际交割日。本次划转已
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中国电气装备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
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山东电工作为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作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名称 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 1256、1258 号 1618 室
法定代表人 白忠泉
注册资本 3,000,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3,00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09-23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
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
售;电线、电缆经营;光缆制造;光缆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五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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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电工器材制造;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
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
程建设业务;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
器件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招投
标代理服务;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输配电装备及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集成等业务,储能及综合能源等装备
主营业务
研发、制造和系统集成服务等业务,技术咨询、运维服务、检测服务
与发行人主营
除招股说明书已经披露的情形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明显的区分
业务的关系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务院国资委 1,499,998.51 50.00%
股权架构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50,000.75 25.00%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50,000.75 25.00%
项目
年 1-6 月 日/2022 年度
总资产 14,816,839.92 14,168,493.62
财务数据
(万元) 净资产 6,829,128.56 6,496,314.33
营业收入 4,555,409.49 7,999,786.54
净利润 225,998.02 262,706.78
注:中国电气装备 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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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 间接 合计
占发行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有
序 前总股 限售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数量 数量 债券
号 本比例 期限
(万 (万 (万 情况
(%)
股) 股) 股)
不适
用
月8日
董事、总 不适
经理 用
月8日
职工代
表董事、 不适
副总经 用
月8日
理
董事、董 2022 年 1 月 7
不适
用
书 月8日
不适
用
不适
用
月8日
不适
用
月8日
独立董 不适
事 用
独立董 不适
事 用
独立董 不适
事 用
年3月8日
独立董 不适
事 用
月8日
监事会 不适
主席 用
月8日
日至 2024 年 3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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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间接 合计
占发行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有
序 前总股 限售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 数量 数量 债券
号 本比例 期限
(万 (万 (万 情况
(%)
股) 股) 股)
月8日
不适
用
月8日
职工代 不适
表监事 用
月8日
职工代 不适
表监事 用
月8日
副总经 不适
理 用
月8日
副总经
理、总法 2022 年 1 月 7
不适
用
首席合 月8日
规官
财务总 不适
监 用
月8日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未制定或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未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数量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万股) (万股)
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84,325.74 42.03% 84,325.74 31.5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47,769.64 23.81% 47,769.64 17.8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
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
公司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11,942.41 5.95% 11,942.41 4.4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镇江大照集团有限公司 1,879.49 0.94% 1,879.49 0.7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数量
占比(%) 占比(%) 限售期限
(万股) (万股)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股份 - - 2,006.87 0.75%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小计 200,636.63 100.00% 202,643.50 75.7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64,872.01 24.25%
小计 - - 64,872.01 24.25%
合计 200,636.63 100.00% 267,515.51 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896,345 户,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
限公司 6 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
限公司 6 个月
合计 200,961.30 75.12%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66,878.8772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
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200,636.631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五、发行市盈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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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为 66,878.8772 万 股 。 其 中 , 网 下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为
弃购 1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2,189,093 股,合计 2,189,094 股,由保荐人(主承销
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33%。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878.8772 万股,发行价格 1.70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13,694.09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出具
了“天职业字[2023] 5325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 2023 年 12 月 19 日,
公司已收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03,660.41 万元,其中增加股
本人民币 66,878.88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6,781.53 万元。
十一、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0,033.68 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费用项目 不含税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 6,514.74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 1,877.36 万元
律师费 961.13 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523.58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56.8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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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合
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十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3,660.41 万元。
十三、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公司共有股东 896,345 户。
十四、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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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职国际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
职业字[2023]46072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
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职国际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
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
业字[2023]49487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
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 2023 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
为 905,000.00 万元至 915,000.00 万元,较 2022 年同期的变动率为 3.18%至 4.3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300.00 万元至 13,300.00 万元,较 2022 年同期
的变动率为-25.81%至-19.7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8,800.00 至 9,800.00 万元,较 2022 年同期的变动率为-38.92%至-31.98%。
公司对 2023 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为发行人初步测算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
审计或者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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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8 月修订)》,本公司已与中银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
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
限公司 城支行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
限公司 南泉城支行
宏盛华源(山东)新能源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
备有限公司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浙江盛达铁塔有限公司 33050161662709000880
州秋涛支行
浙江元利江东铁塔有限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司 州秋涛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桐
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 179773895698
城南路支行
江苏华电铁塔制造有限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
司 行营业部
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
限公司 徒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
镇江鸿泽杆塔有限公司 381006700011000334152
行
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蔡
限公司 家支行
重庆顺泰铁塔制造有限公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
司 路口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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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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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 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宏盛华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中银证券根据《证
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首发注册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股份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主板上市的条件,发行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银证券同意推荐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同意对宏盛华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 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敏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保荐代表人 任岚、吴哲超
联系电话 021-2032 8000
传真 021-5888 3554
三、 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中银证券为宏盛华源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任岚、吴哲超,具体
情况如下:
任岚女士,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板块执行董事,保荐代
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主持或参与的
主要项目包括: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浙江华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IPO 项目、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IPO 项目、东珠
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IPO 项目、青岛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借壳上市项目、天
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
目、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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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哲超先生,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板块副总裁,保荐代
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武汉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
项目包括:广东金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斯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多家
新三板挂牌项目,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万魔声学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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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电工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银河、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
装备的承诺:
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
定期”)内,本集团(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公司)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集团
(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集团(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
次发行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
除权除息处理。
集团(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
人所有。如本集团(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
本集团(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上述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集团(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
要求确定锁定期。
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工银投资、国新建信、建信投资的承诺: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称“锁
定期”)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企业)
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
人所有。如本公司(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
本公司(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上述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
要求确定锁定期。
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镇江大照的承诺:
承诺,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公
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
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上述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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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的控股股东山东电工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银河关于持股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本公司对
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
务。如相关规则有修改,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减持
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数量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①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
②承诺的限售期届满;③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
的情形;④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公司因故需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需在发布
减持意向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
(4)减持股份的数量: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任意连续 90 日内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
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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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次发行前的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本公司对
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
务。如相关规则有修改,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减持
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数量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①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
②承诺的限售期届满;③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
的情形;④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公司因故需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需在
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
(4)减持股份的数量: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任意连续 90 日内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
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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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的持股 5%以上股东工银投资、国新建信、建信投资关于持股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企业)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
售事项。本公司(企业)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
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
披露义务。如相关规则有修改,本公司(企业)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
相关义务。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数量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①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
②承诺的限售期届满;③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
的情形;④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公司(企业)因故需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
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本公司(企业)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
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
(4)减持股份的数量: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企业)
位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
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发行人,并同意归发行人所有。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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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应付本公司(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企业)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以下简称“《预案》”),具体
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在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启动《预案》
中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规则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或增持方案,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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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
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
的议案中所规定的拟回购金额、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
期限实施等信息实施回购。
(3)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
股份,且回购股份的数量将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1)通过实施回购
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
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
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若: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
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时,控
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
公司股票。
(2)公司因上述 1)之情况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
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
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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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上述 2)之条件的,控股股东将在公
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并由公司公告。
(3)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增持
方案所规定的拟回购金额、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期
限实施等信息实施增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
约收购。
(1)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
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
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或促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2)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时,用于
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10%,且年度用于
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增持完成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
下终止: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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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
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
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
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义务仅限一次。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
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
选举或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
的相应承诺。
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
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 3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将:1)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 3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将: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并将其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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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
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
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获得税后薪酬的 20%。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
定履行作为发行人稳定股价的义务。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电工关于稳定股价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购方案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本集团及本集团委派的董事将确保
投赞成票。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在触发发行人
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本集团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启动稳定 A 股股价的实施方案,
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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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本集团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 6 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
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在触发发
行人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发行人
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 A 股股价的实施方案,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
后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 20%。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的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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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
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作出本公司存
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裁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并依
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届时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电工、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的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
发行上市的,本集团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作出发行人存
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裁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督促发行人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
公告,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
发行人未能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集团将代为履行上述义
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具体操作办法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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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填补被摊薄及其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持续加强项目质量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资金使用
效率,同时大力开发新的业务,完善公司产业链,提升公司综合能力,提高公司
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及使用
管理,保障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资金的储存及使用,配合
监管部门、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按计划
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
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
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
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积极引进专业性管理人才,提升公
司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管理风险。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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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加现金分红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上述各项措施为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
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作出的保证。
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
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电工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银河、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
装备的承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发行人《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不无偿
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
益。
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集团(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确保发行人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集团(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集团
(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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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损害公司利益。
执行情况相挂钩。
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关规定有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定
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
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
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
持有异议。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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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最终裁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
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
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电工、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的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集团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最终裁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
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本集团将暂停
转让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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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最终裁
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九、控股股东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电工及间接控股股东中国电气装备已向公司出具《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
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发行人(含其控股子公
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从事
与发行人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施,促使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他经济实体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
争的,本集团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转让予发行人,以确保发
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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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认定本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
务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则本集团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
业务,或促使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有意受
让上述业务,则发行人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售等具体经营活动,不滥用自身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经营决策、方针等
进行非法或不合理的干涉,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行为。本集
团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
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直接/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强制本集团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同时,本集团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诺,且不可撤销。
十、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不存在现在或曾经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情况。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权益的情形。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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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作出的公开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由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
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承诺不利于维护本公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本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1)本集团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作出的公开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由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集团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
集团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本集团将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
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集团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集团将向发行人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本集团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
本集团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的股份在本集团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
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集团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包括直接和间接)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本集团在补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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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承诺或用于补偿,直至本集团承诺履行完毕或
弥补完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损失。
的承诺
(1)本公司(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作出的公开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由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企业)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
履行,本公司(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承诺不利
于维护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企业)将积极采取变更承诺、
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企业)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向发行人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
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如本公司(企业)
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的股份在本
公司(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
(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本公司(企业)在补偿
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承诺或
用于补偿,直至本公司(企业)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损失。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作出的公开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由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
行人。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确
已无法履行或者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本人将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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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
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和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中介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从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
权主管部门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
(3)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对此承担责任。”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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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情形。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十一、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
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
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未能履行承诺时相
应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