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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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并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
副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拟订公司的期股、期权激励方案;
  (十七)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员工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二十)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
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二十一)决定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以内的对外
捐赠;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环境、社会及管治(ESG)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一)公司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
会的权限如下: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三)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审批,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批准的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含委托贷款等),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违反公
司章程所明确规定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等事项审批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立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监事。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或者邮件方式(包括传真、电话);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体董事和监事。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
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立副董事长,或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书面传签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
列席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四)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五)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六)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
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主动要求相
关人员提供详备资料、作出详细说明。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
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
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
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
或者信息。
  第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但是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
同意的议案时,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 2/3 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者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者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人出席的董事,以
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
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决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
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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