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澜德: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的,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
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导致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
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
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制度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麦澜德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