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
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含 7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投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
售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
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李玉林 陈环 王桂玲