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次
发行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了论证分析,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高质量发展战略,
符合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
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
收益的摊薄效应,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情形,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
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有利于
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于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