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不超过 3,000 万元(含),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
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
独立董事:楼翔、伊国栋、杨将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