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6层,邮编:150000
电话/Tel:0451—87818888 传真/Fax:0451—8234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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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德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李寅鹏律师、盖洁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奥瑞德
光电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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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瑞德光电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奥瑞德光电可以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奥瑞德光电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
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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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288号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科
创总部A区2栋5层公司会议室,由江洋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15:00-2023年12月20日
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数1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41,400股,占公司股本
总数的0.0956%。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1,099,841,1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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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
决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司股东大会网路投票事实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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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以上议案系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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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马 雷
经办律师:
李寅鹏
经办律师:
盖洁莹
日期: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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