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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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并召集战
略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
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
副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
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征求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
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情况紧急
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
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
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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