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议案》《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
件、提名和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符合公司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并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宁向东、谢德仁、戴亦一、聂秀峰、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